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马克思“正义的共同体”
——兼析西方正义论的局限性

2022-03-24 22:00张全胜袁祖社
理论探索 2022年5期
关键词:法权正义分配

张全胜 袁祖社

(1.西安财经大学,西安 710100;2.陕西师范大学,西安 710119)

在英美学术界,“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已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其中,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真正的共同体”(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的共同体吗?对于该问题,有学者持否定立场,如罗伯特·塔克否认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1〕37。相反,一些学者持肯定立场,如阿玛蒂亚·森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仍需要按需分配这样的正义原则,因而“真正的共同体”一定是正义的共同体〔2〕98。约翰·罗尔斯持调和立场,他一方面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无疑是正义的社会;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共产主义社会似乎是超越了正义的社会〔3〕385。对于这一话题,国内学者大多默认“真正的共同体”是正义的共同体。但是,截至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学者系统证成“真正的共同体”为什么是正义的共同体。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的视角,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视角来考察,“真正的共同体”都是正义的共同体。

一、西方的“分配正义”论与马克思“正义的共同体”

从现代和当代意义上来说,西方的“分配正义”(“经济正义”)主要强调某个共同体依据某些正义标准对共同体内的物质产品、利益以及其他善品的公正分配。譬如当代学者弗莱施哈克尔对“分配正义”的定义是这样界定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4〕5。西方近代和当代的学者在“分配正义”方面的争论(并以此分化为各种流派)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在某个共同体内分配何物?正义的分配标准是什么?对于“在共同体内分配何物”这一问题,当代学者罗尔斯的回答是:应平等分配某些社会基本善(基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他说:“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5〕49德沃金认为在共同体内应平等分配“资源”;阿内逊认为应平等分配“福利机遇”;森认为应平等分配“可行能力”;科恩认为应平等分配“可得优势”。对于“正义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西方当代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47。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三项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持有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德沃金提出市场机制原则;米勒提出需要原则和应得原则。概而言之,西方“分配正义”论的基本内涵应该是在某个共同体内分配何物?如何实现公平分配?正义分配的标准又是什么?

由于西方“分配正义”论是维护私有财产和资产阶级自身利益的理论,所以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西方的“分配正义”论把私有财产当作其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当代学者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在设定正义环境、设计各种正义原则时,都心照不宣地把私有财产当作前提和基础。因而,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就成为西方“分配正义”论局限性的总根源。其次,西方的“分配正义”论强调个体之间的财富、收入分配平等。自18 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就开始强调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至上,因而西方“分配正义”论推崇公民个体之间的财富、收入和利益的平等。这样就引发了人与人之间为了争夺私利而进行的各种“战争”。第三,西方的“分配正义”论仅仅维护资产阶级自身的利益,所以它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形式平等、狭隘的阶级平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大量的工人无法分享他们自己创造的财富。相反,那些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占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这样一来,资产阶级鼓吹的经济平等就只是资产阶级占有私有财产的机会平等,是一种形式的平等而实质的不平等。最后,由于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西方“分配正义”论实际上造成了社会内部贫富差距增大;工厂内部有序生产,整个社会无序生产,从而整个社会陷入无法根除的经济危机;整个社会内部造成各种资源的浪费,各种生产要素无法合理分配等问题。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马克思一方面批判资产阶级倡导的各种分配正义论,同时也批判各种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观;另一方面为了澄清、揭示西方“分配正义”论与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观的本来面目,马克思恩格斯又不得不在其著作中多次谈论分配正义。如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中说道:“如果我们确信现代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以及它造成的赤贫和豪富……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6〕164同时,他们在“真正的共同体”内建设分配正义观。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马克思是否持有某种“分配正义”观有着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否认马克思持有分配正义观,他们认为马克思对分配正义持批判和拒斥的态度。相反,较多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持有某种分配正义观。比如西方学者胡萨米认为,马克思在其《哥达纲领批判》中,在讨论什么是对劳动所得(即年产品)的公正分配时,马克思提出了分配正义的两条原则: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7〕44。较多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分配正义”观阐述了在共同体内分配何物?如何公平分配?按照何种正义原则进行分配?这三个问题也构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实质内涵。由于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同时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所以它在如下几方面完成了对西方“分配正义”论的超越:第一,它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它既强调个体的财富等的公平分配,又照顾共同体本身的良性发展;第三,它捍卫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是实质的、真实的正义;第四,它主张共同生产、联合经营、计划分配,能够有效克服经济危机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假如马克思恩格斯所使用的正义就是分配正义的话,那么他们所架构的“真正的共同体”——从分配正义角度来分析——是正义的共同体吗?

