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研究

2022-03-24 10:34宋瑞昂宋利红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集资公寓养老

宋瑞昂,宋利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21 年5 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显示,我国60 岁以上人口已达2.64 亿人,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8.7%,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上升5.44 个百分点,[1]然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截至2020 年,我国共有养老床位488.2 万张。随着老年人养老观念转变,选择机构养老的意愿更加强烈,需求与供给的不相适应催生出了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养老市场不够成熟、老年人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等原因,许多不法分子也趁虚而入,以兴建养老公寓提供养老服务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2022 年2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专门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2]本文站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角度,对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模式、特点、侦查对策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对策建议。

一、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犯罪模式

(一)以床养老

由于一般老年人可能难以负担购买整间公寓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因此从事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以销售床位的形式代替销售整套房屋,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入住费用,使得老年人有条件进行投资。具体来说,“以床养老”的模式就是犯罪分子以缴纳公寓床位费的形式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缴纳床位费后除分配给老人一张床位外,还可依照缴纳床位费的数额大小以每年9%-14%不等的利率获得消费补贴,期满后返还本金。在实际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将消费补贴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还有些犯罪嫌疑人将消费补贴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该消费券只能用于购买养老公寓内部提供的服务,如保健、旅游、医疗等。

(二)会员养老

在“以床养老”模式的基础上,犯罪分子为更多地吸收资金又设计出了“会员养老”,即在养老公寓内实行会员制。老年人需先向公司缴纳会费,并签订养老预定合同,会费从1 万到10 万、20 万不等,并分为不同的等级,缴纳会费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享受包括购买床位在内的后续服务。公寓方根据所缴纳会费的不同分等级制定相应的服务模式,如旅居养老、床位优惠、享受补贴等,补贴换成积分,可以在养老院消费、购物、入住等,每年给老年会员返7%-12%的现金,会员到期后,未消费或未消费完的,还可全部或部分退回会员卡内的金额,以此吸引老年人充值会员。

(三)养老公寓售后返租

该模式在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中较为常见,近年来也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中。在养老公寓售后返租模式中,购买公寓的老年人与公寓方约定,将所购买的公寓再出租给公寓方,每年以购房款的10%-12%支付租金。在该种模式的基础上,部分犯罪嫌疑人“创造性”的设计了物业租赁返租模式,该种模式涉及承租的老年人、公寓方和物业公司三方,首先老年人作为承租方与公寓方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后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然后业主再作为委托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将公寓经营权委托给物业公司代为经营,按缴纳租金数额的不同以及委托年限的不同支付经营权收益回报。

二、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一)老年人成为集资参与的主要群体

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将诱骗对象直指老年人。首先,老年人防范心理较弱,易被“小恩小惠”打动。不法分子抓住很多老年人喜欢占点小便宜的特点,专门前往菜市场、公园、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人聚集的地方,发放宣传单,并以赠送老年人鸡蛋、大米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参加讲座,与老年人结识后,收集老年人信息,不定期打电话或者直接上门拜访,对老年人的饮食起居异常关心,以此降低老年人的警惕,建立与老年人的信任关系,为下一步哄骗老年人购买投资养老公寓做好准备。其次,老年人缺乏理性消费观念。虽然大部分老年人日常生活非常简朴,但是对于不法分子设下的“低成本、高收益、高分红”的陷阱难以抵抗,尤其是在初期能够收到承诺的利息后往往都会追加投资,甚至还会鼓动亲朋好友参与。最后,老年人群体缺乏维权意识,无法及时止损。大多数老年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并不了解,加上碍于面子等原因不愿向儿女求助,也不愿意报警,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延误战机。

(二)假借国家养老政策为项目背书,减轻老年人疑虑

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先后出台了许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政策文件,不法分子便打着国家政策的幌子,强调是国家政策扶持,零风险、零成本便可获得高额回报,部分有实体公寓的项目还会在开业时请来相关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其站台,更是使老年人深信不疑,生怕错过投资既能有地方养老又可以赚钱的好机会,在没有深入了解该项目风险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最终血本无归。在长沙爱之心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中,爱之心公司不仅在其养老公寓的墙上到处张贴着各种得到政府支持、许可的证明文件,还请到区领导出席工程奠基仪式,将照片和报道放到网站上公开宣传,许多老年人正是看了新闻和网站的宣传报道才纷纷购买该养老公寓床位。

