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制度压力、制度红利与平台战略研究

2022-06-07 05:05张奇尤海伦
中国市场 2022年14期

张奇 尤海伦

摘 要:平台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并成为推进社会就业创业的新动力。但是已有研究往往集中于常规创业孵化平台的治理,而对其所面临的制度环境缺乏整体考察,在理论边界的探讨与延伸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基于此,文章以服务于退役军人的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多案例分析,基于制度压力和制度红利认识制度环境,考察服务于这类特殊人群的平台面对制度环境“怎么做”“如何做”,重点分析其面对制度环境的战略选择。研究发现,平台的战略选择及其绩效受制度环境影响,一方面平台可以通过制度红利应对所相伴生的制度压力挑战,另一方面平台的战略选择要结合“嵌入”与“能动”,使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相结合,从而提升平台绩效。

关键词:军创孵化平台;制度压力;制度红利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4-0037-08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4.037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平台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市场或行业组织形式,其功能是不同用户群体创造和交换价值的界面(张小宁,2014)。平台型企业如网约车行业的滴滴出行、电商行业的京东等,通过双边架构及网络效应治理,不断开拓核心产品及服务,逐渐演化为平台生态系统。这期间,不仅仅是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组织结构的复杂化,更重要的是经营理念由单赢到多赢再到共赢的转化(李鹏和胡汉辉,2016)。其中,创业孵化型平台打破传统商业模式,将创业生态系统中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共享创新资源,实现社会资本的集聚和重组,完成个人或单个组织无法完成的目标,分享创新带来的收益(李赋薇,2017)。创业孵化型平台为人才市场和人才需求企业建立了连接的纽带,且日益成为推进社会就业创业的新动力。

相较于传统商业平台,创业孵化型平台的发展还不成熟,其发展受制度环境的约束明显,制度法规的硬性约束、行业内部约定俗成的规范、公众对行业的认知认可程度为平台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制度压力。尤其是在制度探索阶段,如何获取合法性以保证平台绩效、突破“爆发点”更具压力。可以观察到,部分平台业务聚焦于“特殊人才”创业孵化的细分市场,利用国家或社会对这类群体的保护和特殊关照推动自身业务发展,这是制度红利的表现。如何在制度压力下兼顾效率和合法性的同時发挥好平台建构基础(Gawer,2014)的作用,实现多边共赢成为创业孵化平台治理的一大问题。需要认识到,这一类创业孵化平台的治理研究尚存在如下挑战:一方面,制度压力为平台治理带来规制(regulative)、规范(normative)、认知(cognitive)(Scott,1995)三大挑战,单一的“嵌入”(embeddedness)或“能动”(agency)(蔡宁等,2017)指平台被动地适应制度环境或主动地突破制度环境,不能满足高制度压力下平台的战略选择(Dimaggio & Powell,1983);另一方面,制度的变革或颁布同时为平台带来制度红利,其从业务选择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平台的治理逻辑。

然而,已有研究往往集中在常规创业孵化型平台治理或制度压力下平台治理问题,但是鲜少观察到制度红利的作用。可能的原因在于理论抽样的“偏差”,未能有效解构前述涉及特殊群体的创业孵化平台案例,在理论边界的探讨与延伸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基于此,本文以服务于退役军人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例,基于制度压力和制度红利考察制度环境及其对平台战略选择的影响。

基于以上理论问题与挑战,本文基于制度压力和制度红利两个方面考察制度环境,同时研究平台“嵌入”“能动”两个战略选择,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分析框架,系统地考察制度环境下的战略选择问题。本文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不同时期的不同决策来对制度压力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平台的治理逻辑进行研究。在案例选择上,A、B两个军创平台分别由企业、政府主导,创办时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压力不同,所做出的战略选择也不同。首先,A军创平台由部队转业的高校工作者联合军创企业创办。作为国内领先的军创孵化平台,在经营战略上,面对“嵌入”和“能动”两种选择。但平台建立初期,制度体系和市场规范尚不健全,平台选择以“嵌入”为主,从制度压力最弱的就业中介业务着手,在合法性资源达到饱和的“爆发点”(贺锦江等,2019),A军创平台开始以“能动”为核心战略,开展创业孵化业务,探索新的制度领域。而B军创平台作为政府主导型平台,其经营战略选择和业务选择同样主要为“嵌入”和“能动”方式。B军创平台针对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市场规范,同样制定了“能动”和“嵌入”相结合的经营策略和治理模式。但两个平台的战略决策具体是在不同的情境下开展。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上,本文着力突破以往平台治理研究对制度环境的认识不足以及由理论抽样选择偏差带来的边界局限问题。