在分析“真正的共同体”是不是正义的共同体之前,让我们先概述一下它的基本内涵和特点:“真正的共同体”,是一种取代“虚幻共同体”之后属于真正人的共同体。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属于“真正的共同体”阶段。与古代共同体、“虚幻共同体”相比,“真正的共同体”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其一,人摆脱了被物统治的状态,个人之间通过联合控制各种物、关系和发展条件等;其二,消灭了私有制,解决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离,也解决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其三,个人之间摆脱了阶级对立,人成为真正的社会化的人,他们之间实现了直接的、真正的联合;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每个人实现了真正的自由、平等、解放,他们也获得了全面发展;其四,“真正的共同体”实现了人、自然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厘清了分配正义和真正的共同体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从分配正义视角来分析,“真正的共同体”为什么是正义的共同体。从分配正义视角来看,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真正的共同体”将如何分配、分配什么、分配的标准又是什么等这些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因而一定是正义的共同体。

一是共同体(联合体)有计划地组织分配。首先,在“真正的共同体”内,每个人通过联合控制各种物、关系与发展条件等。这种共同体“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8〕573。概言之,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有意识和有计划地控制各种交换手段、货币、产品等;控制土地、资本、银行、交通以及其他各种生产资料;支配生产力、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等。其次,在“真正的共同体”内,共同体将统一计划生产,整体联合经营。在“真正的共同体”中,联合起来的个体“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9〕96。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共同体“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8〕683。最后,在“真正的共同体”内,共同体将组织分配可以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未来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将会为整个共同体提供足够的产品和材料。这样一来,社会将生产出足够的产品,可以组织分配以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这种分配可以有效消除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又可以为共同体培育全面发展、能够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成员。

二是联合体成员分配生活资料。在“真正的共同体”内,联合体成员的分配对象不是生产资料,也不是个人的工资,而是生活资料。马克思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9〕96。也就是说,社会产品的一部分被当作“公共的生产资料”,这部分产品只能被全体成员使用,而不能被个别人占有。马克思又指出:社会总产品的“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9〕96。同时他强调,这种分配的方式不是固定的,会随着社会生产、社会总产品、生产者的发展而改变。

三是分配正义的标准是劳动时间。从表面来看,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是“真正的共同体”的分配正义原则。其实,从实质上来讲,社会劳动时间才是这种共同体的分配正义标准。因为在未来的“真正的共同体”下,“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9〕96:一方面,劳动时间是整个共同体内各个部门之间整体分配的标准,“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9〕96;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衡量生产者的贡献与消费的分配标准。“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9〕96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设计的分配正义标准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按照劳动时间的分配标准排除了剥削的可能。在这里,生产者的交换不再基于“货币”这种中介,而是基于一种“劳动凭证”的平等交换。这种交换可以排除剥削的可能性。这是因为,一些人凭借手中占有的较多的货币,可以作为资本对其他劳动者进行剥削。其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以社会必要劳动日(量)为衡量标准。与拉萨尔推崇的衡量标准(工人个体的劳动时间)相比,马克思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衡量标准更加科学和公平。这种“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10〕18。其三,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消费资料不是他个体的直接劳动成果,而是全体生产者劳动成果的一部分。由于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而他们从社会领回的劳动资料,也是社会劳动总产品的一部分。只不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0〕18。两种形式之间有一个平等标准,就是社会劳动日。换句话说,每个劳动者给与社会提供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他就可以从社会领回等量劳动时间的消费资料,这是平等交换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真正的共同体”将会真正遵循现代分配正义的精神和原则,真正做到公平分配。换句话说,在“真正的共同体”内,共同体将会真正实现对各种生产要素、社会产品、生活资料的公正分配和高效配置。因而,从分配正义的视角来说,“真正的共同体”一定是正义的共同体。

