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2022-07-20 09:42李华
公民与法治 2022年2期
关键词:一审继承人李某

李华

【案例】

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9 年5 月7 日死亡。张母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之母。张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李女系李某之女。2015 年年初张某某被诊断为红斑狼疮,同年7月张母将张某某接回娘家居住。2015 年12 月22 日张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2016 年3 月11 日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并约定:共有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给付李某2 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尚未给付。2017 年6 月27 日,张某某与李某复婚。张某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随二人共同生活,上述房屋现空闲。

张某某死亡后,其抚恤金、丧葬费共计31804 元,尚未领取。

李某向案外人借款3 万元(其中被继承人死亡前借款1.7 万元,死亡后借款1.3 万元),用于为张某某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但未能区分该两项的具体数额。

因遗产继承纠纷,张母诉至法院,起诉李某要求继承张某某的遗产。李女申请参加诉讼,也要求依法继承张某某的遗产。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50 万元。张母提交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照片证明李某对张某某放弃治疗,导致张某某死亡;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时所约定的补偿款2万元,因其双方复婚而消灭。2019 年5 月6 日晚,李某打电话说被继承人病危,见到李某后,李某称无钱给被继承人治病,使被继承人一家十分气愤。李某有工作却故意放弃为被继承人治疗,不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不治而亡,故要求剥夺李某的继承权。被继承人与李某结婚后,李女与被继承人确实形成过抚养关系,但后来被继承人与李某离婚,此时李女与被继承人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被继承人与李某复婚时,李女已成年,没有再次形成抚养关系,李女不享有继承权。故起诉请求判令:张母依法继承其女张某某的遗产;确认李某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放弃救治,不尽扶养义务,并剥夺其继承权。李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张母对被继承人进行威逼、利诱、哄骗,甚至殴打,导致张某某死亡。

李女起诉称,本人系与被继承人张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张某某的抚养关系从未中断,张某某与李某复婚后,张某某继续抚养其上大学并有供养其读研究生的意愿,故其享有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张某某的遗产。

【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张某某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50 万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抚恤金24060 元、丧葬费7744 元,共计31804 元,系张某某死亡后所得,虽不属于遗产,但应比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时,虽约定由张某某给付李某补偿款2 万元,但张某某与李某复婚的行为导致该债权债务消灭。李某为支付张某某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共借款3万元,但未能区分两项的具体数额,结合借款时间及李某提交的医疗费、丧葬费票据,一审法院认定该借款中1.7 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1.3 万元用于支付丧葬费。医疗费系张某某生前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借款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50%即8500 元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在其遗产中先予扣除。丧葬费1.3 万元应由原、被告3 人各负担三分之一。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结婚后,李女由张某某及其父李某共同抚养,李女与张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系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即不能因为张某某与李某离婚而解除,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程序方能解除,故李女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张母年龄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故本案诉争房屋由张母继承所有,扣除张某某债务8500 元后,由张母给付李女及李某各15 万元作为继承份额的补偿较为适宜。抚恤金24060 元、丧葬费7744 元,共计31804 元,由原、被告三人各取得三分之一。

综上,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屋由原告张母继承所有,原告张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女、被告李某各15 万元作为原告李女、被告李某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遗产的份额;原告张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被继承人张某某所欠债务8500 元;原告张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为被继承人张某某支付的丧葬费4333.33 元;上述各项履行完毕后15 日内,原告李女、被告李某配合原告张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张母负担;原告李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为被继承人张某某支付的丧葬费4333.33元;被继承人张某某抚恤金24060 元、丧葬费7744 元,共计31804 元,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母、李女各10601.33 元;前一项履行完毕后15 日内,原告李女、张母配合被告李某领取被继承人张某某抚恤金24060 元、丧葬费7744 元,共计31804 元,相关费用由被告李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诉争房屋由张母继承完全违背案件事实。三方当事人均向一审法院提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公积金及养老金的请求,一审法院到公积金中心查询被继承人公积金剩余具体数额,但一审判决对该项只字未提,导致三方当事人均无法认领该两笔款项的僵局,故请求判令: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丧葬费7744 元归李某所有;2、改判房屋由上诉人继承;3、应从遗产中扣除被继承人婚前欠其的个人债务2 万元;4、继承张某某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5、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女不服也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判令: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2、改判房屋由上诉人继承;3、继承张某某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上诉人李女二审提交证据:①张母的社会保险缴纳单,证明其并非生活困难,不应多分遗产;②张某某养老保险查询清单,证明系应继承款项;③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案外人张二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张母霸占张某某财产的经过。本院当庭播放录音,组织质证。

经查证,一审组织质证了多份录音证据,该争议录音因设备原因未进行播放。二审当庭播放,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声音清晰,上诉人李某主张的张二某的通话声音听不清楚,后半部分均为被继承人张某某一人的声音。另查明,一审法院要求原审原告张母限期就新增加的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公积金及养老金的请求补交诉讼费,张母未予补交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予涉及。

2020 年4 月17 日,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张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处分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请求依法分割的财产,包括属于遗产的张某某个人财产房屋及应依照继承法进行分割的抚恤金24060 元、丧葬费7744 元(共计31804 元)及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社会养老金。双方当事人请求分割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社会养老金问题,一审法院要求原审原告张母就该部分新增加的诉请补交诉讼费,张母在限期内未予补交,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予涉及。对该项诉请及房产分割一节一并组织调解未果,故双方请求分割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社会养老金一节,可另行解决。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张某某给付李某补偿款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与李某复婚的行为导致该笔债权债务消灭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本着照顾高龄老人权益的原则,认定将总价值为50 万元的诉争房产由张某某之母继承,由张母给予李某、李女各15 万元并无不妥。综上,一审法院据情分析、确认后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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