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激励机制研究

2022-05-26 05:29谢婷婷李梦悦张克武
关键词:发明人科研单位所有权

谢婷婷 李梦悦 张克武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激励机制研究

谢婷婷1李梦悦2张克武3

(1.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管理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2. 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3. 西南科技大学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四川绵阳 621010)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严重制约了我国科研单位职务成果市场化的效率和所有制改革的进度,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激励机制不完善。为研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激励机制问题,本文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激励机制的运行模式,梳理了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激励政策。同时,本文分析了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中激励机制的现状,总结我国科技成果改革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创新是引领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第一动力,但要充分发挥创新对科技成果的推动作用,重点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汇集了大量的人才、信息、技术、设备等科研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科研机构之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校职务成果市场化效率和所有制改革进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包括激励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转化平台缺乏、产权不清晰等[1],其中对科技成果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改革的激励机制面临着宏观激励政策指引不强、机制保障制度不完善、激励机制推行力度不适当等薄弱环节。因此,为发挥激励机制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保障作用,顺利推进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进而优化激励机制,有效保障所有权改革。

一、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概念及政策梳理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

科技成果是指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者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移转化活动所产出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对完成人所依赖的创新条件进行了规定,它不仅包含为执行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企业等组织的科研任务而产生的科技成果,也包含利用科研院所和创新企业提供的物质、平台、技术等创新条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①。由此可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职务发明人在所属单位为完成科研任务所产生的成果,或者职务发明人借助所属单位提供的创新资源所产生的成果。

(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我国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进行了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与申请通过之后的专利权属于科研单位,但属于职务发明人利用所属单位提供创新条件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并有合同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将所有权归属于职务发明人。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就是确定了对职务科技成果拥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会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2]。因此,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所有权改革十分必要,同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必须要重视对改革主体的激励。

(三)激励机制的基本概念

激励机制是指促进激励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系列制度,主要包括用于调动激励对象积极性的诱导因素、规范总体目标的行为导向制度、控制激励引起的行为幅度制度、限制激励引起行为的时空范围制度以及促进激励对象组织同化制度五个组成部分[3]。激励机制形成之后可能产生良好的助长作用,也可能产生相反的抑制作用。如果激励主体能够准确找到激励客体的现实需要进行激励,同时又能有效地确定总体目标与价值去向、合理规定激励引起行为的幅度与时空范围,那么就会产生良好的助长作用。

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中的激励主体是各级政府与科技成果隶属单位,激励客体是职务完成人,为保证权属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个发挥助长作用的激励机制,并保证其合理运行(图1)。

图1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

由图1可知,建立一个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顺利进行的激励机制,应保证激励主体、诱导因素、行为规范以及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融合。首先,政府或隶属单位要根据不同层面激励政策的宏观指引,制定组织目标与价值取向,确定可以激励职务发明人参与改革的奖酬标准;其次,规定激励主体与客体共同推进改革的行为方式,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价与反馈。同时,也要重视与激励机制配套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奖酬制度的建立。

(四)我国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政策

我国各级政府对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相继颁发,不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特别指出,要健全成果转化的激励方式与制度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一项产权激励制度的探索,是将原来归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务成果完成者,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2016年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国务院强调人是政策激励的重点,强化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效果。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指通过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方式更有效地进行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201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见证赋权改革从文件规定进入到推广的阶段,提出这次改革是以产权激励为核心的权属改革。2020年8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充分发挥收益分配制度和产权激励制度的作用,更有效地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我国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的现状

(一)不断重视激励政策的宏观指引

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产权激励是一项有效促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措施,我国当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激励主要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分红方式激励等[4]。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可以采取股权期权、收益分红等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产权激励,激励科研人员共同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2002-2003年,科技部对国有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提出实施股权激励,催生了股权激励政策。2009年,国务院提出通过试点方式在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中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期权激励。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职务发明人,与现金收益分配相比,可以有效提高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奖励。同时,地方政府和高校院所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实施方法,使得股权激励成为促进成果转化的有效激励方式。2009年国务院开始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用分红方式来激励职务发明人和经营管理人员。2011-2015年,关于分红权激励措施的政策同步辐射到各地方试验区的各种类型的企业、高校院所及科研机构。2016年以后政策鼓励在科技创新建设试点以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手段开展激励。

(二)以提高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为主要的激励方式

职务发明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问题,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能够调动发明者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还会间接推动研发人员创新创业。鉴于此,各级政府及部分高校以政策办法的形式来明确提出要提高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提到,各利益相关者分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要高于该转化净收入的50%;西南交通大学主张奖励成本化,突破工资总额限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规定提取转化收入的80-90%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增加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改善了激励效果差、报酬奖励低等问题,强化了对职务发明参与和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积极引导和有效激励职务发明人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促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和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5]。

(三)重视科技成果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定价

科技成果的定价是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转移转化的重要步骤。职务科技成果定价过高或出价过低都会影响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降低职务发明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阻碍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进程。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市场化定价可以使得整个转化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得到利益相关方的监督,有效激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范了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规定科技成果所在单位的定价方式,包括挂牌、拍卖及协议定价[6]。职务科技成果能够实现市场化定价的核心在于基于市场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7]。该机制一方面依赖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例如复旦大学朱依谆团队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和里程碑付款方式成功完成了益母草碱等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了持有者和需求方的定价风险,也避免了供求双方就定价问题相互扯皮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依赖于技术市场的发育程度,例如我国利用积累的技术交易数据形成大数据模型,为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提供依据。

