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百年实践与经验启示*

2022-11-17 18:38王士龙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纪律检查党的纪律党章

王士龙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征和标志。自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始终坚持用铁的纪律管党治党,把纪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百年来,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逐渐形成、发展和完善党的纪律,不断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百年历史实践充分表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我们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关键因素,是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取得伟大胜利的重要保证,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探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我们党成立和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也是党的纪律创立和形成阶段。在这一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纪律检查机关和纪律检查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创立到发展的过程。我们党能够巩固壮大并取得革命胜利,一个根本性原因就是有着铁一般的纪律。毛泽东始终把纪律作为党和军队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领导创建人民军队的过程中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解放战争取得全国胜利前夕又提出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口号。毛泽东总结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首先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1](p.1480)

(一)制定党章为纪律建设提供根本遵循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规定了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1921 年7 月,党的一大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起到临时党章的作用。党纲虽然条文比较简单,也没有明确提出“纪律”的概念,但其中有多条规定都涉及广义上党的纪律。例如,规定“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等。[2](pp.3-5)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党的纪律的内容,形成了党的纪律的萌芽。

1922 年7 月,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和有关决议,规定了多方面纪律规范,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一是首次在党章中专设“纪律”一章。党章第四章即“纪律”,包含九条,明确规定了党的许多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方面的要求。[2](pp.93-98)二是首次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提出“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2](p.67)这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早期翻译。三是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的原则。《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要求“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并具体规定了必须遵循的七条原则。[2](pp.90-93)四是首次规定了纪律处罚。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了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还规定了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2](pp.90-93)此后,党的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也都专设“纪律”一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党的二大党章的具体规定。

1927年,党的五大党章充实了党的纪律的内容,增加了许多新规定。比如,首次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比如,完善了纪律处罚的相关规定。关于处罚方式,规定对党组织的处罚为“警告、改组和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党员的处罚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关于处罚程序,规定“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3](pp.142-154)这实质上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制度源头,以后各部党章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此外,党的五大党章的另一重大贡献就是首次规定了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增加“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3](pp.147-154)并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和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

1928 年6 月至7 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秘密召开,制定通过了新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且具体规定了三条根本原则,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党的六大党章还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并首次提出了“纪律上的处分”,这是“纪律处分”的最早来源。关于纪律处分的方法,规定对团体实行“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党员实行“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在纪律检查机构方面,党的六大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专设“审查委员会”一章,规定“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4](pp.478-482)

1945 年4 月,党的七大党章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为发展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是把党的纪律写入总纲。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出现了总纲部分,并专门论述了纪律问题,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二是深刻阐释了民主集中制。党的七大党章明确提出民主的集中制的定义,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同时首次把“四个服从”原则写入党章。三是把遵守党纪作为党员义务的重要方面。党的七大党章第一章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四项义务,明确提出了纪律要求,“严格地遵守党纪”,“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等。四是专设“奖励与处分”一章,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类型、程序和方针等,明确提出处分党员“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五是设立“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取消了审查委员会,规定监察委员会“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总之,党的七大党章关于纪律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党的纪律的主要原则、基本内容、纪律执行等基本成形,为新中国成立后纪律建设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5](pp.115-136)

(二)重点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通过制定党章党规和系列党内文件,明确规定了多方面纪律规范,其中,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直接决定着党的生死存亡。除了党章规定外,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主要体现在一些重要党内法规和文件中。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围绕党的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党员个体与党组织、多数与少数等具有根本性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1921年7月,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规定,“党应特别机警地注意,勿使工会执行其他的政治路线”,要求“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6](pp.4-5)1922 年7 月,党的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体现了基本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2](pp.93-98)党的二大制定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最早规定了党的组织纪律性,提出“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要求“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的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或地方的意味”。[6](pp.162-163)党的三大后,随着国共合作的开展,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迅速发展,党内出现了纪律松弛、组织涣散的现象。1924年11月,中央下发通告21号文件,要求加强党务工作,严明党的组织纪律。[7](pp.164-165)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指出,“在现在的时候,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巩固党的纪律”。[2](pp.379-380)

