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法益的概念确立及功能分析

2022-10-31 04:45刘晓山
理论月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航空安全法益航空器

□夏 娜,刘晓山

(绍兴文理学院 商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纵观航空刑法的相关研究成果,学者们大都聚焦于具体航空犯罪的教义学研究,且基本上是以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为理论框架来分析其犯罪客体。然而,犯罪客体概念表达反映的只是一种社会关系,该概念过于抽象和空洞,学者们因此对具体航空犯罪的犯罪客体认识不一,导致在认定罪与非罪、判断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区分此罪与彼罪方面并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犯罪客体之外寻求新的概念作为构建航空刑法的理论基石。“法益”源自德国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其最简洁的定义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相较于20 世纪50 年代从苏联所引进的犯罪客体概念,20 世纪末期,国内最早以法益命题的论文是杨春洗教授和苗生明教授合作发表的《论刑法法益》。进入21世纪后,我国刑法学者针对法益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为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基于此,笔者提出在航空刑法中确立航空安全法益概念,分析航空安全法益的属性特征,检视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以期能够有效预防航空犯罪,保障航空安全,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而助力。

一、航空安全法益的概念确立

航空法益是研究航空刑法和航空犯罪的逻辑起点,保护航空法益是航空刑法的任务。那么,究竟什么是航空法益?笔者认为,航空法益应确立为航空安全。质言之,航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航空安全,航空犯罪侵害或威胁的法益是航空安全,航空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航空安全法益。既然如此,笔者提出确立航空安全法益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具体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分析:

(一)价值维度

“从法文化学意义上说,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既是一种符号,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文化信息的载体,其承载着一定的价值与观念,它表达着特定的文化选择与价值定位,而这种文化选择与价值定位,从根基上决定着法律如何生长,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传统刑法以自由价值为基础,航空刑法则以安全价值为基础,安全价值在航空刑法中处于核心地位,航空刑法的核心价值是安全价值。航空刑法之所以将安全价值定位为核心价值,是基于社会应对、管控航空风险的现实需求。就航空刑法而言,其基本任务是保护航空法益,将航空安全作为航空法益,与航空刑法的文化选择和价值定位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航空安全承载着特定的航空安全文化选择和航空安全价值定位。

1.国际视角的审视。从国际航空安全政策和航空安全文化的角度审视航空安全法益,国际民航组织每年都制定大量的全球航空安全政策,培养良好的航空安全文化。以三项国际性文件为典型代表,分析国际民航组织领导下的航空安全政策和文化:

一是全球航空安全计划。在全球航空安全计划中,国际民航组织认为:“建立一个安全的体系是航空的最高优先。但是,安全行动不仅受事实和数据驱动,而且受公众对安全需要的看法左右。可以接受的安全风险与给予航空安全体系的信任有关,每发生一次事故,信任就会受到破坏。因此,要将已经很低的事故率降至更低。”“对能显著改进安全的技术进步加以实施,使用技术以增强安全。”“安全是一项‘效绩预期’……减少商业航空的总体事故风险。因为事故率数据是衡量安全效绩的一个可靠来源。”可见,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建立一个可以接受安全风险的航空安全信任体系、关注技术安全、航空事故率衡量安全效绩”的观点始终以安全为中心,这为全球航空构建了一种航空安全政策和文化。

二是国际民航组织安全报告。自2011 年开始,国际民航组织每年都会组织出版关于全球航空安全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包含航空安全政策,提出航空界经历了安全做法的根本性转变,即航空界需要采取更具主动性和协作性的做法加强航空安全,或者是航空界需要采取协调一致、基于风险的做法改善全球航空安全。安全报告中所提到的“更具主动性的做法”和“基于风险的做法”契合了航空刑法应对航空风险的安全价值观。

三是《芝加哥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2013年发布的《安全管理》汇集了现有附件中与国家安全方案、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材料以及收集使用安全数据和国家监督安全活动的相关要素;旨在协助各国管理航空安全风险;内含国际民航组织积极主动的航空安全策略。这一积极主动的航空安全策略反映的是航空刑法安全价值观。

2.国内视角的审视。从国内航空安全政策和文化的角度审视航空安全法益,我国民航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而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主管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机构,制定有关的航空安全政策,建设有关的航空安全文化。现以《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2015 年)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2011—2020 年)为代表分析我国的航空安全政策和文化:

