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案件中的创新性侦查思维及其启示

2022-02-04 15:17王建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案情创新性案件

王建华,舒 云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尽管“侦查”一词来源于外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术语,“创新性思维” 说法也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征,但二者的结合在我国古代案件侦办中却是常态。古代案件侦查活动或者没有独立的侦查主体,也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但古代的案件侦查活动却体现了一些固定的模式,比如早在商周时期《周礼》就诞生了“五听”法,而宋后又有“情迹论”,随后又发展了文书检验、法医检验、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等侦查方法,[1]5这些方法连同今人总结的察言观色、反复诘问、迂回渐进、口供与物证相印证、用证与教育相配合等侦查审讯方法自有其科学性,因而也成为案件侦办者使用的常规办法。但“有时案情隐秘,或是罪犯十分狡猾,常规的方法不能发挥作用时”,[2]20侦办者们也会采用一些非常规破案手段,这时候,他们往往会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从新的角度、新的方式去思考,得出不一样的并且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我们认为,这就体现了古代案件中创新性的侦查思维,这些创新性侦查思维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案件侦办者的智慧,值得当代的案件侦办者好好思考和借鉴。

一、古代案件中的创新性侦查思维辨析

现代学者关于侦查思维的研究是建立在对思维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侦查思维的定义也有读本、教科书、学术期刊不同类型上的不一致,在分类上创新性侦查思维是与常规侦查思维相对立的一组存在,而创新性侦查思维,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更准确地说,是侦查主体通过超越常规角度对问题进行思考、观察,或以新颖、独创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古代案件中的创新性侦查思维,体现了现代创新性思维的一些特点。

(一)独创性

独立自主,求异创新。侦查主体与众不同,独具卓识,也就是有独立的看法与过人之处。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独立性。即善于独立思考,不被案件表面迷惑,不迷信,不信邪,敢于怀疑所谓的“铁证”。二是进取性。即锐意进取,力图推陈出新,勇于向旧的破案方式挑战。第三,创造性。即超越常规角度对案情进行思考、观察,以新颖、独创的方式获得案情真相。

案例一:后魏李崇,为河东太守。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弟思安背役亡归。庆宾惧后役追责,规绝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殡葬。颇类思安,见者莫辨。又有女巫杨氏,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庆宾又诬同军兵苏显甫、李盖等所杀,诣州讼之。二人不胜楚毒,各自款引。狱将决竟,崇疑而停之。密遣二人非州内所识者,伪从外来,诣庆宾告曰:“仆住在北州,去此三百。比有一人见过寄宿,夜中共语,疑其有异,便即诘问,迹其由绪。乃云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时欲送官,苦见求及,称:有兄庆宾,今住扬州相国城内,嫂姓徐。君脱矜愍,为往报告,见申委曲,家兄闻之,必重相报。所有资财,当不爱惜。今但见质,若往不获,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君欲见顾几何?当放贤弟。若其不信,可见随看之。”庆宾怅然失色,求其少停,当备财物。此人具以告崇,崇摄庆宾问曰:“尔弟逃亡,何故妄认他尸?”庆宾伏引。更问盖等,乃云自诬。数日之间,思安亦为人缚送。崇召女巫视之,鞭笞一百。崇断狱精审,皆此类也。(《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又事见《魏书·李崇传》)

此案中,案件侦办主体李崇就体现有创新性侦查思维独创性的特点,他不信女巫所言,这就是不信邪不迷信,也敢于质疑他人“招供认罪”之铁证。以超越常规角度对案情进行思考、观察,以新颖、独创的方式获得了案情真相。

案例二:庄遵,初为长安令,后迁扬州刺史,性明察。尝有阳陵女子与人杀其夫,叔觉,来赴贼,女子乃以血涂叔,因大呼曰:“奈何欲私于我而杀其兄!”便即告官。官司考掠其叔太过,因而自诬其罪。遵察之,乃谓吏曰:“叔为大逆,速置于法。可放嫂归。”密令人夜中于嫂壁下听。其夜,奸者果来,问曰:“刺史明察,见叔宁疑之耶?”嫂曰:“不疑。”因相与大喜。吏即擒之送狱,叔遂获免。(《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

此案中,庄遵作为案件侦办者也具有创新性侦查思维独创性的特点,不迷惑于案件表面,敢于怀疑所谓“自诬其罪”既定事实,勇于打破陈旧的破案方式,大胆释放嫌疑人,反而收到欲擒故纵的效果。

