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律实践创新

2022-11-17 18:38郝铁川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边区

郝铁川

毛泽东指出,领导者“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假如“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1](pp.139、176)笔者认为,毛泽东这里所说的“过河的桥和船”等方法问题,实际上就是实践创新问题。历史表明,实践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又是理论创新开花结果的途径,制度创新则是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保障。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第一和基本的观点,实践创新是不同于以往工作方法的一种创新。关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实践问题,学术界尚未有过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不揣浅陋,略做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创新民主革命权的实现方式

革命权是人民推翻不合理剥削压迫制度的权利,是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一种集体人权。恩格斯说:“不言而喻,我们的外国同志们没有放弃自己的革命权。须知革命权是唯一的真正历史权利——是所有现代国家无一例外都以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唯一的权利。”[2](p.608)暴力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苏俄走的是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道路,特点是由中小城市武装起义扩大到全国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单独取得胜利;经历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紧密相连、急剧发展的不同性质的阶段等。

中国共产党人起初曾经照搬苏俄十月革命道路,工作重心放在上海、广州、武汉等中心城市,但后来所有以占领中心城市为目标的起义很快失败。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率先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创新实践。毛泽东阐述了这一革命道路的必然性:第一,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内无民主外有强权,因此,中国革命必须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第二,中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农民是民主革命的主力军,这决定了中国革命必然要从农村到城市。第三,反革命势力控制了城市与交通要道,农村是其统治的薄弱环节,这决定了中国革命必然要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第四,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大国,近代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红色政权有存在和发展的可能。

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权实现方式,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武装夺取政权学说的创新性发展。这启示我们:过去搞革命,要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实际出发;现在搞建设,也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二、创造了形式多样的人民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的实质是政治联盟,它又是决定我国国体的阶级基础。近代许多国家的政治联盟都是不同政党、政治力量之间的结盟,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创造了较多形式。

(一)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从党外合作到党内合作

党的二大决定与其他政党建立民主的联合战线,但孙中山不接受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共以平等地位进行党外联合的主张,而是要求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国民党内实行党内合作。党的三大同意了孙中山的意见,但同时表明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政治、思想、组织上保持独立性,以这样的方式把中国国民党改组为民主革命联盟。

1924 年1 月,国民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国民党章程草案》,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原则。孙中山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使其变为“新三民主义”。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政纲与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成为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国民党一大的召开,标志着国共合作的形成,国民党成为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联盟,这样的政治联盟形式在世界近代史上当属首创,在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中是一种实践创新。

(二)以外部相对独立的方式与国民党结成统一战线

1937 年7 月卢沟桥事变第二天,毛泽东、朱德、彭德怀等致电蒋介石,要求全国总动员进行抗日斗争。7月15日周恩来等将《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送交蒋介石,提出迅速发动全民族抗战、实行民主政治和改善人民生活三项基本要求,重申共产党为实现国共合作而取消两个政权敌对、红军改变名称、在革命根据地实行新民主制度和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等四项保证。中共中央希望以此作为国共两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1937 年8 月上旬国共经过谈判,达成将在西北的红军主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并设总指挥部,在国民党统治区若干城市设立八路军办事处和出版《新华日报》等协议。8 月22 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将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9 月11 日又改称第18 集团军,任命朱德为总指挥,彭德怀为副总指挥。共产党在坚持对红军的领导和实行独立自主的原则下,作出不设政治委员,将政治部改为政训处等让步。9月25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红军改编为八路军的命令。随后,南方八省的游击队也被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称陕甘宁边区,下辖23个县,人口约150万,为中共中央所在地。

1937 年9 月22 日,在中共中央多次催促下,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发表《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二天,蒋介石发表谈话,指出团结御侮的必要,实际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从反蒋抗日、逼蒋抗日到联蒋抗日,经过半年多艰难曲折的谈判,以中共中央《宣言》和蒋介石谈话发表为标志,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正式形成。

(三)以“原则必须坚持,方法需要灵活”的工作方法对待中间人士

在“三三制”政权中,如何处理与中间人士的生活、工作关系,成为一个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此问题上工作方法的创新,就是“原则必须坚持,方法需要灵活”。

