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文化对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影响

2023-01-05 12:05赖呈青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清偿债务人债权

□文/赖呈青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江西·赣州)

[提要] 即便破产免责制度有着使债务人“重新开始”和能够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功能,但仍有众多反对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破产免责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观念相冲突。在儒家文化中,“欠债还钱”被认为是“天理”;传统家庭互助观念让家庭成员在陷入债务困境时互相帮助,避免破产;重农抑商政策使民众认为破产免责是不诚信者逃避债务的途径;传统社会的借贷关系多发生于亲朋好友间,债务人通常积极寻求偿债。因此,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上需要充分考虑传统文化与民间习俗的作用,使制度在获得民众认可和发挥价值功能之间达到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一些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的清算或者重组走出债务困境,其在破产之后会退出市场,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良性循环得以维持。而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最大的区别就是自然人破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需要参与社会经济、社会生活。

从法律逻辑的角度上来看,自然人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让债务人身负债务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再次陷入经济困境的盖然性极大。如果要以破产程序为契机给予破产人以更生机会,就有必要采取某种手段减轻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负担。附随于破产程序的免责程序就这样产生的。

在大量不尽规范的中小企业中,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债务相互联结,自然人很可能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经济规律必然导致部分人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缺失的弊端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愈发凸显,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

在我国,不管是少数民族地区还是汉族聚居地区都有着许多自然人破产的民间习惯。在民国时期,部分地区有“摊账”习俗。例如,有的地区会只要求债务人“让利还本”,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即可,约定的利息予以免除。藏族地区的民间习俗“吾兰道沫”也具有类似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使诚实而偶有不幸的债务人避免“人不死,债不烂;人死了,子孙还”的无穷悲剧,对社会、对债权人都有利。

即便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有着破产的习俗,在2000 年对《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修订的时候也有人提出增加有关自然人破产的相关条款,但反对的观点认为“对于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也不一致,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所需要的条件有很多,其中一个被认为“不成熟”的条件便是与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有着冲突。

自然人破产的核心制度就是破产免责,而破产免责是与我国乃至整个东亚文化圈关于债务的文化心理所认同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和“父债子偿”相冲突的。这种观念有着几千年传统,在民间根深蒂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夹杂着诸多人文和情感因素,公众在法意识层面尚未接受自然人破产制度,这是我国未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自然人破产的法规制定和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温州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开展自然人债务清理实践的城市,这些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也折射出今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订立与实施将面临许多现实的难题。

二、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制度功能价值

(一)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区别于其他债务清理方式的特殊价值。在通常的情形中,债务应当偿还既是合同上的规则,也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我们还应当考虑到,在债务应当清偿的条件下,正是因为债务人发生了无法清偿的原因,如果继续贯彻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就会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影响,因此就引入了破产免责制度。

而在偿债不能时,债务人就进入各种破产程序之中,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无法清偿已经成为事实,即便债权人穷尽法律手段,依旧无法保证其债权能够得到全部清偿。启动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于破产程序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以及新的权利义务,债务人将不再是“债务奴隶”,在经济上也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有部分债权人会通过非法的手段实现债权,但也存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或者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有利的偿还的情况。正因为如此,才需要设立破产程序,通过确认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的方式追回破产财产中流失的财产,保证对债权人的平等清偿。同时,为了实现债务人在经济上的再生而设立的免责制度,许可债务人免责的裁定作出后,债务人只需分摊偿还免责申请中被确认应当偿还的部分,其余的债务无需偿还。

(二)现代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追求相关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将债务人的财务上的窘境看作仅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现象的话,那么官方提供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看作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或政治需要。即便债务人在财务上所面临的困境相当窘迫,需要通过正式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来救济,但自然人破产免责所能影响到的也只是债权债务双方,而非绝大多数的人。所以,国家构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并非仅仅基于为部分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提供救济,而是基于更广泛的社会利益。第一类的利益总体而言是用以对债权人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时应当对债权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认识,对于债务人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形,债权人此时的债权处于一个价值贬损的状态,通过自然人破产程序给予债权人一个较为明确的债权追回预期,使债权人接受现实。第二类利益的关注点放在债务人的参与以及使生产力发挥到最大从而获得最大化的国内、国际利益上。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从以债权人利益为导向转变为以债务人利益为导向,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并使债务人能够重新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创造生产价值。

