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路径研究

2022-02-06 09:55韩亚婷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2年23期
关键词:权利企业

◎韩亚婷

引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经济迅速发展,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其潜在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并逐渐成为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近几年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都把企业数据提升到事关数字发展战略、智能管理体系建设的高度,同时也对数据产权的界定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在当前我国数据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个人一直都占据重要地位,其中企业是重要的中坚力量。在数据资产的利益驱使下,企业不断地进行数据技术的更新与完善,以推动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

一、问题的缘起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项重要资源,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的市场机制”,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把数据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加强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一项指示。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在当下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意义深远,对企业的数据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将有利于促进企业数据的流通和应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学界虽已重视数据的价值意义并作出一些有益的学术研究,但是探讨的焦点主要聚焦于不同类型数据的界分,专门针对企业数据权利保护与规制的研究比较匮乏。从企业数据的特征与分类入手,分析保护企业数据权利的意义,归纳实践中企业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明晰我国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路径,是对企业数据权利制度建构及争端定分止争的有益探索。

二、企业数据概述

1.数据的分类。

数据种类繁多,不同的数据保护限度不同,能够利用的最大限度的空间也不同。依据不同的标准,数据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数据的公开程度,可将数据分为非公开数据、半公开数据和公开数据;根据数据的实际控制主体,可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及政府数据;根据数据产生的方式不同,数据可分为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根据数据的层次性,可将数据分为存储介质层数据、符号代码层数据、信息内容层数据;根据数据的可识别性,可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根据数据的商用化特性,可将数据分为商业数据与非商业数据;根据数据所涉领域不同,可将数据分为金融数据、健康医疗数据、消费者数据、就业数据、儿童数据、公共数据,也可分为政府数据、科学数据、农业数据、制造业数据、金融数据、交通数据、能源数据、医疗数据;根据数据所处的不同(处理)阶段,可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也可分为含个人信息的底层数据、不含个人信息的匿名化数据、经数据清洗、算法加工后的衍生数据等。

2.企业数据的定义。

企业数据是指由企业实际控制和加以利用的数据,既包括财务数据、运营数据、客户数据等内部商业数据,也包括企业将用户数据合法收集后,通过清洗、过滤、匿名、脱敏、加工、计算等过程,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数据库。数据产品在产生过程中,利用匿名、脱敏等技术已经使单独的个人数据完全去除身份属性与隐私属性,成为具有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企业在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和成本,对其享有直接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3.企业数据的特征。

首先,具有经济价值。随着信息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企业在生产和运营中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一方面,企业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市场动态、成本控制和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直接将数据资产化或者进行交易,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其次,需要成本投入。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呈分散态势,企业数据要想形成一个完整的数据,必须把海量的数据片段集中到一个固定的服务器中,然后再按照使用意愿进行处理、分析和加工。这样的流程需要强大的数据存储、处理设备和不断发展更新的数据算法,其背后的资金投入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资料的不断采集,数据体量日益庞大,储存与管理的费用也随之增加。从大量的数据中抽取有用的数据,然后通过设计算法处理这些数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开发与维护,越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就越是需要投入成本对其进行深度的挖掘。最后,由企业占有、控制。实践中的数据依据控制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企业数据也正是因为由企业占有、控制而区别于其他数据。然而各种数据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它们可以相互转换。个人在使用网络时,往往会根据使用的需求,提供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政府为了实现便民服务也会公开部分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企业可以对公开的数据进行收集与处理,这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劳动,所以企业对数据进行处理之后便占有、控制部分数据,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交易和使用数据的权利。

三、保护企业数据权利的意义

1.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大数据推动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谁能在数据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抢占先机,谁就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了主动权。由于数据本身非排他性的特点,数据产品形成之后很难禁止他人使用,而且数据的复制成本极低,如果不对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加以法律上的保护,数据产品极易被其他主体无偿使用,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和商业道德。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数据权加以保护,包括制定权利规则、排除他人侵害以及事后救济途径。长此以往,数据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企业才能有足够的动力进行数据产品的创造产出,在商业中建立起良好的竞争关系。

2.有利于构建数据交易规则。

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数据是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数据交易是满足数据供给和需求的最为重要的方式,数据交易制度则是数据安全流通、合法获取的法律保障。明晰的数据产权能够明确数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数据市场主体的责任分配,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促进数据交易标的合规、数据交易场所合规、数据交易平台合规、数据交易行为合规,助力良好的数据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的形成。

3.有利于迈向数据强国。

大数据发展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涉及到每个企业、更关系到新时代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国家及时将大数据提升为国家战略,吹响了向大数据进军的号角,但成为数据强国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完善数据权利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数据权利,构建大数据交易体制机制,鼓励其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不仅有利于定分止争,且有助于在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背景下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数据市场、数据产业、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我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迈进。

