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向道路论为重点*

2022-11-17 18:38江必新马世嫒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治特色制度

江必新 马世嫒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长远目标,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法治中国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提炼和升华,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内涵更丰富、深刻,也更具时代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主题主线,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做了系统全面的阐释。学术界也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进行了较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理想图景的描绘,现有研究成果还不够充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道路,指明了中国法治前进的方向,对未来法治中国的制度构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向道路论为重点,系统阐释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以积极回应未来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这一重要课题。

一、为什么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总称,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性和丰富性。坚持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根本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本质特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历史、现实及未来发展的必然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以往所有社会形态的超越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五形态”中,①马克思、恩格斯按照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提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列宁和斯大林对该理论加以明确和完善,将“五形态”论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参见吕薇洲、刘海霞:《社会形态更替的“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初期阶段。[1](pp.100-10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以往所有社会形态的超越。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封建专制社会,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民主性。封建专制是以否定人民主权的王权为基础的,在政治上并无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政治基础的,实行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2](p.70)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它具有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性和经济结构上的实质平等性。政治上,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社会只重投票选举民主不同,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3]是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新型民主形态。经济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基础之上,保证了每个公民对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苏联模式是一种政治、经济、文化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具有僵化的历史局限性。中国共产党在学习借鉴苏联模式的历史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相继提出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要科学理论思想,丰富了社会主义内涵,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快速发展,为世界社会主义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今中国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4](p.21)我国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具有历史必然性。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封建统治的腐败落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掠夺,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仁人志士带领中国人民不断探索,先后开展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和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救亡图存的斗争,但最终都没有成功。直到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并将其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经过多年浴血奋战,才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中国人民的解放。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家现状,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后经历曲折发展,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理论,并及时转变国家工作重心,实行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让中国富强、民族复兴。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局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解决了很多中国社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很多过去想办但没有办成的大事,并带领人民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党史和中国社会发展演变的脉络充分证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人民对美好制度的向往与追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2](p.263)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当代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提出的价值理念,契合中华民族关于美好社会制度的理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5](p.201)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心理、性格和精神世界。比如道法自然、以民为本、天下为公、大同、和合等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关,与人类文明的中国新形态一脉相承。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足现实国情而提出的战略举措,符合我国广大人民关于美好制度的共同愿望和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了新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发展方向,描绘了未来社会的理想状态,并提出了追求和实现这一理想目标的道路和方式,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与时俱进等,使理想目标的实现成为可能。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阶段性理想,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组成部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实现过程中要经历若干阶段性理想。作为初始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更易于为当代中国所实现,也更贴近中国广大人民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目标。实践证明,“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4](p.8)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的人类较为理想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经过百年奋斗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领导中国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6](pp.14-15)对比国外,西方国家向世界范围推行的三权分立、多党执政等所谓具有“普世价值”的政治制度,使很多国家陷入了政治混乱和灾难;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揭示了人类社会文明制度的多样性,证明了西方国家发展模式并不是唯一正确的道路类型。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或许中国的实践经验更能为其现代化建设提供现实参考。对比历史,封建专制社会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不可能真正实现政治民主化、经济现代化。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党和国家的事业焕发出强大生机与活力,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外交工作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富有高效率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对比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彰显出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应对重大社会危机、化解重大风险过程中优势明显,其卓越的政治领导力、强大的社会组织力、高效的行动执行力等优势充分显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了中国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4](p.10)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理论推动制度创新,不断发展和完善现有制度。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

