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2021-12-11 12:12李舒悦
西部学刊 2021年22期
关键词:霍尔果斯中哈哈萨克斯坦

摘要: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国际合作中心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项目。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在进行贸易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风险和争端,合作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争端降到最低限度。该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效力不强且标准不明确;二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条款范围狭窄;三是机制设计简单并且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对合作中心的具体建议:(一)采用政治方式与司法方式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模式;(二)建立以司法模式为主导的争端解决机制;(三)要重视运用诉讼和仲裁的方式。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国际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2-0005-03

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国际合作中心在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边境线毗邻区。中心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功能是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洽谈、销售商品、运输仓储、商业金融服务、举办各类区域性国际经贸洽谈会等。中哈合作中心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跨境自由贸易区,贸易的旺盛发展使得霍尔果斯成为中国西部最重要的口岸门户。目前合作中心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若没有对相关问题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合作中心未来的发展。所以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中哈投资者可以说迫在眉睫。

一、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的发展历程

2013年9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之后又提出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将其作为一项造福沿途各国人民的大事业,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新疆作为丝绸之路核心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自1992年我国与哈萨克斯坦正式建交以来,两国友好交往,经贸飞速发展,但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的建立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哈萨克斯坦明确表示希望与中国合作创建自由贸易区。2003年中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共同协商并订立了《建立中哈边境合作中心的协议》,此协议的签订表明两国之间的口岸正式开放,打破了各自的贸易壁垒。2005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正式投入建设,同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召开,两国政府在会上签订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管理活动的协定》,以此确保合作中心顺利运行。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我国第一个跨境经济合作区,从2012年4月18日开始,该合作中心正式封关运营,由于其区域优势、优惠政策等吸引了国内外大量投资者,极大地促进了新疆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合作中心被称作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的桥头堡。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将未来在投资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争端降到最低限度。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发展

争端解决机制,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在缔约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解决国家或其他一些主体之间的冲突、争端的机制,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增多,在政治方面、经济利益方面、权利和观点方面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所以建立一种争端解决机制正是通过公正的、双方认可的方式解决争端的途径,从而维持国家、社会的秩序,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投资建设的速度也在逐渐加快,无论是政府或企业间的投资项目由于我国与他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不同,都会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若不能很好地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会给双方投资和经贸活动带来潜在的风险,进而造成一些难以预见的后果。

一般争端解决是投资条约的一部分,在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一般涉及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第二类是缔约国双方有关条约本身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由于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通常是采用友好协商、仲裁等方式,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国际中心ICSID)已经成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对于第二类争端,一般规定是首先双方谈判,若谈判未能解决问题则提交特设仲裁解决。

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上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即阿根廷诉乌拉圭纸浆厂污染案。该案主要内容是:乌拉圭河是一条国际性的河流,其上中下游分别流经巴西、阿根廷与乌拉圭。1975年2月26日,阿根廷与乌拉圭双方明确规定了河流的保护、开发、资源利用、河流污染后该如何防治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乌拉圭政府先后批准在乌拉圭河本国沿岸一侧建造纸浆厂,其中一家因种种原因没有建成,而另一家纸浆厂正常生产,对于该纸浆厂在生产过程中对乌拉圭河造成的环境污染,两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矛盾分歧且始终得不到解决。双方在诉求方面各执一词,最后国际法院根据案情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乌拉圭在建立纸浆厂时没有向河流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邻国阿根廷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因此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其次,乌拉圭违反了边界河流环境保护的实体义务和程序性义务。这一经典案例表明相邻两国无论是否建交或签订合作协议,均可能在一些方面产生矛盾,应建立善意且公正的解决争端机制。双方都应当遵从两国之间的合作机制,在程序方面也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单独采取行动。

三、合作中心构建争端解决机制

自1992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交以来,双边贸易合作迅速发展,两国关系也日益增进,为中哈两国构建一套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保障合作中心在法治且有组织的条件下运行,两国的投资贸易往来正常实施,且保证在发生争端时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应该说中哈两国从建交以来的经贸往来成绩不小,但也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由于投资贸易的增多,双方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纠纷,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将会影响两国的贸易往来甚至经济发展。