2 理论基础

2.1 平台理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平台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市场或行业组织形式,其功能是不同用户群体创造和交换价值的界面(张小宁,2014)。平台是连接两个利益相关的群体,为之提供交互纽带,并从中获取效益的企业或组织(陈威如,2013)。作为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平台是一种现实或虚拟空间,该空间可以导致或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徐晋和张祥建,2006)。它所构建的平台生态系统是模块化架构(Cusumano等,2019),其中平台以其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成为建构核心,为整体技术系统提供一种必要的功能,其他组织可以此为基础,开发互补性产品、技术或服务(梅景瑶等,2020)。其塑造出的全新产业模式,由过去单边价值链转变为多边价值链形态(陈威如和余卓轩,2013),平台提供者必须协调用户与供应者之间的关系(Eisenmann等,2006),企业则借助互联网技术,依托平台连接的双边市场突破产业边界运营,以不同方式获得内涵式、跨界型快速增长(刘江鹏,2015)。1DC207A2-B840-4791-9EF1-DB20C10EACBE

平台生态系统成为盈利市场,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参与者加入(Kapoor and Aggrwal,2017)。其中,创业孵化型平台打破传统商业模式,将创业生态系统中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共享创新資源,实现社会资本的集聚和重组,完成个人或单个组织无法完成的目标,分享创新带来的收益(李赋薇,2017)。创业孵化型平台为人才市场和人才需求企业建立了连接的纽带,根据战略创新平台流派(王节祥和蔡宁,2018)提出的观点,这类平台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匹配的相似度并减少可接受交易匹配的时间,促进双方群体的交易(王勇和朱雨辰,2013)。其主导的创新和创业生态系统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Rong等,2013)。国内外学者做出了关于平台研究的开创性工作,平台研究愈加受到重视。但是基于创业孵化平台的研究却无法跟上实践发展,亟须推进相关研究。

2.2 制度理论

2.2.1 制度压力

制度理论认为,企业或组织的行为受到社会标准和社会认知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通过一系列社会道德、行业规范、价值观、法律机制等不同压力形式,作用于同一组织场内的组织行为和相应的组织结构(Dimaggio and Powell,1983)。规制、规范和认知三个层面构成了制度压力的“三大支柱”,分别对应对组织应面对的应规制合法性(regulative legitimacy)、规范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和认知合法性(cognitive legitimacy)(Scott,2001)。由于不同的制度约束具有不同的社会义务和组织合法性,它们的压力来源和机制也不同(樊建锋,2019)。其中,规制指通过国家立法或政府颁发行政法,对平台企业行为提出的强制性约束;规范指平台企业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遵守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认知是指社会个体或组织对平台企业框架、社会行为等的共同认知和理解。制度压力下平台企业的行为选择无法用单纯的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受制度压力约束的平台企业行为并不一定只以经济效益为考量标准,而要同时兼顾社会效益。本文还需提及制度压力下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的关联:传统的平台在战略决策和业务选择等方面大体优先遵循效率机制,以经济效益高的业务着手来获取更大的绩效。而制度压力下的平台在生产经营时,需要考虑合法性资源获取,面对制度压力带来的规制、规范、认知压力,平台企业需要兼顾效率制度和合法性制度。平台合法化是制度压力下平台发展无法避免的一段经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建构过程,是平台获取社会支持和制度认可的过程(Navis and Glynn,2011)。

2.2.2 制度红利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往往会出现旧制度跟不上发展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制度红利就是通过制度改革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丁志帆,2014)。同时,涉及制度改革相关的经济主体能够通过制度红利促进自身利益的实现(卢锦薇,2018)。其强调的是制度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同于制度压力体现的约束性,更倾向于是制度变更带来的福利性。此外,制度红利并不必然等到制度优化后才分配,政府、地方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建制度的过程中就已经共享了红利。也就是说,制度建设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红利多方共享的过程(李瑞昌,2013)。社会经济主体尤其是平台在享受制度红利,并协作政府重构原有制度的同时,也在推动制度红利使更大范围的主体受益。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红利内涵和影响方面,本文从社会经济主体的角度,分析平台在系列政策法规出台后的高制度压力下如何使其带来的红利打入市场并实现创收。

