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

2022-01-01 13:45江南大学法学院居虹
区域治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行政法救济行政

江南大学法学院 居虹

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新问题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将其作品上传互联网并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是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权利。相比传统的著作权而言,这一权利在合法性、区域性和专有性等特性上产生了新问题。从法定性来说,网络的开放流通使任何人能轻而易举获取别人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在网络上极为频繁,而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却难以控制这样的场面;从区域性来说,传统版权没有域外效力,网络的出现使得著作权的区域性被打破了。网络作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任意传播,侵权问题层出不穷;[1]从专有性来说,作者的作品一旦被收入互联网,所有互联网使用者都可以对其进行操作,大量用户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作者的作品,作者却往往很难知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

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产生了新挑战,而现行法律缺少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亟需改进。我国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是特有的救济,相较于民法的被动性和刑法的局部性,行政法具有主动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因此对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要素与优势

首先,行政法具有主动性与及时性,因此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时,能够做出有效迅速的反应,并能因时而变,根据现实的保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弥补了法律稳定性造成的滞后问题。在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过程中,行政法能够将宪法所宣示的实体性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程序性价值,有效缓解由于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保障公民网络著作权的实现。其次,行政法有利于将国际条约中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实施。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条约中规定的大多网络著作权保护内容,多数只能作为国际条约加以保护,而不能具体适用于一国的国内法之中。这就需要通过国内法的“个别转化”来实现国际条约有关内容的适用。各个国家应当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国内法的相关内容提供指导,制定不同层次的在线著作权行政法律规范。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分析

(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行政立法制度分析

从主体上说,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主体范围比较广泛,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政府等。而且,其中许多立法主体所立规范性文件的直接管制对象并非网络著作权,而是出于本部门有对网络其他方面的管理需要,涉及了部分行政管制的内容。[2]因此这些部门设立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作用,但是大多文件都具有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主体过于广泛,各部门在立法时往往不会考虑全局,不能做到共同商议,极容易出现交叉与矛盾。从内容上来说,行政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权力,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内容也是如此。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止应当有较大的行政权力,更应当有有效的监督。只有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使行政法规有效维护公民权利。[3]然而,我国现有的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控制大多只包含政府控制的内容,相对缺乏对政府行政控制的监督,也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如何实现行政管理的内容和相应的程序规定。立法关于政府违法时的救济措施等内容的不完善,会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行政执法制度分析

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与一般行政管理不同的特征,对网络著作权执法的水平要求也比一般行政管理要高。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复合型能力,既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又需要一定的网络操作能力。但是目前我国比较缺少这样的人才,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具有熟练的网络操作技术,而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又缺乏必要的著作权法律知识。这会导致大部分执法部门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只注重源头审批,忽视了过程管制。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相比起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有一个独特的保护体制,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时运行的“双轨制”。这一制度在多年来的执行过程中,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十分有效的。但是目前,这一执法制度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行政处理比司法处理的案件要多得多,许多应转移到司法机构的案件尚未转移。以罚代刑的问题比较常见,对侵权者的威慑作用不够,侵权者往往会认为侵权成本较低,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分析

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得到救济时,网络版权行政法保护也有自己的一套救济制度。行政法框架内的网络版权救济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诉讼救济方式;另一种是非诉讼补救措施,例如调解、申诉、行政复议程序。

1.网络著作权领域的行政诉讼

公民的权利由法律保障,但公民权利是否真正受到保护仍需经过时间检验。在所有法律救济和权利保护措施中,司法诉讼是公民的最后救济,行政诉讼是实现公民网络著作权最终保护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当公民不能通过自己的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诉讼能够有效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不断完善权利救济体系,保障公民诉权落到实处。[4]

2.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非诉救济方式

由于诉讼程序比较繁琐,诉讼成本和时间也比较高昂和有限,所以很多人倾向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这一方式最主要的手段就是依靠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特别委员会,来受理权利人对于网络著作权行政行为的异议或是对行政部门处理的不同意见。但是,这一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非诉救济方式没有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属于对网络著作权的行政内部救济,是网络著作权人与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渠道来解决彼此纠纷的方式。[5]其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同级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同一机关的自我监督,它的公信力容易受到质疑。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将对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一)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立法制度

从主体来看,根据我国行政部门划分,许多部门都有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立法职权。在现行的行政立法体制之下,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各部门的管辖权做出区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联合各部门进行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协调工作。我国部分国家机关已经开始逐步推广应用联合协调这一方式。针对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可以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和国家电信管理局的合作,警告网络侵权行为,也可以断开连接服务,在情节严重时,还可以引入刑事程序。[6]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的法律之前,应当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在现代民主的理念之下,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环节就在于广泛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否则会使行政立法脱离群众。尤其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民有权利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听取公众意见,能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认同感与信服感。

(二)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体系

一方面,提高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能力的关键,在于能够拥有熟悉网络操作运行的执法人员和对著作权有足够相关知识的法律人才。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与普通著作权侵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侵犯的行为与手段更加复杂,如果无法熟悉相关的专业技能并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则无法有效实现对在线版权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与技能培训,使他们了解在互联网新型环境下有关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新要求,以达到提高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相互合作,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时,要求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进行处罚,加大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中国独特的行政司法著作权保护制度。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救济措施

1.完善网络著作权领域行政诉讼

无论如何,面对行政部门的最终裁决或决定,只要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就有权要求司法审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诉至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未提起诉讼而未能履行,版权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他们的权利。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以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作用。

2.完善网络著作权领域非诉救济方式

非诉救济方式相比起行政诉讼方式来说,具有及时、方便的特点,加强对非诉救济方式的完善对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方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加强对相关行政活动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行政法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在错误执法或者不正当执法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时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四、结语

现如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版权意识逐渐植根于每一个人心中。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能够有效地促进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仍需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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