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政治逻辑

2022-05-01 17:46苏洁卿晓秋
领导科学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苏洁 卿晓秋

摘要:司法目的和实施形式都离不开国家的意志,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政治属性是司法与生俱来的属性。司法与政治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双向关系,司法的有效运行可以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政治价值的正确导向又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可能。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深入探索司法与政治的逻辑关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法治逻辑中找寻司法改革的方向,对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政治逻辑

基金项目:2018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新时代我国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一体化研究”(18SKGH048)。

作者简介:苏洁,重庆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卿晓秋,重庆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74)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4-0006-06

传统法学观点把司法看作是自成体系的独立活动,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司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上,认为二者相互独立、各自运转。然而,司法作为一种法律实践与政治权力之间从来就不是相对立的关系。相反,司法活动是在特定的政治语境下,通过对日常交往秩序的规范以及权利义务分配关系的调整,逐步实现与时代发展需求相契合的社会正义,以达至特定的政治理想和社会图景。事实上,法治这个词汇本身并不意味着司法和政治完全分离,各行其是。政治环境对司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一定影响,司法正义也同样会加强和维护政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如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说:“对于司法制度而言,法治的观念并不必须意味着法官作出的判决不受政治的影响,也不意味着判决不具有政治意义或不对政治制度发生作用;不意味着法官超脱于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也不意味着其判决是以盲目、机械的方式作出的。”[1]12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多次提到司法和法治的关键词,并总结了党领导司法改革获得的成效。如今,党和国家事业正处在关键时期,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因此,重申司法的政治属性,厘清司法与政治的逻辑关联,牢牢把握司法改革方向,成为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的政治属性

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着力解决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当前,人们对社会更加公平正义的诉求,使得司法逐步受到公众重视,司法改革能否有效推进成了人们普遍关切的问题。司法以及司法改革等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法学领域探讨的话题,而且成为政治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从司法的起源、司法的意志和司法的施行三个方面来看,司法与政治都是密不可分的。

(一)司法权力源于国家

司法不是天然物,它依赖于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司法权不是普通的权力,而是源于国家,具有政治本质的特殊权力。从国家起源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国家本身源于阶级,带有不可磨灭的政治印记;另一方面,国家是一种高于社會的公共力量,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介入,其中就包括社会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是由国家权力介入才得以产生的一种纠纷解决办法,这从根本上就规定了司法的政治属性。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虽然本质上是要进行阶级的统治,但是客观上也有一部分调节阶级冲突的作用。国家的产生决定了其政治属性及其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在阶级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为了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因无序的争斗而对社会发展造成毁灭性影响,外在表现为调节机构的国家得以产生。为了有效履行政治统治职能和必要的管理职能,国家的公共权力统领整个社会的管理力量,社会的共同生活都离不开国家的治理。

司法是国家介入社会原有纠纷解决机制的载体。司法可以有多重理解方式,从语义的角度解释,“司”就是“掌管”的意思,司法即掌管国家赋予的法律权力。统治阶级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有序运转,而具有定分止争功能的司法恰恰是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职责。从具体演变来说,司法其实是国家权力对社会以往纠纷评判形态的一种介入。在国家产生以前,社会也有纠纷的产生,但是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纠纷评判的衡量也极其简单。在简易的共同事务决定机构中,纠纷的解决基本都是以同态复仇的形式进行。国家产生以后,在维持阶级冲突的过程中,就必须介入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横跨在纠纷双方之间的“第三方”,根据既定的规则来衡量双方的过失并评判对错。这就需要国家将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一部分用于司法,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司法,本身就是政治权力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必然具有政治属性。

(二)司法意志服务于国家职能需要

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产物,其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服务于国家职能需要。一方面,司法在维护国家权威和维护政治统治方面有着根本的规定性。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说认为,与国家的阶级性相对应的是其政治统治职能,在社会内部主要体现为实现阶级之间的秩序守恒和捍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说,国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其根本职能就是服务于统治阶级和针对其他阶级的政治统治职能。司法必须做到这一点,帮助国家维持现有的统治秩序。司法活动以国家法律为基本遵循,而国家在立法之时就规定了国体、政体,规定了统治阶级和领导力量,这在根本上为国家政治统治职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司法活动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力运行程序,司法活动实质上既是国家职能的外在表现,又是法律价值的充分体现,捍卫了国家尊严。在司法价值层面,司法活动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重,谁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活动就维护谁的利益。反之,对于危害国家政治生态,危及人民利益的行为则要打击、惩治。

另一方面,国家还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司法给社会多方规则的界定,有助于公共管理的实施。司法活动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行使的一种公共管理职能。国家赋予司法裁判权体现为司法履行必要的仲裁、管理、决定等职能权力的体现方式。在履行政治统治职能和必要的管理职能时,作为国家公共权力表现形式的司法,以其设定好的程序结合社会既定的公序良俗对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进行规范,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达至社会的稳定有序,从而完成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总体而言,司法是国家职能履行的重要保障,司法意志服务于国家职能需要。