上述中的利益可以从消除或减轻负面影响和增强正面影响两个方面阐释。首先,站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能够消除或减轻负面影响的角度上看,若偿债不能的债务人永久陷于债务困境之中,其直接或间接的社会成本将被无限放大。此时,如果能有一个中立且权威的仲裁者确认并宣告债务人已经偿债不能,或者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沟通的媒介从而使双方达成更为合理的偿债方案,既能够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紧迫性,又能够使债权人接受更为现实的债权救济。其次,从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能够增强正面影响的角度分析,如果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存在强烈的期待,便会产生追索债权的强烈欲望。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一定程度上让债权人认清一个现实:并不是因为自然人破产免责损害了债权的价值,而是不能清偿的债权本身只有这些价值,即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并不会损害债权,反而是通过合理的免责方案才能让债权得到最大化实现。

三、中国文化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影响

(一)儒家文化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影响。“天”在生产力较低的古代中国扮演着寄托精神信仰的重要作用,人们将与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自然灾害看作是上天的启示或惩罚,对“天”抱有极大的敬畏。“天理”“天道”代表着世间普遍存在的绝对真理,“天理”符合多数人的价值观,也被人在情感上所接受。儒家先哲把“天理”的概念与日常生活相联系,体现了在生产生活中对待某事某物的基本态度。“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人们对于债务的基本态度就是欠债还钱是“天理”,免除债务则在情感上无法被接受。古代法律对于债务人违契不偿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将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唐律疏议》中就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补偿。”

儒家以“礼”主导的传统社会中的家庭伦理关系注重“父子、君臣”,强调人伦秩序,根植于传统社会文化的“父债子还”的民事习惯是这一家庭伦理关系在债的担保和经济活动中的延伸。古代中国是高度集中的父权社会,家长是家中的绝对权威,地位尊崇,子女则被称为卑幼,男性家长对家庭成员及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家庭的财产虽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但处分财产的权利只局限于男性家长,卑幼的家庭成员有义务继承家长生前所负债务。

(二)传统家庭观念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影响。父母抚养年幼的子女,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这是存在于中国几千年的家庭模式,也是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体现。古代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社会生产的,家庭成员居住在一起,共同拥有和使用家庭财产。在我国乃至整个东亚文化圈,家庭仍然是父母与子女的重要连接点,在子女的角度,当他们在面临经济困难的时候,第一反应仍然是寻求父母的资助以期能够缓解债务危机,而不是通过自然人破产免责来走出困境。

(三)传统的农商文化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影响。我国古代社会长期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定实施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古代社会的工商业发展极为缓慢,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也不如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那样复杂和频繁,即便是有债权债务的纠纷也能通过习惯法或者其他途径得以解决,也就不存在产生破产制度的土壤。

在新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以及改革开放初期,大部分的国人受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事商业活动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债务人从事商业活动陷入清偿不能并通过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获得救济是商人不诚信的表现,其目的就是想要以不正当的方式规避应负的债务。

(四)传统的借贷文化对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影响。古代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借贷通常发生于关系较为亲近的熟人之间,借钱人与出借人之间对于信贷的用途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补助家庭开支都是不清楚且不做区别的。

在一些乡村社会中,有特殊的借贷习俗,例如江西萍乡的“红纸票”,红纸票的情形是“以红纸作成之票据,情形与普通者不同,大约红纸票之债权人,皆系债务人之至亲好友……其清偿期间并无一定,而债权人亦明知其能否清偿,尚在不可知之数,以碍于情面,不能拒绝,遂不得受其红纸票”,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属于至亲好友,债权人本是出于情分予以资助,如果债务人通过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来清理债务,其在亲友间将有可能被冠以不诚信的社会形象。从债务人自身维护社会形象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大多数的债务人对于至亲好友也是会选择积极偿还债务的。

四、结论

我国的主流文化观念和通常的情形中,债务人应当积极偿还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观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但在传统社会中也存在着破产的民间习俗,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制度构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为立法者提供启示和借鉴。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运行除需要本身的规范性和独立性之外,一定程度上也会吸纳民间习俗作为其渊源,只有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小在民众间的运行阻力。法律制度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考虑文化因素的法律制度是不全面的。法律文化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一个社会的“活法”,即那些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规范,决定着法律的大部分功效。

我们在立法时需要特别注意,“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是破产免责制度的保护对象,因为从文化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看,不诚信的债务人借破产免责制度逃避债务所造成的道德风险会增加社会成本。大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都在“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识别方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也正是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维护破产免责制度以及整个破产制度的正当性。

出于对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良好运行和社会良性发展的考虑,在构建自然人破产免责法律制度的时候,还需要考察制度的功能运作在社会公众中的接受度。于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而言,所涉及的是需要在民众接受度和实际的取得法律的价值功能之间达到平衡,因此平衡点的寻找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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