第一,有条件的让步。例如,当时绥德地区是未经土地改革的地区,经常发生农民和地主土地纠纷案。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副委员长李鼎铭负责这方面工作,他在裁决和审批绥葭地区农民与地主之间纠纷案件时,有时让农民吃了亏。对此,当地农民有些意见。边区政府领导者也感到为难。林伯渠、李维汉就向毛泽东请示。毛泽东说,和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合作,有些事情,让点儿步是难免的。你们可以这样做,如果农民吃了亏,可由边区政府给农民做相应的补偿,使农民不吃亏。这就是说,吃亏由政府承担,地主和农民双方都照顾了。[3](p.376)

第二,搁置争议。1945年3月5日,李鼎铭主持边区政务会议,讨论《陕甘宁边区土地投资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投资开垦公荒者,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者”,对此大家有分歧。李鼎铭主张把土地使用权改为土地所有权,否则人家就不来了。贺连城则主张在数目以下有所有权。李维汉说,开荒有两种,一是“耕者有其田”,这种是可以私有的;二是大量投资开垦,对这种则需要防止土地过分集中。土地私有是允许的,但是土地过分集中是违反新民主主义政策的。经过反复讨论和争辩,始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可是,这个问题又是一个原则性分歧,最后,李维汉、刘景范两位同志商议,原则必须坚持,方法需要灵活。建议暂时取消这一条,留待以后继续研究,李鼎铭、贺连城也表同意。[3](p.377)

第三,让党外人士有职有权。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党组决定的精神,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各厅、处、院定期向政府主席、副主席、参议会正、副议长汇报工作。二是政务会议召开前,有关单位党员领导人需向李鼎铭汇报会议内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征得他同意后开会,不同意便缓期开会,进行协商。三是若不需要经过政务会议通过,而要由副主席签署下达的文件,必须由主管负责人向李鼎铭说明内容,征得同意,然后办理手续。1944年中外记者团来延安,一位英国记者要求同李鼎铭单独谈话,他在谈话时询问李鼎铭:“你是不是有职有权?”李鼎铭爽朗地笑着回答说:“我有职有权。”这位记者事后对李维汉说:“李鼎铭副主席真正有职有权。他在回答我的问题时,面笑心也笑了。”[3](p.379)

第四,尊重中间人士的一些生活习惯。中间分子到政府参议会工作,其待遇与其他干部不一样,多为薪金制,保证中间人士及其家属的生活。至于其他一切私生活的自由,只要不十分妨害政府工作,边区政府一概不加干涉。[3](p.380)

三、制定了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

抗战时期,我们党不仅明确提出了利用外资的理论,而且还为吸引华侨和外商投资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4]

第一,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利用外资的政策。1941 年11 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了欢迎和奖励海外华侨及外地工商界来边区投资的提案。1942 年初,《陕甘宁边区三十一年度经济建设计划大纲》要求边区各级政府积极欢迎海外华侨来边区投资,颁布优待华侨投资办法,帮助在延安华侨兴办工商实业,造就便利华侨来边区投资的基础。接着,边区第六次政务会议讨论了华侨救国联合会呈请帮助西北华侨实业公司并设工厂的建议,决定在本年度一千万投资额内,调整5万元到10万元资金借给该公司作为投资。1945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颁布《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明确宣布凡自愿投资边区经营各项实业之人民,无论边区内外或回国华侨,一律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党的七大闭幕后,1945 年9 月2 日,《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的工作的指示》强调,对于外资企业要慎重,英美投资的重要企业(例如开平煤矿)不应破坏。解放区所需要之器材,应与英洽商或买或捐不加强迫。在抗战胜利后不久,1946 年5 月3 日,《中共中央关于解放区外交方针的指示》指出,解放区应采取直接与美国及英法等国政府及其广大个别商人进行经济合作的方针,在两利原则下,我们政府及商业机关应和外国商人以至外国政府直接订立一些经济契约,吸收外资来开发山东的资源,建立工厂,发展交通,进行海外贸易与提高农业和手工业。

在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关怀下,1940 年9月5 日华侨救国联合会在延安成立,救联会中设专人负责经济建设,经常研究改进华侨工厂的经费管理。朱德十分重视发展延安的华侨经济。1941年初,救联会举行第二次大会时,朱德亲临会议并发表讲话。同年10月5日,朱德再次参加救联会第三次大会,对边区华侨筹办的西北华侨公司倍加赞勉。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华侨在延安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以延安华侨毛织厂为例,1942年建厂投产,当年即获净利50万元。该厂生产的大批毛毯、毛呢、纺毛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延安及边区军民的生活需要,繁荣了边区的工商业。