(三)以实体公寓为诱饵吸引老年人

一般投资理财类的非法集资,犯罪人大多无实体项目,只能通过花言巧语来让受害人相信,而以养老公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许多不法分子会组织老年人以实地考察的形式参观已经在建的公寓,并向老年人展示养老公寓未来的规划和效果图,出示办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文件,营造其合法经营的假象,让老年人“眼见为实”从而消除疑虑。

(四)老年人群体特殊性易引发社会舆论,加剧维稳难度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集资行为的初期往往还能够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生活费,甚至一些养老公寓确实有实体项目存在,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的信任,做出如追加投资、到期续投、向身边老龄群体推广等行为的概率将提高,随着集资规模的扩大,犯罪嫌疑人只能源源不断地吸收资金以支付早期投资者的利息,只要扩张规模受限或者挪用资金投资其他行业以及个人挥霍,资金链必然会断裂,而受害人至少需要一个回报周期才能察觉,由于前期老年人对公司所建立的信赖关系,真正意识到自己被骗时,犯罪嫌疑人早已携款潜逃,即使抓获嫌疑人,追赃挽损也极为困难,老人一生的积蓄可能就此毁于一旦,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除去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都会带来的维稳压力外,社会舆论也会给民警办案带极大的压力,社会影响极坏。

三、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对策

如上所述,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由于犯罪对象群体的特殊性,宣传推广、招揽客户、吸收资金等犯罪流程大多发生在线下,绝大多数都有实体公司或店面用以接待老年人,部分还有在建或已投入使用的养老公寓,具有不同于线上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特点,因而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

(一)情报导侦,增强公安机关主动获取线索的能力

1.利用并完善养老公寓预警监测平台。侦查机关可以利用预警平台通过设置关键词(如“养老公寓”“保本付息”等)的方式自动抓取网站上疑似公开虚假宣传养老公寓的违法信息,主动发现涉嫌利用养老公寓进行非法集资的企业信息,将其列入监控名单,以便能够及时发现犯罪苗头。

此外,可以将养老大数据管理云系统、养老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现有的养老信息平台接入公安机关大数据预警监测平台中,与公安机关非法集资高危人员库进行比对,若发现有非法集资前科的人从事养老公寓行业,则应重点关注,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对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的预警监测能力。

2.深入老年人群体,加大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的宣传。由于老年人群体获取信息的途径较为狭窄,因此侦查人员不能只是通过互联网或者自媒体等新兴的媒介形式进行宣传,而应当深入到老年人群体中,结合实际案例介绍犯罪分子常用的欺骗手段、话术等,提高老人对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犯罪的辨别能力,增强老年人对此类案件危害性的认识,同时鼓励老年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3.加强与养老机构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等材料,养老公寓从登记备案到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养老机构拥有专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多达十余个。各自依其职能分工履职履责。其中,涉及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部门最为关键。[3]上述对养老公寓的登记备案、建设、运营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日常的履职工作中很可能发现养老公寓涉嫌非法集资的蛛丝马迹,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这些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畅通的线索移送渠道,对异常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持续关注,一旦发现可疑苗头应提早介入,积极引导。

4.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协作,建立养老公寓行业可疑资金交易模型。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企业账户往往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特征,而养老公寓类的非法集资在关注账户资金往来异动的基础上,还应结合集资参与人群体的特殊性关注转入账户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年龄信息,如一从事开发建设养老公寓的公司短时间内频繁有大量老年人账户转入资金,并兼有向这些账户按特定比例返利的情况,则应对这些账户进行重点关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协作,结合现阶段养老公寓产业的特点,建立养老公寓行业可疑资金交易模型,及时收集可疑资金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和监测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归纳分类,同时连接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系统及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而确定可疑交易,为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准确的跟踪调查及破案线索,做到监管跟得上产业发展,防患于未然。[4]

(二)摸清养老公寓非法集资团伙犯罪网络

1.摸清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公安机关对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侦查第一步应当摸清该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和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他们在整个集资过程各环节中所起的作用,为下一步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奠定基础。侦查人员首先要调取养老公寓在市场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和工商注册信息,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掌握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和公司机构,通过询问集资参与人的方式得到养老公寓实际的经营状况,对比养老公寓实际开展的业务与其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是否一致。向银保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核实是否向该公司颁发了《金融许可证》,明确该公司的是否具有开展融资业务的资质。然后以犯罪嫌疑人实施集资行为的过程为思路依次找出涉案人员并及时控制。在养老公寓内部各层级的人员中,通常业务员和负责收钱的财务人员直接接触集资参与人,因此侦查人员在询问集资参与人时应当问明接待他的业务员和财务人员的姓名、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先行抓捕,再通过讯问业务员和财务人员查清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实际控制人。