(三)司法具体实施依托于政权组织形式

司法作为一种政治活动,其实施的全过程都离不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的是横向的权力配置关系,即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配置关系。从各国司法差异来看,政权组织形式直接决定了不同国家司法设置的区别。根本制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司法不可能千篇一律,而是与各国的国情相适应,与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相匹配。作为履行国家部分职能的重要机构,不同国家的司法构成、机关设置、人员配比、权力和职责范围都有很大不同,这是因为司法机关的设置从根本上取决于一个国家走上什么样的政治道路,选择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说,政治因素最终造成了司法活动的巨大差异,这充分体现了政治环境对司法的影响。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规定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从立法到司法,这一整个过程都被政权组织形式囊括在内,司法机关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政治权力机关,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总之,司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依托于政权组织形式。

二、司法与政治权力的逻辑关联

司法除了自身具备的政治属性外,还和政治权力密不可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双向互动的逻辑关联,从司法对政治权力的作用力看,司法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从政治权力对司法的作用力看,政治权力的价值导向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可能性,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一)司法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政治权力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约束,这种约束一般体现在使用权力的一方为了获得某种特定利益的时候进行的政治活动当中。基于这样的本质,政治权力的实施就和其他力量有所不同,展现方式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从形式上来看,它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作为政治的重要内核,政治权力存在的意义在于如何运用其对社会的强制性制约权力形成有力支配、获得有效服从、形成良好秩序,从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但是,政治权力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构建。政治权力要想获得公众的有效认同,需要司法正义支撑其权威;政治权力要想有效合理地运用,也需要司法捍卫其理性。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要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加强政治权力运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离不开司法的支撑。一方面,司法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权力源于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政治统治职能自产生之日起,就将国家推向了权力的高处,但无论是什么样的国家,都需要一系列司法正义来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司法因其特殊的政治属性,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必须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治权力的实施就是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我国的宪法从根本上就规定了国体,保障了这一点必须得到实现。同时,司法通过一系列措施维护政治权力的权威,保障政治权力机关的有效运行。当前,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公平、更具效率的公共空间,在推动构建这一公共空间的过程中,司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依据被公众认可的法律制度和规则,通过既定的司法程序实现对人们日常行为交往的规范和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方面,司法活动过程的正确实施,捍卫了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在错综复杂的政治结构中可以对权力的运用起到约束的作用。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更是一切政党和政治活动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公权力的运用正当与否,自古以来都是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态的重要衡量标准,关系着一个政权能否长期稳定。将权力放在一定的权限之内发挥作用,建立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制度作为其枷锁,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必备手段。因此,政府、政党等一切与之相关的组织都必须在司法所给出的范围内活动,以达到政治权力形式的合法化,确保权力不会变成伤害人民的武器。司法所发挥的早已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定分止争功能,而且是与政治密切关联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十分重要的政治职能。同时,如若在公权力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有损人民利益的情况,司法就能在这个时候发挥作用,保障正义的实现,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司法的正义给予了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最大限度确保国家政治权力在制约公众的过程中所开展的政治活动具备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性,从而保证政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政治价值导向为司法公信力提供可能性

作为行使国家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机构,司法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受到政治价值导向这一指挥棒的影响。司法机构在凭借既定的法律程序,实现人们日常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分配的过程当中,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在试图追求政治、社会和法律几重效果的过程中,总是需要考虑到如何达到几种效果之间的平衡,以实现最大化的成效。这关乎司法公信力是否得以实现,而这又与政治价值导向和政治伦理的选择息息相关。这里说的政治伦理,实际上就是在政治活动中需要遵守的原则,它能指引出政治活动需要达成的目标和必须恪守的底线。总而言之,司法能否捍卫真正的正义,能否获得人们的信任,都和国家的政治价值导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我国,政治价值导向和政治伦理的正义性为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准则,奠定了司法活动具备公信力的基础。“所谓政治伦理,是指调整人们之间各种政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准则、规范等的总和。”[2]從理论上看,党的宗旨就决定了政治价值和伦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价值导向就是人民,要坚持的底线就是人民的利益。这样的政治价值导向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下的一切行为都坚守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这一正义标准,司法活动也不例外,正因如此,我国的司法才具有公信力。从实践来看,中国共产党将司法作为推动社会更加公平正义的手段,“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67。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国家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公信力才能产生。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导向下,致力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捍卫公平正义方面,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在这样的政治价值导向和政治体制要求下,我国的司法才具备了公信力的可能。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语境下推动司法改革的有效路径

如前所述,司法具有政治属性,司法与政治之间又有着相辅相成的逻辑关联,因而,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要注重政治与司法的双向互动,为司法改革落地落实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在政治方向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不动摇;在环境营造中,要改善政治权力体系,创造一个高效、正义的政治环境;从内在逻辑看,要全面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一体化。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提升改革实效。