第二,注重投资环境的改善。1940 年3 月11日,《新华日报》发表了题为“后方投资问题”的社论。强调要取消吸引投资的障碍;要禁止投机商人的操纵垄断;要根绝敌人汉奸之走私。1943年10月6日,《新华日报》再次发表社论强调指出,为吸收外资,必须提高经济、行政的效率。经济、行政效率的提高,是发展经济事业的前提,是招引外资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三,提出过美国是争取外资合作国家对象的观点。1945 年8 月23 日,毛泽东在与美国外交官谢维思谈话时指出,苏联人在战争中已遭到巨大牺牲,我们并不期望苏联的帮助,而只有美国有经济实力在中国投资。美国在中国投资,只会使得中美双方在经济上取长补短,不会发生竞争。因为我们并不具备大规模重工业的条件,不可能在高级的特制品上与美国竞争,我们是要建立轻工业以满足本国市场的需要,最终是向远东其他国家提供这类产品。[5]

第四,强调利用外资要坚持平等互利、独立自主的原则。早在1936 年,毛泽东在同斯诺谈话时就指出,让外国资本投资或我们借取外债,都必须以获得真正的独立和民主为前提。[6](p.129)1944 年8 月18 日,《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指出,经济方面,在双方有利原则下,我们欢迎国际投资与技术合作。一方面,要加强民族自尊的自信心,而不是排外;另一方面,要学习人家长处,并善于与人家合作,但绝不是惧外媚外。这就是我们正确的民族立场。毛泽东在和谢伟思的谈话中,也谈到利用外资时我们依然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毛泽东说,我们对美国的垄断官僚资本主义制度不感兴趣,因为这种垄断的官僚资本主义制度窒息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仅使官僚们发财致富,而我们所关心的是在建设和生产的方针上,使国家有可能获得最迅速的发展,首先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5]

四、保障科技人才优厚待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充分注重保障科技人才,制定了相关法规,重在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激励他们发明创造。相关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制定保障科技人才优厚待遇法规。1940 年4 月13 日,边区政府举行政府委员会议,主要讨论优待技术人员问题。会议决定如下:1.对技术人员增加津贴,2.调整、改善技术人员之住房及办公条件,3.给技术部门增加公用马匹和勤务员;4.政府机关之非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各厅行政会议。1941 年4 月23 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中吸收和对待专门家的政策指示》,强调对于科技专家应在工作上充分信任,在安全上提供保证,在物质上,以其能力学识给以特别优待,对特殊人才不惜重价延聘。1942年以后,边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文化技术干部待遇条例》精神,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许多重要法规。例如,1942 年5月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技术干部待遇问题的批答》规定,为争取外来技术人员,所以对于聘请的技术人员及特殊技术者,不仅要优待,而且要和边区以外的待遇一样或更高。该文件详细规定了技术人员的津贴、衣服住宿、出差、饮食、书报供给等标准。[7](pp.142-143)

第二,生活上给予优厚待遇。1941 年前后,边区财政经济处于极端困难时期,但是党中央和边区政府仍尽量为知识分子创造生活条件使其安心工作,在物质上想办法给予优先照顾。为了对各种技术人员分情况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供给标准,边区政府专门成立了技术干部资格审查机构,并根据中共中央有关优待技术干部的“物质优待的标准依照其能力学识的程度规定之,要使他们及其家属无生活顾虑,专心工作。对于特殊的人才,不惜重价延聘”之规定精神,边区政府对技术人员提出了分类及优待标准:按“实际能力、现在职务、服务年限”三者为主要根据。在关于资历一节中还特别强调“主要根据其实际知识能力,而非机械的看出身”。同时明确规定,一般技术人员的待遇均高于同级党政机关干部。

为切实保证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1943 年边区政府对所有技术干部优待办法明确了三条意见:一是技术干部提调负责工作仍然熟练掌握技术工作者,则仍受此条件优待,如兼负行政工作且仍实际参加技术工作者,得按原有规定酌量增加;二是带病工作经医生证明者,另发病员补助费或保健费,三是凡参加夜间工作则另发夜餐费,而对生老病死及家属遭遇特殊困难者,适当给予补助等规定。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提高知识分子生产热情,团结各阶层、各专业的技术人才一道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奖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1938 年,在延安举办的首届工厂产品竞赛展览会上,兵器工厂的正副厂长获得特别荣誉奖状,另有100 多名科技工作者和技术工人得了奖,毛泽东在奖状上亲笔题词“国防经济建设的先锋”。同期举办的边区工业展览会上,评判委员会制定了奖励条件:(1)制造精巧合于当前实用者;(2)对国防工业有特殊贡献者;(3)对边区工作有特殊贡献者;(4)对改善人民生活有贡献者。符合这些条件者给予奖励。