从制度产生、发展与完善的内在逻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随自身发展与社会实践需要而不断调整完善,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制度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突破理论教条的束缚,勇于创新制度实践机制,满足了中国不同发展阶段和境遇转变的客观要求。从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不同阶段都能够因生产力发展及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在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上呈现不同程度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其具备长期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优势制度特征。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和以实践为导向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有效弥补了制度滞后性弊端,令中国的发展模式呈现开放的弹性空间,更能适应未来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前进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7](p.21)我们在实践中将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是一种富有独特优势的新型制度模式,是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道路的新探索。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例,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有效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无法遏制资本权力裹挟公共利益的制度弊端,也能够解决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僵化问题,为人类探索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贡献了中国方案。从世界历史进程来看,社会主义仍处在初期阶段,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也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和风险。苏联解体的教训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焕发的巨大活力表明,社会主义只有基于本国国情和实际而不断改革完善,才能促进社会发展、国家富强。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较为理想的法治类型

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的竞争。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智慧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取得快速发展局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治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首先,不同于世界上很多追求形式法治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党的领导下,不仅要做到依法治国、厉行法治,而且要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约监督公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其次,不同于许多国家照搬照抄他国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学习借鉴他国模式,但又特别强调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将法治建设与本国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提出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法治中国建设宏伟蓝图,确保法治建设与国家长远目标相协调,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习近平强调:“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2](p.85)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只具有比较优势,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方面,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2](p.266)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强化法治的实施和监督,防止执法权和司法权的不当行使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惩治执法司法不公及腐败行为,切实维护法治权威和国家公信力。

二、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8](p.13)我们要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始终遵循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其中与法治中国建设密切相关的基本要求可归纳为以下六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宝贵经验的“十个坚持”之首。从党的一大规定党的领导组织结构和组织工作制度;党的二大规定党的组织机构的职责;党的三大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领导原则、不同部门分工以及开展领导工作的程序、过程、方针……到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9]党的领导历经百年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一套科学的领导制度体系。只有对党的这套领导制度体系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解读,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性质的关系,也才能更坚定地坚持、巩固和完善党的领导。

第一,既要坚持结构意义上党的领导,又要坚持过程意义上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0](p.6)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一方面要坚持结构意义上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p.107)支持和保证国家各政权机关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合理分工、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各项工作,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坚持过程意义上党的领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全过程。我们要将党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宪法法律,以及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2](p.86)从而更充分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有序地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

第二,既要主动加强党的领导,又要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11](p.88)党民主执政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运用好“四个善于”的领导方式,①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1页。“四个善于”是指: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民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让人民接受党的领导,对党的领导干部及其领导方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民主作风,在领导方法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要注意防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避免因脱离人民群众而导致重大工作失误和腐败行为发生,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乐于接受党的领导,衷心拥护党的领导。

第三,既要坚持巩固党的领导,又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加强和改善领导,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为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8](p.11)坚持巩固党的领导,不仅要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要确保党在各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内还存在不少党的领导虚化、淡化、边缘化等问题,对此,“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让党的领导更加适应实践、时代、人民的要求”。[12](p.22)

第四,既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关系到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水平,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也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党始终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加强党的领导之外,更重要的是抓好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首先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即通过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将党的先进性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改善党的执政方式,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其次要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为确保国家治理的各方面工作不偏离社会主义性质,“党中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为党尽责”。[13](p.173)

第五,既要健全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又要用法治来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4](p.333)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关系到党的执政成效,是党有效领导国家的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对于实践中党的领导制度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或执行效果欠佳的状况,习近平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2](p.2)一方面,要规范党对国家公共权力和社会重大事务领导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以良法善治保障人民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一,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又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准确把握人民的历史作用,又要对发挥人民主体力量、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现实路径加以深刻理解。首先要在思想上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正确人民观、发展观和现代化观。其次要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最后要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2](p.184)

