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要义

2022-02-28 08:22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人权依法治国

李 林

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应当重视加强对当代中国人权、民主和法治等重大法理基本问题的创新性研究,从以下方面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要义。

一、 人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权(Human Rights)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曾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到1991年发表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和2004年人权入宪,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高举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人权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空前提高,人权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人权的内涵是全面的、丰富的。从学理范畴看,人权是一个综合性、多样性、复杂性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在当代中国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人权具有内容上的综合性、学科上的交叉性、认知上的敏感性、制度上的复合性和领域上的相对独立性等特征,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纳入其科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11月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围绕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等九个专题,全面总结了我国人权建设事业的基本经验和时代特征,系统阐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人权观,确立了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政治哲学基础。《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与《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现为《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论“三农”工作》等其他四十多个专题在逻辑结构和体系安排上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并列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中一个独立存在的重要专题,与包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其他几十个专题之间,内容上虽有交叉,但体系上互不隶属。

2022年2月25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题举办集体学习,这是我们党自1985年开始举办法制讲座(后来改为“集体学习”)以来的首次,在我国人权发展和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的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和其他场合所作的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论述,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阐明了顺应时代潮流、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总结了我国人权发展的重大成就、宝贵经验和时代特征,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丰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人权理论内涵,为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根本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其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体系的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从政治文明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发展来看,人权与法权、人权理论与法治理论、人权学与法学、人权学院与法学院、人权保障与法治实践之间始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人权与法治水乳交融、相生相伴,确认和保障人权是法治与生俱来的天职。在我国,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以执政党政治报告形式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把它们同时载入党的十五大报告,表明了我们党对法治与人权内在关系的深刻把握,对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的充分认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强人权保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中国人民的人权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迈出历史性步伐、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献中,尽管直接使用“人权”一词并不频繁,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文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通篇没有出现“人权”二字;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其他重要讲话论述中,“人权”一词出现或者使用的频率总体上也是偏低的,如在7万多文字的“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电子版”文献材料中,“人权”仅使用过9次。但是毋庸置疑,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100多年来一直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定不移用宪法和法治确认人权、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和实现人权,把人权理念、人权价值、人权原则和人权保障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2015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1)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37页。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初心和使命之一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了法治维护人权的精义所在,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要义博大精深,关于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权益、人民福祉、人民安居乐业、人民共同富裕、美好生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公平正义、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安全和发展、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命题,都蕴含着十分深厚丰富的人文关怀、人本价值和人权要素,把这些价值和要素转化为宪法化和法律化的权利形态,确立为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权利规范,实质上就是要用宪法和法治尊重保障人权,促进人民幸福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用宪法和法治尊重保障人权,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性质,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显著优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崇高追求,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一条主线。我们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和人权发展道路,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努力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意识,完善人权宪法保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权立法、执法、司法保障,不断提高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为本的人民情怀和人权要义。

二、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创造人类历史和文明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本质上都是以人民为主体和目的进行的活动。在人权领域,人权主体不仅是公民和个人,也是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全体人民;人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权利。因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实现自己的彻底解放;人民只有获得以充分享有政治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解放,以充分享有经济权利为条件的经济解放,以充分享有社会权利为内容的社会解放,以充分享有博爱权利为标志的人类解放,才能最终实现自己彻底而全面的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在我国人权话语中,“人”(human)、“公民”(citizen)、“人民”(the people)都可成为“人权”概念的权利主体,但由于国家本位和集体主义权利观的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人民”作为人权主体受到更多青睐。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我们党来自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法治理论来看,作为主体的人民与作为客体的权利,总是如影随形、高度一体、形影不离的。权利是人民的社会和法律存在形式,而人民则是权利赖以附着的主体和本根。在国家宪法体制和法律关系中,没有无权利的人民,也没有无人民的权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就是要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人权,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当家作主。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主权和人民至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人权作为国家权利体系的核心概念和法治体系的价值追求,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概念和政治标识,也是人民幸福生活的法治概念和法治保障。人权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理念,可以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平发展、环境安全等人类基本价值整合起来,赋予这些价值以更加丰富的主体性、人民性内涵,充分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权(法定人权)作为一种宪法化、法律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更有效地把意识形态的政治承诺予以法治化,把抽象的人民概念予以公民化,(3)李德顺教授专门讨论过“‘人民’是谁”的问题,他说:“在人民话语日益显著的今天,人民概念的含义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在日常生活和政治表达中,人民话语使用广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人民医院、人民教师、人民公园、人民饭店、人民文学、人民军队、人民报刊等都离不开人民,然而‘人民’含义却趋向模糊。‘人民’这个词语似乎无处不在,但‘人民到底是谁’似乎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李德顺:《法治文化论——创造理性文明的生活方式》,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29页。把笼统的人民幸福予以权利化,把应然的社会公平正义予以法定化,从而在法治秩序中有效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实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4)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6-7页。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我们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有效保障人民权利。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我们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022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以视频方式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说:“要把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人权。”(5)《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载《人民日报》2022年5月26日。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中国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的人权本质和真谛,科学阐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为目的的人权理念。