四、企业数据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权利属性存在争议。

学术界对企业数据权利属性的讨论存有分歧,其中主流观点包括:人格隐私权、知识产权、数据物权、数据财产权。人格隐私权说认为,数据属于人格隐私权的范围,用户的注册信息、浏览信息中往往包含反映人格特征和身份特征的信息,应当严格规范对数据的使用,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实现。知识产权说认为,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共同特征,都具备无形性以及财产性,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企业数据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不得不考虑的是,不是所有企业数据都能满足“独创性”或者“新颖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要求,这些企业数据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数据物权说认为,数据企业在收集数据信息、创造数据产品时付出了成本与劳动,劳动成果应该属于数据企业所有。但是,物权理论建立在有体物的基础上,所有权的对象是物体,但是数据的载体是物,数据本身不是物,因此不满足物权客体的要求。数据财产权说认为数据是重要的资源,具有经济价值,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动力,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但是,目前还没有数据财产权的专门立法。以上学说虽然存在各方面的不足,但对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与规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法律保护范围有限。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有关数据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到今日个人信息被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再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紧锣密鼓的制定,有关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和界限一直处在变动发展之中。互联网的发展决定法律应有不同的规制重点、规制方式,司法实践对于企业数据的保护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保护,对于个人与企业交织的数据信息,没有系统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对于两者进行定性,如何让两者的保护实践协调成为科技时代法律面临的新难题。其次,现有的法律对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范围十分有限,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的适用性均有局限性。合同法保护路径只能约束提前签订合同的双方,无法约束导致数据侵权的“第三方”。著作权法保护的仅限于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保护范围极其有限且适用存在难度,大数据“独创性”如何界定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因此面对企业数据纠纷时,审判机关苦于没有准确对应的法律指导,只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裁判,或对类似纠纷采取搁置、劝和等方式。

3.市场交易秩序混乱。

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和商业模式以及推动高效精准决策上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现有的行业规则与既有的法律制度难以应对企业数据纠纷产生的新问题。我国各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交易规范不尽相同,这使得数据交易和使用的过程缺少可预测的行为规范指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我国,尚不存在普遍适用于全国数据交易市场的行业规范,各大数据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虽然一定程度上规制了数据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具有公信力的统一规范的缺失,使数据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行其是,增加了我国数据市场的交易风险。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刚刚兴起,许多可能产生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数据交易平台对数据的规范也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平台现存的交易规则并不完善,同一行业规则的缺失也使许多针对企业数据权的侵权行为有机可乘。

4.影响社会个人利益。

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在互联网企业竞争中具有战略性作用,其双边市场的特性及平台化运营,使得数据创造出巨大的转化性利益。不少互联网企业为了保持优势地位,利用数据竞争优势,实施数据垄断行为,妨碍大数据发挥交互效应,阻碍了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不当利用个人数据侵害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纠纷不胜枚举,比如在数据信息收集环节,数据的收集者利用平台霸王条款、格式合同获得用户的“同意”,运用病毒软件、免费无线网络获取个人敏感的隐私信息,更有企业非法买卖其获取的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的行使应该平衡好利益关系,过度行使将侵害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五、我国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路径

1.明确企业数据性质。

由于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为数据的治理提供指引,因此企业数据权利的研究进展比较缓慢,当前对企业数据权利化保护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作为大数据产业中的关键要素,明确企业数据的性质并予以保护的意义重大。不同的法律定性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面对不断增长的企业数据纠纷,及早明确企业数据权利的性质,不仅仅是“百家争鸣”的学术问题,更关乎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

2.合理划分数据权能。

企业数据的权能是指数据企业为实现权利、享有利益而可能行使的对数据财产的各种支配。企业数据权权能可概括为:收集、挖掘处理、储存和交易。在数据收集阶段,大量的原始数据汇集,此时,需要关注的重点是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界限。企业在收集数据时,一方面需要征求原始数据的产生者即用户的同意并授权,另一方面要注意在授权权限范围内使用数据,不能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在数据的挖掘处理阶段,数据清洗是该阶段顺利进行的前提,要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经过数据清洗后,数据不再具有个人特征,无法识别到具体的个人,数据权利的主体仅为数据企业而不再包括个人,数据企业的权能包括挖掘处理、分析、组合等具体处理方式。在交易阶段,数据企业对数据的控制力增强,企业的劳动与原始数据完全结合形成了数据产品,此时的数据权能包括储存、交易、收益等,权能涵盖范围最广。

3.制定行业交易规则。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大量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管理中心,但是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数据交易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数据立法还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即使将来企业数据交易专门立法,也需要有配套的数据行业规则不断更新,以弥补数据立法的滞后性。与此同时,要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引导数据企业在进行交易时秉持公平竞争的理念。对企业数据的不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平衡企业数据权益与信息利用自由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数据垄断,激励平台经营者与第三方开发者及用户在数据共享中共治共建共赢。

4.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作为数据市场交易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企业要把数据安全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并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数据保护体系。首先,对数据运营公司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其次,在数据运营公司内部设立数据信息保护机构,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协调个人数据信息与企业数据产品的关系;再次,加速数据企业技术创新,如数据脱敏、去标识、数据加密等。数据资源的安全性要求数据企业在人力、资金等方面付出巨大的成本,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对数据企业、数据交易中心的高标准、高门槛要求。

结束语

信息时代已经来临,数据经济大潮奔涌而至,数据产业正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数据产业的迅猛前进将改变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方向。然而,对企业数据权的保障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也需要企业自身的配合。企业技术手段与国家法规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具体应该如何实现,仍需要各界人士进一步深入探讨。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我国企业一定能乘着数字红利的东风,最大程度地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带给人们便利,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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