唐宋御史“风闻言事”之故事

2021-06-12 01:59陈玺
清风 2021年11期
关键词:贞观御史大夫

文_陈玺

“故事”即过往之事,“或是旧日的成例、典章制度,或是旧日的事例,均被日后援以为例”。汉魏已降,故事是重要的法律形式。作为宋代长期且广泛适用的习惯性规则,仅《宋会要辑稿》即有帝系、后妃、乐、礼、舆服、仪制、瑞异、运历、崇儒、职官、选举、食货、刑法、兵、方域、蕃夷、道释等17 门类提及各类“故事”一千余处,而见于《宋史》等书和宋人文集的各类“故事”,约为万处。其中,以典礼、职官、选举、食货为大宗。“本朝制度,多循用前代故事。”宋代“故事”广泛存在于立法、执法及司法领域,起着创制、补充、修正、完善宋代法律的作用,推动着宋代诉讼规则的变革与发展。其中,监察机关的纠弹故事,反映了唐宋之际监察制度沿革嬗变之历史轨迹,体现出宋代监察向唐代贞观旧制之理性回归。

中国古代“故事”等惯例性规则的继受、适用、厘革乃至废止,呈现同时并进、循环往复、相互为用的特有格局。宋人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创制“故事”;因此,必须整体思考“故事”继受、适用和厘革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诉讼惯例的讨论,必须保持“一体多面”的思维路径,充分注意到“故事”本身产生、运行、嬗变和废除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继受中思考变化,在变化中发现传承。

天圣年间风闻言事“新例”的创制

在古代诉讼程序之中,纠弹与纠举、告诉、举告、自首并称五类告诉方式;其中,纠弹是御史台等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劾,是官纠举的基本途径。宋代告诉程序中,最值得关注的惯例规则是“风闻言事”,即御史弹劾官僚不法行为时遵循的惯例性规则。宋人洪迈《容斋随笔》将“风闻言事”的传统溯至晋宋之际:“御史许风闻论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从来。以予考之,盖自晋宋以下如此。”

宋代御史纠弹不仅承用先朝故事,并在仁宗朝一度复行唐代“贞观故事”。欧阳修《归田录》记载:“御史台故事,三院御史言事,必先白中丞。自刘子仪为中丞,始牓台中:‘今后御史有所言,不须先白中丞杂端。’至今如此。”《玉海》记载,天圣元年(1023)正月丁亥,刘子仪曾以御史中丞身份与三司使李咨、侍御史王臻“较茶盐矾课岁入登耗,更定其法”。天圣九年(1031)正月癸未,“命中丞刘子仪等与三司议织减冗费”。因此,刘子仪废除御史言事关白长官旧例,当在此间。

从“贞观故事”到“开元故事”的转变

刘子仪所推行的御史制度,实质乃恢复“贞观故事”。唐代贞观至长安年间,曾长期奉行御史纠弹不相关白的惯例。长安四年(704)三月,御史大夫李承嘉以弹事不咨大夫,责难台中御史。监察御史萧至忠言:“‘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各得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则可,如不许弹,则如之何?大夫不知曰谁也。’承嘉默然,而惮其刚直。”可见,晚至武周末年(705),御史独立纠弹仍是累朝尊奉且尽人皆知的纠弹惯例。至景龙三年(709)二月二十六日,御史独立纠弹奏事的惯例遭遇重大变化,朝廷规定御史弹劾须经录状、押署、进状等前置程序:“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至此,御史完全丧失独立纠弹权力,弹奏之前须履行审查、批准等程序。

开元以后,进而要求“弹奏者先谘中丞、大夫,皆通许,又于中书门下通状,先白然后得奏”。自此,御史无权专奏,权威大减。两《唐书》在描述唐代御史纠弹时,均有书状、关白、押奏等程序。《旧唐书》言“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新唐书》言“凡有弹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显然,《归田录》所言宋代御史言事先白中丞的规则,显然承袭于开元旧制。安史之乱后,唐廷亦曾多次有志恢复贞观纠弹故事。至德元年(756)十月癸未,诏“依贞观故事,御史弹事,不须大夫同署;谏官论事,不须宰相先知”。乾元二年(759)四月壬寅又敕:“御史台欲弹事,不须进状,仍服豸冠。”大历十四年(779)六月己亥朔,德宗再次强调“宪司弹奏,一依贞观故事”。

对德宗初年(780)恢复贞观弹劾惯例搁浅的缘由,《册府元龟》记载:“帝即位之初,侍御史朱敖请复制置朱衣豸冠于内廊,有犯者,御史服以弹。帝许之,又令御史得专弹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至是,张著首行之。乃削郢御史中丞,而著特赐绯鱼袋。自是,悬衣冠于宣政之左廊。然著承杨炎意弹郢,无何,御史张滂复以朋党私衅弹中丞元全柔,众议不直,乃诏御史不得专举。”然而,因客观因素制约,唐代御史纠弹已无法恢复“贞观故事”,两《唐书》所记之唐代纠弹规则,实乃承用依旧之“开元故事”。

宋代“风闻言事”故事的发展

与台谏合一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宋代“风闻言事”惯例的实际运作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嘉祐五年(1060)六月乙丑,殿中侍御史吕诲言论述御史、谏官风闻言事的功能和价值——“故事:台谏官许风闻言事者,盖欲广其采纳,以辅朝廷之阙失。”所谓“风闻”,即无须明确交代纠弹信息的真实来源,且存在纠弹指控与查明事实不符的可能。此时,法令与惯例均强调充分保障台谏官履职权益,免受不法追究。庆历八年(1048)八月,御史何郯以论事不得实,遭遇中书问状。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杨察言:“御史,故事许风闻;纵所言不当,自系朝廷采择。今以疑似之间,遽被诘问,臣恐台谏官畏懦缄默,非所以广言路也。”

因“风闻言事”内容是否得体之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无法彻底杜绝挟私报复、恶意劾奏的现象发生。嘉祐五年(1060)六月乙丑,朝廷曾对御史纠弹内容予以适度规范,要求“言事之臣,虽许风闻,宜务大体。如事关朝政,无惮极论。自余细故,勿须察举”,以期杜绝拾评琐细,伺察攻讦现象发生。与“风闻言事”传统相适应,宋代禁止台臣逾职言事。大中祥符七年(1014)秋十月丙寅,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割之。上曰:‘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王旦曰:‘随司风宪抨弹,自有故事,此非其所宜言,况此贼本情可见,一死亦已极矣。’”可见,本案中御史台虽奉旨审案,却因御史王随越次进言,遂遭同僚抵制与非议。

宋代御史“纠弹故事”在巡检地方狱政领域有所体现。《宋史》记载:宋置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迭监祠祭”。《宋史》记载:“台臣故事,季诣狱点检。”端平年间,“有争常州田万四千亩,平江亦数百亩,株逮百余人,视其牍,乃赵善湘之子汝櫄、汝榟也。州县不敢决,(监察御史吴)昌裔连疏劾罢之。”台臣点检故事的具体内涵,吴昌裔《论赵汝榟兄弟疏》有所透露:“臣按本台令诸御史台每季专委台官一员,躬诣大理寺及应有刑狱去处,点检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并具当职官、职位、姓名以闻。”即通过按季巡视诸狱系囚,检举淹滞或冤狱。本案赵善湘乃濮安懿王五世孙,属宗枝近属,“善湘季子汝楳,丞相史弥远壻也”,可见善湘家族权势之盛。然吴昌裔仍据台司惯例,通过巡检狱事纠弹宗室,在履行监察职责的同时,展示了宋代御史纠弹故事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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