(二)预见性

料事如神,决胜千里。案件侦查主体深刻把握作案者心理特征,预测到他们的心理变化,看准他们将采取的行动的方向,作出让人看不懂的侦查举措,而这些举措又被后来的事实证明是非常准确而又有效的。

案例三:唐张松寿任长安令时,昆明池边有劫杀贼,敕限十日捕获,督责甚峻。松寿至行劫处捡踪,见一老姥路旁卖饭,即以从骑驮归县中,供酒食三日,却驮送旧处,令一腹心人密往伺察之,有人来问贼事,即收缚。果有一人问曰:“明府若为推勘?”遂擒送县,一问款服,并赃皆获。(《折狱龟鉴》·卷七谲贼,又事见张鷟《朝野佥载·卷五》)

此案体现了创新性侦查思维的预见性特点。案件中侦办者深谙作案者迫切关注案件侦办进展,以侥幸逃脱的心理特征,准确把握预见其行动方向,故弄玄虚,巧设迷魂阵,采用把无关老妇带走迷惑举措,诱使作案者迫不及待现身,自投罗网。古代这样的案例不少,有的把童子带走,有的把老妇人带走,总之,反差很大,效果很好。

类似的案例还有如:

案例四: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有人共语,即记姓名。”果有一人问妪:“使人作何推勘?”前后三日,并是此人。捕获诘问,具服: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正等乃释。(《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

(三)跨越性

目往神受,巧捷万端。在创新性侦查思维过程中,思维越过其中的一个或一些步骤,迅速得出结论。其具体表现为:侦查主体在破案过程中,不循规蹈矩,不按部就班,往往越过既定的逻辑通道,常常凭直觉、经验、猜想、灵感等感知方式去发现问题,探索案情真相。这种思维的跨越性体现了三个功能:一是加大时间上的前进速度,省去繁琐的常规侦查取证时间;二是加强空间上的联想跨度,压缩案情相互关联的空间;三是加大案情的转换跨度,快速实现案情想象“虚体”与事实“实体”之间的结合。这一切都为快速高效结案奠定了基础。

案例五:唐贞观中,左丞李行廉弟行诠前妻子忠,烝其后母,遂与潜藏,云“敕追入内”。行廉不知,乃以状闻,朝廷推诘甚急。后母诈以领巾勒项卧街中,长安尉诘之,云:“有人诈宣敕唤去,一紫袍人见留数宿,不知姓名,因勒送街中。”县尉王璥令并其子引就房推问,不服。璥先令一胥伏于案下,又令一胥走报云:“长史唤。”璥仓皇锁房门去。于是母子相谓曰:“必不得承。”复有私密之语。璥至开门,案下之人亦出,母子大惊,并服其罪。(《折狱龟鉴·卷三·鞫情》,又事见张鷟 《朝野佥载·卷五》)

此案体现了创新性侦查思维的跨越性特点,侦办者县尉王璥凭经验直觉感知李忠与其后母关系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进而出奇策探得真情。效果上实现三个功能:一是节省了办案时间;二是压缩了办案空间,省去了奔波辛苦;更重要的是第三,在此基础上巧施妙策赚得真情,快速证明了之前猜想的正确性。

案例六:后魏高谦之,为河阴令。有人囊盛瓦砾,指作金,诈市人马,因而逃去。诏令追捕甚急。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议者。有二人相见欣然曰:“无复忧矣!”执送案问,悉获其党。(《折狱龟鉴·卷七·谲盗》,又事见《北史·高恭之传》)

此案亦体现了创新性侦查思维的跨越性特点,案件侦办者高谦之不循规蹈矩,不按部就班思考案情,凭经验直觉感知作案者并没有逃之夭夭而是湮没混迹在人群中,于是越过常规的逻辑通道,略施小计,直接锁定并抓获作案者,不费吹灰之力。相比大动干戈,大张旗鼓去探寻案情、抓捕作案者,创新性侦查思维帮助本案侦办者跨越时空,实现快速破案,达到了省时省力省财的效果。

(四)多向性

一月三舟,旁见侧出。侦查主体善于从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结构去思考案情,继而寻找出解决办法。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散性,对于同一个案件,能从不同角度去推断其发生的原因以及提出相应的应对办法;二是转换性,在案情侦破遇到“山穷水尽疑无路”之时,能灵活地变换影响事物的质和量的诸多因素中的某一个因素,从而产生新的思路,并寻找出最佳的答案,避免走入死胡同,开辟出“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界。