大革命失败后,党组织遭受严重破坏,必须格外重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才能确保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3](p.88)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党的六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的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明确指出:“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同时反对极端民主主义的倾向。”[4](p.320)这一时期,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围绕维护民主集中制、严肃党的纪律,做出一系列规定。比如,1929 年9 月《湘赣边界目前工作任务决议案》,强调严申党的政治和组织纪律。[8](p.381)1929年6月,党的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指出,“我党不独应当注意政治路线的正确运用,还须注意党内铁的纪律的保障”;[9](p.210)《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要反对‘党内极端平等,绝对自由’等口号,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强党的纪律以巩固党的组织”。[9](pp.219-232)1929年12月,古田会议特别强调了组织纪律,毛泽东明确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10](p.182)

抗日战争时期,党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纪律保证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政策的有力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发展壮大和抗战胜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规定,“以严格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11](p.764)毛泽东在会上发表题为《论新阶段》的报告,强调:“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12](pp.651-652)1941 年7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出了党内违反党性和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表现,“要求全党党员和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下面,团结起来,成为有组织的整体”。1945 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和有关法规文件,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做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路线正确,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党内形成了上下团结一致、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时期,我们党建立起了一整套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极大加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组织纪律性。1948年,党中央先后作出了《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规定,严格明确了请示报告纪律。9 月,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即“九月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通过了《中央关于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此后,请示报告制度由上而下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实现了全党全军的高度一致。[13](pp.520-529)

除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外,党也注重严明其他方面纪律,形成了丰富的纪律规定。比如,党的一大党纲规定了保密纪律和宣传纪律;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了财经纪律;党的二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群众党”,规定了群众纪律;毛泽东在领导创建工农红军过程中提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既是军队纪律,也是群众纪律;1926 年中央制定《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知》,严明廉洁纪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惩治腐败的文件;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制定了《关于加强军队纪律坚决执行城市政策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等一系列文件严明城市工作纪律;[14](pp.403-405)等等。

(三)探索建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我们党由于处于初创时期,一直到党的五大前夕,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党内监督和执纪权一直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1926年4月,中共广东区委成立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关,为党的五大决定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有益经验。

随着革命斗争形势的变化,党员数量增加,如何有效维护党的纪律成为党亟待解决的问题。1927 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党的五大党章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章,[3](pp.147-154)实际上赋予了监察委员会极高的地位和独立权,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是平行的。但由于当时革命形势异常严峻,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未能真正开展起来,地方监察委员会也未能建立。1928年,党的六大撤销了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审查委员会,规定由党的全国、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虽然审查委员会部分行使了原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但其职能范围过窄,主要是监督各级党部的财政、会计工作,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在党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党的六大后,党中央逐渐发现,缺少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对纪律建设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1933 年9 月,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职能是“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15](pp.340-342)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负责处理党籍问题;二是负责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这一时期,中央党务委员会和省县监察委员会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规定在解放区设立党内监察机构,要求“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1](pp.766-776)推动了党的基层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与完善。

1945年,党的七大决定重新设立党的监察机关,党的七大党章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在领导体制方面做了较大修改,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16](pp.546-547)对后来的纪律检查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由于党的七大召开后不久解放战争就开始了,监察委员会未能设立。这个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还指导解放区人民政府建立了行政监察机构,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

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还探索创立了巡视制度。党的二大最早提出了特派员制度,党的三大通过《中委组织法》对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特派指导巡视地方作出了明确规定;1925 年10 月,党中央制定《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2](p.473)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就是作为中央特派员到湖南去改组湖南省委和领导秋收起义的。地方各级党组织也效仿中央,设立特派员。特派员代表中央或上一级组织指导、监督下级组织的工作,是党在早期开展党内组织工作和监督执纪的常规手段,对建立党内巡视和监督制度发挥了开创性作用。1927年11月,中央通过《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决定“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3](p.472)1928 年5 月,中央发出第四十七号通告,要求“县执委委员必须轮流到所属县区党部巡视工作”。[4](p.204)1928 年10月,中央颁布《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此后1931 年5 月又专门制定指导巡视的专门性文件《中央巡视条例》,对巡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巡视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环境、地位以及肩负的任务随之发生历史性转变,党在国家建设和自身建设中都面临各种全新考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确保全党上下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性,维护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捍卫新生的人民政权,保证无产阶级政党永不褪色,成为全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围绕执政后党的纪律建设做了深入思考和探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举措。

(一)建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

1949 年11 月,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对各级纪委的职责任务、产生方式、领导体制、机构设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7](pp.4-5)到1950 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县委和地委以上的党委建立了经常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干部。1950年2月,中央发布《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规定“各级党的纪检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17](p.19)此后,中央相继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等法规和文件,奠定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组织和制度框架。