二、西方的“法权正义”论与马克思“正义的共同体”

从现代和当代意义上来说,西方“法权正义”(法权平等)主要强调依据国家法律或政治制度,公民应当享有各项平等权利或人权。追本溯源,现代法权正义(法权平等)至少有两个源头:其一,现代法权正义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权)和理性。自然法的产生为资产阶级法权平等和永恒正义提供了天然的前提和基础。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理性摧毁了一切传统观念和不合理性的东西,从此,封建的迷信、非正义,封建贵族所享有的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6〕20。

其二,现代法权正义(法权平等)起源于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活动和劳动价值论。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中,资产阶级“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6〕110。因而,18—19 世纪的资产者在封建专制的不平等、不公平和特权的废墟上,构建他们的各项平等权利或人权,其中出版、言论、集会、结社、选举、教育和宗教信仰的平等权利,是现代“法权正义”的基本内涵。自19 世纪70 年代以来,西方当代学者又倡导各种“法权正义”论,其中代表性的流派是自由主义法权正义论和社群主义法权正义论。前者又分化为诺齐克和哈耶克倡导的“自治论”的法权正义论和德沃金提出的“法治论”的法权正义论;后者又分化为由麦金泰尔、泰勒、桑德尔等倡导的“城邦论”法权正义论和“公共论”法权正义论。

总体来说,西方的“法权正义”论具有如下特点:强调个体优先于共同体;强调权利优先于善;强调个体是原子式的个体,个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一种公正关系;强调个人在人格上和政治上是平等的;强调依据法律,个体都可以享受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西方的“法权正义”论捍卫个体的私有权,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因而它倡导的各种政治和法律的平等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存在着阶级性、虚伪性、不彻底性等缺陷。对此,恩格斯是如此评价的:“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他们不得不把选举原则当作统治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原则上承认平等……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所一笔勾消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概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1〕647-648具体来说,西方的“法权正义”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打上了狭隘阶级性的烙印。它倡导的各种权利平等仅限于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利平等,广大劳动人民由于受到财产的限制而无法真正享有这些平等权利,因而具有狭隘的阶级性。其次,具有伪善性和虚伪性。它只是金钱的平等权利、只是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平等权利。第三,具有不彻底性。它只是提倡政治和法律的平等,允许经济上的不平等,更允许社会上的不平等。最后,西方的“法权正义”论的实质是维护不平等,捍卫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捍卫物对人的统治和压迫。

在法权正义问题上,马克思既批判资产阶级倡导的现代“法权正义”论,又吸收其合理因素,积极建设捍卫无产阶级权利的“法权正义”论。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法权正义”论(“唯物主义权利正义理论”),是与自由主义权利正义论和社群主义权利正义论相媲美的现当代权利正义论的第三种流派〔12〕27。布坎南和伍德提出,马克思谈论的正义属于一种比分配正义视域更宽广的法权正义。伍德指出马克思“‘正义’(Gerechtigkeit)乃是一个法权(juridical)概念或法定(legal/Rechtlich)概念,是一个与法律(Law/Recht)和依法享有的权利(rights/Rchte)相联系的概念”〔7〕5;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的正义观应归类为法权正义而不是分配正义,因为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至少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对物质产品的公正分配”“对刑事正义的简短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评论”、同时涉及某种“被称作市民正义和政治正义的东西”〔13〕3。因而只有从“权利正义”视角探究马克思的正义,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这一极具广度的主题。所以他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是一个广义的“权利”观念:囊括财富分配的权利、各种市民正义和政治权利等,即“该观念涵盖了分配性和非分配性权利”〔13〕65。与西方的“法权正义”论相比,马克思“法权正义”论在如下几方面完成了超越:首先,提倡维护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权利。在“真正的共同体”内,所有的个体都将会获得解放,他们将拥有属于自己的平等权利。其次,提倡真实的、真正的平等权利。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是消灭阶级本身〔6〕355。在消灭了相互剥削和压迫的阶级之后,广大无产阶级才能获得真实的平等权利。最后,提倡彻底的、全面的平等。马克思“法权正义”论提倡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大大超越了西方“法权正义”论提出的政治平等。

