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生态下的戏剧传播研究

2022-10-31 10:47杜小凡
戏剧之家 2022年27期
关键词:戏剧艺术

杜小凡

(中国艺术研究院 北京 100012)

20 世纪初,西方话剧以迅猛之势登上中国戏剧舞台,与中国传统戏曲相互碰撞、冲突,并逐渐融合,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本为“舶来品”的西方话剧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戏剧的重要内容,以丰富的文化底蕴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记忆和审美趣味,成为我国艺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和新传播媒介的崛起,以及大众艺术欣赏选择的多元化拓展,人们的审美习惯渐趋“碎片化、视频化”,使戏剧失去了往日的“辉煌”,甚至出现了举步维艰的发展局面。

网络传播时代信息传播途径渐趋多元,为戏剧的发展和传播带来了新的契机。戏剧工作者们应加快新传播媒介和数字技术与传统戏剧的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平台、新技术创新戏剧发展和传播方式,拓展戏剧传播模式与传播范围,为我国戏剧产业开辟新的发展路径。

一、戏剧艺术传播面临的困境

(一)传播覆盖面有限

21 世纪以来,数字媒体技术的出现极大地扩展了各类艺术的受众覆盖面,但戏剧艺术的特殊性决定了剧场仍是戏剧传播最重要的空间载体。戏剧艺术的“现场性、即时性”是其与影像艺术最主要的区别。

在剧场中,观众切身感知着演员们的情绪变化,进而与演员们产生共情,达到一种“忘我”的状态;同样,观众的反应也可以影响演员的表演。演员和观众之间表现为一种观演之间的“在场”,观众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戏剧演出的一部分,起到增进戏剧氛围的作用,这固然是剧场演出的优势,但剧场的客观条件也大大限制了戏剧的传播范围,一场制作精良的戏剧演出甚至难以通过售票收回成本。

(二)大众观看习惯趋于碎片化

我们已经进入智能传播时代,传媒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媒体逐渐成为大众接收信息和休闲娱乐的首选,牢牢占据着媒介市场的头部位置,短视频内容丰富有趣,且有效利用了人们的碎片化时间,所以其用户规模迅速增长。

同时,短视频的崛起也加剧了大众观看习惯碎片化的趋势,且受叙事主体、叙事方式的影响,短视频平台的内容质量良莠不齐,对戏剧这类需要长时间沉浸式体验的艺术形式造成了严重威胁,使戏剧丧失了艺术文化价值,被淹没在流量的喧嚣之中。“当代社会是由大众媒介构成的‘仿真’世界,泛滥的拟像在消弭与现实的分界线中消解了真与假、美与丑等价值判断。”因此,如何利用短视频传播戏剧艺术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

(三)票价高昂

由于观演方式的现场性和不可复制性,戏剧行业的演出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一场戏剧演出的门票价格常常高达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价格过高会大大降低普通人观摩戏剧的意愿,所以,戏剧演出的价格也需在演出方和观众之间取得平衡。

据调查,今年的乌镇戏剧节热度最高的几部剧票价皆在480 元以上,其中,《曾经如是》的最低票价就已达到580 元,最高价则达2680 元。在价格因素的驱动下,大众更乐于消费电影、电视剧、综艺、网络直播等价格相对低廉的文娱产品,欣赏成本高也成为限制戏剧传播的重要因素。

(四)年轻受众较少

在网络终端移动化、智能化的当下,以单向传播为主的传统媒体地位动摇,交互性成为当下信息传播的主要特点,戏剧艺术的传统媒体传播方式弊端逐渐显露。

戏剧艺术的发展离不开年轻受众,年轻一代已经成为我国文化消费的主力军,他们消费意愿强,注重消费体验且具备一定的消费能力,是推动戏剧艺术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与年轻人“个性化、善表达”的行为习惯相违背,不利于戏剧艺术在年轻群体中的传播。

(五)版权争端

目前,戏剧的传播形式比较多样,但版权意识的淡薄也导致侵权行为频频发生,其中,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争端最为显著。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攫取大众的注意力和流量能够迅速变现,大量用户未经授权搬运、二次创作、恶意剪辑热门戏剧作品,破坏了戏剧作品的艺术质量。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条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规范,视频平台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难以避免。另外,观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也是版权争端问题发生的另一诱导因素,观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戏剧现场演出进行拍摄并且上传至网络的现象时有出现。