2.3 制度环境下的平台战略选择

平台的战略选择中,“嵌入”强调外部制度压力对企业的形塑,即组织趋同现象(Dimaggioand Powell,1983),适用于尚无力改变制度环境的新创平台,往往指平台企业针对现已有的制度压力进行“同构”,被动地适应制度环境而不去改变,强调平台对现有制度的遵守,而无主动性的“离经叛道”行为。重点强调的是组织被动地接受外部制度环境的选择来获取合法性(Suchman,1995)。而“能动”强调平台企业主动探索制度空白或不完善区域,做出主动改变的能力,甚至是“重构”制度环境。其往往站在平台角度“向外看”,通过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审视社会发展与制度环境发展中存在的缺口,主动地去挑战已有的制度困境从而推动制度做出改变,并构建新的合法性。适用于已积累足够合法性资源的平台,更强调平台的主观性,是一个由内而外、自下而上的过程(彭正银和吴晓娟,2019)。

已有对“嵌入”“能动”的研究往往集中在如何规避制度压力上,本文对平台战略选择的研究另引入了制度红利的作用,更全面地剖析平台的经营逻辑,并根据平台研究的缺口,提出了如图1所示的研究框架。

3 研究设计

3.1 方法与案例选择

第一,研究方法。本文采取多案例研究的步骤和规范开展研究(Eisenhardt,1989;Yin,2009)。研究制度压力下,不同性质的平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所采取的策略不同,通过对比归纳出更可靠的理论框架以保证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多案例研究的方法更适用于研究“如何做”“怎么做”的问题,对实际案例的解剖分析更易获得更全面、更科学的结论。

第二,研究对象。2018年起,部队开始进行为期三年的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军队规模大幅度缩减,大量军官、战士退出现役、进入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具备自主创业的想法和创业成功的条件。2020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大量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权益的法律措施与政治法规出台,标志着国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尤东晓,2021)。可见,服务于该类人群的平台具有相当特殊性,受制度影响明显,关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平台的研究需要进一步考察制度因素的影响。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已有的研究往往集中在常规创业孵化平台治理或制度环境下企业的创业活动。本文考察制度环境下军创孵化平台的战略选择问题如何规避制度高压并运用好制度红利,实现更好的绩效创收。1DC207A2-B840-4791-9EF1-DB20C10EACBE

3.2 案例简介

A军创平台由转业高校工作者发起创办。依托高校资源吸引拥军或军创企业加入生态链,为参与者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政策咨询等服务,为退役军人群体提供就业岗位、创业孵化等业务。由于地区政策支持度不高、法律体系不完善,在业务选择及经营策略等方面面临较大的制度压力。提供就业方面,平台拥有10万全国退役军人大数据资源,企业出于拥军或寻求政策照顾而通过平台招录大量退役军人,为每年大批退役军人提供工作岗位和技能培训。在创业孵化方面,平台创办孵化基地,由优秀企业家组成导师团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并在技能培训、资源共享、投资融资方面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B军创平台是所在地区政府为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在全面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努力汇集各类资源创办而成。该地区作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连续八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城区,一直保持着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近年来,该地区一直致力于打造“双创”和“双拥”两块金字招牌,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有着较完备的法规体系。B军创平台致力于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窗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的就业平台、政策咨询、资源共享及创业项目孵化、投资融资等服务。其经营理念以政府的政策引导为主,通過平台的双边架构和网络效应,实现军创企业、平台、退役军人的三方共赢。

4 案例分析

本文的案例选择分别为企业、政府主导的A、B两个军创平台,其平台性质不同,面临的制度环境也不尽相同。研究围绕其所面临的制度压力和制度红利,采取阶段性战略开展分析。根据案例证据及理论推演,为现有军创孵化平台提供治理指导。

4.1 A军创平台案例

A军创平台由转业高校工作者发起创办。基于效率机制的逻辑,A军创平台在业务选择上理应首选效益较高的创业孵化业务。但A军创平台作为军改过后国内首批军创平台,在合法性资源获取方面压力较大。

第一,规制合法性方面。国家对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高度重视,由于退役军人身份敏感,军改初期待业退役军人数量较大,创业能力参差不齐,当时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对军创孵化的组织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对相关组织的支持引导尚主要体现在推动大规模就业方面,创业孵化业务不具备完备的制度条件。