第二,既强调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又强调人民要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与义务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权利不能离开对义务和责任的确证而单独存在。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既不能过度强调人民应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忽视对人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能过分强调人民由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忽略人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和责任。进入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特别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人民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履行责任或义务,要改进过往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第三,既要尊重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又要关心人民的现实利益和具体利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希望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若脱离了人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只追求眼前的现实利益和具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将不可持续;反之,只追求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忽视人民的现实利益、具体利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将无法及时尽快呈现,也难以赢得人民的真正拥护和支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既要始终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又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既要增进人民福祉,又要保障人民民主。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全面、具体、现实的,既包括物质上基本的民生需求,也包括政治上更充分的民主权利。民生的改善直接关系着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是人民最主要、最现实的愿望。民主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对民主权利的诉求愈加强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方面要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人民推动发展,使发展造福人民;另一方面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把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体现于宪法法律及其实施过程,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五,既要关注人民的基本权利,又要不断扩展人民的权利范围并创造条件实现人民的权利。“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人民权利观的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民权利观将权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有机结合,形成以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权利观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中国化的产物。习近平提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2](p.14)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权利观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内容上不仅要求依法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一步扩展了权利的范围,并且提出要将人民的抽象权利落实为切实的具体权利,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六,既要积极保护人民权利,又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6](p.50)习近平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17]宪法和法律是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制定的,表达人民意志,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障。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宪法法律既要保护人民的权利,又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一方面要加强人权法治建设,运用宪法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好人民的各项权利,以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的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要坚持依靠人民的法治思维,鼓励人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实践,发挥人民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主人翁精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

(三)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基础性制度,是由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经济运行机制三者相结合组成的体系框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制度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之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个明确”之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必然要求,必须予以坚持和完善。

第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方面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集中资源进行重点建设,满足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财产占有关系的两极分化,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由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人均产值还比较低,亟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我们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一所有制结构的实质和内涵,更要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国家必须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要切实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一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控制好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控制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三是为防范重大经济危机和风险,控制宏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是在理论上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与公有制经济不是对立关系,而是补充合作关系。二是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领域,修改法律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完善市场平等竞争机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8](p.364)不搞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反映了社会主义追求实质平等的价值取向。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现阶段要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还存在较多短板,其中分配制度是关系到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一个核心问题。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不仅坚持了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可以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东西和南北等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人民对共同富裕的呼声愈加强烈,分配方式的新一轮改革日益紧迫。为深入贯彻“共享”新发展理念,国家已开始加快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分配制度改革要摒弃认识误区,正确认识和把握长远与短期、整体与部分、公平与效率、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等主要关系。一方面,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对此,习近平强调,我们“是要先把‘蛋糕’做大,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分好,水涨船高、各得其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9]另一方面,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让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初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蓝图以来,经过多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本要求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pp.234-235)但市场调节能力有限,政府必须依据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干预。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国家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不动摇,继续加强法治建设,积极改善营商环境,还要依法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正当发展权利,“把中国市场环境建设得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2](p.26)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监督,促使其依法调控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2](p.129)特别是要实施好《民法典》,发挥其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理想和精神高度。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第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抽象要求转化为具体、刚性、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使法律规定更好体现出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在具体实践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作为基础性工程,融入各具体民生领域的立法,做到常态化推进。如教育领域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三进”工程,不断完善教育立法;宣传领域要加快网络监管立法,对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2](p.65)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等等。

第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制定完备的良法,还需要良法得到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党政机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举旗帜、展形象、聚民心,积极培育和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理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领导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也“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2](p.179)如果领导干部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是抵不住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各种诱惑和干扰的。另外,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关系,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也要尊重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要处理好柔性与刚性的关系,既要坚守法治的底线,又要善于综合运用习惯、道德等多种方法,有效疏导群众情绪,融情、理、法于一体,引导人们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社会治理矛盾。

第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21](p.38)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地办好每一起案件。[22]首先,公正司法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公正司法必然要反映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定位和取向。[23]我国的文化传统对公正司法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司法审判在兼顾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时,需要考量多重因素,平衡好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其次,坚持公正司法,要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2](p.166)通过司法审判的导向作用,鼓励支持遵法守纪者,严厉惩治违法失德者。同时注重典型案件的宣传教育意义,使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和自觉践行者。