1943年,边区选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200人,其中就有多名科技工作者,然后再选出特等劳模25位。特等奖每人奖金3万元,甲等奖2万元,乙等奖1万元。[8]

《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和《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执行办法》规定,各种发明由发明者向政府提出申请奖励,政府转交有关评定委员会评定,呈请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核准后,发表公告。奖金由政府逐年拨发,1949年的奖金定为小米150 万斤,其中工矿业领域60 万斤,农林畜牧业领域30万斤,交通领域20万斤,水利医药各15万斤,科学仪器10万斤。[9](pp.309-311)

五、创造了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与策略

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造了多种多样的调解方式,形成了多种策略,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四种人民调解方式

第一,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群众的疙瘩群众解,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在民间调解实践中,参与调解工作的有劳动英雄、有威望的公正人士、德高望重的长者、主持公道的老人,此外还有四邻、地邻、亲友、户族长等。最主要的是劳动英雄和有威望的公正人士。

第二,群众团体调解。群众团体进行调解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建立专门调解组织,遇到群众纠纷,由群众团体负责人出面调解,二是建立专门组织(如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政府调解。政府调解是各级政府指定特定部门(一般为民政部门)承担调解职责,特别是区、乡基层政府。区、乡基层政府的调解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区长、乡长、区委书记和乡支书亲自出面调解,二是区、乡政府邀请劳动英雄和有威望的公正人士进行调解,三是在区、乡政府领导下成立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工作。

第四,司法调解。在调解方式中,司法调解以调解水平高、解决问题彻底而群众信任度最高。司法调解分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两种。所谓庭内调解,即对于法律允许调解的案件,由法庭直接调解。审判人员先将案情全部了解,得出是非曲直所在,弄清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状况之后酌定调解方案,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承诺。庭外调解是由司法干部和群众相结合,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办法,主要有:一是法庭指定双方当事人的邻居、亲友、当地公正人士、群众组织等进行调节。二是法庭指定区、乡政府调解。三是审判人员会同区、乡干部,当地群众代表人物及双方亲属,邻里共同进行调解。

(二)五种人民调解的策略

第二,群众评理,共同办案。通过吸收乡村权威人士参与民事纠纷评理,减少了乡村群众对于外来强制力量的抵制,也使“案结事了”易于实现。

第三,思想教化和法纪宣传相结合。马锡五在回忆边区司法工作时表示,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相互团结、便利生产、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诉争的有效方法。谢觉哉也认为,我们不但要办理案子,而且要把案子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以注意和研究,求出整治社会的方法。我们一面办案子,一面考察社会原因,就可以得出哪是治标的,哪是治本的。[10](p.226)

第四。组织动员,树立典型。《解放日报》和《边区群众报》不断刊文介绍调解模范的事迹,登载他们的调解范例。文艺工作者还把调解模范的事迹和案例编成故事、秧歌,在群众中宣传,扩大影响,并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尊敬调解模范,向他们学习,支持他们的工作。1946年春,陕甘宁边区米脂中学秧歌队的快板《赞调解》就对调解的优点做出了这样的描述:调解好,调解好,群众闹纠纷,法官找上门来调。省时、省钱、不跑路,省下时间把生产搞。有理摆在桌面上,法官给咱评公道,有错当众承认了,该怎处理大家吵。十年纠纷一朝了,和和气气重归好。

第五,加强指导,总结经验。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就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总结,多次进行指示。除发布指示信、及时指导外,边区政府还专门编辑了各种小册子,如《边政丛书》之六《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一书,内容包括《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调解原则、调解的经验、司法调解的模范人物和范例、民间调解的模范和案例等,提倡并普及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