一是《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2015 年)。该方案以2013年ICAO附件19《安全管理》以及ICAO《安全管理手册》(DOC 9895 第三版)为指南,在充分考虑中国民航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包括航空安全政策在内的中国民航SSP(国家安全方案)四大框架,其中航空安全政策有“持续改进安全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逐渐从规章符合性的安全监管向规章符合性基础上的安全绩效管理转变”“鼓励推行积极的航空安全文化”等。

二是《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2011—2020 年)。该纲要指出,“我国民航安全管理应以‘系统安全、持续安全’为理念,完善航空安全体系,建设积极的航空安全文化如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安全是民航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理念,由此提出了“安全防范关口前移”。如航空人员培训上的关口前移——国际民航组织四级英语标准(ICAO4)的出台培训:1996 年11 月12 日,因哈萨克斯坦国际航空(Air Kazakhstan)飞行员没有听懂本地管制员用英语发布的指令和警告,导致所驾驶飞机与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飞机在印度上空相撞,造成349 人死亡。我国民航局提出的关口前移就是注重事前预防。

综上,不论是国际民航组织还是我国民用航空局,都在强调航空安全。航空安全根植于航空政策和航空文化,也即航空安全政策和航空安全文化。航空安全政策和文化中的航空安全价值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航空刑法的生长根基与发展方向。因此,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刑法法益具有价值维度的正当性。

(二)法律维度

航空刑法是特定领域的类型化刑法,航空法益可归属于同类法益。如果所有航空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同类法益不一样,不仅会导致学者在对其诠释时产生千差万别的观点和意见,而且也会影响具体航空犯罪的规制和预防。因此,将所有的具体航空犯罪纳入同类法益,对合理有效规制和预防航空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既然航空法益是同类法益,而航空法益被确立为航空安全,那么作为同类法益的航空安全在航空刑法中举足轻重。以同类法益为方法论上的立足点,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法益的正当化根据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审视:

1.国际航空刑法视角的审视。国际民航组织成立的宗旨是促进世界航空安全发展,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可见,维护和保障航空安全是所有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宗旨。作为国际航空刑法目的的航空安全,对国际航空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透过国际航空刑法目的来阐释国际航空刑法。故此,从国际航空刑法的角度,将航空安全作为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国家或地区航空刑法角度的审视。不同国家或地区刑法典所规定的具体航空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同类法益存在差异。总体而言,被分散到不同章节的具体航空犯罪同类法益包括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危险、社会秩序、公共安宁、交通安全、国家安全等。可见,用来描述具体航空犯罪同类法益的语言五花八门。“在法律体系中,语言是为法律服务的,法律是通过语言被带出来的。而语言形塑真实,在任何语言及任何言说中都存有一定的真实意义,人类通过语言将自己的世界、他的世界的起源找出。”各国家或地区通过不同的语言将具体航空犯罪同类法益表述出来,而这也体现了具体航空犯罪同类法益的多样性。

各国家或地区内刑事犯罪一般依照同类法益进行划分。例如《德国刑法典》将法益分为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自由、生命、国家等;我国刑法典将法益分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人身权利、财产安全等。各国家或地区刑法典对法益划分一般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人身权利以及财产安全在内。针对具体航空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同类法益,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人身权利,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故意通报虚假信息(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罪;二是财产安全,如《新西兰刑事法典》规定侵占交通工具(航空器)罪、故意毁坏财物(航空器)罪;三是公共安全,如《德国刑法典》规定侵害航空交通罪、危害航空交通安全罪、侵害空中交通罪,我国刑法典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以及重大飞行事故罪;四是公共秩序,如我国刑法典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五是国家安全,如《捷克刑法典》规定(劫持、控制航空器或者威胁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恐怖主义袭击罪。

由此可知,航空法益作为一种同类法益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于一体,这就需要用一个统一的概念将航空法益这一独特性描绘出来,所以有必要确立“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法益。“航空安全法益”不仅指出了保护法益所属领域,而且也说明了航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航空安全。故此,航空安全作为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具有正当意义。

二、航空安全法益的属性分析

就航空刑法而言,航空安全法益具有一定的内在独特性。它不仅具有法益一般概念的物质化和精神化双重性质,而且还拥有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为一体的特殊性结构。从维护和保障航空安全的现实需求与发展潮流来看,航空安全法益的新兴刑事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早已超越了传统法益保护的范围。其主要体现为:

(一)航空安全法益保护的前置化

基于航空业风险,航空刑法中尚未等到发生实际侵害、具体危险就已经运用刑罚进行规制的立法现象越来越多,航空安全法益在保护法益的时间上早已超越了传统法益。这是将航空安全法益作为一种前置化法益对航空安全进行保护。如同前置化法益所表现的那样,为了早期预防而提前对属于具体航空犯罪之基本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的处罚阶段。这并非是在创设新的航空安全法益保护类型,而是为在侵害基本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具体的航空安全法益之前进行补充的、协防的保护。换言之,以前置化保护为特征的航空刑法立法,并不在于创造新类型的航空安全法益,而是对于既存的航空安全法益透过侧面、补强规定来保护,也即致力于法益侵害的前阶段或周边的掌握上,其目的在于航空犯罪之预防追求,亦即阻止促进犯罪的气氛制造上。处罚航空犯罪未遂行为、预备行为的刑事立法大大增加,处罚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尤为明显。

(二)航空安全法益保护的抽象化

航空刑法保护的航空安全法益早已呈现出抽象化、模糊化的属性特征,而最能体现航空安全法益保护的抽象化、模糊化的描述方式是航空安全法益中剥离于个人法益而逐渐扩张的集体法益。那么,何为集体法益?所谓集体法益,“通常是指以对系统的保护和对系统信赖的保护为基础,所保护的不仅是社会全体秩序或个人财产侵害,而且还有市场的扰乱问题,也不限于个别人身侵害,更扩大到国民健康的危险,因此诸如此类所产生重大损害后果,不仅是个别法益之质的问题,更牵涉不特定多数人量的问题,这就是集体法益的基本论点”。国家和社会是抽象的概念,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属于集体法益。“与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一样,法益保护的抽象化是刑事立法中从以事后制裁为主要目的的事后处理刑法向事前预防主义刑法转移。在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的情形下,即使没有伴随法益本身的抽象化,也能经常看到法益保护观点的抽象化背景。法益保护的抽象化是普遍的法益,危险化(危殆化)被认为是处罚的根据”。由此,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是指以对航空系统的保护和对民用航空系统信赖的保护为基础,所保护的不仅包括航空整体秩序或个人财产的损害,而且还包括人身侵害或威胁。

以黑芬德尔教授对集体法益特征的描述为基础,航空安全法益中的集体法益具有四大特征:一是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不可分配性,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是所有个人都能够享有的利益的集合,不能将其归属或分配于特定的个人所拥有;二是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非排他性,个人针对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使用并不能排斥他人不得使用,具有绝对的包容性;三是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非敌对性,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使用人或享有者之间并非竞争关系,他们之间可以不必干扰、不必争吵、不必摩擦地使用;四是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国际性,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同样受到国际航空界的强烈关注,对于各个国家或地区而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国际化、趋同化、普世化程度是非常高的。这是由航空刑法所依托领域的独特性决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航空业风险使得航空刑法所保护的航空安全法益中属于集体法益的那一部分法益具有独立的重要性。尤其是“9·11”利用航空器实施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向全世界表明保护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重要性。“因为‘9·11’利用航空器所实施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使人们认识到在传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外,还存在着以消灭国家存在为目的的其他犯罪,在这样的犯罪面前如果不对国家安全予以必要的保护,那么一旦没有国家安全这一集体法益,个人法益将栖身何处?因此,在以消灭国家为目的的恐怖主义袭击发生时,国家应该被授予正当防卫权,亦即,假设恐怖分子挟持飞行器对国家进行袭击,国家应有权将飞行器击落。”此外,还有利用航空器运输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行为,生物武器如炭疽和生物毒剂等、化学武器如化学航空炸弹等以及核武器如裂变或聚变反应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都可以通过航空器喷洒的方式进行传播,这些一旦大范围地被释放或泄露出来将会给人们造成毁灭性的灾难。这些涉及生物武器、化学武器以及核武器安全问题,早就已经推动了国际民航组织保护航空安全法益的刑事立法。航空安全法益中集体法益的保护是未来大部分国家或地区航空刑事立法的发展动向。

三、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检视

航空安全法益具有一定的功能。只有检视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才能深刻地理解和认识航空安全法益,从而有效利用航空安全法益,充分发挥航空安全法益的作用,保障良好的航空刑事法治秩序。

(一)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功能

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功能是指航空安全法益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刑事立法是刑法规范的制定、认可、修改活动,是刑事法治的首要环节。航空安全法益对于航空刑法规范的制定、认可以及修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判断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重要标准,其能够评价航空刑法规范的实质合法性问题。航空安全法益在刑事立法活动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指导功能和犯罪分类功能。

1.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指导功能。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指导功能是指航空安全法益在航空刑事立法政策上或在航空刑法规范制定、认可和修改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其立法指导功能主要表现为:

一是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刑法立法目的。“立法是人为了满足人的法律需要(或人的需要的法律化),为实现这种需要而进行的活动。”航空刑法立法目的是保护航空安全法益。通过航空安全法益指导航空刑法立法,促进航空刑法规范与航空安全法益的紧密结合,有益于航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从而促使航空刑法规范更好地保护航空安全法益。航空安全法益在航空刑法立法中指导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航空刑法立法目的的表达水平。

二是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刑法处罚范围。航空安全法益能够正确合理地指导航空刑法的处罚范围。航空犯罪本质是侵害航空安全法益。如果航空刑法的处罚范围过于狭窄,就会使得诸多航空安全法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违反了航空刑法保护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目的。区别于传统刑法法益之保护,航空安全法益之保护不仅在时间上具有前置化、早期化保护的特点,而且在空间上具有抽象化、模糊化保护的特点。因此,航空安全法益之保护促使航空刑法处罚范围扩张。各国航空刑法通过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进行犯罪化处理。例如日本,为了保护航空安全法益防止非法劫持类犯罪,制定了《关于处罚劫持航空器等行为的法律》;为了保护航空安全法益防止其他类型的航空犯罪,《日本航空法》“罚则”一章历经多次修改,航空犯罪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2.航空安全法益的犯罪分类功能。航空安全法益的犯罪分类功能,是指航空安全法益对航空犯罪的体系化与个别化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一是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犯罪的体系化。航空犯罪侵害的法益是航空安全法益。相较国际航空犯罪的体系化和齐备化,国内航空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分散化和欠缺化特征。以“非法拦截、强闯、强占航空器行为”为例,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了大量非法拦截、强闯、强占航空器的行为:2013 年3 月23 至24 日,我国某省市因暴雨和强对流天气而取消航班,遭到旅客强行冲入机场登机口,霸占其他正常航班的航空器;2016年9月14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两名旅客因未接到值机通知而误机,强行冲入登机桥,闯入机场控制区,拦截飞机出港,强迫机组开舱门让其登机。非法拦截、强闯、强占航空器的行为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这类违法行为在我国通常予以行政处罚治理,我国航空刑法立法并没有将其界定为航空犯罪,更遑论保护航空安全法益。然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将“无故侵入航空器者;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界定为犯罪。故此,应通过航空安全法益在整体上、宏观上的引领和指导作用,解构并重构已有航空犯罪的侵害法益,增设新类型的航空犯罪,“双管齐下”促进航空犯罪的体系化,使得形成的航空刑法立法体系能够加强对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

二是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犯罪的独立化。航空安全法益的犯罪分类功能体现为航空安全法益在航空犯罪的独立化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航空犯罪的独立化源于航空安全法益的独立化。从宏观上讲,航空安全法益是受航空刑法整体上的保护,航空犯罪整体上侵害航空安全法益,航空安全法益是一种同类法益。而作为一种同类法益,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法益的作用。如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环境法益,知识产权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法益,文化遗产刑法所保护的文化遗产法益。航空犯罪侵害的是航空安全法益,环境犯罪侵害的是环境法益,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是知识产权法益,文化遗产犯罪侵害的是文化遗产法益。基于不同类型的法益而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航空安全法益独立于其他类型法益,也就决定了航空犯罪独立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整体性特征。从微观上讲,航空安全法益对于区分航空犯罪和非航空犯罪也具有一定作用,具体航空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航空安全法益,而非航空犯罪虽涉及航空安全,但侵害的同类客体并非航空安全法益。如空中盗窃犯罪、盗窃托运行李货物等非航空犯罪,这些犯罪或多或少与航空相关联,但是其侵犯的法益并非航空安全法益。空中盗窃犯罪、盗窃托运行李货物侵犯的是财产犯罪法益。通过航空安全法益认识并区分辨别航空犯罪,进一步形成良好的航空安全法益刑法保护机制,有利于切实保护航空安全法益。

三是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犯罪的个别化。航空犯罪的个别化是在航空安全法益这一同类法益的指导下形成一个个具体的航空犯罪。航空犯罪的个别化就是航空安全法益侵害的个别化。依据航空安全法益侵害内容的不同,航空安全法益可分为非法劫持类航空安全法益、危及飞行安全类航空安全法益、非法利用航空器类航空安全法益、侵害机场安全类航空安全法益等,而这些类型的航空安全法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更为具体的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安全法益的个别化相对应的是航空犯罪的个别化。在侵害这些类型的航空安全法益之外对应的航空犯罪主要有非法劫持类犯罪、危及飞行安全类犯罪、非法利用航空器类犯罪、侵害机场安全类犯罪等。这些类型航空犯罪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个别的航空犯罪,如非法劫持类犯罪包括劫持航空器罪。

