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奸案件侦查取证问题探析

2021-11-03 14:28王英豪王伟伟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关键词:强奸

王英豪 王伟伟

摘要:迷奸作为传统强奸犯罪的衍生手段,以其预谋早、实施隐蔽、取证困难,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与此类案件密切相关的迷奸药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销售。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迷奸案件办理存在侦查取证不及时导致关键物证丧失、鉴定效力低、判断标准单一、证据链条薄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侦查机关应第一时间进行被害人人身检查,固定证据;以投药现场、性行为现场为核心进行认真勘察;综合分析证据,证明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嫌疑人行为,认定犯罪目的。

关键词:强奸;迷奸药物;侦查取证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47-03

一、迷奸案件概述

随着“深圳下药案”和“韩国艺人李胜利案”等案件的接连爆出,迷奸犯罪再度回归公众视野,成为关注焦点。所谓迷奸,就是指犯罪人以精神药物的药理作用,使被害人丧失正常意识或控制能力,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实施性行为,侵犯女性性自由的一类强奸犯罪。

对于传统强奸案件的侦办,侦查部门多有成熟的经验可循,而面对新兴的迷奸型案件,往往缺乏类似的办案经验,如何开展侦查取证,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迷奸型强奸案件的特征,全面分析取证思路,能为侦查方向的选择提供依据,对于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迷奸药物的销售渠道及种类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迷奸案件,迷奸药物在犯罪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有关新闻报道中,提及迷药、致幻药不下于数十种。各类迷奸药物是犯罪人实施迷奸的主要工具,也是证明犯罪发生的关键物证。

(一)销售渠道

根据裁判文书网已发案件进行统计,迷奸药物主要来源于如下渠道:

1.线上销售

线上销售,多以色情网站为主要平台,也有的伪装在各大网站和社交平台中。不法卖家散布售卖信息,买方和卖家一对一进行联系。山东烟台警方在“净网2019”行动中侦破一起网络贩卖迷奸药物案,以杨某为首的嫌疑人通过线上销售方式,组建大量微信群、QQ群,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传授犯罪技巧和反侦查手段,甚至公开进行犯罪预谋[1]。

2.线下销售

相比于线上销售的隐蔽和危害,线下迷奸药物的销售范围多集中在疏于监管的成人用品店和娱乐场所。曾有新闻报道一家成人用品店老板在记者含糊地询问下,毫不掩饰地推销其店内出售的迷奸药。夜店、KTV等娱乐场所也成为迷奸药物高频使用地,韩国警方从艺人李胜利车内搜出近8公斤迷奸药水,药量可致800人昏迷。李胜利供述这些药是为他经营的夜店所买,主要目的是为有需要的客人提供实施迷奸的工具,以此牟取不法利益。

(二)迷奸药物种类

1.狭义的迷奸药

狭义的迷奸药是指致人昏迷、失忆的药物。常见有如下几种:(1)三唑仑,俗称蒙汗药,固体。三唑仑能让人在短时间内快速昏迷,且昏迷时间长,催眠作用为安定的3倍至11倍。(2)氟硝西泮,又名氟硝安定,俗称强暴药、迷奸片,固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氟硝西泮有较强的肌肉松弛作用,常作为临床麻醉剂使用。(3)γ-羟基丁酸,俗称失忆水、听话水,液体。γ-羟基丁酸除了催眠、镇静作用,还具有促进激素分泌,增强服用者性欲的药性[1]。

2.广义的迷奸药

广义的迷奸药物泛指一切可以影响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药物。典型之一就是催情药,这类药物虽然不致服用者昏迷,但会促进人体激素分泌,产生强烈的性兴奋,不同程度地抑制人的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古代中医就不乏对催情药的记载,如唐代《医心方》中记载的“慎恤胶”“益多散”。联想到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在仅丧失部分辨认意识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强奸罪构成要件中描述的处于无法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催情药是否帮助犯罪实施,是否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结合药理作用,被害人精神狀态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三、迷奸案件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提取不及时导致关键物证丧失

被害人遭受侵害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控告犯罪事实,往往导致错过提取生物检材的有效时间。再者,受案人员判断失误,未第一时间取证固定,如深圳下药案中,警方虽以涉嫌强奸罪对嫌疑人赵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因本案关键物证——盛放含有迷药物质的餐具已被店员清洗,不再具备提取条件,导致检察机关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嫌疑人有强奸故意,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加之迷奸药物在生产之初就以规避检验为目的,多具有较强的代谢性,如氟硝西泮易溶于酒精且无色无味。γ-羟基丁酸在人体中只能停留12个小时,分解代谢后自肾脏排出体外,人体内蓄积量少,所以取证很难[2]。

(二)迷奸药物不属于药品,不具备检验标准,难以得出高效鉴定意见

对于性用药品我国并未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市面所售性用药品多为“三无”产品,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药品。其来源渠道复杂,大工厂、小作坊均有生产,每种药物的成分与配方各异,侦查机关若无法划定涉案药物成分范围便申请司法鉴定,则会加重鉴定机构的负担,影响鉴定主体的判断。若不能确定药物的成分与功效,将导致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受到影响。

宁夏银川警方查获一盒名称为“催情水”,内有5小瓶无色液体的涉案物品,于是聘请药检部门进行鉴定。当地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函称,由于“催情水”不属于药品管理的范畴,且送检方未明确所送药品确切药品通用名称,因而无法对该样品进行成分与功能鉴定。随后侦查机关又申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该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中亦载明无检验方法[3]。这就导致案件进入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迷奸药物的鉴定问题,是困扰侦查机关的问题之一。

(三)侦查人员判断标准单一,存在主观臆断

实践中,部分侦查员思想僵化,仅以被害人的昏迷不醒作为迷奸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导致部分犯罪在初查阶段就被忽视。我国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属于违背被害人意愿。如何判断被害人的意志被压制?不同迷奸药物会导致不同的精神状态,妇女被投药后的状态不仅包括性防卫能力完全丧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烂醉如泥”等情形,也包括意识虽然清醒,但身体无力抵抗,言语不能清晰表达的“喝多喝高”等情形。若侦查人员仅以被害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具备意识且无反抗行为就认定被害人系自愿进行性行为,这种定罪标准未免过于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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