第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民守法。道德规范是公民最普遍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对公民最具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24](pp.22-23)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培养人民群众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理念。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教育,培养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队伍。习近平强调:“理想信念是立党兴党之基,也是党员干部安身立命之本。”[25]要重视青年价值观的培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性,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充分发挥青年群体的主体性作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接续奋斗,“必须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6](p.25)我们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青年群体,培养能为党和国家堪当时代重任的接班人。

(五)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习近平提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解决的是法治方向问题,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其科学内涵体现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核心要义。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2](p.92)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实践就难以顺利推进。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科学的理论。历史与现实证明,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是被实践证明可以与特定历史时期相适应的科学理论。如毛泽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局部法制建设的摸索,揭开了中国法制史的新篇章。[26]邓小平理论的确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初步形成,其提出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关于法治的论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其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指明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重要关系。科学发展观及其关于法治的论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深化,其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观,突出了人的主体性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缘由、政治方向、基本价值、推进方略、实践要求、重大关系等系列重要理论,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发展为一套结构完整、内在统一的成熟科学的理论体系。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不断发展的理论。习近平指出:“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27](p.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以中国法治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综合考虑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充分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对外开放,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如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等理念的相继提出,使得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逐渐明确;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主张形式法治的法律之治到要求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良法善治,使得法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的调整,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中都得到了理论升华,等等。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实践中不断得以检验和修正的开放的理论。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挑战和机遇期,国内外形势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实际出发,同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不仅要为当前实践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治解决方案,而且要为未来重大风险和危机的防范提供法治上的战略指引。然而,坚持从实际出发,并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的基本原理对各国治国理政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2](p.111)要认真鉴别、合理吸收,绝不能照搬照抄。实践是无止境的,理论创新也是无止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开放的理论,必将随着中外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而不断丰富发展,在兼收并蓄的经验积累中不断成熟完善。

(六)坚持制度选择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中国国情

制度理性已成为各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最为迫切的现实需求,而法治能为各国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是制度理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过70余年法治建设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出了坚持制度选择要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中国国情的重要法治建设规律,其主要理论依据在于如下四点。

第一,法治建设既有普遍规律,又有特殊规律。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表明,法治建设是有普遍规律的。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体现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一些普适价值,反映着人类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的普遍诉求。但法治建设又有特殊规律,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体现为法治原则、法治价值的具体实施和表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制度中存在特殊性、差异性、多样性。如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仅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而且在体例结构、部分条款内容的设定上也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发展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也促进现代法治文明在各国间相互融合与价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学习借鉴了世界法治的普遍规律性,又传承创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特殊规律性,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鲜明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

第二,法治既有一般规则,又有特有规则。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我国的法制统一,法治作为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然要制定一般的法律规则来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为照顾各地区差异,也需要结合当地或当时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有法律规则,以增加法治的灵活性,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另外,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也反映了法治既要有一般规则,又要有特有规则。习近平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8]法治的特点是“立”,有稳定性,体现为一般规则。改革的特点是“破”,有变动性,体现为特有规则。一立一破反映了法治与改革之间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也体现了一般规则与特有规则的不可或缺。

第三,法治建设要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29]“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2](p.265)实践证明,美、英、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苏联、越南、古巴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都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才是给中国法治事业带来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正确道路。“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11](p.699)因此,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要坚持自主型法治发展模式,全面、准确、深刻把握本国国情,牢固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第四,法治建设要善于借鉴各国共同的规则。习近平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7]一方面,在全球化时代,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交流日益广泛,各国在国家治理、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也具有较多的共性。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通常起步较早,法治体系经过多年发展,也相对成熟和完善,具有先进的法治经验可资借鉴。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发展,应当与世界法治文明的一般准则和通行规则进行必要的衔接和沟通,对这些具有一般规律的法治成果予以吸收和采纳。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持“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21](p.35)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自我发展与完善。

三、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30]坚持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同样要以科学的辩证思维进行深入思考,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

