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数据开放共享促进共同富裕路径研究

2022-11-23 12:42李佩徽
法治社会 2022年3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

杨 东 李佩徽

内容提要: 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竞争的核心资源和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数据开放共享是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之引擎, 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和合理分配有助于全体人民共享数据红利。 当前存在的不同类型数据孤岛对数据开放共享均有阻碍。 面向元宇宙时代, 应当运用“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竞争结构” (PDA 范式) 理论革新反垄断法以规制大平台数据垄断, 以开放银行助推金融数据利用共享, 以政府数据开放打造便民智慧政务。 数据可携带权是推动数据流通的有益探索, 但其难以释明数据价值分配问题, 数据流通缺乏内生动力。 “共票” 理论能构建数据流通的内生激励机制, 将技术治理内嵌入数据流通与价值实现过程中, 合理分配数据价值, 从而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促进共同富裕实现。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提出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高质量发展助推共同富裕, 通过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来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最终实现共同富裕。①参见习近平: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载 《求是》 2021 年第20 期。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共同富裕依托于虚实结合的多维度数字经济,②参见夏杰长、 刘诚: 《数字经济赋能共同富裕: 作用路径与政策设计》, 载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1 年第9 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实现共同富裕依赖于全体人民的勤劳智慧和相互协作, 普遍达到富裕富足的生活水平, 凝聚自信自强的精神力量, 打造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营造和谐和睦的社会氛围。实现公共服务普惠大众, 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从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③参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富基础, 高水平分配共享发展成果” 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理念。 作为数字经济核心的数据是高质量发展之引擎。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 生产要素中首次出现 “数据” 身影,并与劳动力、 资本、 土地、 知识等并列, 具有创造产品和服务之独立价值的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④参见杨东: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 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载 《中国法学》 2020 年第3 期。畅通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为数据利益分配奠定基础, 从而推动高质量发展并使人民共享改革成果, 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路径之一。

一、 价值基础: 数据开放共享契合共同富裕理念

(一)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夯实共同富裕基础之保障。 若缺乏富裕前提, 共同富裕将浮寄孤悬。 富裕意味着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得到充分满足, 主要包含“物质富裕” 和“精神富裕” 两个维度。 就物质富裕而言, 可以通过收入、 财产、 公共服务等能体现人民生活质量之要素来反映。⑤参见李实: 《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选择》, 载 《经济研究》 2021 年第11 期。根据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 精神富裕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物质富裕。 由此观之, 尽管物质富裕并非实现共富之充分条件, 但系共富之核心要义。⑥参见毛勒堂: 《作为总体性的共同富裕及其实现路径》, 载 《思想理论教育》 2022 年第3 期。促进共富的关键在于提升社会生产力, 以质量与速度有机统一的高质量经济发展为奠基。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支撑作用。 相较于传统生产要素, 数据要素能被无限开发和使用, 数据的数量和质量不会因为消费者增加而受到不利影响, 其价值反而会因不断投入使用而增长。⑦参见杨东、 臧俊恒: 《数据生产要素的竞争规制困境与突破》, 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 年第6 期。在生产和创新过程中, 数据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首先, 生产函数因纳入数据要素而产生革新, 数据无障碍流动是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条件之一。⑧参见于立、 王建林: 《生产要素理论新论——兼论数据要素的共性和特性》, 载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0 年第4 期。将数据投入生产有助于现有产品的持续产出并推动新产品/服务开发, 在与其他要素协同作用下优化价值创造。 进入创新过程后, 数据有助于创造新知识、 新产品, 甚至打造新产业。 人工智能系统能基于大量数据进行快速准确的预测, 信息库规模随个人数据的不断收集而扩大, 推动个性化决策。⑨参见[德] 托马斯·维施迈尔: 《人工智能系统的规制》, 马克译, 赵精武校, 载 《法治社会》 2021 年第5 期。平台利用算法等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分析, 能更精确地了解消费者需求差异和变化, 培育更具个性化、 智能化的新商业模式, 实现创新发展。⑩参见刘悦欣、 夏杰长: 《数据资产价值创造、 估值挑战与应对策略》, 载 《江西社会科学》 2022 年第3 期。从微观层面而言, 易低成本复制、 大规模获取的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等特点, 因而能广泛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 从宏观层面而言, 数据要素特征能放大微观层面的经济运行效率, 提升宏观全要素生产率并释放增长潜力, 优化供需匹配并提高消费者福利。⑪参见蔡跃洲、 马文君: 《数据要素对高质量发展影响与数据流动制约》, 载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21 年第3 期。尽管数据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 但实际上获取某些关键数据并非易事。 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平台经营者对其掌控的数据体现出实然排他性, 以此巩固和维持自身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 进而加剧垄断。⑫参见李伯轩: 《数据携带权的反垄断效用: 机理、 反思与策略》, 载 《社会科学》 2021 年第12 期。然而, 平台即使获得海量数据也不一定能较好发挥其价值, 数据只有通过不断流动、 聚合、 匹配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 囿于社会各个体掌握数据的有限性, 实现数据的社会化利用至关重要。 只有利用他人掌控的数据, 同时也要开放自己的数据资源供他人利用, 才能形成多维度、 多种类的数据集, 从而激发数据生命力, 使数据价值得以不断实现。⑬参见高富平: 《数据流通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 载 《中外法学》 2019 年第6 期。因此, 只有畅通数据要素开放共享, 才能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从而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力共同富裕。