(二)开展整风整党运动以整肃党的纪律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的思想作风不纯问题,主要是骄傲自满、个人主义、官僚主义甚至贪污腐化、犯法乱纪等现象,1950 年5 月1 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严格整顿全党作风,首先是整顿干部作风。[18](pp.187-188)此后,针对部分党组织思想不纯、成分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1951 年2 月,我们党开始开展整党运动。3 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对整顿作出具体部署,规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提出了对符合八种情形的党内坏分子进行审查清除。整风整党运动,既是整顿组织、整顿作风,也是整顿纪律。整风整党提高了党员素质,纯洁了党的组织,转变了干部作风,密切了党群关系,严明了纪律规矩,为党的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

针对机关和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问题,1951年12月1日,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提出“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坚决斗争”,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将这件事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19](pp.482-484)截至1952年10月“三反”运动结束,共查处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贪污千元以上者108 万人,中央和各级纪委共处理违反党纪案件20万起,处分党员272652人,其中涉及党籍处分的116128人。[20](p.71)

(三)党的八大关于执政党纪律建设的探索

1956 年9 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是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党代会,是党在社会主义探索过程中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针对执政党的特点,对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一是深刻揭示了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的关系。党的八大党章再次强调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提出在党内民主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同时“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义务和纪律要求。党的八大党章对党员的义务规定,从党的七大的四条增加至十条,且明确规定“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三是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在领导体制方面,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将之前受同级党委“指导”修改为“领导”。四是明确和细化了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党的八大党章没有设“纪律”专章,而是将纪律处分的内容放在第一章“党员”中,而且内容十分详细。八大党章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一直沿用至今。[21](pp.269-29)

(四)建立和发展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深入,社会上存在的复杂尖锐的斗争反映到党内,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时,随着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现象不断滋长,原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受组织和职权所限,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55 年3 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成立党的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权力扩大了,监督的成分明显加强。这是我们党对纪律检查领导体制的有益探索,实际上赋予了监察委员会更大的独立监察权。

党的八大后,各级监察委员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党的纪律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的党员的监督工作”,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察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向政府各部门派驻监察组或监察员。这是今天实行的派驻纪检组的雏形。[22](pp.483-485)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发展

1978 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们党在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继承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纪律建设思想、制度和实践,初步探索了一条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明党的纪律的新路子,开启了党的纪律建设新时期。

(一)改革开放初期党的纪律建设的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回答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初步构建了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框架,为不断推进完善纪律建设奠定了基础。邓小平极其重视党的纪律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指出“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最好的风气就是这个”,[23](p.408)“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24](p.111)强调“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23](p.271)形成了系统而深刻的纪律思想。

第一,恢复重建和发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明确指出,“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恢复党和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守党纪”,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25](pp.1-13)1979 年1月,十一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纪律检查工作的八项基本原则。[26](pp.30-37)截至1980 年1 月,全国各省、地、县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组建率达到应建总数的98%;国务院机关各部门纪律检查机构组建率达应建总数的75%。此后,党的纪律建设逐步走上正轨。[27](pp.182-184)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专设“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一是规定中央和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正式确立了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三是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职权也扩展为检举监督权、检查权、审批权、处分权和申诉权等。[27](pp.203-204)这些规定大部分沿用至今,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从严治党”方针。1980 年3 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和强化了坚持民主集中制、杜绝派性、不准搞特权等十二条内容,是新时期提高党员思想政治水平、严肃党纪、端正党风的指导性文献,对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25](pp.359-377)1987 年10 月,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从严治党”,成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在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必须把反腐蚀寓于建设和改革之中”,“必须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推进纪律检查工作改革,依靠制度严明党的纪律。[28](pp.4-52)党的十三大后,中央纪委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关于检查、查处、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的条例和具体工作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使党的纪律建设更加有章可循。[27](p.228)

第三,在端正党风中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部分党员干部出现了“党的纪律要松绑”的错误思想,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这一时期纪律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纠正党内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983年10 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要求自上而下开展全面整顿,基本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29](pp.333-349)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整治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以权谋私、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和经济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错误思潮,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提供了坚强的作风和纪律保证。[27](pp.185、212)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纪律建设的探索和发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严肃党风党纪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宝贵经验。江泽民高度重视党的纪律问题,指出“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的纪律,是我们党历来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优势”,“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强调“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应落实到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各个方面”,“要把整顿和加强党的纪律,作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的一个重大问题抓紧抓好”。[30](pp.337-343)