(三)七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第一,调解工作自始至终要依靠群众。首先,要发动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如实地勘察、审阅契据等,弄清是非曲直。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靠当地积极而公正的群众。其次,依靠群众做好调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方式,一是个别进行工作,根据纠纷的特点和需要,邀请基层干部、地邻亲友、公正人士主持或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劝解。达成协议后,再到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反映,验证调解结果是否合适。二是对案情复杂、有典型教育意义、同一类型的多起纠纷或当事人一方蛮横耍赖等疑难复杂案件,召开群众会议,发动群众,通过舆论压力加以解决。从实践来看,在调解中贯彻好群众路线,要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让群众不同的意见都能表达出来,但主持人要善于集中其中正确的意见。二是依靠和教育的关系。农村群众的意见有时难以摆脱四邻亲友、宗族血缘关系的影响,所以要依靠他们,又要教育他们树立公共道德意识,客观公正发表意见。

第二,调解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调解工作必须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如扩兵、征粮、支前、选举等。二是调解与生产相结合。例如:在纺织组、搭工组等生产组织中建立调解制度,每个生产组织的领头必须肩负起调解职责;调解要尽可能不妨碍群众生产,最好在雨天或晚间进行;调解人到达出事地点,抽空与群众一起参加劳动,帮助群众做活,在说闲话中了解情况和对解决纠纷的意见。三是调解与改造“二溜子”相结合。所谓“二溜子”,是指那些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小偷小摸、惹是生非的人,许多争端往往就是由这些人挑起的。当纠纷的一方是“二流子”时,调解工作要与改造“二流子”结合起来。

第三,说服教育是调解工作的关键。要动员亲友进行规劝;发动群众,评论是非;树立典型事例,启发教育;要晓以利害,劝其息争;摸透心理,对症下药;分头说服,一块和解。

第四,注意选拔和培养调解人才,尊重和奖励调解模范。调解战线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都具有和群众联系密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公正无私和奉献精神等共同特点。

由沿海三个风塔的时间序列资料可以更清晰地反映第Ⅱ类海风锋的风场时变特点(图12)。Ⅱ类海风锋090604个例的风塔记录资料与Ⅰ类风塔资料的显著不同在于风向风速突变。Ⅱ类海风锋风向和风速均有两次显著的突变。苏北风塔发生在05:00和14:30。苏中风塔在03:00和14:30,特别是凌晨风速短时增大到10 m/s以上。下午风速增强也达到8 m/s以上。苏南风塔则在06:30和15:00,早晨短时增大到13 m/s,下午增大到13 m/s,并且是各层整体增速,大风持续时间达5~6 h。可见,海风锋与内陆强对流系统的激发与汇合,使能量迅速增强,造成较深厚的风速风向突变。

第五,加强领导是搞好调解工作的保证。要教育干部,提高认识;动员干部,学会和搞好调解;要宣传政策法令,交流调解经验;要建立各种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经常化。

第六,调解人必须奉公守法,遵守纪律。例如,调解人决不可以在当事人家里吃住,以免响公正形象。①参见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88—239页。

第七,注意创造一些既合法律又合善良风俗人情的调解方式。例如:一是互请吃饭或装烟。这种调解方式多用于同族或亲邻之间矛盾时间长、隔阂深的纠纷。这一类纠纷和解之后互请吃饭或互相敬烟,易于消除前嫌,恢复旧谊。二是帮工。这种调解方式多用于一方吃了些亏,又不便于赔偿,多由另一方帮几天工,这样做既能使占便宜一方摆脱窘境,又能使另一方得到一定补偿,还可使双方在接触中交流思想,消除隔阂。三是帮钱(补偿一些钱)、帮米(补偿一些米)。这种调解方式多用于离婚纠纷,由女方对男方帮米或帮钱。娶媳妇要花费大量金钱,以致男方债台高筑。一旦离婚,男方往往人财两空,但又不能禁止离婚,所以由女方给予男方一定帮助,合乎情理。

六、创立了罪犯改造制度

中国古代“性善论”居于主导地位,认为人性本善,出现犯罪是后天某些因素导致,人的犯罪具有偶然性。因此,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这与马克思主义观点比较接近。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创立了罪犯改造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监所对犯人进行政治、文化和劳动三大教育改造。政治教育处于主导地位,文化和劳动教育次之。