(二) 数据要素价值分配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共同富裕需要实现发展与共享、 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⑭参见李海舰、 杜爽: 《推进共同富裕若干问题探析》, 载 《改革》 2021 年第12 期。全体人民是共同富裕的利益主体。在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富之基础上, 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是让全体人民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和经济繁荣成果。 同时, 发展成果得以合理分配共享也能进一步激发人民参与共建共富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共同富裕实现螺旋式上升。

数字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即数据要素价值的不断挖掘与实现。 社交网络、 在线搜索、线上购物等数字服务竞争都围绕着大量消费者数据的收集、 分析和使用展开, 几乎我们在网上的任何活动痕迹都具有潜在商业价值, 能被数字平台利用并推动其业务发展。⑮See Erika M.Douglas, Monopolization Remedies and Data Privacy, Virgini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Vol.24, No.1 (2020).为交换数字服务, 用户除了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外, 还提供有价值的社会数据。 尽管微信等平台巨头提供的服务是 “免费” 的或对消费者有经济价值, 但通过数据收集实现的规模经济, 平台所享受的数据价值利益远超消费者。⑯See Dirk Bergemann, Alessandro Bonatti & Tan Gan, The Economics of Social Data, Cowles Found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2203R,March 2020, https://auto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548336.呈指数级倍增的数据不断向少数平台巨头汇集, 出于维护和扩张商业生态体系之目的,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建造数据孤岛, 斩断数据开放共享之渠道, 导致数据价值难以被充分挖掘、 利用。⑰参见杨东、 徐信予: 《数字经济理论与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 年版, 第170 页。平台巨头垄断了数字时代的生产方式, 用户、 平台内商家、 其他中小企业等都高度依赖平台。⑱参见蓝江: 《数据—流量、 平台与数字生态——当代平台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载 《国外理论动态》 2022 年第1 期。平台资本通过数据流量构筑的庞大数字生态强化对剩余价值的剥削, 甚至威胁劳动力价值的实现。⑲参见龚晓莺、 杨柔: 《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路径研究》, 载 《当代经济研究》 2021 年第1 期。当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分配时, 数据红利几乎被掌控海量数据的平台巨头独占, 使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难以共享, 阻碍共同富裕实现。 对数据要素价值予以合理分配有利于使数据红利更好地惠及消费者及中小企业。 在数据利益无限次分享之过程中, 数据能持续地创造价值, 并不断增值, 从而给予初始投资者回报。 因此, 应当畅通数据开放共享渠道、 构建合理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 从而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推进共同富裕实现。

二、 现实挑战: 数据要素开放共享的障碍

(一) 数据孤岛阻碍数据要素开放流通

数字经济发展改变了传统就业和收入分配模式, 也带来了以平台数据封锁为代表的数据垄断问题。 大型平台企业将海量数据圈禁在平台商业生态系统内而不与外界联通, 形成数据孤岛。 此外,中国金融领域中相关数据持有者或提供者以及政府也存在数据孤岛问题。 包括银行、 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 电商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机构, 以及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均缺乏联通和利用。 数据孤岛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开放度、 联通力和可用性, 使数据价值难以充分释放,人民也难以共享数据利益。