案例七:北齐任城王湝,领并州刺史。一妇人临水浣衣,有骑马人换其新靴驰去,妇人持故靴诣州诉。湝留靴,召居城诸妪,以靴示之,绐曰:“有乘马人于路被贼杀害,遗此靴。焉得无亲戚乎?”一妪拊膺哭曰:“儿昨着此靴向妻家。”如其语,捕获之。一时称明察。(《折狱龟鉴·卷七·迹盗》,又事见《北史·任城王湝传》)

此案体现了创新性侦查思维的多向性特点。案件侦办者王湝并没有从常规的寻找作案人这个逻辑思维通道出发,而是采用发散思维,转换思考角度从寻找作案人关系人入手,避免了走入“作案人骑马早已逃之夭夭,难觅踪迹”这个死胡同,利用现场遗留物件,走出了“母让儿现”的新路。

案例八: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庙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合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折狱龟鉴·卷七·谲盗》,又事见沈括《梦溪笔谈》)

此案中,创新性侦查思维的多向性表现为案件侦办者确认作案者时开辟的新方向,表面是寻求“神助”,实则是“求神不如求己”,靠的是准确地预见并利用了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以达到“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目的。

(五)奇效性

出奇制胜,效果显著。创新性侦查思维相对常规侦查思维,是一种更加难能可贵的思维方式,往往能收到神奇的效果。从传统上或习惯上来说,人们往往把某一高明的做法及其产生的良好效果称为“神机妙算”。事实上,创新思维也就是一种“神机妙算”,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往往是超乎人们想象的。

案例九:唐张允济,隋大业中为武阳令,务以德教训下,百姓怀之。元武县与其邻接,有人以牸牛依其妻家者八九年,牛孳生至十余头。及将异居,妻家不与。县司累政不能决。其人诣武阳质于允济,允济曰:“尔自有令,何至此也?”其人垂泣不止,且言所以。允济遂令左右缚牛主,以衫蒙其头,将诣妻家村中,云捕盗牛贼,召村中牛悉集,各问所从来处。妻家不知其故,恐被连及,指其所诉牛曰:“此是女婿家牛也,非我所知。”允济遂发蒙,谓妻家人曰:“此即女婿,可以归之。”妻家叩头服罪。(《折狱龟鉴·卷七·钩慝》,又事见《新唐书·张允济传》)

此案中案件侦办者张允济略施小计,便使霸牛者陷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两难境地,其案件侦办思维完全具有我们之前说到的 “独创性”“预见性”“跨越性”“多向性”的创新性特点,解决了“县司累政不能决”的陈年旧案,效果不可谓不显著。

案例十:魏文侯时,西门豹任邺县令。他到邺县,召集地方上年纪大的人,问他们有关老百姓痛苦的事情,得知当地人苦“河伯娶媳”事已久。到了为河伯娶媳妇的日子,西门豹到河边与长老相会。以河伯媳妇不漂亮,须重新选定为由,分别把巫婆和她的三个女弟子、三老先后抛入河中给河伯报信,邺县的官吏和老百姓都非常惊恐,从此以后,不敢再提起为河伯娶媳妇的事了。(事见《史记·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传第六十六》①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各类创新性侦查思维特征下列举了不同的古代侦查案例,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例只仅具有该分类项下的特征,仅适宜在该类项下展示。恰恰相反,所有案例都具有创新性侦查思维的所有特征,可以在所有分类项目下展示,其在本文中的存在情况类比古文中的“互文”修辞。)

此案中,案件侦办者西门豹侦破案件采用的方法和收到的成效与上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自不必赘述。

二、古代案件中的创新性侦查思维于今之启示

(一)创新性侦查思维自古有之

创新性侦查思维是与常规侦查思维对比分类的存在,在我国古代侦查案例中就有体现,目前看到的最早的记载见于西汉司马迁的 《史记》(西门豹治河伯娶媳事),史实更可追溯到战国时期,可见创新性侦查思维自古有之。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只因疑难案件历来就有,常规侦查思维指导下的破案方法解决不了或者一时难以奏效,古人自然就会开动脑筋另外开辟思路,打破常规,寻找突破,这也就自然会导致创新性侦查思维的产生。这里面体现了古人善于思考,勇于创新,以及在困难面前不轻言放弃,永不退缩的钻研精神,这些精神以及建立在创新性侦查思维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创新意识和创新方式方法是古人留给我们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后人尤其是当今案件侦办者好好学习和借鉴。