在政治理论教育中,1943年以前是每天平均两小时。1943年以后制度化,规定每周上政治理论课两次,每次两小时,内容包括:一是讲授国际国内政治形势,促进犯人民族意识的觉醒和阶级觉悟的提高,增强其思想改造的自觉性。二是讲授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精神和政策,启发犯人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彻底转变错误。三是讲述新民主主义理论和政权建设,帮助犯人认识和理解新社会,自愿做一个拥护人民政权、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文化教育是帮助犯人学文化,增长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有识字课、算术课、常识课、法律课和读报课。识字课主要是教汉字,以扫除文盲为中心。算术课按程度不同,分甲、乙、丙、丁四组集体上课。常识课一是卫生常识课,二是科学常识课,三是法律常识课,四是地理常识课,还有中国历史常识课。上述课程每周上一到两次,采取问答晚会的形式进行。课堂生动活泼,带有娱乐性质,使犯人既增长了知识,又消除了苦闷。

劳动教育的目的,一是要纠正罪犯轻视劳动的观念,消除犯罪邪念。犯人中“二流子”性质犯罪居多数。这些人向往不劳而获的舒适生活,因此必须首先对他们讲解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是伟大的事业。二是要教给他们劳动技能,使其获得谋生手段。三是要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出狱后的生产条件问题。为此,监所设立了分红制度和奖金制度。

分红制的做法是:每月规定生产定额,多于定额的超产部分,由犯人分红,发给现金。1946 年至1947 年,监所各项生产都实行分红制度,按二八分成,即犯人生产所得利润80%归公,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减轻人民的负担,其余20%归犯人。分红按照技术高低、工作日和积极性大小来实施。这个制度的实施和推广,激发了犯人的生产热忱。他们把钱积蓄起来,存放监所,作为出狱后建立家务之用。1948年实行正三七分红制,把犯人分红部分由20%提高到30%。1949 年发展为倒三七分红制,即每个犯人生产一年,年终结算,其所得收获除去生产成本和他一年内吃粮外,再行分红,公家得三分,犯人得七分。犯人多分红,就为其出狱后的生产条件打下基础。

关于奖金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奖金分三种,一是定额奖,根据每个人的技术进步与工具条件,每月定出个人生产任务,能完成规定任务者就有授奖资格,超额完成任务累进计奖。如弹花,完成任务奖米五升,超过一斤增米一升。二是不定额奖。对杂工、修理工等不能计算定额的工种,按工作好坏,由大家民主评定给奖。三是普通奖。本人工作努力,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任务的,酌情给予普通奖。监所和各服役部门都建立了奖金保管制度。犯人要购置日用必需品,补助家庭生活费,或其他正当使用,应准予领取。其余认真保管,待犯人释放时发还。同时,法规还规定,服役犯人有消极怠工及其他不良行为,如无故不能完成任务、违反工房纪律、浪费原料、旷工、每月病假三日以上、有贪污偷窃行为等,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个人及小组批评)、全体大会斗争、停止和撤销奖金之一部或全部之处罚。服役犯人损坏工具时,得斟酌情形赔偿工具价格之一部或全部。实行惩罚时,应本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精神,着重采用谈话、批评等个别教育方式。被惩罚犯人不服,可向高等法院申诉。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消极因素可以转变为积极因素;政策和方法正确,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监狱就是限制人自由的地方,同时还是改造罪犯的学校、工厂、农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改造罪犯的理论,结合中国古代“性善论”为基础的优秀传统文化,创造了世界独有的罪犯改造制度,与西方原罪论为基础的“天生犯罪人”文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七、创造了一些独特的民主选举方法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公理,但实现民主的形式因时因地而多种多样。陕甘宁边区在各级公务人员选举工作中实行了通常的无记名投票原则,难能可贵的是,结合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文化落后的边区实际,边区创立了前所未有的选举方式,切实保障了人民选举权利的实现。[3](pp.210-212)

第一,看人画票法。在1941 年选举中,绥德县薛家坪村首创了这个办法。此法是先让候选人按选票上名字顺序对坐在选民面前,这样,不识字或不知道候选人名字的人,可以看人画票。这个办法被推广于各乡市,受到选民欢迎。

第二,烧洞法。此法是给每个选民发一张选票和一个香头,大会主席团主席详细介绍候选人,由选民自由选择。同意谁,就在其名字上烧一个洞,投入票箱。属于此种办法之类的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大票烧洞法,就是将候选人名字写在大纸上,选民按自然村分成若干小组,各组排成顺序,一个个叫到大票面前,主席团主席读候选人名单,由选民自由选择,赞成谁就在谁的名字下用香烧一个洞。二是编号烧洞法。就是将候选人编成号码,将他们的名字连同号码写在一张大纸上,然后每个选民发一张印有候选人号码的选票,由主席团主席宣读大纸上的候选人具体号码,读毕,选民自由选择,同意谁就在其名字下烧一个洞,投入票箱。这两种方式适合人口密集地区,对于没有文化的选民参加乡市选举最为方便。