在数据驱动型竞争环境下, 数据是谋取、 巩固、 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 平台以数据蕴含的衍生价值为盈利基础, 并以此促使个性化服务发展及经营决策革新。⑳参见杨东、 臧俊恒: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2 期。掌控海量数据不仅能获得竞争优势, 平台还能依此参与数据利益分配。 具有强大实力和长远回报价值的平台企业能吸引更多优质投资者, 进而获得正向金融反馈。㉑参见黄尹旭、 杨东: 《超越传统市场力量: 超级平台何以垄断?——社交平台的垄断源泉》, 载 《社会科学》 2021 年第9 期。因此, 平台具有实施数据封锁的动因, 平台企业之间因数据而起的争夺和纠纷也日益加剧。 超级平台凭借其谈判优势和技术优势, 可以通过关闭API 接口、 签订协议、 颁布禁令、 设置数据兼容格式等方式阻碍第三方获取数据, 从而构筑数据孤岛。 我国平台数据封锁的典型案例有微信封禁飞书案、 蚁坊诉新浪微博案等。 超级平台具有的数据优势会强化跨边网络效应、 加大用户转换成本, 从而构筑高市场进入壁垒, 成为初创企业进入和中小企业发展之阻碍, 也加剧了数据孤岛形成。 平台用户的广覆盖范围和高参与度创造了极强的网络效应, 并随着数据积累而自我强化, 产生滚雪球般的用户反馈循环及盈利反馈循环。 以微信为例: 就用户反馈循环而言, 微信凭借其庞大用户数量所具有的数据优势, 能更好地对用户画像并有针对性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精确识别和利用商业机会, 以此吸引更多用户, 进而捕获更多数据, 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算法等技术升华数据价值。 就盈利反馈循环而言, 微信投入针对用户的定向广告所获收入可以再投资到平台上, 从而吸引更多用户。 这种提供定向广告的能力颇受广告商青睐, 故微信也能从广告端获利更多。 两种反馈效应共同作用, 对市场进入形成强大阻碍。 此外, 高昂的用户转换成本导致消费者转向困难, 从而产生锁定效应。 目前我国即时通信市场实质上已由微信垄断。 作为熟人社交平台, 微信能形成相互联系的闭环, 还常常与电商、 娱乐等平台联动, 能基于锁定C 端而控制B端,㉒参见前引⑰, 杨东、 徐信予书, 第185 页。从而将用户圈禁在平台生态系统内。 面对高市场进入壁垒, 消费者难以多栖, 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和发展, 数据孤岛愈发不容易被打破。

于银行而言, 传统银行业也存在数据垄断问题。 不同银行内部锁闭着大量缺乏加工、 利用的数据信息资源, 既无法促进数据价值增长, 也难以提升客户体验。 由于传统银行控制着绝大部分金融业务数据, 客户因受制于从特定银行App 或网点获取服务而难以接触到其他银行提供的新产品、 新服务, 无法进行最优选择, 办事效率也大打折扣。㉓参见杨东、 蔡仁杰: 《开放银行: 从数据孤岛到数据共享社会》, 载 《金融博览》 2019 年第11 期。于政府而言, 我国绝大部分的公共数据由政府掌握, 政府内部、 政府与企业、 政府与个人之间均存在层层数据壁垒, 数据流通性匮乏导致了政府服务低效等弊端。 当前各种单向数据流动也主要为满足政府管理之需, 未将个人、 企业等主体的需要纳入考量范畴。㉔参见徐信予、 杨东: 《平台政府: 数据开放共享的 “治理红利”》, 载 《行政管理改革》 2021 年第2 期。人民分享数据利益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 应通过权利模式对其予以保障, 使政府获得更多正当性基础。㉕参见李广德: 《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挑战及其出路》, 载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 年第2 期。占有数据优势的大平台、 银行、 政府构筑的数据孤岛会阻碍数据开放共享, 影响数据价值实现。 其中, 实施数据封锁的大型平台企业是典型代表。

(二) 平台企业滥用数据优势阻碍互联互通

平台企业滥用数据优势所形成的数据孤岛会扰乱相关市场乃至相邻市场的竞争秩序, 阻碍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进入发展, 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有效竞争受损情形下, 数据要素开放流通也会受到阻碍。 当独特数据集成为竞争对手开发新产品或服务必不可少且无可替代的关键投入时, 数据封锁行为将从根本上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和扩张, 甚至迫使其退出市场, 从而削弱这些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新动力, 产生排斥市场有效竞争的消极效果。㉖参见陈兵: 《我国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条款适用问题辨识》, 载 《法学》 2011 年第1 期。平台数据封锁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包括同一市场的横向反竞争效果和相邻市场的纵向反竞争效果。 在对纵向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实施封锁时, 平台借助杠杆效应将其在核心业务领域的数据优势传导至新业务领域。㉗参见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领域垄断的形成机理及反垄断规制》, 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 年第8 期。如微信封禁飞书案中, 微信通过封禁飞书链接将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力量传导至在线办公市场, 从而产生了限制下游市场竞争的效果。 超级平台数据丰富、 算法先进、 资本充实, 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会在数据封锁的压力下流失用户, 愈发拉大了与平台巨头间的数据鸿沟, 使其难以生存和发展。㉘参见前引⑳, 杨东、 臧俊恒文。这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共同富裕要求相悖。 数据孤岛形成的用户锁定效应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例如, 疫情期间在线会议需求激增, 但微信对飞书等办公软件实施会议链接封锁行为, 增加了线上会议消费者的使用成本并引致诸多不便因素。㉙参见前引⑰, 杨东、 徐信予书, 第35 页。平台封锁使交易相对人难以扩大产出, 产品或服务数量的减少可能会引致价格升高和质量下降的情况, 降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㉚参见刘佳、 张伟: 《“互联网+” 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载 《商业研究》 2017 年第11 期。