第二,规范合法性方面。平台创办较早,行业先例不多,平台的运营及自我规范缺乏参照,平台在经营初期如采取较激进的经营战略就容易“踩雷”,很难及时准确地对平台自身进行调整及规范。在认知合法性方面,国内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行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推广力度不强,社会公众对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平台的认知度不高。因此,贸然地选择从创业孵化业务入手,平台将面临较大的法制、道德压力,难以真正吸引到大规模企业及退役军人中有创业需求的人才加入。

第三,制度红利方面。A军创平台创办所在地政府发布大量文件支持、引导社会推动退役军人就业,为服务于退役军人直接就业的经济组织提供税收减免及政策福利等。在平台推动制度革新后,再度释放制度红利,进一步为地区军创孵化平台提供引导和支持。

由于A军创平台的先行性,运营初期的合法性需求大,而其积累的合法性资源较薄弱导致合法性构建能力较弱,导致不能单纯考虑效率机制。因此,其在初期“嵌入”的战略选择更具研究价值。而在后期,合法性资源获取达到一定程度后,以获得更大效益为主要目的的“能动”战略更贴合平台的治理逻辑。

第一,平台治理初期的嵌入战略。①制度压力对“嵌入”的影响。初期,军创孵化平台面临高度管制,打入市场缺乏契机。而传统的中介市场已有良好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平台在初期的业务选择上采取“嵌入”战略,从制度压力较弱且容差率较高的就业“中介”业务入手,为大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咨询。军改过后大量涌进地方人才市场的退役军人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对接有人才需求的企业来进行技能培训或获取就业岗位。平台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相继已有10万余退役军人在平台注册。②制度红利对嵌入的影响。结合创办初期的社会环境,社会亟待解决的其实是军改过后全国大量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国家推出大量政策引导相关组织大规模推进退役军人的常规性就业,这一系列政策对军创孵化平台以及部分企业来说极具吸引力,也为平台进入市场提供了一个“合法”理由。因此,大量的退役军人人才资源吸引了数家大规模企业入驻平台生态链,通过平台功效的数据资源招聘退役军人人才以获得国家的税收减免及各项福利,同时可以较好地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通过“嵌入”战略,A军创平台通过嵌入原有的制度环境获取规制合法性,通过推动大规模退役军人就业实现社会效益的创收,提高了社会认可度并形成了行业基本价值观,积累了大量认知合法性及规范合法性资源。并将利益相关的企业、待业退役军人两方联系到一起,共享制度红利,成功打入市场并实现了初步的绩效创收。参与者企业及退役军人群体通过平台的作用实现了利益的交融。

第二,达到“爆发点”后的能动战略。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在上述阶段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效率机制,仅仅进行简单的中介服务。①制度压力对能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战略实施时的企业发展阶段须达到“爆发点”。在上一阶段,平台通过嵌入战略积累了大量的合法性资源,已达到饱和。因此,在下一发展阶段,企业须更注重遵循效率机制以获取更多效益来支撑平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为了探索制度空白区域,对已有的制度体系进行“重构”,平台在达到爆发点后,采取相比之下更加激进的能动战略。建立国内首批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邀请军创优秀企业家及高校人才等组成“军创导师团”,向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孵化等业务,并为成熟的创业项目创造融资渠道。②制度红利对嵌入的影响。在企业的开创性战略后,国家和社会逐渐认识到了退役军人创业孵化领域,推出了系列法规对退役军人的创业孵化行业提出明确的规制及支持,如A军创平台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厅,在2020年发布《中共××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到: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因此,该平台又成为第一批享受到此制度红利的经济组织,更好地增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和品牌优势。通过能动战略,参与者企业可以通过孵化平台接触到大量优秀的创新项目。一方面更大程度地解决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问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入驻企业的产业升级。平台企业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合法性的构建。1DC207A2-B840-4791-9EF1-DB20C10EACBE

4.2 B军创平台案例

B军创平台由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导,联合地区人社部门及高校创办。进入市场时,所在地区已经有了良好的拥军传统,并且地区内高校资源丰富,联合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著名高校,一直致力于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地区已有丰硕的军创成果和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的社会认知和认可度较高,因此认知合法性获取较为简单。但制度压力仍然影响着平台的治理及绩效创收。

第一,规制合法性方面。所在地区已有的法律体系十分健全,且作为国家双拥政策的“试验田”,多项政策法规在这里试行,对退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创业孵化平台要求便比常规军创孵化平台更高,约束性更强,规制压力较大。