如果马克思赞同的正义为法权正义,那么从法权正义视角来分析,“真正的共同体”是正义的共同体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分析“真正的共同体”中是否将会存在属于人民(主要是无产阶级)的各种平等权利。根据我们的分析,“真正的共同体”中将会存在属于无产阶级的平等权利。换句话说,“真正的共同体”中将会存在各种属于无产阶级的权利(真正的人的权利)。以巴黎公社为例,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这一新型的无产阶级政权的经验,赞扬巴黎公社采取的旨在保障无产阶级平等权利的各项措施。

第一,保障工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政治平等权。公社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公职人员、司法机关的官吏等均由无产阶级选举(并可随时撤换)并由无产阶级担任。这一举措充分保障了无产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重要的是这一举措体现了真正的民主精神:公社代表和维护劳动群众的利益,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民主制度能够有效推动人民广泛地参与到共同体、社会以及各种经济生活之中,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主动性。所以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我们必须建立真正的民主国家制度,这是因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14〕39。只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才能保障人民(无产阶级)享有充分的、真正的政治平等权利。

第二,捍卫人民的真正的经济平等权利。公社所有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熟练工人的工资。“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15〕60废除一切帮助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武器,捍卫工人阶级的经济平等权利。比如,公社下令封闭当铺、职业介绍所,因为它们是供私人用来剥削工人的工具。

第三,捍卫工人阶级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公社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取消教会对国民教育的干涉,公社曾下令“将一切宗教象征、神像、教义、祷告,总之,把‘有关个人良心的一切’,从学校中革除出去”〔15〕9。这些举措,能够有效地防止宗教对国民教育的干涉,保障了人民接受良好教育的平等权利。

或许有学者会提出质疑,即使巴黎公社倡导各种平等权利,但它未必是“真正的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巴黎公社即使不是理想中的“真正的共同体”,也是“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的现实实践。正如恩格斯所强调的那样,巴黎公社的最重要的法令,就是规定要把大工业、工场手工业组织起来、联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即“这种组织工作不但应该以每一工厂内工人的联合为基础,而且应该把所有这些合作社组成一个大的联社;简言之,这种组织工作,正如马克思在《内战》中完全正确地指出的,归根到底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15〕13。换句话说,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和“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有着共同的特性:联合生产、共同计划、联合经营。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原因主要在于,巴黎公社废除了私有制,“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工具”〔15〕64。另外,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整个全国生产,结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等问题。基于上面两个原因,马克思反问道:“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15〕64

综上所述,从法权正义视角来分析,既然“真正的共同体”将会捍卫无产阶级的各种平等权利,那么它就是正义的共同体。

三、西方的“社会正义”论与马克思“正义的共同体”