数据要素价值得以充分利用共享建立在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基础上。 平台数据封锁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从而阻碍了数据要素开放流动, 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及人民共享数据红利。 超级平台滥用数据优势实施数据封锁行为引致反竞争效果, 在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框架难以应对之情况下,应以PDA 范式革新反垄断法, 从而推动平台开放数据。 在以实现数据价值为核心的开放平台原则指导下, 我国目前还存在开放银行和开放政府之实践, 通过区块链等监管科技助力三座孤岛的数据实现开放流通, 从而释放数据价值并为人民共享。

三、 路径探索: 畅通数据要素开放共享的三条道路

(一) 开放大型平台企业破局数据垄断

数字经济时代, 迈向更高质量的共同富裕有赖于“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 的市场环境。 数字平台具有显著的数据聚集效应, 逐渐成为新时代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和分配场域, 关涉经济高质量发展及人民共享改革成果。㉛参见孙晋: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21 年第5 期。因此需要开放平台以联通数据孤岛, 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生态普惠性,将数据要素红利回馈全体人民, 从而促进共同富裕实现。 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适用反垄断法对平台数据封锁予以规制, 构建以数据价值实现为核心的开放平台原则。

1.传统反垄断法难以规制平台数据封锁行为

第一,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 根据反垄断法,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着眼于价格水平、 需求替代、 市场份额等因素, 但这套分析框架难以适用于数据驱动型竞争环境中。 数字经济背景下, 网络效应、 锁定效应、 多边市场、 动态跨界竞争等因素使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在模糊不清的相关市场语境下分析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尽准确。 第二, 拒绝交易违法性认定困难。 囿于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等考量, 平台拒绝向竞争者开放数据是否构成拒绝交易且具有反垄断违法性面临着极高举证壁垒。第三, 平台通常会采取客观合理抗辩和效率抗辩。 就客观合理抗辩而言, 若平台能够证明向其他企业开放数据将会给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额外不合理的负担, 则数据封锁具有正当理由。 由于平台企业掌控的数据涉及个人数据隐私和企业自身知识产权, 故数据访问行为还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限制。㉜参见黄尹旭: 《论国家与公共数据的法律关系》, 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3 期。此时需警惕平台假借数据隐私保护之名行歧视性拒绝交易之实。 而效率抗辩即行为人证明所实施的数据封锁行为具有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 具体而言, 有: 收回前期投资成本, 降低未来投资风险, 减少生产成本, 提高生产效率, 保护投资激励从而激发创新效率, 防止竞争对手搭便车, 等等。 总体上看, 传统反垄断法应对平台数据封锁问题存在一系列困境, 这也导致了当前数据孤岛问题难以彻底解决。

