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自然资源使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公益诉讼检察

2022-04-11 13:14汤二子
关键词:公益诉讼自然资源检察

摘要: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与海洋有关的各种问题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去解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滥用海洋自然资源与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发起的公益诉讼是制度性保障。为了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检察机关应该监督过度使用海洋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重,点查处非法侵占海洋资源、不按海洋功能区划使用海域、违反资源保护举措如伏季休渔等违法犯罪行为,让海洋自然资源的使用更多地体现公益属性。对于复杂的海洋生态,必须始终以高标准与严要求对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这一任务,任何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惩处。重视私益的社会个体没有激励去对体现公益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因而检察机关发起的公益诉讼是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并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组成部分。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一、引言

对于人类生存的地球,海洋面积占比将近71%。居住内陆地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能觉得海洋离自己比较遥远,难以充分认识海洋对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人类离不开海洋,无时无刻不都在享受着海洋所带来的便利,比如依托海运的国际商品流通就为内陆民众提供了巨大福利。中华祖先早在几千年之前就开始认知海洋并赞叹海洋的独有特征,比如老子赞道“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老子六十六章》)。中国古代民众在禹的带领下通过“随山刊木”来区分中华大地的九州疆界,同时把内地河流导入黄河等河以注入大海,如“导黑水,至于三危,入于南海”以及“导淮自桐柏,东会于泗、沂,东入于海”(《尚书·禹贡》),把海洋作为包容百川的集聚之所。此外,海洋承受着人类产生的各种生活垃圾②,古代就有“江海之秽物不可胜计,而不损其深也”(《抱朴子外篇喻蔽卷四十三》)等记录。海洋对人类产生了巨大公共利益,但社会个体难以从私益角度去维护浩瀚无边的海洋。

在古代,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有限,一般只能捕获一些海洋生物如鱼类来满足生活需要。在陆地上,尽管伦理思想家发现人类贪利动机有可能导致“鳣鲤积而玄渊涸,麋鹿聚而繁林焚”(《抱朴子外篇·博喻卷三十八》)等竭泽而渔行为,这会致使自然资源无法持续供给。对于辽阔的海洋,哪怕是人类早已掌握核心技术的捕鱼活动,近代以前一般不会严重危害海洋的生物资源。因此,古代中国思想家以及政治家很少会为保护海洋的自然资源而付诸努力,更不会想着如何利用司法手段去调节海洋自然资源的使用,只会去鼓励民众尽力开发与使用海洋资源。古代人类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就更为欠缺,伦理家只是攒美海洋可以容纳万物这种自然属性,却很少关注流入海洋的这些杂物是否会破坏海洋生态。简言之,在近现代以前,海洋只是默默地在为人类服务,而人类几乎没有为海洋实施任何保护性举措,甚至都难以找到有关海洋保护理念的只言片语。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人类保护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理念逐渐强烈,海洋的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现实,让人类开始考虑如何合理使用海洋资源并保护海洋生态。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依法治国确立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从而包括海洋资源在内的所有自然资源都应在法治轨道中确立可持续使用的合理规则,同时应该依靠法治手段保护包括海洋生态在内的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由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而在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检察的监督效能是必要的。海洋是辽阔的,其包含的自然资源极为丰富,海洋生态也相当高级,一旦遭到破坏,恢复起来就很困难。海洋的公益属性与个人诉讼的私益目标之间的冲突,意味着检察机关针对海洋的公益诉讼是依法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以及保护海洋生態环境的制度性保障。接下来,分别从海洋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出发,探寻检察监督的侧重点以及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二、海洋自然资源使用与检察公益诉讼

中华祖先感慨天地能够无私地孕育万物,欣然接受大自然对人类所赐予的各种资源。地大物博的中华大地以及环绕陆地的海洋资源,让古人称赞道“天地之利无不赡,而山海之货无不富”(《盐铁论·通有第三》),即表达自然资源取之不尽与用之不竭的特征。在这种认识下,古人越是过多地使用自然资源,就越有可能赢得社会赞誉。对于离民众居住区域相对较远的海洋鱼类资源而言,不辞辛苦整日出海打鱼的古代民众一般会获得勤劳称号,几乎没有任何社会机制来约束民众使用海洋资源。中国古代民众相对忽视海洋的战略价值,也让近代中国因为海洋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因为拥有坚船利炮的西方列强多次通过海洋路径侵犯近代中国。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以后,对海洋给予了高度重视,努力建设海洋强国。

