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实施机制及其发展问题

2021-12-13 01:48卢善力
黑龙江粮食 2021年12期
关键词:水权水价契约

□ 卢善力

(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辽宁 东港 118300)

在流域水资源的使用中,农业灌溉用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加强灌溉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参与式灌溉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即让用水户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到所属灌溉区域的灌溉管理工作中,并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在政府的不断引导和支持下得到规范和完善。需要明确的是,灌溉管理模式实施的本质在于农户与灌溉设施以及农户与水资源等方面的资产产权关系发生了改变,即灌溉管理参与主体之间的水权关系从根本上被改变,对此,需要采取新型的实施机制。

一、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应用的现实意义

参与式灌溉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维护保障农田灌溉的秩序。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水量公开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缓解传统灌溉管理中存在的配水难和收费难的两大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事矛盾。同时,参与式灌溉模式中,用水者协会能够对购水、供水、收费等一系列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记录,并将各项水量收费指标进行公示,使得灌溉管理工作更加公开透明[1]。在配水与收费工作方面,不仅能够实现配水到户和收费到户,还可以加强该工作的规范性。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运用,有助于农民从自我管理角度出发,去了解合理用水、适时灌溉等灌溉理念和工作方法,能够有效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节约水资源的目的。

二、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实施机制

传统灌溉管理模式中,水权主要是以层级状态分布在多个水权持有者之间。不同层级的水权持有者依据上层决策主体和自身所管理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管理目标。依据灌溉管理体系的上下层级关系,对水权进行相应的界定,各层级在水权管理关系上是单向制约的。其中,在农业农田用水方面,农户的提取权和使用权主要取决于持有集体水权的决策主体。这种传统的灌溉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必然的且必要的。因此,对于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在水权关系上也具有单向制约性,但是,灌溉管理权的转移使得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又存在一种横向协作关系。这种横向协作关系主要体现在同一水域管理区域内的水户,以用水协会的形式参与到灌溉管理工作中,并且通过供水公司与地方水务管理部门实现水权关系的转让,两者之间处于平等协作的工作关系[2]。而对于用水者协会用户,则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加入。而在用水协会内部,所有参与的用户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下,其新型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两种: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和自我管理机制。

对于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中的相关参与主体之间既存在水权交易,也存在协作契约关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实施机制下涉及一定程度的权利交换,但是这种权利交换与市场机制中的权利交易是显著不同的。市场机制中的权利交易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而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交换则是通过协作模式,隶属于同一个水域管理区域的共同所有者,提升整个灌区的整体协作关系。其中,供水管理单位、政府机构、用水协会等类型的机构,是以合作伙伴关系来开展灌溉管理工作,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互利共赢的合同交易关系。这种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能够有效地约束规范各个参与方的供用水行为,降低该水域的供水成本和收费的合理性。

对于自我管理机制,主要是指灌区内用水者协会对整个灌区的事务进行自行管理、承担与决策。这是因为灌区管理者对于灌区自身的实际情况了解得更加全面,对于灌区利益的关注程度也相对较高。因此,自我管理机制的运用能够显著提高灌溉管理效率。同时,自我管理机制的运用还能够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使农户在灌溉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税务决策的执行成本。

因此,在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水权关系发生一定程度上的改变,而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和自我管理机制等实施机制的运用,能够显著提升灌溉管理效率。但是,这两种实施机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阻碍了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发展。对此,需要科学有效地分析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三、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实施机制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水价定价制度的不完善

水价定价制度直接关系到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的激励效应,对于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发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在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中,水价会得到相应的调整。而对于水价定价及相关制度的改革,主要还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采取政府定价的模式,以保障水价定价的公平公正。但是这种定价模式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的激励效应。通常情况下,用水者协会主要是通过水费收入来支出灌区内的斗渠、农渠的相关维护维修费用,以及负责用户用水秩序的维护。而供水管理单位,则是通过相关水费收入来负责灌区内干渠或者支渠的相关维护维修工作。对于关键特殊时间段,灌区可能面临着大范围的维修和折旧工作,这时候的支出费用就会相对较高。而水价的不合理,很可能导致供水管理单位没有足够的费用来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水价则直接关系到这两类组织对于自身职责的履行,一旦水价不合理,使得两类组织结构的收支存在不平衡的状态,就会影响到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的激励效应。

水价偏低导致的收支失衡,势必影响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发展。而对于农业农田生产来说,灌溉水资源是保证农业生产产量的重要基础性资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水价关系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本投入和农民的最终收入产出。对于水价的调整,要综合考虑灌溉成本回收、供水公司和用水者协会等类别机构的实际运营问题,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到当地灌溉区域在农作物结构、农民收入等方面的影响。一旦定价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就会影响参与式灌溉管理,进而影响到整个农业农田的生产。因此,结合内外影响因素,综合科学制定合理的水价定价制度,才能够保障各方利益不会受到较大程度上的影响,并实现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的激励效应,以促进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应用与发展。

(二)农民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对于自我管理机制来说,其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在于灌溉管理绩效与农民农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联性,同时,自我管理机制中更多依赖于农民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意识。而这些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农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在实际用水秩序的维护过程中,既包含长期维护收益,也包含短期维护收益。这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而长期维护收益具有更加强烈的不确定性,因此,在面对用水秩序维护的过程中,农民自身更加倾向于提升短期维护收益,而对长期收益方面则保持放弃的立场。对此,就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将这种工作倾向加以控制。一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用水冲突,则从维护用水秩序的价值认知出发,合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农民自身更加深刻地提升对长期收益的认知,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例如,某灌区主要生产农作物生产价格不断上升,为追求生产经济利益,农民肆意拓充耕地面积,并随意架泵取水,修建引水沟渠,埋设涵管等,这些都属于违法取水行为。这些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对灌区的长期利益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农民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导致这些行为的发生,进而对整个灌区内外的维护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消极影响。对此,在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中,需要将灌溉管理绩效与农民的切实利益相关联,制定健全完善的利益机制。同时,还需要从各个方面加强农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以确保参与式灌溉管理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运用采取了新型的实施机制:利润导向型契约关系和自我管理机制。这两种实施机制在水成本控制、提升灌溉管理有序度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应用效果。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需要重点解决水权定价制度、灌溉管理的利益机制和农民素质提升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克服,能够进一步提升灌溉管理效率,在合理控制灌溉成本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实现灌溉成效,并引导灌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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