第一,注重党内纪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党的十四大后,党中央制定了一批纪律法规和制度,在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党内法规和文件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还制定了一批相配套的规定或实施细则。这一时期,我们党还探索实行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党的十四大至十五大期间,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了1400多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27](p.239)党的十五大至十六大期间,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2000 多件党风廉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①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为推进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规和制度依据。

第二,以反腐败为重点严肃党的纪律。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成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方针和总遵循。[31](pp.48-58)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方略,强调了纪律建设,开始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2](pp.50-51)这一时期,我们党在反腐败和纪律建设方面的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确立了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33](p.453)二是建立了四项重要制度,即“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三是明确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四是实施了五项监督举措,包括巡视、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成员的监督、干部提拔征求纪委意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干部的人事权等,从制度上强化了纪委监督制约权力。[34](pp.150-166)

第三,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党的十四大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强化各级纪委组成力量和权力。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指出,“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担任,并参加同级党委常委”,“上级纪委应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34](p.19)对于推动纪律检查领导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3年1 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提高了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是我国政治监督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三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通过单派驻、双派驻等不同形式,向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并对各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具体规定,极大加强了中央机关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重大进展。

(三)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纪律建设的新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针对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坚持维护党的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胡锦涛围绕严明党的纪律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述,指出“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35](p.42)强调“遵守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36](p.56)“纪律严明和党性坚强密不可分,党性坚强的人必须是模范遵守纪律的人。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的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35](p.1122)

第一,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推进纪律建设。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责。[37](pp.45-47)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点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2005 年1 月,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反腐败进入“体系反腐”阶段。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38](pp.532-549)2008年5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35](pp.424-444)这一时期,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严治党,保持查处违纪腐败案件强劲态势,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取得了新成效。

第二,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推进党内纪律法规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大党章指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2003年12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后,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干部廉洁自律,制定修订了一批关于廉洁纪律的党内法规文件。特别是2010年1月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规定了八大方面的“禁止”,列出了52 个“不准”,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具有重要作用。[39](pp.4-14)这一时期,党中央还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制定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为各项纪律有效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以巡视和派驻机构为重点,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坚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明确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定位。《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确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职能。二是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加强巡视监督。2003 年8 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成立。2009年11月,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进一步提升了巡视机构地位。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为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三是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2004年4月,中央制定《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中央纪委监察部首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40](p.834)四是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中央纪委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纪律检查组织体系。

四、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发展成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将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围绕加强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制度、新举措,纪律建设进入成熟发展的新阶段和“快车道”。习近平围绕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述,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思想,为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

(一)集中制定修订党内纪律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法规建设的力度空前加大,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力度之大、质量之高前所未有。通过制定新法规、完善修订已有法规、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若干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党内法规体系。

围绕严肃党的各项纪律,中央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丰富了党的纪律的内容体系,使得纪律建设更加“有纪可依”。在政治纪律方面,党中央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在组织纪律方面,党中央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在群众纪律方面,党中央制定修订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党中央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在生活纪律方面,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当然,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内容涉及党的纪律各个方面,是纪律建设的综合性党内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纪律的执行,围绕加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关于纪律执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极大增强了纪律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严肃性。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

(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从严执行党的纪律,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第一,以政治纪律为重点严明党的各项纪律。2015 年10 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正式将“六大纪律”写入党章确定下来。习近平突出强调政治纪律,要求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提出坚决反对“七个有之”现象,要求做到“五个必须”,强调增强“四个意识”,提出政治纪律“十二个不准”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把政治纪律作为巡视和派驻监督的重点,从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前,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5 万件,处分1.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112人。[41]

第二,提出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实践经验,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出并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了纪律建设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2016年1 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首次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具体部署。2016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明确了“四种形态”的含义,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自2015年正式提出至党的十九大前,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共处理204.8 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执纪效果。[41]

第三,以严明的纪律推进正风反腐。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把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各级党组织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要的纪律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监督执纪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将严格执纪作为反腐败的治本利器,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用铁的纪律筑牢拒腐防线,严惩党内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三)实现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