2.以PDA 范式理论革新反垄断法, 推动平台数据开放

数字经济呈现“平台(Platform)-数据(Data)-算法(Algorithm) 三维竞争结构” (简称PDA 范式)。 平台是数字经济的组织基础, 数据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量, 平台利用算法等技术为数据赋能,强化平台数据控制力以排除市场竞争。㉝参见前引⑰, 杨东、 徐信予书, 第36 页。拥有数字基础设施地位的元平台凭借其掌控的数据优势、技术力量、 资金支持, 能超越时空限制链接各类主体, 提供社交、 搜索、 金融等综合性服务, 通过“以平台衍生平台” 不断扩张商业生态版图, 传统相关市场界限被打破, 传统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也被弱化。㉞参见杨东、 黄尹旭: 《元平台: 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新论》, 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2 年第2 期。数据流量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原先价格具有的中心地位, 平台力量主要体现为平台掌控的数据流量优势。 因此, 应当突破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新增以数据流量为核心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认定标准。㉟参见前引㉑, 黄尹旭、 杨东文。在认定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时, 必需设施原则能提供有益借鉴。 可以将拒绝交易分为 “一级拒绝” 和 “二级拒绝”。 具体而言, 二级拒绝需满足如下条件: (1) 给平台施加交易义务不会消除其在一级市场的垄断, 即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和平台的核心服务相互独立或互补; (2)该二级产品由竞争对手独立开发, 平台的数据封锁行为阻碍了其商业化或互操作需求。 二级拒绝交易本质是主导平台利用杠杆效应将其核心服务的市场力量传导至相邻市场, 所产生的损害效果类似于搭售或纵向限制, 不应适用和一级拒绝同样严苛的举证要求。㊱See Erik Hovenkamp, The Antitrust Duty to Deal in the Age of Big Tech, Yale Law Journal (2022).此时可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并减轻举证责任。 尽管必需设施原则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差异, 但数据要素的公共性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先前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之危机, 增强了其与数据开放共享机制的适配性。 必需设施原则将在数字经济中重焕生机, 并升华为开放平台原则。㊲参见前引㉞, 杨东、 黄尹旭文。《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第十修正案将必需设施的范围扩展至数据, 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对平台构成必需设施的判断因素予以明确, 符合必需设施原则的平台负有的维护相关市场竞争秩序之义务大于其自身的经营自由, 应承担开放平台义务。

平台构筑数据孤岛看似是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理性选择, 但整体而言却阻碍了包括该平台在内的数字生态共同体的良性发展。 开放平台有助于联通数据孤岛, 从而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性, 为其他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生存空间, 提升消费者福利。 遵循开放平台原则能使数据价值得以充分利用, 实现各方互惠共赢。

(二) 开放银行助推金融数据利用共享

在金融科技迭代发展背景下, 开放银行是传统商业银行变革之产物。 我国开放银行呈市场驱动特性。 基于金融实践创新的自主性和市场性, 我国金融行业最初呈现明显的分散格局。 金融机构、第三方供应商、 政府机构三者形成割裂的金融数据孤岛, 抑制了企业数据发展战略实施, 恶化了用户经济生活体验, 也妨碍了金融监管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时代转变为数据技术时代, 数据聚合、 分析、 利用价值日益凸显。 率先嗅到商机的数字平台企业依托其金融技术优势迅速发展, 成为数据红利之优先获益者。 数据共享之需要催生了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崛起, 并逐渐覆盖经济生活各角落。随着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抱金融科技之优势显现, 传统商业银行在“开放共享、 数据驱动、 业务模式重构” 的冲击下变革为以客户利益为导向的开放银行, 与金融科技企业、 电商平台等展开合作。

除了体现金融业务模式创新, 开放银行还是一种数据共享机制。 其以消费者为中心, 立足于平台架构, 借助API 技术建构出近似 “跨行业的数据共享生态系统”, 为第三方合作平台提供账户信息与支付服务, 并实现双向金融数据资源共享, 从而打破金融数据孤岛, 实现数据高效触达和赋能, 促进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从宏观视角而言, 金融作为撬动经济增长之杠杆对财富创造和积累起到重要作用, 金融发展与红利分配影响着个人分享发展成果。 金融准入门槛高、 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低收入群体或小微企业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 从而可能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 需要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使其能触及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 从而帮助他们克服获取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困难。㊳参见张晓晶: 《金融发展与共同富裕: 一个研究框架》, 载 《经济学动态》 2021 年第12 期。开放银行能够有效通过外部场景的链接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突破抵押物缺乏之桎梏, 给予低收入群体信贷机会, 从而缩小收入差距。 这对有效推动普惠金融业务的形成和发展, 使低收入群体也能共享数据价值增长红利具有重要意义。㊴参见杨东、 程向文: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开放银行数据共享机制研究》, 载 《金融监管研究》 2019 年第10 期。整体而言, 开放银行有利于创造三方互惠共赢的局面: 银行消费者能获得更便捷、 优质的服务; 第三方机构有机会接触到新的消费者; 银行除了能创造和获取价值外, 还能用非货币收益助推品牌建设并提升消费者忠诚度。 通过资源协调互补, 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网络效应之优势。 借助生态系统中其他合作伙伴的资源力量创造价值并由全体成员共享, 从而构建良性金融生态系统。