(一)完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明确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2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是我国司法的根和魂,推进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完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要确保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司法权力。党的领导是从宏观、方向层面对司法进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司法的政治领导体现在根本政治价值导向和政治伦理倾向上,体现在司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引导上。党不直接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给予司法足够的独立审判空间。党对司法的思想领导体现在司法组织和队伍的建设方面,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教育,培养具备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胸怀共产主义信仰的司法队伍,从而加强党对司法改革的思想领导。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主要是对司法体系中司法人员构成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对司法体系官员进行选拔和推荐等过程中严把入口关等方式,逐步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组织领导,从而进一步为司法机构改革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另一方面,完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要始终维护法律权威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定海神针”,无论哪方面的建设,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也是不容亵渎的,二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意义都极其重大。正因如此,党的领导与法律的权威之间是否存在大小之争,是司法改革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事实上,党的领导与法律的权威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冲突,法律是党的意志和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是捍卫党的领导地位的手段。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我们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党执政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以捍卫人民权益为目的,这充分证明了党的意志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根本的一致性。因此,在完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过程中要始终注意维护法律权威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司法改革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尤其是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以及促进法律的权威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的方式,改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从而为司法改革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改善政治体制,为法治秩序的建构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正是因为政治和司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改革的过程就避不开对政治体制的改善。建立有序的政治体制、构建正义的法治环境成为司法改革必不可缺的环节。改善政治体制,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过程,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重新梳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通过司法的手段防止公权力滥用,塑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首先,要提高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为防止司法机构作为一个代表公平正义的机关走向权力的陷阱,成為其他机关的附属品,需要塑造相对独立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体系和政治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其次,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从政府建设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司法之间的内在关联要求政府明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捍卫人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行政程序复杂而变成社会的阻碍,影响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再次,规范公权力的使用。从司法层面落实对公权力滥用的责任约束制度,宪法的权威不仅在于公民的遵守,还在于政府的遵守。也就是说,在政府执政的方方面面应以法律为约束,用规范的制度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司法来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治行为。如此,既能增强宪法权威,又能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发展需求,加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

司法改革是一件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大事,需要统筹全局,加强顶层设计,否则就会出现忽视具体实际而盲目套用西方司法制度的乱象。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改革,由国家到地方、由中央到基层的改革路径。加强顶层设计,需要找到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逻辑,尤其是与我国政治发展道路相契合的逻辑。

首先,从顶层设计推进方式的角度来看,司法改革应当遵循政治体制改革的逻辑和规律,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换言之,就是要在遵守政权组织形式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推进司法改革。我国“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权机关架构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我国政治机构的设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下的合理选择,从根本上说是共同为人民服务的机构;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下各机关相互掣肘,无法朝着一个目标共同前进。两种权力机构设置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总是少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声音,政治体制改革因政权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成为一切改革的突破口。因此,顶层设计应该先从政治体制改革出发,既需要向着自己开刀的勇气,又需要顾全大局的谨慎,将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一方面,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机关内部革新、自我革命,为司法改革提供良好环境。另一方面,继续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现有平衡不被打破,促进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去除阻碍政治优势发挥的障碍,提高政治效率。

其次,从顶层设计的效用方式来看,司法改革应当注重最大限度发挥其内外向度的作用。司法改革的内外向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内向度是指通过完善人民法院的权力配置,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能力,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外向度是指通过司法改革理顺司法权同党的领导、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之间的关系[5]。简单地说,对内是致力于司法机关自身结构、组织关系、权力配置的优化,对外是厘清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方面的问题,遏制司法腐败现象,为司法内外向度的改革路径创造有利的微观和宏观社会环境。推进司法内外向度双重改革的有效路径就是革除司法的行政化,维护司法权威。司法行政化简单来说就是从司法的内部结构、运行过程到司法主体都没有了司法应该有的样子,变得更像是行政的翻版或者是直接变成某种政治的附属品,这对司法权威的塑造和司法独立的保持都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会逐渐导致人治逻辑的现象出现。人治逻辑的司法体制,是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甚至还会滋生腐败,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进程。

(四)加强行政权力的合宪性,构建科学理性的法治环境

构建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一体化改革路径,落实到最后还需要加强行政权力的合宪性,建立科学理性的法治环境,提高司法改革的实效性。那么如何加强行政权力的合宪性呢?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加强行政权力的合宪性,就应该加强宪法对立法机关的约束,即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合宪性,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则,满足了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民主要求,所以就目前而言需要关注其权力运作的过程,需要通过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人民的权力得到最佳的配置和运用,由此才能保证行政权力的合宪性。

另一方面,从政治制度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同样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行政的监督十分重视,将司法监督作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重要一环,目的就是增强行政权力的合宪性,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關于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诉讼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行政诉讼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是否有损他人正当利益。合法性的审查这一手段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司法改革必须符合我国政治发展的逻辑,改革的过程和目的都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需要。通过这种上下一致、整体协调的方式加强行政权力的合宪性,为司法改革构建一个科学理性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李树民.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政治蕴含[J].当代法学,2013,27(6).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5]季焕爽,王琳.回顾与展望:关于我国第三轮司法改革的思考[J].领导科学论坛,2014(7).

责任编辑: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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