对于海洋资源的性质,首先应该区分属于国家领土一部分的那些海域以及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公海之间的差异。对于公海,尽管人类共同体想努力通过框架性合作以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由于产权难以界定等诸多约束,在全球范围内难以形成一致的合理使用公海资源的协议。中国古代思想家发现了名分即产权的极端重要性,比如“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形象地用名分是否确定的兔子以及人类的不同行为去反映产权界定的意义。“公地悲剧”这种因为资源产权不清晰而被过度开发与使用的案例,也经常被用来分析公海资源如何被过度使用。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地对世界发出“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这种庄严承诺。因此,中国多次强调会努力保护地球的海洋资源与环境。例如,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7月1日起,首次在西南大西洋公海相关海域试行为期三个月的自主休渔,同时计划从2020年9月1日起在东太平洋公海相关海域再试行三个月的自主休渔,这种保护公海鱼类资源的举措彰显了中国对世界人民的负责态度。针对公海的休渔政策是中国政府刚刚施行的保护海洋资源的一项公共政策,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海自然资源对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如何严格管控休渔期间远洋渔船的违法作业、对违反休渔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如何给予处罚等需依法治理。检察机关应该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责任,对于违法者应该提起公益诉讼。然而,对于非中国居民违反中国政府对公海的休渔规定,如何发起公益诉讼以及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接下来,着重分析检察机关如何履行监督职责以确保合理使用属于我国领土一部分的海洋自然资源。

根据中国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内水与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是国家所有,意味著海洋自然资源的使用应该更多体现出公益价值。在海域使用权的分配环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进行决策,这是确保海洋自然资源得到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存在某些单位或个人不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比如通过寻租等方式,那么就难以确保海域使用权的获得者会严格依法使用海域,也就遑论合理使用海域中的自然资源了。检察机关应该监督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严格依法确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海域使用权与否,同时需要联合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纠正对使用海域的不合理授权。此外,检察机关还需监督是否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海域,也要关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解决或整改非法侵占海域的行为。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洋面积非常之大。对于如此庞大的海洋自然资源,要想在宏观领域合理地使用,在全国层面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是必要的举措。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编制而成,即国务院海洋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沿海省级地区政府编制全国范围的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政府中的海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依照上一级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地的海洋功能区划。如果地方政府中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上级所确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来制定本地的海洋功能区划,那么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始终监督地方行政部门是否正确制定了本地的海洋功能区划,一旦发现存在违背全国层面的海洋功能区划情况,必须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要求其迅速予以纠正。对于按照上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地方,如果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实际中没有按照对应的海洋功能区划来使用海洋自然资源,比如在以旅游休闲娱乐作为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存在大肆捕捞等不利于旅游业发展的行为,海洋管理部门就应及时纠正或制止,检察机关必要时可提起公益诉讼。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生态或国防的需要,国家层面可能会修正已做出的海洋功能区划,那么地方政府必须及时跟进国家对海洋的定位,严格按照上级方案修订本地的海洋功能区划。例如,某地可能极度依赖海洋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但出于国防或者生态文明需要,该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可能会由发展海洋经济产业变为生态环境保护。此时,该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上级确立的新功能区划,将相关海洋产业予以改进甚至停止。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依靠海洋经济发家致富的民众抵触,所以依法推动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正与执行需要检察机关进行有力的监督。

对于海洋资源的经济价值,依据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2021年3月发布的《2020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20年中国海洋生产总值占沿海地区GDP比重达到14.9%,足见海洋经济对于某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司法机关要依照海洋功能区划方案,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及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在海洋自然资源中,鱼类等水生生物自古至今都是人类的食物来源。在古代中国,捕鱼的历史可能要比农业更加悠久,因为刀耕火种时期就有了织网捕鱼的记录。对于海洋捕鱼,古代民众面临的主要技术难题是如何下海,但从孔子所叹息的“道不行,乘桴浮于海”(《论语·公冶长篇第五》)中,表明几千年前中国人就能乘船下海,据此可以猜想海洋捕鱼活动应该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在当代中国的海洋功能区划中,依据海洋自然属性以及海洋资源分布,农渔业依然是海洋功能区之一。不过,当代捕捞技术远比古代先进,现代社会关注如何避免海洋渔业被过度捕捞。在2020年中国海洋产业的增加值中,海洋渔业增加值占比达到15.9%,在所有海洋产业中位列第三,仅次于滨海旅游业与海洋交通运输业。在发展海洋渔业时,当前行政管理部门致力于持续优化养捕结构,坚决避免出现过度捕捞海洋野生水产生物。2021年4月30日,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启动“亮剑2021”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确保该年5月1日起沿海四大海域同步进入伏季休渔期。对于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全覆盖与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肃查处,检察机关要监督案件的侦破与侦查并及时提起包括公益民事诉讼在内的诉讼,让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山东威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起非法捕捞黄海水产品案件,该案当事人被判处分批次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和褐牙鲆960余万尾,检察机关在2020年7月14日全程监督250余万尾鱼苗放入黄海。古代中国的商汤“见野张网四面”去捕捉禽兽,商汤不忍禽兽全部落入网中,随即命人“去其三面”(《史记·殷本纪第三》)。这种不过度捕获野生生物的行为,彰显了古代中国帝王的高尚仁德。由于时代变化了,当代民众不去过度捕捞海洋水产品是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反之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海洋自然资源的公益属性与行为人的私益激励导向之间的矛盾,既会让部分行为人不顾海洋自然资源能否可持续以过度使用而违法,也会使得个体在发现过度使用海洋自然资源等违法行为时无法作为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更没有激励去主动纠正这类违法行为,因而检察机关发起的公益诉讼是至关重要的司法保障。