三、我国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或措施发布的主体过多

各级政府及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或措施,出现“碎片化”法规政策的现象,且调整范围不一致。

1. 不同层面政策的指示不一致

一方面,因为相关政策措施缺乏系统性,会使得激励措施受到复杂的政策限制,导致激励效果差;另一方面,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会面临着成果转化权和优先受让权混乱的情况,再加上缺乏系统性的指导性文件,繁杂的政策法规可能会使职务发明人难以区分两种类型的权利,容易引起各利益方的博弈,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8]。

2. 政策适用主体未作区分

激励政策或措施的适用主体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国有高新科技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制定激励机制也有所不同。因此,激励政策或措施发布主体不一致的法规政策缺乏系统性,不利于激励制度的落实以及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中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各级政府都通过发布政策法规鼓励各单位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在实际中,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的落实较为困难,主要是因为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9]。

1. 配套的分配制度不完善

该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职务发明人收益分配缺乏约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分配制度会导致职务发明人因信息不对称被所在单位剥夺或侵吞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因过分强调对职务发明人的收益分配而导致所属单位无法继续支持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2. 配套的考核制度不完善

我国高校内部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相配套的考核机制不完善,这会制约职务发明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目前,高校的考核指标仍然是以论文、科研项目等为主,单一的考核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要求不高,不能激励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因此无法发挥该项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

3. 配套的奖酬制度不完善

该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很难做到平等协商。职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可以事先平等地协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标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奖励标准要高于转让收入的50%,但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很难做到平等协商,最终以科研单位内部的奖酬标准与职务发明人分配收益。另一方面体现在未能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同时,目前高校的奖酬制度不完善,大多是效仿国家的宏观激励制度,没有因地制宜地融入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高校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奖酬制度不完善[10]。

(三)激励机制推行力度不适当

近年来,为深化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赋权改革,发挥产权激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我国积极采取激励措施,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推行进程过快、实施效果不确定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试点不断扩大、改革加快推进、激励机制不完善、创新创业环境不成熟等客观问题,导致各科研单位盲目追求数据业绩、过分强调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而损害科研单位原有的权益。另一方面,未能厘清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弊关系,通过将国有变为混合所有的举措来激励科职务发明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转化效率的结论仍需论证,即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与否并不一定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根本原因[11]。

四、完善我国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的思考

(一)确保各级政府相关激励政策的系统性

首先,政府积极推进宏观指导性政策文件或相关实施细则,确保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有系统性政策或措施的指引,提高对所有权改革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效果;其次,在保证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激励机制建立有宏观性政策的指导,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引导各种类型的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种具有自身特色的激励措施;最后,要将国家宏观政策、地方性政策以及各单位的特色措施相结合,统一协调各项激励政策或措施的调整范围,确保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中激励政策的系统性与权威性,有助于各项激励制度的落实。

(二)完善基于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机制

建立基于市场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对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具有十分有利的影响,各级政府要深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政策的引领作用,各科研单位认真贯彻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科研单位大量积累并学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打造属于自己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提高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政府部门也要有效利用技术市场,不断完善基于交易数据形成的大数据模型,为科研单位完成定价提供决策依据。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保证定价的公平性,有利于提高职务发明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也是完善我国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励机制的重要一环。

(三)完善适用于激励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1. 完善与激励机制相匹配的考核、奖酬制度

科研单位不能只考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这个单一指标,而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效益和贡献纳入科研单位的考核体系,使职务发明人为实现人生价值更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在宏观政策的指引下,根据研究单位的实际情况健全相应的奖励报酬制度,建立职务发明人与科研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标准的协商机制,并严格执行不低于50%奖励标准的规定。

2.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以及制定分配激励的具体规则

在目前“放管服”大环境下,要完善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由职务发明人、所在团队及所在单位协商并签订分配协议,保护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监督,确保分配协议的平等性以及后续顺利的执行,避免处于劣势地位的职务发明人被剥夺或被侵吞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避免过分强调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而损害科研单位的权益,要确保科研单位获得原有的权益继续用于科研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各级政府及各试点单位要不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细化相应的分配激励规则,平衡职务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和职务发明人长期激励机制。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6年通过(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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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the Ownership Refor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XIE Tingting1, LI Mengyue2, ZHANG Kewu3

(1.Tourism and Management School, Mian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Mianyang 621000, Sichuan,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621010, Sichuan, China; 3. Logistics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Offic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621010, Sichuan, China)

The low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as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rketization of job-related achievements in our country′s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gress of ownership reform, but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is low conversion rate is the imperfect incentive mechanism. In order to study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the ownership refor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troduces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sorts out the incentive policies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It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in the ownership re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involved,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wnership refor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centive mechanism

G644

A

1672-4860(2022)02-0085-06

2021-09-11

2021-12-12

谢婷婷(1985-),女,汉族,四川荣县人,硕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行政管理。

李梦悦(1998-),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信息分析与管理决策。

张克武(1970-),男,汉族,新疆库尔勒人,副研究员,学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成果转化。

2021年四川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西南科技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21JDR0012。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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