三、 走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6)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科学阐释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当代中国人权观,深刻总结了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明确指出我国人权发展道路具有以下六个显著特征。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人民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当家作主,保证人民普遍、平等、真实、广泛地享有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拓展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

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发展促人权,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保障水平,协调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努力在发展人权事业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健全人权保障的法律/法治体系,建设人权保障的法治政府,完善人权保障的司法制度,推进人权保障的法治实施,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整体水平。

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我国政治社会革命和民主法治人权演进的必然选择,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人权领域的具体体现。从比较视野深入观察我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可以看到,它与我国法治道路在诸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但在某些提法上却略有不同。例如,为什么不采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而用“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提法,为什么强调“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等等。我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是一个面向国内的政治概念和法治问题,其话语表达具有较强的政治导向性和意识形态特征;人权发展道路主要是一个面向世界的普遍概念和人权问题,其话语表达要更多顾及国际人权文化和人权共同标准。

我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提法为什么会呈现上述特点?一种历史比较视角的解释是: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我们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内生性需求不同,改革开放后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某个阶段和一定程度上主要是由外部压力推动的。1991年初江泽民同志说,人权问题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由此启动了全面研究、阐释和宣传中国人权的战略行动。(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老所长刘海年研究员在回忆文章《无法忘却的情谊——兼记韩延龙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贡献》中提及:“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1991年初江泽民同志提出,人权问题回避不了,要进行研究,并将理论研究任务交给了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绳同志。可能考虑人权保障重点属法律问题,胡绳院长将此项研究任务交给了时任法学所领导的王家福和我。”1991年6月初法学所举办了一次全国性的人权理论研讨会。会后,韩延龙和李林一起撰写了要报《我国应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他们在要报中指出:高举人权旗帜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同西方国家利用人权干涉我国内政进行斗争;有利于维护我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利益,挫败美国等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阴谋;有利于加强我国人权研究和保障各项权利充分实现。要报同时指出,共产党人的目标是全人类的解放,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就是领导中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这篇要报与李林撰写的《关于人权的概念》,刘楠来、朱晓青撰写的《划清对人权国际保护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界结》,上报中央后受到领导重视,成为中央调整政策、国家完善法治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撰写和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重要参考。1991年发布第一个《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推动了从“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向“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的历史性转变。1997年依法治国和人权同时被写进十五大报告,但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只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改时,我国才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但没有写在宪法总纲部分,而是放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第3款。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批程序至今尚未启动。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正式向有关方面提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报告,直到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中国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曾建议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应当安排讲一次人权和法治的问题,直到30多年后才如愿以偿……列举这些点滴花絮,意在说明我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和人权建设成就来之不易,我们要不忘初心、倍加珍惜,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和拓展这条人权道路,义无反顾地坚定我们的人权道路自信。

四、 提高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提高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深刻内涵和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8)前引⑥,习近平文。现代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的存在可以分为应有人权(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实然人权)三种基本形态。应有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转化成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定人权,得到国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确认和保证,才能够真正享有和有效实现。因此,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原则,必须推进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治化,努力把人权愿望转变为宪法权利,把政策福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把政治关怀固化为法治保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有效保障和实现人权。

根据现代人权和法治的一般原理,在宪法充分肯定人权保障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立法是对人权的确认和配置,应当通过民主立法构建更加丰富、完善、合理的法定人权体系;执法是对人权的支持和兑现,应当通过严格执法使法定人权得到快捷、充分、有效的实现;司法是对人权的维护和救济,应当通过高效司法使受损人权得到及时、公正、权威的修复。

在我国,宪法是人权的根基,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我国宪法不仅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且“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9)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推进人权的宪法化,应当把更多的重要权利,如隐私权、共同富裕权、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等载入宪法,使之得到宪法确认,成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人权保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我国宪法权利可享有、可救济的前提条件。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治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首先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次用法典形式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是保障和救济人权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1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61页。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提高人权法治化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人权法治保障还存在不少短板。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前引⑥,习近平文。无数事实证明,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会对人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12)前引④,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书,第143页。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13)前引⑩,习近平书,第260页。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14)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法治领域的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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