截至目前,西方学者在“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内涵方面尚未达成一致的看法。这是因为,现代和当代西方学者,往往把“社会正义”论误认为是“分配正义”论。英国当代学者巴利纠正了这种错误认识,并开启了对西方“社会正义”论的认真思考。他指出,“现代社会正义的概念脱胎于19 世纪40 年代法国和英国早期工业的阵痛期。隐含在社会正义概念之中的潜在的革命观念是,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所遇到的挑战不仅体现在边缘地带,而且呈现在核心地带”〔16〕5。随着英法早期工业革命的发展,社会内部的贫富差距问题凸显,学者们开始思考资本所有者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力,以及资本主义植根其中的整个市场体系的统治地位,收入、财富的分配以及货币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进入20 世纪30 年代以后,西方学者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思考范围从经济方面拓展到政治和社会民生方面。比如他们的研究涉及了对公民平等和政治平等的呼吁,公民的基本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公民应该得到平等的生存机遇或机会等话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正义”问题引起学者们的热议,这主要是因为,“个人责任”和“机会平等”成了政府牺牲穷人和弱势群体的道德借口和政治口号。实际上,这些宣传的“机会平等”演变成为现实中的“不平等”。巴利认为,个人的选择(个人责任)和“机会平等”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只有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控制在狭小的范围内,教育、医疗等平等的预期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尽管西方一些学者(譬如巴利)认识到“社会正义”不仅关涉到收入、财富的分配问题,它还至少涉及政治、社会和教育等不平等的问题,但是他们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带来的多重“社会正义”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西方“社会正义”论暴露出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如下:第一,西方“社会正义”论对造成诸多社会正义问题的根源避而不谈。生产资料私有制、雇佣劳动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是西方社会正义问题的总根源,要想彻底根除各种社会正义问题,必须首先铲除这些毒瘤。但是,西方学者对这些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第二,按照西方“社会正义”论的设想,公民个体将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由于回避根本问题,所以西方“社会正义”论只能是空谈的理论,不可能真正解决现实的诸多非正义问题,资本主义下的个体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第三,西方“社会正义”论未能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人性退化、人的异化等问题。西方学者把社会正义问题归因于财富分配不公、门阀制度和既得利益联盟等,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人的异化问题和人性的退化问题。相反,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制度,主要是因为它造成社会内部两极分化,并“使所有的人退化”。他说:“现今的制度使寄生虫安逸和奢侈,让工人劳动和贫困,并且使所有的人退化,这种制度按其实质来说是不公正的,是应该被消灭的。”〔17〕570

与西方现代学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很早就认识到“社会正义”关涉到人的解放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从高中时代就树立了自己伟大的人生观,为全人类的利益、幸福而奋斗。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开始关注人的解放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了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这样的论断;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开始破解劳动者的解放(无产阶级的解放)、“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的本质问题;在《资本论》及其手稿阶段,马克思最终运用科学理论回答了人类解放和“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等问题。另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现今的资本主义制度对整个人类带来了多重问题: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分离和对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私有权与作为政治国家中的公民平等政治权之间的分离;社会内部的贫富差距增大问题;资本、商品、机器等物对人的统治以及人性的退化问题;整个社会内,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对立和矛盾等诸多问题。由此可见,资本主义所引发的多重问题不是仅仅依靠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所能解决的,联合起来的个体只有依靠社会正义才能全面、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真正的共同体”。

与西方学者所不同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社会正义”(“社会公平”)这一概念。据我们考察,恩格斯在《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中曾经提出“社会正义”(“社会公平”)这一概念。他指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18〕273而后,我们需要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正义”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在美国当代学者麦卡锡看来,无论是从分配正义(重点关注物品的分配)视角,还是从法权正义(重点关照权利平等)视角来考察马克思正义观,均无法真正领悟马克思正义观的真谛。这是因为上述两种狭隘视角无法把握马克思宽广的社会正义观。因而,麦卡锡提出应从更加宽广的“社会正义”角度探究马克思正义观。

麦卡锡指出,我们应从如下几方面理解马克思宽广的“社会正义”的基本内涵。其一,从“共同体”与“个体”相融合的视角来把握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从古代视角来看,马克思回归古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的社会正义论,“发展一种社会理论,在此社会中,伦理价值通过公共商议和共识而出现,马克思给予我们的是一个社会总体特征”〔19〕326。从现代视角来看,马克思社会正义观是“伴随着现代而产生的,是一种基于抽象个体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哲学正义论”〔19〕326。它一方面批判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扭曲了人的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关系并且压制了个体向着自我决定和自我立法的方向努力——在政治上的合法性”〔19〕346。另一方面,它吸收现代社会对自由、平等、人的尊严、个体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等核心理念的追求。简言之,马克思“社会正义”论倡导“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统一。其二,从广义的视角理解马克思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内涵。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是什么?布伦科特认为是自由,卢克斯认为是解放。麦卡锡认为,马克思正义观是一种广义社会正义观,它的基本内涵应包括自由、平等、解放、共同体等。麦卡锡分析指出,马克思社会正义的观念是否包含“自由和解放,以及美好生活、共同体、类存在和社会民主等范畴呢?我相信,答案很确定是‘是的’”〔19〕348。其三,马克思社会正义的根本宗旨是:个人的幸福、自由、解放,共同体的融合。麦卡锡强调,马克思社会正义,“处理的是社会和个人的终极目标问题:美好生活的本质、共同福利和幸福的实现”〔19〕349。同时,他又指出:对马克思而言,社会正义主要处理的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共同体的融合、人类共同天性的发展和自我实现”〔19〕16。

