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笛,朱 靓
(宁波市李惠利中学,浙江 宁波 315000)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出台已经一年有余,但教师教育惩戒实施依然困难重重。教师不禁要问:为何有了惩戒规则我们依然不敢管?为何学生越来越“不怕”受惩罚?为何家长越来越不配合?深究其原因,这是社会转型对教育、教师教育惩戒带来的必然影响,抓住当前社会转型的特点,或许能找到突破困境之路。
社会学者一般认为,社会转型指的是从传统型社会转向现代型社会,一个社会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实现根本性的转变,从“物”到“人”实现现代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成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时,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如今,我国的现代化已经推进到了现代化的核心——人的现代化,人的价值观念、思考方式、实践行为等等发生了转向。
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现代化对教育的影响尤其大,教育本身就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的展开也就是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在教师教育惩戒过程中,会涉及到教师、学生、学校以及家长这些相关者,考察他们在现代化过程中的转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教师教育惩戒面临的困境。
在传统社会中,教师不但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作为整个社会层面的道德化身。“师者”承担着极高的道德义务,相应地,也拥有对学生绝对的道德权威,所谓“师道尊严”。在现代社会,“教师”被定位为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工作就是传授知识,“为人师表”需要负责的对象其实也仅限于“学生”。作为“职业”的教师身份,使教师面对各种量化、绩效考核,通过个人努力追求现实利益,以理性经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使得教师可以从极高的道德义务中解放出来,相应地,也失去了绝对的道德权威。很多教师没有意识到这种转变,使得他们在惩戒过程遇到学生、家长“挑战”时,会觉得不可思议、失落、无法接受,甚至是怒不可遏。
“把社会成员铸造成个体,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1],这是鲍曼对“个体”和“现代化”关系的精准概括。现代社会中,各个群体的个体和自我意识都普遍增强,其中最为激烈的便是学生。他们带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朝气,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想要成为自主自由的人。同时,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传统文化讲究“社会份子论”,加之“契约精神”并非主流文化。这些使得学生对规则的认识出现偏差,潜意识里将规则视为对自我的“约束”,“我命由我不由天”,把对规则的挑战看作是自我个性的实现。这将对教育惩戒规则的落实以及有效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教育惩戒有效落实的很大一部分阻力是来自学校。从《规则》的规定来看,主要惩戒权重也是在学校而不在教师。因此,将学校与教师分开来阐述更能说明教师在教育惩戒中面临的困境。学校作为一个育人场所,本质上应该是利他性的,不应该有自身特殊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学校面临着教育部门的各种量化考核,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以及社会的审视。稍有不慎,绩效考核奖扣发,口碑下降,招生困难等等,这使得学校不得不首先考虑“保全”自己,“谨慎”行事。如面对本要处分的严重违纪学生,在其扬言“离家出走”的情况下,学校选择不处理,而让班主任多批评教育。又如,学生严重违纪因害怕处分拒绝来校,在家长软硬兼施下,学校要求班主任上门请回学校。学校的自利性使其不敢担责,本该是教师教育惩戒最大助力,反而成为了阻力。
一方面,现代家长普遍有着较高的文化修养、较多的知识储备、较强的教育观念。同时,随着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增多,信息的数量和种类也超过以往,家长掌握了比原先更多关于孩子教育的相关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片面的、主观的甚至是虚假的。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家长无法真正全面了解孩子所在学校、班级的详细真实情况。尤其是在具体教育惩戒事件中,非直接当事人的家长对真实信息的掌握始终“隔着一层”。信息丰富与信息缺失的交织,使得家长越来越不具安全感,马克斯·克勒曾极为深刻地指出现代性的特质之一就是怀疑、批判、否定。这些反映到教育惩戒,家长要求参与其中,要求对学校、班级的教育惩戒规则制定到落实具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因此,在教师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会因为家长的思维方式和立场差异而感受到阻力。
社会转型推进到人的现代化,教师教育惩戒面临的困境一定程度上是现代性带来的风险,但并非现代性本身的缺陷。“现代性”意味着不同于以往的崭新时期,社会转型,国家历史实践得到推进。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退回到传统社会,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尝试从现代性寻求突破困境之路。
互信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师教育惩戒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基础。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师生信任也从传统的伦理型信任向现代的契约型信任嬗变。从这两种信任模式本身来看,无疑都是稳固的。但当下,伦理型的师生信任关系深深植根于绵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之中,其深远持久的影响并未消退;契约型的师生信任关系要在正在转型中的社会以及正在转向现代化的人中建立尚有一段距离;因此,需要在对传统伦理型师生信任“扬弃”基础上构建适应现代社会的契约型师生信任。