在海洋自然资源中,海水煮盐在很久以前就有文字记载,例如“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管子地数》),记录了当今河北、天津、山东等沿海地区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海水煮盐。根据《2020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海洋盐业在202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中的占比仅有0.1%,这表明在中国海洋功能区划中,提取海洋中的盐分应该不是当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在整个海洋产业中,2020年滨海旅游业增加值位列第一,占比达到了47%。该年份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使得滨海旅游业所占的比值相对往年略有降低,但比重还是将近一半。在民众解决了温饱并能持续性地获得稳定收入以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会越来越强烈。旅游是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发展旅游业也被看成是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如贫困的一种有效办法。绝大多数民众对大海的向往会先从海岸线以及依靠陆地的海岛开始,所以基于滨海地区发展的旅游业备受广大旅游爱好者的青睐。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发展旅游业一直以来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优化海洋资源可持续使用这一前提下,发展旅游业相对于海洋油气业、海洋渔业等产业来说,对海洋资源的损耗要轻一些。旅游业越来越显示出发展潜力,某些地区的海洋管理部门可以协同其他部门如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充分调研本地区的海洋资源状况,探讨发展海洋旅游业是否更符合当地民众以及整个国家的利益,进而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到上级有关部门,使其在做出是否修改这一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时拥有充分的决策依据。发展滨海旅游业,无论是为周边民众创造财富,还是为旅行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都应体现海洋的公益属性。对于依托滨海旅游业的个体企业来说,其追求的目标定然是利润最大化,而天然存在的海洋自然资源以及旅游潜力对其创造利润产生了巨大作用,这种级差利润来源于属于国家和人民大众的海洋资源而非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努力,所以企业独占这些利润不符合公平原则。当前,中国税务部门通过征收资源税来消除这类级差利润,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应该监督是否依法征税。特别地,当海洋产业中的法人与生活在海洋周边的自然人之间产生纠纷时,例如海洋产业公司大量使用海洋资源使得周边民众的生活遭受不利冲击,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是帮助分散化的居民群体维护与海洋相关公共利益的关键。

总之,为了充分且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自然资源,中国政策制定者在重视发展海洋产业对国民经济所起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了不能以“竭泽而渔”的方式损耗海洋自然资源。作为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该时刻按照法治要求纠正与使用海洋自然资源相关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过度使用海洋资源的现象。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追究过度使用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人,也可形成检察建议提供给相关部门以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不合理使用海洋资源的行为,必要时也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维护海洋自然资源按照公共利益去使用的法律监督屏障。

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系统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概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本质上包含了前一部分所提到的避免过度使用海洋自然资源这一要求。比如某个海洋区域中的鱼类被大肆捕捞,必然就会破坏整个海洋的生态系。因此,检察机关在为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承担法律监督职责与提起公益诉讼时,本身就意味着能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发挥司法治理效能。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除了自然资源可持续使用之外,还有很多新的议题,因此有必要深入介绍检察机关如何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提起公益诉讼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尽管滨海旅游业相对其他海洋产业所损耗的海洋自然资源要少,但伴随旅游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能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干净的海水与海滩可以对民众提供让身心愉悦的游览,“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表明自古以来人类就钟爱柔和的水源,但水对人类发起的冲击与造成的危害比火焰更为可怕。中国本土一些非常著名的海滩被生活垃圾所困扰阿,让海洋旅游价值打了折扣。生活垃圾严重影响与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应该充分利用司法手段阻止个体向海洋或海滩丢弃垃圾,更需严防某些单位或组织向海洋倾倒垃圾。检察机关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准确搜集海洋垃圾的信息与数据,监督垃圾倾倒是否超标,监控超标的垃圾污染物是否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及时进行了清理,识别对产生海洋垃圾的某些违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措施是否合理,等等。由于生活垃圾对海洋的危害体现在公共利益受损方面,因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来纠正大量倾倒垃圾的行为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要想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首先不能严重地改变海洋的自然属性,比如不能人为地让大片海洋区域因为填海而消失。尽管中国古代“愚公移山”以及“精卫填海”只是神话传说,但当代高超的技术水平真的能够实现移山与填海。对于填海造陆,直接“消灭”了海洋,也就无从谈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了。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早已明确“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行为。根据公益属性,海洋本身就是服务民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针对任何形式的填海行为,政府管理部门几乎都以最严格的标准进行审核与督查。2021年2月,自然资源部通报了2020年涉嫌违法用海用岛的情况,表示发现并制止涉嫌违法填海12处,涉及海域面积约3.02公顷。尽管发生的违法填海案件数量不多,涉及被填埋的海洋面积也不大,但反映出的治理问题却相当紧迫。在全国上下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背景下,违法填海这种明目张胆地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可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能还是存在某些治理漏洞。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应该连同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这类违法填海行为。检察机关对于违法填海行为,应该及时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西方国家先污染再治理的思路已被证明不适合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对于生态环境,采取一边发展一边保护并更加重视保护的战略才符合人类的长久需要。中国古代对于大自然,尽管发出了“人定胜天,志壹动气,君子亦不受造化之陶俦”(《菜根谭·概论》)这类人类可以主宰自然的豪言壮语,但现实是当自然界对人类发起报复时,人类一般都是无能为力的。当代,中国在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时,直接就将生态保护当作海洋功能定位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某些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被确立为生态保护需要时,即使存在能够产生丰厚经济利益的其他用途,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也不能抛弃海洋生态保护功能定位而发展其他海洋产业,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才更符合全中国乃至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无视海洋生态保护功能区划而从事任何违法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应该审查与起诉这类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重视利用公益民事诉讼以确定惩罚性赔偿,让被诉人承担海洋生态破坏后所需要的全部维护成本。