以中哈两国双方进出口产品为例,中国向哈萨克斯坦出口的商品主要为食品、蔬菜水果、纺织制品、金属制品等,其中以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而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是石油、纺织制品以及金属等。双方进出口产品相异,应完善争端解决机制,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两国经贸关系中出现更多的麻烦。从两国进出口商品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在关税减让与贸易壁垒方面,与我国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不利于两国间的投资。此外,因新疆为多民族地区,我国的哈萨克族与哈萨克斯坦主体民族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往和联系,交往难免发生一些矛盾,容易引发一定的民族問题,这会阻碍双方正常的贸易往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中哈两国都认可的解决争端机构应运而生。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与仲裁两种形式。先说诉讼,由于中哈之间的法律存在巨大的不同,若两方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也可能会因程序繁琐、执行困难或者标的额小等原因而放弃诉讼选择和解;再说仲裁,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设在北京,若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路途遥远花费大,当事人也会放弃仲裁。所以合作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若范围过于狭窄,且在操作方面欠缺考虑的话,只会导致争端发生时陷入僵局,当事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和保障。

四、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两国贸易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由于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问题,从两国签订的许多条约协定可以看出,当双方发生投资冲突时,大多都是使用外交途径来解决,但因没有法律效力且标准不明确,问题还是不能得到很好解决,而仲裁方式又因一裁终局等多方原因,当事人一般不会选择。第二,解决两方纠纷的条款范围狭窄,两国在合作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双边条约与协定,如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仅在某些方面确定了税收制度,存在很大局限性,实务中案件繁多并且案情复杂,在条约协定内根本找不到对应的规定,存在许多不适用,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第三,机制设计简单并且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中哈双方签订了很多条约协定,但条约中仅仅规定对纠纷的解决,并未考虑到在解决双方争议后如何执行的问题,纠纷没解决又该怎么办的问题。问题搁置成为常规处理的方式。

(二)具体建议

针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法律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在建立合作中心争端解决机制时,有人建议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该机制由双方共同认可,不能凌驾于任何一国之上,在建立机制时应充分保证可以实施,将其组织化、制度化;2.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目的是解决双方的贸易纠纷,定位要准,目的要明确,以加快两国的经济发展,推动两国关系进一步发展;3.国家与国家间法律规定的不同和差异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规定来进行解释,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4.在解决两国争端问题时,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如国际法中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还应当将政治外交手段予以结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争端解决机制应公正高效,迅速,平衡两国利益,促进贸易自由化。

合作中心被认为是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方面建议:

首先,采用将政治方式与司法方式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模式。在争端发生时,两国可以先磋商解决,在这一方式下不能解决时,基于缔约双方的共同意愿,通过司法方式进行解决。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上文中提到的一旦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使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实际功效。

其次,建立以司法模式为主导的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组织都适用于采用司法方式解决争端,使得区域内争端得到迅速解决。在合作中心发生争端时适当参照借鉴国外的方式也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

最后,要重视运用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诉讼目前被认为是解决争端最公正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其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但是因中哈两国法律制度有较大不同,按照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会使程序繁琐且双方花费过高。合作中心应针对此问题成立特设机构,帮助中哈有效解决争端。仲裁裁决被认为是国际经贸合作争端解决的首要选择,其能充分反映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同时仲裁也具有一裁终局性,从而减少了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不必要的复杂程序和昂贵的花费,裁决也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结语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国家重点项目,又因其天然的地缘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着示范作用。在纠纷出现时,设计出一套适合双方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关重要,在两国出现投资中的法律问题时,应结合本国自身情况,并借鉴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一个合适的机制,才能更高效地解决双方产生的争端,消除两国贸易方面的分歧,拉近两国人民的感情,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推动中亚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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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舒悦(1997—),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单位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

(责任编辑:御夫)2021年11月下半月刊(总第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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