(一)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解读要全面辩证,切忌片面极端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同时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制约和影响着矛盾的主要方面。据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性质主要是由各项基本制度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同时各项基本制度的次要方面也对制度的性质产生重要影响,我们不能对其简单忽视或排斥。对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社会主义性质的界定,我们要全面辩证的解读,切忌片面极端的解读。如经济制度上,历史证明,实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仅抓住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且抓住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调动了其他次要制度的积极性,这才是对社会主义性质的全面解读。政治制度上,习近平强调:我们不能“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2](p.78)其他制度也是如此。法治中国建设,要着眼和立足于社会的总体布局、整体发展、全面进步,努力避免实际发展中的片面性。

(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价值,但不能排斥人类法治的共同价值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个性包含着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矛盾的共性贯穿于个性之中,共性统摄着个性,共性与个性是相互连接的关系。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人类法治基本价值的共性,对世界各国的法治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开放性。习近平指出:“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31]世界各国只有在认同并遵循人类社会共性的法治价值基础上,才能开展广泛的经济文化外交等各种交流与对话。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要体现中国法治的特殊价值。由于历史、文化、环境、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法治呈现一定的异质性和独特性,但这种个体差异性并不排斥世界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32](p.2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和各项法律制度。如“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2](p.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2](p.70)等等。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统一,要善于把人类共性的法治基本价值与中国的具体法治实践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

(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与时俱进,不能故步自封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辩证关系,发展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形态,也处于相对稳定和变化发展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深入理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开放,不能故步自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守正与创新相统一特点的要求,也是党百年来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历程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3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阐明了我们必须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制度和原则,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推动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这些需要继续坚持和巩固。但“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2](p.81)其次,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方面,法治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创新和发展。法治具有滞后性,如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因此,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改革本质上就是一种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改革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授权。改革愈是深入,就应愈加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创新和发展不偏离正确的方向。[34]最后,改革发展要坚守根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勇于改革创新的自觉高度统一起来,决不能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做到守正与创新的统一。[35]

(四)要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

唯物辩证法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客观规律性,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规则。法治也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通过对国内外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摸索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世界法治规律的中国经验,既具有世界法治规律的共性,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个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关于法治规律的重要论述,关于法治实施方面的规律,如“宪法修改,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2](p.188)“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2](p.95)“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2](p.148)关于其他治理领域法治规律,如经济上提出,“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2](p.129)军事上提出,“要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2](pp.132-133)等等。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治体系,掌握了一些法治规律,但我国法治领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宪法实施机制还不健全,立法工作体制和机制还不够科学,民生领域的法治保障还不够完善,市场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网络安全领域的法治也亟待构建等。这些都要求我们还要继续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防“左”,又要防右

唯物辩证法认为,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要全面和善于抓住重点,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和实践过程,其间会受到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深刻分析了错误倾向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性,重申既要防“左”又要防右的正确方针。首先,需要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受封建专制传统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起步较晚,法治文化的积淀还很薄弱。历史上,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过“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21](p.8)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其次,需要处理好法治与权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36](p.16)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切实把厉行法治作为立国之本、治国之策,严厉惩治破坏法治的行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最后,需要处理好合理借鉴与照搬照抄的关系。西方法治文化的形成经历了千年以上的历史,关于社会治理的部分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我们可以吸收借鉴。但要注意“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37]中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发展过程。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抵制各种“左”和右的错误倾向,学会全面具体地分析问题,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六)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有机结合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相结合,体现了这一哲学思想的鲜明特征。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实践导向的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要求我们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36](p.29)另外,目标导向还体现在不同时期党和国家会根据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与举措,以实现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实践导向要求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法治建设、人民需求等综合因素,紧密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并能够适时矫正不符实际的目标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及实践导向相结合,有助于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把科学的法治理论更好转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21](p.24)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法治中国建设要避免照搬照抄他国法治模式,既要植根中国本土法治传统文化,又要合理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既要立足当前,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家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促进各方面制度法治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长期制度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根本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正确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抓住法治建设的“纲”,突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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