开放银行推动金融数据整合和资源共享的同时, 还应警惕金融科技企业因过度创新而突破了金融规范性, 继而触碰监管红线。 可以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 以竞争法思维来论证此类金融数据开放机制的适当性与必要性, 划分开放银行驱动类型, 划定数据权属, 规范API 技术架构和第三方授权标准, 在传统监管基础上引入监管科技形塑双维监管体系。 金融科技对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其也呈现“双刃剑” 形态。 监管难以应对金融科技之异化, 导致金融“普而不惠” 等问题出现。 例如, 当个人或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时, 金融科技公司会利用导客引流优势收取高昂的中介费。 故应推动监管向治理转变, 倡导不同价值链的机构遵循 “双向共享原则”, 通过“共票” 理论平衡数据价值分配, 引导金融科技向善, 从而优化治理效力, 在发挥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优势的同时最小化风险。

(三) 开放政府形塑数据财政雏形生成

湖南省娄底市借助区块链技术打造的政务一网通案例是开放政府的典型实践, 为实现政府数据价值、 探索从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转型提供了良好借鉴。 区块链技术将政府部门之间的森严层级打破, 将各部门通过联盟链的方式进行链接, 将去中心化的模式架构应用于政府内部, 取代了原有的中心机构, 不仅促进了原各中心机构的职能高效运行, 更推动了数据在多部门多领域之间无障碍流动, 打通了数据信息上传下达的渠道。 作为政府区块链实践之引领者, 娄底市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打造的智慧政府系统 (“四网互通”㊵国土资源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系统、 国土资源政务系统)、 房产交易管理系统与房地产税征收管理系统 (国地税合并) 互联互通工作。) 解决了政务数据传递与验证等相关问题。 区块链政府数据交换中台为所有机构建立区块链账户,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对上链数据共享的权限授权管理,使各部门能根据需求和权限灵活使用数据。 对于所有上链数据均以对应机构的区块链账户作为数据属主进行加密, 确保共享数据权责清晰、 信息安全不可篡改。 对于所有的数据共享查询, 均基于使用机构的区块链账户进行事务记录存证, 确保数据访问留痕和可追溯。

“区块链” + “政务” 的典型应用案例主要存在于不动产领域。 其中, 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平台项目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 以不动产登记信息为核心的跨部门、 跨时间、 全流程的信息共享体系。 其提供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交易—评估—备案—缴税—登记—发证—信贷” 全流程的一体化政务服务, 实现不动产登记过程信息在政府单位、 金融机构、 社会组织之间安全、 可控、 可信的共享和协作。 “区块链+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平台” 将区块链技术深度应用到房地产交易生命周期全环节, 能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 “一窗受理、 一链办结”, 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 提升了不动产领域政府服务的科学性和便捷性, 同时也减少了偷税漏税风险, 有效管理了税源税基。㊶参见前引⑰, 杨东、 徐信予书, 第108-109 页。

娄底市借助区块链技术打造的全中国第一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系统, 既能够打造诚信经济新体系、 简化群众办事流程、 提高政府效能, 同时能在确保数据安全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 实现多部门数据实时验证、 实时反馈, 最大化释放数据资源价值。 这一开放政府实践帮助地方政府实现了从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突破, 推动数据价值实现从而赋利于民。

四、 理论建构: “共票” 推动数据开放共享促进共同富裕

(一) “共票” 理论弥补数据可携带权不足, 助推数据开放流通

1.推动数据开放流通的探索: 数据可携带权

“数据可携带” 又称“数据可移植”。 最初, 旨在降低更换成本以增加竞争的数据可携带法规在电信业取得显著成功。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简称GDPR) 正式将数据可携带权固化为一项新权利。 数据主体有权将与自身相关的, 具有结构化、 通用性、 可机读的个人数据, 无障碍地从数据掌控者处获取并提供给其他数据接收者。㊷“提供” 既包括 “主动提供” 也包括 “默示提供”。 “主动提供” 即数据主体提交的数据 (例如邮寄地址、 用户名、 年龄等);“默示提供” 即第三方对数据主体在平台上活动观察所得到的数据 (例如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帖子等)。欧盟 《数字市场法》 规定, 用户对在数字守门人平台上活动产生的数据具有可携带权, 并施以守门人协助义务。 欧盟最新颁布的《数据法》 草案进一步拓宽并加强了数据可携带权, 为跨部门的横向数据传输共享提供了激励。 权利主体从个人用户延伸至企业用户, 数据范围从“数据主体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扩展至“因使用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数据”。 此外, 《数据法》 草案对于数据掌控者应用户要求提供数据且不得无故延迟的规定相较于GDPR 要求不得设置障碍而言进一步加强了数据可携带的强制性。 除欧盟外, 美国《通过启用服务交换法案》 (ACCESS) 给予消费者在不同平台间转移数据的权利, 并要求主导平台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性。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第十修正案规定对竞争有至关重要跨市场影响力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数据的可携带性, 允许其他企业以适当价格获取数据。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规定个人有权在信息处理者的帮助下获取其个人信息并移转至其他处理者, 数据可携带权在我国初具雏形。