经过前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社会正义”论不是仅仅关注工资、产品、生活资料等的公平分配,也不是仅仅关注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更不是仅仅关注社会制度的公平设计,马克思正义观应属于某种“社会正义观”,它跳出上述那些狭隘的视角探讨正义问题,从古代、现代两个维度思考正义问题,从“共同体”与“个体”相融合的视角思考正义问题,重点关注个人的平等、自由、解放,以及共同体内的融合与和谐。从这些角度来说,马克思“社会正义”论已经大大超越了西方“社会正义”论。从西方“社会正义”论和马克思“社会正义”论的视角来分析,“真正的共同体”一定是“正义的共同体”,基本理由如下:

一是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人的真正的平等。恩格斯曾说:“平等是正义的表现。”〔6〕352那么,假如“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实现人的平等的话,那么它就是正义的共同体。首先,在罗尔斯看来,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所有成员都拥有获得和使用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3〕368。换句话说,罗尔斯认为,“真正的共同体”将会包含马克思倡导的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某种正义理念。其次,“真正的共同体”包含着一种以“劳动时间”为标准的平等分配(按劳分配)。尽管这种分配标准仍然具有资产阶级的烙印并具有一些弊端,但是它有助于共同体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压迫。第三,“真正的共同体”将会实现对所有人的基本需要的平等关注。为了克服“按劳分配”的弊端,马克思设计出“按需分配”原则。在比勒尔看来,这项原则证明马克思的正义(道德)实现了“对所有人利益的平等关注”,即“只能是对马克思所迫切要求的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作为全人类的每一个人的基本的需要)的平等关注”〔20〕。最后,“真正的共同体”将会保证个体在多领域内实现平等。在古尔德看来,马克思设计的“真正的共同体”将会突破“虚幻的共同体”仅仅注重政治领域的平等,把真正的平等延伸到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

二是在“真正的共同体”内,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首先,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内,个人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这里所说的“自由”,主要是指联合起来的个体完成了对各种物、物的关系、各种发展条件的控制。其次,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内,个人才能实现其全面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生产物质生产资料的时间减少,个体可以全面发展其才能,充分发展其兴趣和爱好等。最后,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内,个人才能真正完成“自我发展”。到那时,财富就会转变成“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财富也会转变成“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财富也会转变为“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21〕479-480。

三是在“真正的共同体”内,才能完成个体与共同体的融合与和谐。在古希腊,随着医学、数学和哲学界对和谐、节制、正义等观念有了较强的认知,一些学者开始用“和谐”“公正”理念处理社会正义问题。譬如在公元前8 世纪中叶的赫西俄德提出“和谐即正义”的观念〔22〕1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主张古希腊“正义”的内涵在于和谐。马克思吸收古希腊先哲的“和谐即正义”的观念,进而设想在“真正的共同体”内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正如麦卡锡所评价:对马克思而言,社会正义处理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共同体的融合。

四是在“真正的共同体”内,才能最终实现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统一。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4〕297。概而言之,在“真正的共同体”内,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自然、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均实现了真正的和谐与融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无论是从马克思谈论的正义(分配正义和法权正义)视角来分析,还是从马克思信奉的正义(社会正义)视角来分析,“真正的共同体”都应当是正义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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