第二,规范合法性方面。B军创平台由政府主导创办,需要承担较重的社会责任,容差率较低,同时其治理绩效受到上级政府监控,因此,对其平台治理提出了较高的自我规范要求。

第三,制度红利方面。B军创平台所在地区作为全国双创基地,上级政府监管严格的同时支持力度也很大。通过政策法规的革新,明确为政府建立军创平台提出了指导,大力鼓励政府部门参与推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的工作。在平台通过战略行为推动制度革新后,又对所在地高校、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望,促进了其加入军创孵化平台的生态系统。

由于B军创平台创办方及所在地的特殊性,其治理及战略选择仍然要优先考虑合法性机制。因此,研究其平台治理初期的战略仍以“嵌入”战略为主。而后期,为了获取更大效益,扩大政府主导平台的优越性,其“能动”战略的选择也更具研究价值。

第一,平台治理初期的嵌入战略。①制度压力对嵌入的影响。通过调研,其所在地区已有丰富的双拥、双创成果,有大量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有良好的合法性基础。因此,B军创平台在业务上选择制度压力较小的简单的创业孵化业务,建立政府主导创业孵化基地,“嵌入”原有的制度法规和社会道德,联合政府各部门,为地区内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创业指导,有效实现规制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平台根据约定俗成的行业标准对平台自身及附属基地进行规范,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整改,积累了一定的规范合法性。②制度红利对嵌入的影响。2019年,所在地上级政府发布文件,鼓励下级退役军人部门牵头整合嫁接市大数据中心、人社、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国资、财政、税务部门等已有信息平台资源,开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市贯通、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实时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文件的推出带来了红利,为平台的创建提供了政策上的引导。平台创办方即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该制度红利,成功对接地区人力、财政等部门。嵌入战略的选择,主要通过与内部各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同来发挥平台作用,有效地应对制度压力带来的影响。首先,通过融入制度环境,获取了规制合法性;其次,通过与各部门在业务上形成对接,一定程度上分摊了运营风险,并通过使部门发挥的作用更加完整,减少漏洞,规避了规范压力,获取了一定的规范合法性。同时,提高了各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区退役军人群体的创新创业。

第二,达到“爆发点”后的能动战略。B军创平台作为政府主导的平台,在治理初期,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提供了便利,而忽视了社会经济组织的作用以及平台可以对其带来的绩效。①制度压力对能动的影响。平台的能动战略须建立在达到爆发点的基础上。平台完善与各政府部门对接方式,对自身平台及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规制,并积累了大量合法性资源。在此基础上,平台充分利用能动战略,通过与复旦大学等知名高校开展合作及与近40家企业直接对接,打破了退役军人、企业、高校、政府间沟通的阻碍,部分具备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直接进入高校或企业进行技能培训和项目孵化。同时,联合生态链中的企业举办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大赛,通过比赛激励退役军人群体进行创新创业,并为其项目的合资、融资提供展示的舞台。②制度红利对能动的影响。平台所在地政府在平台进行业务升级后,推出了系列政策,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等社会组织投入到退役军人创业孵化中,并通过经费调拨、人事调拨等方式增强平台的力量和影响力。此外,为平台带来制度红利,使参与者企业、高校、退役军人对平台的依赖及互补程度更高。通过平台的能动战略,参与者企业可通过大赛选拔人才或投资创新项目来进行产业革新。通过平台的效应将利益相关的企业、退役军人、政府联系到一起,实现三方的共同创收,同时有效解决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难的问题。详见表1。

4.3 制度压力下平台的治理逻辑及战略选择

本文系统梳理制度环境与军创孵化平台的战略选择,并进一步对图1研究框架进行了修正,见图2。

第一,将制度红利融入平台治理。高压的制度环境为平台带来制度压力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制度红利。能否利用好制度红利并规避制度压力的影响成为这类平台能否兼顾合法性及效率机制,合法运营并创收的关键。本文选择的A、B两个军创平台服务于退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国家与社会高度重视这一人群的就業创业工作。A、B两个平台虽然分别由企业和政府主导,但均选择依托制度红利来进行合法性获取。其中A军创平台根据制度变革带来的红利(鼓励企业引进退役军人)选择制度压力弱的就业中介业务入手,B平台利用制度红利(政策指导)联合政府部门进行政策扶助及基本创业孵化。两个平台以此来积累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及认知合法性资源,从而获取平台的合法性地位,优先解决平台“合法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增进了平台生态系统内参与者与平台的联系,增加了生态参与者对平台的黏性需要。而当合法性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两个平台均采取较激进的经营战略,不同程度上推动了制度变革,从而又成为第一批享受到新制度红利的平台。

