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有声书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2-02-17 17:31徐黎娟
图书馆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图书馆员权利主体

徐黎娟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52)

有声书服务在图书馆并非是一种新生事物,早已有之。当前“用闻阅读”已成为一种新的文化时尚,并从客观上推动了有声书服务在我国图书馆界的快速兴起。这得益于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尤其是数字技术的日益成熟和普及应用。相对于其他服务项目,数字技术条件下图书馆开展有声书服务涉及更加复杂、棘手的著作权问题,这是由有声书的著作权特征以及其固有的法律关系决定的。著作权利益冲突不仅制约着图书馆有声书服务的普及与深化,而且使图书馆面临着较大的侵权责任风险。所以,图书馆在从事有声书服务过程中要重视保护著作权,加强对著作权的科学管理,规范利用著作权的行为,切实保证这项服务在法制化轨道上顺利发展。

1 图书馆开展有声书服务的侵权风险

1.1 规范缺失和司法分歧带来的风险

法律规范是图书馆行使权利的依据,是图书馆把握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更是防范承担侵权责任的坐标。由于法律的缺失或不完善,图书馆在有声书服务中有时难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常常面临侵权风险。例如,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设置“权利穷竭原则”,但是这种原则的精神却体现在著作权管理与司法活动实践中[1]。从理论上讲,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实物型有声书的传播,但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对有声书的复制变得便捷、低成本,而且复制件与原件的质量没有什么不同,这是和纸质图书的重要区别。那么图书馆能否将合法获得或自己制作的实物型有声书外借给读者,而读者可否将该有声书如纸质图书般转借给其他读者,或者上传到计算机系统传播呢?又如,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对制作有声书的行为进行明确定性,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都存在“复制说”与“演绎说”的重大分歧,这也会给图书馆判断有声书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制定正确的授权策略造成一定的障碍。

1.2 权利归属困难和授权带来的风险

除非图书馆完全享有制作和传播有声书涉及的著作权,或者利用与传播的资源不是著作权客体,那么图书馆就必须在实施制作与传播有声书之前向其他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即“先授权后制作”“先授权后传播”。“取得授权”对我国图书馆已经是一项常规性的活动,但制作和传播有声书授权则有其特殊性:一是权利归属困难,主要是拟使用资源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法鉴别其真实权利主体的作品;二是图书馆制作和传播有声书拟使用的资源存在分散、多样、数量庞大的特点,而不少音乐片段、文字内容等由于过于短小,是否构成著作权客体,或者是否是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都未可知;三是图书馆制作与传播有声书授权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原作者、出版商、朗读者、录音制作者、传播平台等,缺少任何一位权利人的授权,图书馆都有受到侵权指控的可能。另外,图书馆制作与传播有声书涉及的权项较多,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表演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而多层次的权利转授和存在平行法律关系,也有可能导致图书馆取得的权利存在瑕疵。

1.3 用户侵权和失于监管带来的风险

在模拟技术条件下,由于作品的传播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加之作品的传播范围有限,而复制作品的成本较高,同时复制件同原件在品质上有明显区别,所以用户利用作品的行为通常不会给图书馆带来连带的侵权责任风险。但是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图书馆因为读者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明显增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读者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知识,加之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所以难以完全避免自己利用有声书的侵权行为;二是少数读者出于违法目的故意侵权,超越法律规定下载、复制、传播,甚至拆分、重组有声书;三是图书馆为了强化读者的体验,往往在向读者传播有声明书时提供互动服务,读者可以将其接受服务的心得体会及其他资料上传到存储空间,其中必然存在一些享有著作权而没有取得授权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由于权利人较难查实侵权人,所以只能将提供这项服务的图书馆作为指控对象。另外,链接越来越成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有声书服务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被链有声书本来就是侵权作品,而图书馆失于对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 图书馆在有声书服务中防范侵犯著作权风险的目的

2.1 防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所谓直接侵权责任是指在无法定免责情形下,作品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直接行使了其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例如:在上海某娱乐公司诉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络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有声小说,是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3]。法院对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未经授权行使了他人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且在法定豁免范围之外,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无论其行为是否给原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图书馆在有声书服务中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授权环节。一是相较于其他服务活动,“平行法律关系”“多层次授权”更多地体现在有声书制作和服务中,图书馆难以厘清上游主体授予权利的真实可靠性,而上游主体的无权授权、超范围授权、过期授权等都会导致图书馆未经授权而行使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二是图书馆缺乏对有声书著作权管理的经验,不能全面正确解析有声书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在授权活动中漏掉了权利主体或某项权利。