(二)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功能

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功能是指航空安全法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功能主要包括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解释功能和违法性评价功能。

1.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解释功能。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解释功能是指航空安全法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航空刑法规范或航空刑法条文之含义的适用与理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刑法规范进行理解实际上是对刑法规范所隐含的法益进行解读。在航空刑事司法过程中,解释航空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航空安全法益为指导判断的标准。

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阐释航空安全法益对航空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侵害法益:一是人身自由(个人法益),如《法国刑法典》“侵犯人身自由罪”中规定“夺取或控制已经上载人员之航空器”,《阿尔巴尼亚刑法典》“侵犯人身自由罪”中规定“占有并控制其中有人的航空器”;二是公共安全(社会法益),如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本罪,表明刑法规制本罪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而不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果认为劫持航空器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那么劫持的航空器上必须载人或有人。可见,具体法益不同直接影响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

2.航空安全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功能。航空安全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功能是指航空安全法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于航空犯罪的刑法违法性评价层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违法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的成立由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依次递进排列而成。关于违法性的本质,存在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而在实质违法中又有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其中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行为之根本在于产生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行为之根本在于违反法规范秩序的行为。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间,关于实质违法的本质通常采取法益侵害说。由此可见,就实质违法而言,法益是其违法性判断的实质内容。故此,航空安全法益是航空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或评价的重要标准。航空犯罪的违法性判断需要经过两个过程:一是考察行为是否符合航空刑法规范所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正当化的事由。这两种行为的违法性考察实际上是针对航空犯罪而分别进行的一种形式的违法性判断和一种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所以,航空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是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之结合。

现立足于机长的职权,从航空安全法益的角度揭示阻却违法事由的实质。因特定事由之存在,排除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之违法性,使其成为合法性行为,该特定事由则可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正当化事由。关于阻却违法事由之原理,麦兹格以法益衡量说为基础,认为阻却违法事由之法理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利益优越之情形,二是利益欠缺之情形。西原春夫则认为法之任务在于保护有必要且优越正当利益,因此,阻却违法之原理有三:一是正当利益之保护原理,二是优越利益之保护原理,三是必要利益之保护原理。由此可知,不论是麦兹格的二分说还是西原春夫的三分说,阻却违法事由之原理都可从法益的角度进行考察,法益之基本原理是阻却违法事由之原理的根源。机长作为空中航空器的驾驶员,具有特殊的职权,如治安管束权、采取强制措施、移交证据材料等。这些立法规定的机长的职权具有技术性、行政性以及刑事司法性特征,其中技术性是机长的职权的内在要求,行政性和刑事司法性是法律授予的外在保障,但由于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机长的职权只能界定为一种准刑事司法性质的职权。我国有学者将机长的职权行为界定为一种“准公务行为”。根据麦兹格和西原春夫的观点,机长的这种准刑事司法职权行为或者说准公务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阻却违法性,其基本原理是利益优越或正当利益之保护原理。从航空刑法的角度出发,机长的职权行为如管束措施,本质上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性质,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利益;但机长之所以采取管束措施,是因为该人在航空器上存在或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为了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机长不得已而为之。很显然,机长的不得已为之实际上是航空安全利益与他人的人身利益衡量比较之后的结果,航空安全利益是一种正当的利益,具有优越性。在此意义上,机长的职权行为阻却违法。由于根据阻却违法事由是否有刑法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和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而我国刑法典中仅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阻却违法事由为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机长的职权行为刑法典中没有规定,所以,机长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四、结语

航空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航空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安全。面对日益增加的航空违法犯罪风险,有必要从法益视角出发,构建维护航空安全的新思路。鉴于此,笔者提出确立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并从价值维度和法律维度对航空安全法益的正当化进行考察,指出“航空安全法益”不仅表明了保护法益所属核心领域,而且也蕴含了航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就是航空安全。故此,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具有正当意义。以此为基础,对航空安全法益的属性进行分析,指出航空安全法益本身具有一定的内在独特性。它不仅具有法益一般概念的物质化和精神化双重性质,而且还拥有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为一体的特殊性结构。根据维护和保障航空安全的现实需求与发展趋势,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前置化和抽象化两大属性特征。此外,还检视了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功能和司法功能,以期能深刻地理解和认识航空安全法益,从而有效利用航空安全法益,充分发挥航空安全法益的作用,保障良好的航空刑事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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