命题1:制度压力与制度红利往往是伴生的,平台可以通过制度红利正确应对制度压力带来的规制、规范、认知三大挑战,通过正确处理与制度压力的关系后的战略行为,可推动制度创新,实现制度红利的“利滚利”。1DC207A2-B840-4791-9EF1-DB20C10EACBE

第二,一般的平台治理大多综合考虑平台供需双方,探寻激发平台网络效益的有效路径。而制度压力下的平台治理,需依托原有制度环境追求制度认可,再突破制度空白和制度不完善的困境(蔡宁等,2017)。在这里,必须同时考虑“嵌入”和“能动”战略,单一的任一战略无法完全解释制度压力下的战略选择。本文A、B两个军创平台虽然性质不同,但其战略选择逻辑大体相同。两个平台创办初期均以应对制度压力、获取合法性资源为目的,采取“嵌入”战略。在这个阶段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效率机制,因此下一经营战略选择了“能动”为主的激进策略,A平台突破制度困境,开展创业孵化,B平台联合地方企业及高校,直接对军创人才进行培养,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两个平台均对原有的制度环境进行改善甚至“重构”。

命题2:制度压力下平台的战略选择要结合“嵌入”与“能动”,使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相结合。

5 结论与启示

5.1 基本结论

本文聚焦于制度环境下特殊人才创业孵化平台的治理问题,选取分别由政府与企业主导的A、B两个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平台进行具体研究。主要结论如下:①服务于退役军人这类受政策特殊照顾人群的平台创办及治理要考虑制度压力可能带来的影响,这类平台往往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受到法制、市场和社会的监管,面临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三大挑战。②制度压力下的企业绩效创收需要平台利用好制度红利及平台在生态系统中的核心作用,将制度变革带来的红利与利益双方共享,实现共赢,再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制度红利的“利滚利”。③平台需要综合考虑“嵌入”与“能动”战略,兼顾合法性与效率,先谋“生”再谋“利”。

5.2 理论贡献

第一,对平台研究的贡献:将研究对象定为特殊人才的创业孵化型平台。本文从平台的视角出发,研究制度压力下平台的业务选择和经营战略,具体剖析该类平台在制度压力下的战略选择。

第二,将合法性、效率机制与嵌入、能动战略结合进行研究,从时间、空间跨度上研究不同情境下平台的战略选择。通过对A、B两个不同军创平台的案例分析发现,企业的战略选择是分阶段、分情境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本文针对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平台开展研究,对其他服务特殊群体的创业孵化也有可参考意义。

第四,在研究框架中引入制度红利的作用,通过研究发现A、B两个军创平台的战略选择受制度压力和制度红利的共同影响,证明了研究框架的合理性。

5.3 管理启示

制度压力强领域的平台治理需要兼顾合法性和平台效益,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平台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一方面,这类特殊领域的平台不能单纯地遵循效率机制,而要追求平台绩效的合法性获取。首先,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要遵守法制法规的规制;其次,要注重行业的整体规范,保持良好的行业价值观;最后,要尋求社会认可,谋求合法性地位;另一方面,不能抛弃效率机制。在制度压力下的平台经营中,企业要在遵从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谋求更大的绩效创收。此外,还可利用制度压力及法规法律治理平台生态系统,提高参与者企业的互补性和依赖度,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加入平台生态系统。制度压力下平台“嵌入”或“能动”的选择要考虑阶段性发展是否成熟。在制度压力较大、合法性资源缺失的情境下,应重点考虑合法性资源的获取,以“同构”的“嵌入”战略为先,以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资源的获取为重。反之,则将经营重心放在制度突破的“能动策略”和平台绩效创收上,突破制度空白或不全的困境,甚至对制度体系进行“重构”。以此进行产业升级,获取更大的平台绩效。根据各阶段的制度压力水平,以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形成间断平衡的周期性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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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网络重构视角的企业战略创业生成机理研究”(项目编号:Y17G020006);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平台商业模式下退役军人高质量创业就业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202110352027)。

[作者简介]张奇(1970—),男,浙江丽水人,硕士,研究员,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平台治理;通讯作者:尤海伦,男,浙江永嘉人,丽水学院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研究方向:平台治理。1DC207A2-B840-4791-9EF1-DB20C10EAC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