第三,投豆法。此法是选举委员会根据本选举单位有几个候选人,就准备几个碗,在每个碗上贴一个候选人的名字,将这些候选人的票碗摆在桌子上。监票员监场,司票员按照选民名册顺序边叫每个选民到桌前,边按应投几票即交给选民几粒豆子,并同时告诉他某碗是某候选人的,愿选某人就投豆到某个碗里。这种方式适合人口较为集中的小村庄,对于目不识丁的选民参加县市选举最为方便。

第四,背箱法。就是选举委员会于选举前,推定若干忠诚可靠的司票员,把选票照名册发给各选民,待选举之日,准备若干箱子,上锁贴封,由司票员分途收票。这个方式是延川县创造的,因适合某些选民的需要而很快推广于各县。这种方式适合于地广人稀和国民党顽固派经常骚扰的边境地区,对于小脚妇女、老弱病残选民参加县选、边区选最为方便。其优点是收票到家,保证绝大多数人投票,事先发票,选民有充分的思考时间。

第五,举拳法。此法是唱一个候选人,举一次拳。每个选民有几票就举几次拳。这种方式适合人口集中的小村庄,对识字很少的选民参加县选,手续简便。古希腊雅典有按团体选民赞成或反对的口号声高低选举法、贝壳放逐法等,但远没有陕甘宁边区的选举方法丰富多样,这表明民主的实现形式一定要因时因地因事而宜。

八、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战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法院采用的是“坐大堂问案”方式,而我们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则创造了体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1943年,马锡五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后,亲自审理案件,经常携卷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因而受到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

第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例如,这集中体现在马锡五对华池县封捧儿、张柏儿婚姻案的审理上。1928 年,三岁的封捧儿由其父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订婚。后因彩礼大增,封父企图赖婚,要求解除婚约。1942年5月,封父暗中以法币和银元将捧儿卖给张某某之子为妻。张金才告发,华池县司法处判决买卖婚姻无效。1943年2 月,封捧儿、张柏儿在中家喝喜酒相见,双方表示自愿结合。这年3 月,封父又将捧儿卖给庆阳县地主儿子朱某某为妻。封捧儿不屈服于封建礼教的压力,违抗父命,暗中串通柏儿,张金才纠集其弟等20 余人,于3 月13 日深夜,携棍棒等闯入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该处不调查不研究,偏听偏信封彦贵的控告,未追究封父反复出卖女儿的不法行径,仅处罚了张父抢亲的违法行为,处徒刑六个月,并错误地判决封、张自主婚姻无效。马锡五亲赴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深入了解问题的始末,全面分析案情,依据法律,既处罚了非法抢亲,又制裁了买卖婚姻,最主要的是坚持婚姻自主原则,成全了封、张的美满婚姻。后来文艺工作者根据这一案例,编写了说唱《刘巧团圆》、剧本《刘巧告状》、评剧《刘巧儿》和电影《刘巧儿》,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第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教育群众,依法合理处理案件。马锡五常常亲自到争讼地点和区、乡干部一起征求群众意见,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如果群众舆论符合边区政策和法律,就以此判决,否则就要用政策和法律精神教育群众,提高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和法律观念,力求做到群众的舆论和法律融为一体,使案件解决既符合法理,又合乎人情;既符合政府法律原则,又为当地舆论所赞助。马锡五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马锡五善于依靠在群众中有威望、有能力的人物参与处理案件,这对解决家务纠纷和土地纠纷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最了解邻里关系、家庭纠葛的历史和现状,发动他们向争论双方进行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讲理说法,明辨是非,能够使大家心平气和地解决纷争。在物色公正人士时,马锡五重视这些人的作用,一要熟悉双方当事人和案情,二要在群众中有威信,三要和双方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马锡五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无论调解还是判决,在符合法律精神的条件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务必使群众满意。对于刑事案件,马锡五认为,我们虽也尊重群众意见,在群众帮助下发现最重要的物证,但也要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所造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做依据,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11](p.139)

第三,方便群众诉讼,审判不拘形式。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马锡五认识到边区大半是农村环境,行政区域辽阔,人民常常要到数百里以外的法庭进行诉讼,虽然具有不收讼费、不识字的农民无须找人代书状纸、口诉有同等效力的便利条件,但花钱财、误农时还是当事人很大的负担。同时很多乡民怕出远门,受到冤屈宁肯埋在心头,也不去申诉,或在初审判决时不公平,同样不愿上诉。