对于平台实施数据封锁构筑的数据孤岛, 传统反垄断救济措施包括停止垄断行为、 罚款等行为性救济和拆分资产、 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救济。 然而, 巨额罚款于平台庞大资本而言不过九牛一毛, 难以有效遏制数据封锁。 相比于针对数字巨头的垄断行为进行矫正, 结构性分离能拔本塞源,消除数字巨头实施垄断行为之动机。㊸See Lina M.Khan, The Separation of Platforms and Commerc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119, No.4 (2019).然而, 结构性救济措施也存在适用缺陷, 除了高昂的分离成本外, 可能会对平台商业结构造成过度侵扰而抑制其发展创新动力, 且损害消费者利益。 数据可携带权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基础上提高数字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水平。㊹See William P.Rogerson & Howard Shelanski, Antitrust Enforcement, Regulation, and Digital Platform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Vol.168, No.7 (2020).在有效促进竞争的同时避免对平台结构造成不必要的侵扰, 不牺牲结构效率。㊺See Herbert Hovenkamp, Antitrust Interoperability Remedies, Available at SSRN 4035879 (2022).因此, 可以借鉴作为“轻触式(Light Touch) 监管方案” 的数据可携带权以破除平台数据封锁, 助推数据开放流通。

2.缺乏“共票” 理论的数据可携带权难以释明数据价值分享应然性

数据可携带权最初旨在强化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控制, 通过实现用户在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无障碍切换而增进用户福利。 同时, 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对于消解数据孤岛, 促进数据流通共享起到一定作用。㊻参见丁晓东: 《论数据携带权的属性、 影响与中国应用》, 载 《法商研究》 2020 年37 卷第1 期。用户转换成本降低后, 理性经济人会向 “物美价廉” 的平台迁移, 这一市场化机制能破除数据圈定和用户锁定, 从而促进数据要素的有效配置, 为其他中小企业获得数据资源营造更公平的环境, 间接避免平台巨头实施数据垄断, 促进市场创新。㊼参见前引⑳, 杨东、 臧俊恒文。聚焦于数据流动性的数据可携带权尽管一定程度上能打通数据流动的隔阂, 但其对数据价值分配力有不逮, 数据开放流通仍缺乏内生动力。

目前, 广为认可的数据可携带权利主体主要限于个人用户, 可携带客体限于用户主动提供或观察得到的个人数据, 数据可携带权对畅通其他更大范围的数据流动显得捉襟见肘。 考虑到数据主体可能缺乏授权意愿, 数据可携带权可能会强化平台对数据收集、 使用、 共享之限制, 从而产生阻碍数据要素流通的负面效果。 此外, 数据可携带权还存在侵犯消费者数据隐私、 损害平台数据权利等隐忧。 第一, 可能损害消费者数据隐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 数据访问救济措施所开放的数据主要为企业自身数据。 近年来, 平台掌控的数据中更多包含了消费者数据, 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应纳入设计救济措施的重要考量范畴。㊽See Erika M.Douglas, supra note ⑮.数据可携带权要求的数据机器可读、 通用性、 结构性特征需要数据处理系统开放更多API 接口以提供互联机会, 互联系统的完善和数据互操作性的增强也为个人数据被窃取和篡改埋下隐患。 第二, 可能侵犯平台数据权利。 当数据包含平台的智力创造时, 强制数据开放共享可能会损害其知识产权。 当数据满足商业秘密之保护标准时, 数据移植可能会架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保护商业秘密之规定。㊾参见化国宇、 杨晨书: 《数据可携带权的发展困境及本土化研究》, 载 《图书馆建设》 2021 年第4 期。此外, 要求平台开放数据可能会侵犯其财产性利益, 抑制其投资创新的动力。㊿参见前引㊻, 丁晓东文。面对数据可携带权之不足, “共票” 理论通过合理分配数据利益而从根本上激励数据流动共享。 此外, 具有分布式记账、 去中心化、 防篡改等特征的区块链底层技术能强化对消费者数据隐私的保护,参见杨东、 高清纯: 《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规制必要性研究》, 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6 期。实现数据利用和隐私保护之平衡, 从而推动数据有序开放流通。

