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2022-02-03 21:11李雪皎袁阳
南方论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自然界马克思物质

李雪皎 袁阳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北京 100102)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割裂开来看,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马克思打通了自然和社会的分割,他认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相互制约,社会和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提明了方向。

一、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相互制约

马克思认为,人首先直接是自然存在物,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人类依靠自然界满足自己维持生命健康、精神的和物质生活的需要。

但是人作为一种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自然界并不直接满足人的物质生存需要,自然界不依赖人而存在;同时,人是能动的存在物,他把自然作为自己生命活动的对象和工具,以及直接的生活资料,把自然界变成自己的无机身体。人为了生存发展,必须与自然界进行持之不断的交互作用,占有和改造自然物;而人与自然的这种交互作用是通过物质生产活动——劳动实现的。

一方面,人通过劳动建立人与自然的关系——物质变换。“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人类通过劳动占有自然物,并在劳动过程中改变自然物的形态,使之成为满足自己需要的劳动产品,最后以生产废弃物或排泄物的方式投还给自然。另一方面,劳动也生成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人既是现实的、特殊的个体,同时,人从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人,在社会中劳动和生活。“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3]人类一开始就是以群体的、社会的形式面对自然,而非个体的形式;通过社会性的协作劳动,占有和改造自然,生产出物质产品,同时又发生劳动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关系。

马克思指出,“他们是什么样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此,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4]。自然环境决定了人们可以从自然界中获得的物质资源;人们对自然的认知水平、对待自然的态度,以及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手段和形式,进一步决定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其劳动产品。反过来,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在一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主导下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并进一步强化对自然的认知。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相互作用,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就是对待人的态度。马克思认为,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的狭隘关系。

二、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历史统一

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相互制约,社会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马克思指出,历史是人的真正的自然史,“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部分,即自然界生成为人的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5]。在这一过程中,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密切联系、相互作用。

在原始社会,人们靠采集渔猎为生,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原始地依赖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相应以自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6]。由于生产力低下,原始人类仍像完全依靠大自然施舍的无数动物一样,直接向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人与自然还处在一种未完全分化的原始统一状态。他们依赖自然,也真切感受着自然严酷的生存斗争,经常面临野兽、洪水、风暴、疾病、饥饿和死亡的威胁,对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原始人类并不能予以说明,只能求助于超自然的存在物,也就是图腾崇拜和自然崇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应以自然的亲族血缘关系为基础,实行古老的家长制生产方式,按照家庭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和职能进行共同劳动;劳动产品是家庭劳动获得的不同产品。氏族和部落成员之间平等地协作,为生存进行艰苦的斗争。

在古代农业生产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为人力支配、控制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以直接的统治、控制和服从关系为主。农业生产依赖于自然界的土地、水资源、气候等,人们需要有效利用这些自然条件,来为农业生产服务,所以农业成产的特点主要就是人力利用和强化自然过程。社会性地利用和控制自然力,必须支配和控制人力,人们的社会关系也以直接的统治、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社会中往往存在专制统治阶级和强有力的宗教。

以印度为例,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资本论》中谈到,由于受气候和地理位置的限制,印度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组织形式——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村社,它独立地组织以人工灌溉和排水为基础的生产。农业生产需要共同利用水源,利用河流淤泥中的矿物质。由于印度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就迫切需要一个凌驾于各个小生产有机体之上的、强有力的权力机构来干预并组织修建人工渠道,国家权力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中央集权政府通过对供水的管理统辖互不联系的小生产有机体,维持社会稳定,维持国家统治;国家权力对印度的小生产有机体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即对供水的管理,因此国家有权力支配人力兴建大规模的治水工程、灌溉工程,强化人对自然过程的控制。此外,正是由于这些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有机体的存在,尽管国家政治权力不断瓦解、重建和改朝换代,印度的社会却没有变化,小生产有机体一直延续。

在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征服、统治甚至剥削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也高度紧张。自18 世纪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来,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巨变。此时理性主义重新确立,人不再桎梏于神的束缚,重新获得世界主体的地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不断发现自然界的规律,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不自觉地把自己看成自然界的主宰,出现了支配、控制自然的思想观念,甚至要征服、统治自然的价值取向。由于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资本家可以随意在土地上体现自己的私人意志,把它当成驱赶、排斥他人,甚至统治、奴役他人最有利的工具。在资本增值逻辑的支配下,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过度地从自然界攫取自然资源,同时带给自然界大量的废弃物,一方面被消耗的自然资源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补偿和修复,自然资源面临枯竭;另一方面庞大的污染物无法在短时间内被原本缓慢进行的物质循环消化,这样自然本身的物质循环就破坏了。马克思认为,大工业生产在自然的物质循环中造成一个难以弥补的裂缝。工业生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了空前的破坏,这种破坏及其后果,远不像农业文明是局部的、浅层的、短期的,而是全球性的、深刻的、全方位的、长期性和毁灭性的。

三、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社会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事实告诉我们,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对缓和,人与人的关系也相对缓和;而社会矛盾尖锐的地区,往往是生态灾难爆发的地区。改革开放后,我国用30 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200 多年的工业化道路,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首先需要树立人对自然的正确态度,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依赖自然界生存。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当代每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幸福,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和伤害最终伤及的是人类自身,我们无法抗拒的这一规律。所以我们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反对把自然当成人类自己私有财产的观念;不能为了满足人类自己的需要和欲望过度占有自然功用价值,而应当合理把握人的尺度和自然的尺度,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超越自身需要并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动态平衡与自我演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还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马克思认为,作为物质生产活动的劳动生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所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根本上还是要解决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问题。这就要求物质生产和经济发展不仅以社会和经济为追求目标,还要有环境和生态目标。长期以来,唯GDP 论的政绩观,导致许多地方政府盲目办企业、高投资,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有的地方政府治污不力,甚至不惜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形成合理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以节能减排作为结构调整和创新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推进重大生态工程、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还要深化改革,用制度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 增长,盲目办企业、高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由于我国生态文明法制不够完善,存在大量“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和法律建设,就是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体制激励和约束企业,用法律调节和规范行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7]。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权重放在比GDP 更重要的位置上。实行终身追责,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造成生态红线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提拔、调离或者退休,都要严格追责。

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社会主体公正地担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公正地承担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将生态补偿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2015 年1 月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 年出台的民法典,以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在全社会树立起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理念,有效打击了非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监督权,鼓励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举报,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马克思也设想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白、合理。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实现马克思设想的人与自然彻底和解,但他的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为我们当前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宝贵思路,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通过探索合理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形式,我国一定能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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