一方面,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42]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省区市党委应当推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43]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5 年间,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2018—2022年)》《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为巡视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中央巡视组完成了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中管高校等的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各省区市党委完成了巡视全覆盖,全部开展市县巡察,形成了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全党一盘棋的格局,巡视巡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战略地位和利剑作用充分显现。[41]

另一方面,发挥派驻“探头”作用,推动派驻监督全覆盖。党的十八大前,近三分之二的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没有纳入派驻监督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42]2014年底,中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2015年3月,中央纪委首次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单位派驻纪检组,负责对50多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派驻监督,对于实现派驻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1月,中央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决定中央纪委设置47 家派驻纪检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各省区市实现省级纪委全面派驻,稳步推进市地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党的十九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44]

(四)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同时,创造性地推进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第一,明确“两个为主”,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42]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42]2014年,中央纪委制定实施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并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制度改革。2015 年1 月,中央审议通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201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 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43]党的十九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成果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聚焦主业主责,推动纪律检查机关“三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明确将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45]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找准职责定位,深入推进“三转”。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由125 个减至14 个;调整内设机构,取消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等,在不增加建制编制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使执纪监督力量占到内设机构人员的70%。省级纪委、监察厅(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4619 个减至460个,精简比例达90%以上;纪检监察室新增61 个,增幅达36%,执纪监督人员占总编制比例平均将近60%。[41]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清理兼职,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之外的工作。通过深化“三转”,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为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成立监察委员会,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创造性地推进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国家机器和全体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2016 年11 月,党中央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探索经验。[46]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截至2018年2 月底,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2018 年2 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作出明确部署。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任命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标志着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组建。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之后,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就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和基本法律依据。

五、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历史经验与启示

百年来,在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中,党的纪律建设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到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于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考察,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五点启示。

第一,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回顾党的百年历史,鲜明的纪律性贯穿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全过程。严明党的纪律,用严格的纪律和规矩管党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团结统一、达到步调一致的基本保障,也是应对困难挑战、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这不仅表现在党内法规和文件中丰富、具体、严密的纪律规定,也表现在党的历代领导人对纪律重要性的反复强调,更表现为不同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丰富实践。历史和实践证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大大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甚至会严重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第二,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以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政治领导为前提。党的政治领导体现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表现为根据党在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制定实施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领导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党的纪律建设正确与否。党的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当党制定并领导执行正确的路线时,纪律建设就是路线实施的保证;而当路线错误或正确的路线没能得到有效实施时,纪律建设就会受党的政治领导和政治路线的左右,走向“歪路”“邪路”。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政治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作出符合党和国家事业需要的纪律建设决策和部署,保证纪律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当前,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律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以铁的纪律保障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首要的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的突出特点和优势。我们党经过百年的纪律建设实践,形成了丰富、全面、完整的纪律规范体系。其中,政治纪律处于首要位置,是党的全部纪律的核心和基础,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在党纲党章中规定了严格的政治纪律,党的五大首次明确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此后党根据不同时期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断丰富政治纪律的内涵和要求,逐步形成了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严明党的纪律过程中,党始终把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放在第一位,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惩处。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牢牢抓住党的政治纪律不放松,才能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党始终在政治上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党的纪律建设必须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保证。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主要来源和依据,也是党的纪律最直接、明确的表现形式。从党的百年历史看,党的纪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是与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紧密联系、同步推进的。从党的一大制定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纲领》、党的二大制定党的第一部党章,到之后历次党代会制定修订的党章和大量党内法规,对于党的纪律的规定一直在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了数量庞大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了起来,发展形成了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在内的完善的纪律规范体系。历史和实践证明,有纪可依是纪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才能真正扎紧纪律的笼子,织密纪律的防线,确保用纪律管党治党落到实处。

第五,党的纪律建设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邓小平曾指出:“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23](p.147)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用严格的纪律规矩规范和约束全体党员的行为,严厉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无论是在白色恐怖斗争环境中开除那些意志薄弱、投敌变节的普通党员,还是对王明、张国焘等违纪所进行的公开处理,或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刘青山、张子善等严肃处理,抑或新时期对周永康、薄熙来等的开除党籍,都是党严格执行纪律的具体体现。历史和实践证明,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党的建设质量。纪律执行不严,是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问题的主要原因和突出表现。只有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切实把纪律严起来、严到份上,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党才能有效破解自我监督难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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