(二) “共票” 理论激励数据利益分配共享, 促进共同富裕实现

1.“共票” 作为权益凭证构建数据流通的内生激励机制

“共票” (Coken) 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全新数字化权益凭证。 随着元宇宙时代来临,“共票” 理论的价值愈发凸显。 元宇宙本质是由区块链、 大数据、 云算力等技术共同构建而成的生态系统, 在信息互联网的基础上升级为价值互联网。参见高一乘、 杨东: 《应对元宇宙挑战: 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三维结构范式》, 载 《行政管理改革》 2022 年第3 期。只有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同时畅通数据开放共享, 才能更好地实现价值互联。 来源于“众筹” 的“共票” 理论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 能实现数据的确权、 定价与交易, 激发平台开放数据之内生动力, 平衡数据价值分配, 实现利益共享。参见杨东: 《“共票”: 区块链治理新维度》, 载 《东方法学》 2019 年第3 期。

数据共享不充分, 根本原因在于激励不足, “共票” 理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内生激励机制。 “共票” 可以作为大众参与创造数据的对价, 使大众分享数据经济红利, 从而激发共享数据之动力。 对于政府而言, “共票” 能衡量相关机构提供数据的质量并作为其考核凭据之一, 并指导构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信息交换机制, 建立起能够有效获取真实、 可靠信息的核心政府节点。参见黄尹旭: 《区块链应用技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治理——以数字货币为例》, 载 《东方法学》 2020 年第5 期。对于平台和个人而言, “共票” 作为权益凭证也能使其共享数据红利, 且 “共票” 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通, 可用于兑换一定的实物或公共服务。 “共票” 构建的内生激励机制能从根源上打通大平台、 银行、 政府三座数据孤岛, 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2.“共票” 将技术治理内嵌入数据流通与价值实现过程中

在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 监管科技有利于联通平台之间、 平台与政府之间的数据孤岛, 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的同时运用可视化技术对该过程进行监管, 确保监管数据能被实时收集、 触达, 提升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然而, “技术监管” 抑制了数据增值能力, 也阻碍实现开放银行 “双向共享数据” 以及普惠共赢之目的, 故应当向“技术治理” 转变。 在开放银行中, 作为数据治理机制的“共票” 理论辅之以内嵌式的技术辅助性监管措施, 能在克服金融科技监管弊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优势, 使人民共享普惠金融之利。 例如, 金融科技难以解决以信任为本质的抵押贷款问题, 而 “共票” 理论与之结合能提供根本的信用保障。参见前引㊴, 杨东、 程向文文。依托数字信任机制、 借助区块链技术搭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经验与元宇宙“去中心化” 的基本特征相契合, 能为元宇宙内部信任机制的的组织自治提供借鉴。参见陈永伟、 程华: 《元宇宙的经济学: 与现实经济的比较》, 载 《财经问题研究》 2022 年第1 期。在 “共票” 理论指导下, 由 “技术监管” 转变而来的 “技术治理” 内嵌入数据流通与价值实现过程中, 能够充分释放治理红利由人民共享。

3.以“共票” 理论实现数据价值分配共享, 推动共同富裕实现

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中, 劳动者以及数据、 资本、 技术、 管理等要素提供者和拥有者都作出了劳动贡献, 应当在整个新价值 (v+m) 创造的过程中参与利益分配。参见杨东: 《数据要素市场化重塑政府治理模式》, 载 《人民论坛》 2020 年第34 期。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共票”能让各参与方均获得相应价值回馈。 在开放银行中, “共票” 理论构造的 “双向互惠” 利益分配机制能够使消费者直接受益, 同时消费者能获得更便捷的服务, 提升消费体验, 从而间接受益。 让每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 调动数据共享的积极性。 在数据流动共享过程中, 经“共票” 赋值的数据能在不断分享中增值以回报初始贡献者, 个人、 平台企业、 银行、 政府均能从中受益。 以开放平台企业为例, “共票” 通过赋能数据使利益由平台、 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共享, 在保障企业数据权利的同时使各方能够获得因数据流通、 加工、 整合而产生的价值红利。 通过红利分享之增长机制也能不断吸引新用户参与到平台生态中, 为平台经济发展注入新生活力, 推动平台和用户形成相互激励的良性生态。参见前引, 杨东文。此外, 鉴于区块链具有数字验证机制及不可篡改、 可匿名等特征, 能提升数据安全性, 消减用户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之担忧。 开放平台企业、 开放银行、 开放政府本质是畅通数据开放共享以实现效益增值, 利用“共票” 理论合理分配数据价值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推动元宇宙时代共同富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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