远洋运输让地球上相隔万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能够进行货物贸易,中国海洋产业中的海洋交通运输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其在202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仅次于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需要依赖港口建设,而港口本身所积聚的大量物资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风险,比如港口或码头的原油泄漏事件就颇为令人担忧回,甚至会出现爆炸等危害周边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事件,例如2020年8月4日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区发生的巨大爆炸就和港口倉库管理存在疏忽有关。港口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冲击是相当大的,有些危害甚至是不可修复的。在2021年3月11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这是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的关键举措之一。对服务于海洋交通运输的港口、码头以及货船等安全性与可靠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始终严格按照既有标准进行检查。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部门,应该监督相关部门是否依法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督查,更要监督存在安全隐患的海洋交通运输环节是否及时得到整改。人类依托海洋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应符合安全标准,这既是对人类生命的重视,也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关键举措。如果出现意外事件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事后如何追责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展开,其中检察机关对某些事故提起公益诉讼是确保民事赔偿的重要举措。

地球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域被海洋覆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全世界共同努力。中国政府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承担全球环境治理义务,把生态文明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主要治国目标。对于全球范围的海洋生态来说,所面临的威胁是相当严重的,比如因为温室气体排放而造成的全球升温,有可能导致相当严重的冰山融化,进而改变现有的海洋生态结构。中国政府所做出的任何有利于世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与部署,相关部门都需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予以执行,司法机关要去追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需要全程监督。中国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始终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目标。尽管未来的国际形势可能更加复杂多变,但中国的政策定力是很显著的,绝不会因为其他国家轻视海洋生态环境就去降低自己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力度。这种政策定力源自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从法律执行层面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关键的保护性司法举措。

总之,海洋生态是相当复杂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应该坚决抛弃先发展、再治理的西方道路,始终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司法治理目标。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是司法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关键,也是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屏障。

四、结论

海洋对于中国这种拥有漫长海岸线的国家来说,其战略地位以及经济价值是极为重要的。作为中国领土范畴的海洋所蕴含的各种自然资源,本质上属于国家拥有产权的公共资源,因此政府必须主导海洋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体现公共利益属性。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依法治国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本方式。为了让海洋自然资源可持续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民众生产生活需要,司法机关应该发挥应有之作用。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即未来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關治理中应充分运用司法举措。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该全程监督与海洋自然资源使用相关违法问题的司法解决过程,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以符合公益的方式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国家拥有海洋资源的产权,检察机关应该监督是否存在某些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海洋自然资源的情况。为了合理使用海洋自然资源,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全国层面所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来使用海洋资源,任何违背海洋功能定位去使用海洋资源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非法,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关注与纠正这类违法问题。在使用海洋资源时,政府会出台诸多保护性的政策如伏季休渔等,检察机关应该严格监督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政策予以执行,严厉查处相关人员违反政策的行为。此外,避免以“竭泽而渔”的方式过度使用海洋自然资源,就其本质来说也是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一种内在需要。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言,避免在发展海洋旅游业中产生过多生活垃圾、严格控制填海围海行为、关注与海洋交通运输业相关的安全性均需通过司法治理来实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并积极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

总之,海洋检察体系是确保与海洋相关的司法案件得以公平公正处理的法律监督保障。海洋的公益属性与个体的私益导向之间的矛盾,意味着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确保海洋自然资源合理使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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