2.2 防范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所谓间接侵权责任是指作品使用者虽然没有未经授权而直接行使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却为直接侵权行为的持续存在和侵权后果的扩大提供了帮助或者起到了教唆作用,从而具有可被追责性所承担的责任[2]。法院对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庄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认识到用户利用其网站侵权的可能性,但是却疏于履行注意义务,对侵权负有主观过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所以对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在于考虑到网络侵权存在难以发现、识别和制止的特点,另一方面在于不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保障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图书馆在有声书服务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未能主动发现并制止明显的侵权行为;二是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无法进入“避风港”获得免责。

3 图书馆在有声书服务中加强著作权保护的策略

3.1 教育培训策略

在图书馆有声书服务中切实保护著作权,关键在于提高图书馆员的著作权意识。为此,要把对图书馆员的著作权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图书馆整体的著作权管理体系,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规划,常抓不懈。由于有声书在著作权法律关系、授权主体、转授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对图书馆员的著作权教育培训中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力求起到实效。要尽量避免著作权理论、规范的简单灌输,这种培训方法并不能真正有助于增强图书馆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反而会使图书馆员有枯燥、厌倦之感。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对图书馆员进行有声书著作权保护培训的最好办法,即利用目前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有声书案例资源,把理论、法规和著作权保护实践结合起来,生动、形象地向图书馆员传授保护著作权的实务知识与技能。图书馆还要重视对读者的著作权教育,寓教于乐,把法律法规融入案例辨论、答题奖励、过关登录、游戏等服务环节,潜移默化地提高读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3.2 协同合作策略

图书馆要在有声书服务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侵权风险,就必须做好协调磋商工作。从有声书服务涉及的权利主体、权利种类和转授特征来看,协同合作是解决权利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必由之路。一是图书馆要加强同作者、出版商、朗读者、录音制作者、有声书平台、承包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代理商和读者的联系,建立综合性立体化的合作体系[4];二是图书馆要重视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行业协会的合作,求得在解决有声书著作权问题方面的专业化指导;三是不断探索适合有声书制作和服务的合作模式,降低制作有声书和开展服务的成本。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制作有声书的行为未明确定性、理论界对有声书是否具有原创性颇有争议,而司法审判对这些问题的意见也大相径庭,在有声书服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创新和深化合作机制更加有利于图书馆防范侵权责任风险。

3.3 授权签约策略

目前,我国图书馆界对与作者、出版商、中间供应商等订立著作权合同的工作并不陌生,但对如何通过保证合同质量,既争取到更大、更宽泛的权利,又利用合同防范和化解侵权风险却经验不足,这在制作有声书和提供有声书服务方面体现得更加充分。为此,图书馆应从有声书的著作权特征出发,制定完善的授权签约策略。图书馆一是要认真考察授权主体的法定资质,特别是要了解授权主体既往的授权业绩和信誉;二是要求授权主体签定权利真实性担保条款,如果因为权利瑕疵发生纠纷甚至诉讼,全部法律事务与法律责任都由授权主体承担;三是为了避免多层次转授造成权利失真,图书馆应要求授权主体提供齐备的确权资料,并逐项核对,包括作品名称、权利主体、权利种类、使用方式、授权期限等[5];四是在合同中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如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或者概括性的表达,如数字使用权、有声书著作权等;五是要尽可能使用标准化的授权合同,防止重要内容的缺失与不完整。

3.4 行为规范策略

一方面建议我国尽快完善与有声书相关的著作权立法;另一方面,建议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制定有声书和服务著作权指南,以“软法”的形式规制图书馆的行为。图书馆制作和提供有声书服务的著作权行为规范,可以从防范直接侵权与防范间接侵权两方面去考虑。特别是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对于防范间接侵权没有经验,这应是行为规范建设的重点。尽管法律法规对间接侵权的规定较为复杂,并且在适用中会遇到种种新的问题,但主要应把握下列几点:其一,对“明显”的侵权行为主动予以制止;其二,遵循“避风港”免责的各项规定,主要是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严格按“通知—删除”规则办事,不改变作品内容,不从有声书服务中获取经济利益,等等。另外,图书馆应在有声书制作与服务中加强对著作权的技术保护,如,采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准确认定权利主体、详细完整地记录权利许可、转授、利用等情况,并可以在侵权纠纷中提供主张诉求的证据[6]。图书馆还可以采用声纹识别、声纹印记等技术对有声书著作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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