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大众意识层面,我国版权保护事业都存在缺失,这对于戏剧的互联网传播甚至整个戏剧行业的未来发展都将是一个巨大隐患。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传播机制

(一)网络直播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戏剧行业的发展陷入短暂的停滞,“线下演出、线上直播”成为各个剧院的重要自救方式之一。2020 年5 月,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制作出品的戏剧《热干面之味》虽现场只有不足百名观众,但依靠在B 站的直播,取得了16.5 万观众在线观看的良好成绩。

“云戏剧”是特殊时期戏剧行业的一种特殊传播方式,但也体现了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人们通过互联网在赛博空间内满足精神需求。疫情之下,越来越多的剧院、戏剧工作坊等通过网络直播戏剧演出、戏剧节盛况、戏剧互动课堂等优质内容,实现利润和口碑的双赢。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戏剧艺术可以拉近年轻用户和戏剧艺术的距离,但是否所有的戏剧作品都适合网络直播?如何在“云戏剧”中找寻现场性和仪式感?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二)短视频

据《2021 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短视频领域市场规模占比变大,达2051.3 亿,同比增长57.5%;综合视频以1190.3 亿规模位列其次。短视频持续抢占用户注意力,人均单日使用时长更是长达125 分钟。这种“低成本制作、时间短、传播快”的影像,迎合了网络受众视觉化、碎片化的观看趋势,近年来发展迅猛,用户量激增。

2020 年8 月,孟京辉戏剧工作室联合十余家知名戏剧团体与抖音联合举办了第一届“抖音戏剧月”活动。活动开展一周播放量就高达1.9 亿次,活动页面吸引了近5000 名用户参与,这是短视频与戏剧结合的成功典范,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创新性启示。借助短视频传播戏剧艺术是顺应当前文化传播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和网络平台对戏剧艺术进行数字化传承和保护,可以探索一条戏剧艺术的社会化传播和产业化发展之路。

(三)技术支撑下的沉浸式戏剧

随着5G 的落地,VR、AR 等技术的运用赋予了文化体验更多的可能性,未来戏剧传播可以依托沉浸式媒体,“在沉浸媒介技术下出现的数字化全新媒介形态和传播现象中,信息由传播者与接受者共同创造,并共同进入沉浸的体验。”为戏剧传播受众带来深度的感官沉浸体验。

Tender Claws 推出的沉浸式戏剧〈The Under Present〉消除了舞台障碍,将观众置身于叙事中,提升了观众沉浸式的戏剧体验,推动了沉浸式戏剧叙事的发展。VR 技术通过捕捉全方位视角,让观众拥有调整视角和选择信息的主动权,模糊了形式的界限,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

技术与戏剧的深度融合不仅可以通过“远程观看”的方式拓展戏剧空间,还能够运用到舞台设计中提升观众的视听体验。但艺术与技术的结合也需结合戏剧作品的实际状况,近两年,有关方面以“沉浸式”为噱头抬高票价,造成艺术演出质量低下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艺术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过度娱乐化的沉浸式体验对艺术也是一种损害,它消解了艺术作品与观众的距离,使艺术作品的“光晕”消失。

三、互联网时代下戏剧传播的优化路径

(一)内容为王,强化戏剧传播的文化内核

在互联网传播中,通过对已有的文本进行拼接、重构、夸张进行内容创作已成常态,而对戏剧艺术的恶搞只会消解戏剧的艺术生命力。优质的内容是取胜的关键,戏剧艺术要紧扣“内容为王”这一核心,以有重点、有内核的文化内容提升文化传播的精神品位,吸引受众的关注目光。戏剧工作者可以利用大数据收集用户信息,分析研究受众喜好,打造大众喜闻乐见的戏剧作品;同时,通过互动收集用户反馈,促进戏剧艺术不断优化,使戏剧走下“神坛”,走进大众生活。

我国已进入发展的新时期,戏剧艺术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新时代的伟大实践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承担传承中国精神的文化责任,制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作品。