为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简单轻便”的诉讼形式。他带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他组织巡回法庭,定期巡视所属各县,倾听群众意见,检查司法工作,随时随地受理上诉案件;他审理案件,没有架子,没有官气,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没有“推事主义”和“了事主义”作风;他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论早上、晚上,山头、地边,群众都可以找他告状。“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①参见《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1943年12月10日,边区政府秘书长罗迈曾经形象地描述了马锡五办案的简便形式,他说,马锡五问案子就到区上去,把区长、乡长和老百姓都召集来,在中间放一个桌子,一问就解决了。我们要提倡司法人员到群众中去,露天审判。陕甘边区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建者和领导者之一习仲勋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审判方式,是很民主的,走群众路线的。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做了科学阐述和总结。他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总精神就是联系群众,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况在群众中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通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②转引自杨永华、方克勤著:《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1页。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审判制度的创举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继承苏维埃时期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的基础上,结合边区实际,总结群众的经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审判制度的创举,尤其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群众和政府共同办案,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苏维埃时期,工农民主政府也为人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条件。比如,人民可以通过各个群众组织选举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人民群众可以旁听巡回法庭的审判活动,但这是少数人的事情。这种做法,一则限于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二则群众系旁听者,没有发言权。马锡五审判方式则不然,它是司法干部、区乡干部和人民群众一起审理案件。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老百姓参与办案,实习民主,增强了主人翁感。广大人民群众学到了法律,懂得了道理,提高了法制观念,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在边区群众中打下基础。政府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处理案件,直接行使司法权,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第二,不受形式束缚,一切便利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依靠群众办案,带卷下乡,就地审判,调判结合,司法民主,迅速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不因拖延而受讼累,特别是大量减少上诉案件和缠讼,使边区民刑案有所减少。据边区高等法院统计,1942年全边区共发生民刑案件1832件,1943年推行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到1944 年全年案件共1244 件,与1942 年相比减少了1/3①转引自《站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7日。。

第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为边区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干部。这一审判方式把关起门来“把玩旧法条”的同志从教条主义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下乡锻炼,弥补了基层司法干部能力较弱、阅历较浅的不足。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国民党统治区引起了反响。有些进步人士来边区参观访问马锡五。1944 年6 月29 日,重庆国民公报记者周本源,参观边区司法工作展览后写道:“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司法的新猷。”1946 年,国民党一位有影响的法律学者同马锡五亲切交谈,询问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考察了边区司法制度。这位学者深有感触地说:“马先生这样谦虚地向我叙述了他们的办法,毫不自满,但我愈觉得他是一个热心为老百姓做事的人,使我看到司法界最踏实的杰出人才,做出了光辉可贵的成绩。”②转引自杨永华、方克勤著:《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145页。马锡五审判方式影响深远,至今还为老区广大人民群众爱戴和思念。1983 年7 月13 日《人民日报》发表家在曲子的杨子林同志的来信《马专员,你在哪里?》,反映了广大人民的呼声。可见,各级司法干部有必要学习马锡五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继承和发扬延安时代的光荣传统和作风。

由上可知,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创造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权实现新形式、国体方面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保障科技人才优厚待遇、多样化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罪犯改造制度、独特的民主选举方法、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八大实践创新,既具国际意义,又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实践创新,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民主革命斗争提供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方案。它表明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是教条,苏联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权实现方式、土地国有制模式、国体与政体形式、民主选举方式等,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成不变的模式。每个国家民主革命的工作方式,都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因事而变。

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方式、人民调解方式等,表明中华法系可以与时俱进,在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创造的统一战线、人民调解方式、对外招商引资政策、保障科技人才优厚待遇、积极改造罪犯、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法律实践,今天依然是法治建设所要坚持和不断创新的课题,依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智力支撑。

猜你喜欢
边区
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妇女工作的历史经验
抗日战争时期的邓宝珊——支撑北线,保护边区
延安光华商店的代价券
1942年陕甘宁边区的防疫斗争
朱理治与陕甘宁边区银行
冀鲁边区抗战史及其地位作用
从“边区”到“政区”:明代湖广行都司的制度运行与社会秩序
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宣传斗争
闽粤赣边区革命历史纪念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