2.摸清犯罪模式。侦查人员首先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核实涉案公司是否有养老公寓的实体项目。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一开始确实是抱着修建养老公寓的目的,由于养老公寓的建设投入大、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等原因,建设过程中资金链不足才开始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既要用于继续建设养老公寓又要支付投资付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有些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养老公寓的实体项目,通过挂牌他人的养老公寓项目对外宣传,从而使老年人相信公司实力并投资。还有少部分情况,犯罪嫌疑人既没有自己建设也没有挂牌他人的养老公寓,单纯通过包装、美化其未来的建设规划并许诺高息回报诱骗老年人。

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有必要查明涉案养老公寓公司的资金流向。侦查人员应当通过调取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财务人员、业务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助违法资金查控平台梳理出资金的流向。一是核查资金是否用于养老公寓项目的实际建设。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将吸收来的资金完全没有用于养老公寓的工程建设或者用于建设的资金投入很小,显然不足以完成养老公寓的施工建设,只是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营以便继续吸收资金,那么就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为案件最终定性提供依据。二是核查资金用于给公司高管、业务员的提成情况。养老公寓非法集资的公司拉拢客户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业务员的宣传,集资参与人投资后,公司高管和业务员按照层级都会按照吸收资金的比例提成,同时根据工资和提成比例的多少,进一步确认公司的上下级关系。可将此与先前对公司员工讯问得到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例如,在杜某、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进行养老公寓投资宣传的业务员除工资待遇外可按业务量的3-4 个点提成,同时经理也从其属下的业务员的业务量中提成1 个点;经理做一段时间后或者是业务做得很好的,就由经理升为部长,工资待遇又在经理的基础上再加业务量的1-2 个点,同时也从其属下经理和业务员的业务量上提成1 个点①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202 刑初386 号。查明这部分资金流向并及时冻结,也有利于下一步的追缴工作。三是核查资金向集资参与人返利情况。可以将出账对手与投资人账户进行比对,如果出账对手属于投资人账户,基本可以认定属于返本付息。[5]四是核查资金是否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挥霍。通过对这部分资金流向的追查也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询问集资参与人,初步收集犯罪证据

在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往往与集资团伙成员有着大量的直接接触,侦查人员应当通过询问集资参与人的方式,掌握其基本身份信息、了解到该养老公寓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双方的银行账户信息、返利情况、损失情况、业务员的情况、养老公寓名称及公司所在位置等,相应收集集资参与人手中的宣传单、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会员协议书、租赁合同、POS 机消费回执、缴纳养老金的收据等材料。实践的许多案例中,还有很多老年人没有使用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而是存折取现之后再交钱,因此应当注意问明老年人是采用何种方式支付投资款。

(四)及时搜查办公场所,固定犯罪证据

养老公寓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线下非法集资案件,其办公场所内必然留存大量数据、资料等,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立即前往养老公寓办公地点、犯罪嫌疑人住所和其他可能隐匿赃款赃物的场所进行搜查,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公司账簿、宣传资料、会议纪要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合同等书证、物证进行扣押,对留存在公司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予以及时的提取和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保全资金和资产,有利于下一步的追赃挽损。

(五)灵活处置涉案资产,尽可能保障老年人权益

在许多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中,实体项目确实存在,有些处于建设中,有些甚至已有大量老年人入住养老公寓,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资产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予以查封,对于业务员提成、违法所得购买的车辆、房屋、奢侈品等涉案财物依法追缴,对于在建或是在营业的养老公寓,可以根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协调下,通过接管、托管、引入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实现养老公寓正常、合法、持续经营,实现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尽可能减少案件侦办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影响,使老年人的投资不会血本无归,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更有利于维稳工作的进行。

四、结语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养老形式,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市场,大力发展机构养老,然而这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近年来养老公寓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严重扰乱了养老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群体选择机构养老的信心和意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第一线,应当以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利用养老公寓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为我国养老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为老年人能有一个安全、幸福的晚年生活而努力。

猜你喜欢
集资公寓养老
太原: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奖万元
前滩禧悦公寓
共享公寓
末日公寓
各式非法集资套路与反套路
养生不是养老
养老更无忧了
数字公寓
当心非法集资搭上网络传销
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