(二)技术赋能,拓展节目表现形态

如今,艺术与科技的结合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戏剧艺术应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积极运用人工智能、VR/AR、全景视频等技术发掘内容创意,创新节目形态。

2021 年9 月,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暨5G 智慧剧场联合实验室揭牌。基于中国国家话剧院扎实的创作实力、丰富的演员资源和设施完备的剧场,结合中国联通5G 技术、云网一体化优势,以及华为高新视频生产技术和双千兆网络解决方案的核心能力,三方携手打造全国首个院场一体化5G 智慧剧场。“以往只有买票进剧院的人才能看到我们的演出,未来人们将借助智慧剧场看到这些作品更高质量的呈现。”中国国家话剧院院长田沁鑫说。戏剧线上“云剧场”不仅是疫情催生的戏剧传播新形态,也是“艺术+科技”的大势所趋。

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也使戏剧打破了传统戏剧的观演模式和舞台限制,使戏剧的舞台效果更加生动,顺应了视觉文化时代人们的欣赏习惯,为戏剧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经济价值。《典籍里的中国》在《故事里的中国》成功经验基础上继续升级,将原有融合表达方式升级为“戏剧+影视+文化访谈”的呈现模式,节目创新设计出270 度的立体舞台,营造出多空间、层级式的“故事讲述场”,两边舞台中间有甬道连通,既能实现时空对话的创作理念,也能带给观众沉浸式观看体验,全面提升了文化质感。

(三)线上线下,构建戏剧传播新格局

戏剧是一门具有现场性的艺术,线下的戏剧演出更能够使观众享受沉浸式的戏剧观赏体验,但我们已经进入“万媒皆融”的时代,单一媒体的影响力有限,不同的媒介应该取长补短,因此,未来的戏剧传播应联动地发挥剧场、新兴媒体融合传播的效能,构建戏剧传播的融媒体格局。

第一,戏剧的创新突破需要适应新的媒介形式,并将新的传播方式应用于戏剧。戏剧艺术需要“放下身段”,主动适应互联网传播方式,通过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内容和渠道获取更多的社会关注,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提升戏剧艺术的传播体验。戏剧艺术可以把握短视频发展的风口,利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传播戏剧文化,构建网络戏剧圈层,与此同时,要将戏剧作品进行精炼和优化,以适应短平台碎片化传播特点和用户审美要求。

第二,提升线下戏剧的沉浸式体验。提升线下戏剧的服务质量不仅要依靠技术的升级加强观众的视听体验,同时,应精准聚焦受众的情感共鸣和身份归属需求,举办多样的戏剧活动,提高戏剧观众的粘性,培养观众的观演习惯。例如,鼓楼西剧场会定期举办剧本朗读会,加深观众对戏剧的情感体验。

(四)公开透明,强化戏剧网络版权审查机制

为适应数字化和互联网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2021 年6 月,我国新《著作权法》开始施行,新《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短视频、直播等新形式内容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明确权责,提升侵权成本,降低维权难度,在促进文化行业正规化、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版权”已成为互联网领域不可忽视的关键词,健康行业环境的塑造需要传播者、平台以及用户共同努力。

首先,传播者需提升个人版权保护意识,当个人作品被侵权盗用时,应积极向平台或版权中心申诉,维护自身利益。用户也应树立版权意识,自觉抵制侵权行为,积极检举侵权行为,并监督平台版权机制的顺利实施。

其次,互联网平台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身审查和保护机制,建立跨平台版权保护机制,保护原创内容。各平台需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在遵行现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平台内部规范进行细化,强化内容审核机制,从源头打击一切侵权行为。

四、结语

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改变了大众缺少机会和渠道接触和欣赏戏剧艺术的现状,为戏剧艺术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能。随着技术手段的革新,戏剧的舞台边界不断延展,新型观演关系逐渐出现。但戏剧艺术有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独特性,观演关系始终是戏剧的灵魂,高质量的文本是达成良好戏剧传播效果的基础。未来的戏剧工作者们需专注于制作精良的戏剧作品,利用技术探索舞台艺术的多种表现可能,大胆尝试新的戏剧传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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