这种信任关系并“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个体主动构建的结果”,并且师生之中首先主动的应该是教师个体。虽然教师已经从绝对道德权威的形象中解放出来,但对学生仍负有道德示范的义务,加之学生具有天然的“向师性”,教师树立“可信任的形象”并不困难。一方面,在平时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加强对自我“道德人”的要求,释放主动信任学生的善意,夯实信任之基。另一方面,在具体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要在信任的前提下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真诚和关爱。同时,增强惩戒的合法性,严格依照法律、惩戒规则进行,提升可信性。
个体意识的觉醒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昭示着人的启蒙和解放。在教育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到真正的“个体化”和“社会化”是相统一的,“真正的‘自由’不在于摆脱他人而独立,真正的‘个性’也不在于与他人相隔绝的‘孤独自我’”,“而是应在一个更高层面和更广泛范围扩大和升华这种社会联系”[2]。
同时,能够真正实现人的自主性的社会必须有规则支撑,包括显性的法律和隐性的道德。《规则》本身就是显性的规则规定,遵守校级班规的过程也是将规则内化为道德的过程,在《规则》第三条明文指出“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班主任可以开设以“规则”为主题的班会课,可以设置一系列的问题引发学生对“规则”的思考讨论,如:规则是什么?如果没有了规则,班级、学校、社会会怎样?如果人人都不遵守规则,“我”还应该遵守规则吗?为什么有时“我”会故意违反规则?发现同学违反规则,“我”应该怎么办?等等。真理越辩越明,通过关于“规则”的大讨论后,学生能够真正将规则、道德内化,真正实现个体自主性。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存在风险隐患的环境,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现代社会同样是一个风险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在吉登斯看来,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危及人类的本体性安全,进而使人产生存在性焦虑。这些映射到学校教育,其中最具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便是教师的教育惩戒,“个性十足”的犯错学生,充满怀疑的家长以及息事宁人的学校使得教师为了规避风险,不敢惩、不愿惩。要消减教师教育惩戒中的焦虑担忧和不确定性,需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营建具有安全感的学校教育场域。
一方面,制度因其非人格的架构以及客观的运行机制,带来了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依据《规则》,结合本校的教师、学生、家长等实际情况,学校应该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更加细化的学校教师惩戒规则,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教师教育惩戒中的不确定性。规则的制定应具有公正性,警惕内部特权,使人们更愿意按照规则行事。具有明确性,避免内容、程序模糊,使规则更具执行力;具有连贯性与一致性,防止朝令夕改,获得人们稳定的理性的“信任预期”。另一方面,具体教育惩戒实践的不确定性带来了责任担当的问题,教师习惯评估风险后选择退回到“无功无过”的安全区域。此时,对于超出教师惩戒权限的违纪行为,学校应该主动按既定规则处理,而不是把皮球踢回给教师;对于教师按规惩戒引发的争议,学校应该给以教师支持,保护教师的积极性。如此一来,感受到“确定性”的教师们也更愿意承担起自身的教育惩戒责任。
现代社会,人们做决策时更崇尚理性,理性决策要建立在掌握尽可能多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而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校级班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没有家长的参与,家长只有在孩子犯错后“被告知”处理结果。这种实际的学校教师和家长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处于信息弱势方的家长缺乏信任、安全感,一旦自己孩子受到惩戒,权利受到实质性损害,家长会做出“抵抗”的应激反应;如果事件恶化,往往导致家长会整个学校的不信任。要化解家长对教师教育惩戒的疑虑、担忧甚至阻扰等负面影响,需要让家长参与教育惩戒的过程。在《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就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校规校纪的制定应当征求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家长参加听证,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班级班规可以组织家长讨论;校规校纪应该向家长宣讲;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家长代表参加。
此外,学校还可以从各个方面加强与家长的互动,如学校制度规定、教师行为规范、学校开放日等等。在目前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实现实时家校互动,及时、真实、全面地分享信息。通过扩展学校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家校互信的氛围,当遭遇教育惩戒冲突时,在信任氛围效应的影响下,家长倾向做出理解和配合的行为。
我国社会转型已经推进到新的阶段,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身处其中的人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此,教师教育惩戒的方法、路径也应该随之发生转向。从现代性本身寻找出路,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之间形成合力,提升教师教育惩戒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