古代案件侦破者面对疑难案件时,不仅表现出创新性侦查思维的破案方式,也诞生了依赖“神明裁判”和“冥助”的破案方式,后者于今来说当然不科学,并不可取,但联想到古代科技不发达的事实,我们也不必再对古人进行苛责,而应该理解成古人为解决案件侦破的一种可贵探索,今天广泛应用于侦查破案领域冠名“天网工程”和“雪亮工程”的视频监控就是这一种可贵探索精神的延伸。

在当今公安工作领域,人民公安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任务,而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综合反映的犯罪问题又日益严重,呈现在警察面前的各种疑难案件相比以前只会增加,而且会变得更加复杂,这就更加需要警察在传统的侦查思维上进行大胆的创新,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要树立创新性侦查思维观念,向古代具有创新性侦查思维的案件侦办者学习,借用他们在案件侦办中采用的奇谋良策,借鉴他们在案件侦办中体现的智慧,是一条培养创新性侦查思维的必经之路。

(二)古代创新性侦查思维方法借鉴

古代案件中体现的创新性侦查思维,其展现的方式方法十分丰富且变化万端,可一言以蔽之,那就是“谲术”的采用。“谲”者,欺诈也,就是使诈。我们发现案件侦办者在采用别开生面也就是我们说的具有创新性侦查思维特点的破案方式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使诈”,就是使用计谋、计策,算计对方,所谓兵不厌诈。前面我们列举的10个案例,都具有这个特点。古代案件收集编撰者对这类案件也有注意,宋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就专门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归类,称之为 “谲贼”“谲盗”类。今人研究古代侦查方法者颇多,也不同程度地注意到这类方法,有人称之为“谲术”类审讯经验;[2]23有人称之为 “秘密侦查方法”,[1]33与公开侦查方法并立;有人归之为“特殊”审讯手段之心理策略,[3]其共同特点都是把他们划归非常规办案方式,正如房莹所言“审讯问案有常规的方法,比如五听之法;但是有时案情隐秘,或是罪犯十分狡猾,常规的方法不能发挥作用时,工作者们往往运用‘谲术’即非常规的方法审讯问案。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20

笔者认同现代学者把以上案例侦办手法归为非常规手段,但更倾向于应该按现代说法称之为“创新性思维”手段,因为他们确实具有以新颖独创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通过这种思维能突破常规思维的界限,以超常规甚至反常规的方法、视角去思考问题,提出与众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产生新颖的、独到的、有社会意义的思维成果的特点。

“谲术”,可以说是运用创新性侦查思维开展侦查破案的重要法宝。

(三)抓住创新性侦查思维的本质

当然我们更愿意进一步去揭示这些体现创新性思维办案方式背后的本质特征,而这绝不是体现表面现象上的“谲术”“秘密侦查方法”“特殊”审讯手段所能归纳的,这些非常规的破案手段操作方法也应该用非常规的方法去认识。常规侦查思维,在询问、讯问环节,一般都是从正面询问、讯问相关对象,可以理解为被问对象对侦办人员的一个“要我说”的过程。其前提有二,一是要有被问对象,二是被问对象要愿意配合。事实上,在案件侦办者掌握足够证据之前,要想锁定被问对象特别是作案嫌疑人和让嫌疑人服罪主动交代案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而创新性侦查思维的角度不是这样的思路,他们认为审讯还可以从反面入手,就是要采用各种非常规手段、方法,促使作案嫌疑人不自觉中自动现形和主动承认交代案情,可以理解为被问对象对案件侦办者的一个 “我要说” 的过程。正如我们前面列举之案例,案件侦办者通过采用各种非常规的方法,即所谓的“谲术”“秘密侦查方法”“特殊”审讯手段,如欺上捕下、惑举迷贼、麻痹贼意、避实击虚、直击要害、欲擒故纵、马脚自露、以假辨真、以假求真、以假乱假等让作案者不觉陷入布局,自动现形,主动“说”或“露”出案情真相。我们认为,这就是创新性思维的侦查手段方法的本质特征。

从“要我说”到“我要说”,体现了常规性侦查思维和创新性侦查思维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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