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抗日根据地新婚姻政策实践中的基层干部*

2023-01-21 00:12崔珊珊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根据地基层干部档案馆

张 玮 崔珊珊

基层干部是政党组织的基本细胞,亦是政权运行的“基础设施”,其整体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一个政党能否上传下达、灵活运作,甚至成为底层政治与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即非常重视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全面抗战爆发后,为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开始有意识地积极吸纳一大批乡村优秀分子参与抗日根据地基层政权建设。以往学界关于抗日根据地史的研究,涉及中共基层干部论题者不少,而对其在新婚姻政策实践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则关注不够。(1)如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岳谦厚、董春燕:《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中共基层干部群体——以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的研究》,《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张志永:《华北抗日根据地妇女运动与婚外性关系》,《抗日战争研究》2009年第1期;岳谦厚、罗佳:《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岳谦厚、徐璐:《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军婚问题》,《晋阳学刊》2014年第1期;岳谦厚、宋儒:《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基层干部待遇与廉政建设问题》,《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4期;岳谦厚、杜清娥:《华北革命根据地的军婚保护制度与实践困局》,《安徽史学》2015年第1期;岳谦厚、王斐:《妇救会与中共婚姻变革的实践——以华北革命根据地为中心的考察》,《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岳谦厚、张婧:《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女性婚姻关系解体时的财产权》,《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3期;郑立柱、郑皓予:《华北抗日根据地丧偶妇女再嫁问题研究》,《保定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岳谦厚:《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军婚保障机制——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的考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等等。本文拟以山西省档案馆所藏档案为主要资料,以华北抗日根据地为基本考察区域,对中共基层干部在新婚姻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包括部分人在对待他人与自身婚姻问题上的不同态度进行系统考察和分析,以揭示其态度背后潜藏的内质性因素,并彰显中国共产党变革传统婚姻惯习和克服种种困难的不懈努力。

一、中共对抗日根据地传统婚姻的变革

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向为华北地区传统婚姻的基本形态,甚至山区的一些贫苦人家还存在“伙妻”“租妻”等现象。这种情形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农村地区贫穷落后,另一方面则是受传统社会男尊女卑观念影响的结果。在以买卖等方式形成的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低下不言而喻,被丈夫、公婆等随意打骂也司空见惯。虽然部分妇女曾试图摆脱旧式婚姻的痛苦,然一旦努力归于失败,则会遭受更为深重的苦难。如“新绛泊村一家因夫妻不和,妻子不回家住,男方带人把她毒打一顿,连腿骨都打碎了”。(2)《晋绥革命根据地的妇女运动》,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晋绥妇女战斗历程》,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在家庭成员地位严重失衡的情境下,许多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虐待而选择了自杀。事实上,家庭虐待仅是旧式婚姻制度下的一重面相,这种婚姻促成的家庭亦面临另一普遍性问题,即夫妻双方感情一般较差。为解除这种婚姻造成的痛苦,一些妇女采取消极抵抗的方式。如阳城县东石臼村马小朱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不好好劳动却发展婚外情,并以父母主婚为由向政府提出离婚诉讼。(3)《阳城县东石臼村妇女工作材料》,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5。

华北抗日根据地创建后,为了解决婚姻旧俗带来的社会问题,各边区政府先后颁行了一系列新婚姻条例或新婚姻法规,以及相关的支持性政策(4)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所载相关法规、条例和政策文件。,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问题上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及解决意见》《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干部结婚问题的新决定》《太行五专处理婚姻问题的指示》等。法律的规范与强制、政策的鼓励与约束、男女平权思想的宣传与灌输,以及“冬学”与扫盲班等教育带来的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准的提高,使得“一部分干部,特别是妇女干部对买卖婚姻、早婚的害处有了初步认识,经常地利用各种会议配合各项工作宣传新婚姻政策”,并以积极态度劝阻各种旧婚陋习;“有些干部党员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来影响群众”。(5)《晋西北妇女婚姻问题材料》,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6。晋绥边区临县郝林角村在整党会议上,“教育动员干部不要早婚,民兵中队长要娶弟媳,男女双方均仅十三岁,经说服后未娶,在他影响下劝阻了三对准备娶的早婚”。(6)《晋绥解放区妇女工作概况》,革命历史资料,山西省档案馆藏,J4-49。若遇到群众买卖婚姻,经劝解无效后,基层干部则采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并依据婚姻条令予以处罚。如崞县五区政府一个月内就“禁止了五家早婚对象,有的经多次劝说无效已娶过婆家时,坚决将新娘送回娘家,等到结婚年龄再娶”;“保德荣家沟康××以三石米卖了自己的妹妹,经查出后,没收了全部财礼,并罚劳役一个月”。(7)《晋西北妇女婚姻问题材料》,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6。

在华北抗日根据地新婚姻政策的实践中,妇救会在解决妇女婚姻问题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第一,妇救会提出“反对买卖婚姻”“反对虐待妇女”等口号,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讲解婚姻政策,帮助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晋察冀边区一个17岁的女子贪图享乐、不愿劳动,其在母亲支持下欲嫁给一个32岁的男人为妻,妇女干部了解情况后先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她认识到这是变相买卖婚姻,且两人年龄相差较大,并不合适,后又在青年及老年妇女中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认识到“如今闺女们不吃闲饭,小小结了婚不合适,大人也受累”。(8)晋察冀边区第二区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一九四四年妇运方针与任务的决定》,山西省妇运史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山西省妇运史资料》1982年第4期。经过宣传教育,青年妇女意识到依靠男人养活的观念不正确,对新婚姻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开始起来反抗旧式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第二,妇救会妇女干部积极帮助妇女解决家庭纠纷,如遇到公婆、丈夫虐待等事件,妇救会就通过召开家庭调和会等方式进行调解,若劝说无果就召开群众大会,以群众的力量“逼迫”其改正。如晋绥边区“神池县童养媳张慧贞,家里不但阻止她参加妇救会,而且不时打骂。妇救会多次说服无效,就开群众大会教育,结果使该家从此再不敢随意虐待童养媳”。(9)《晋绥革命根据地的妇女运动》,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晋绥妇女战斗历程》,第14页。由于有了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为依据,加上社会舆论和妇救会的宣传和支持,“公婆虐待儿媳、丈夫打骂老婆的现象大为减少”。(10)《晋绥革命根据地的妇女运动》,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晋绥妇女战斗历程》,第70页。如遇夫妻感情不和、妇女受压迫严重至婚姻无法继续维持等情况,妇救会则支持妇女的离婚诉求,使之得到身心上的自由。太岳区安泽和川镇裴四女婚后一年就被丈夫折磨得骨瘦如柴,无奈之下只能向妇救会寻求帮助,妇救会经过讨论,决定派代表声援并向县政府提出离婚申请,最终此案圆满解决,裴不仅离了婚,且要回了自己的部分财物。(11)《反对虐待妇女》,《太岳日报》1941年6月27日,第2版。“朔县下木角村一妇女由父母包办嫁给一个双目失明的男人,婚后夫妻经常打架。后那位妇女按照婚姻条例规定提出离婚要求,妇救会给以支持,政府当即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12)《晋绥革命根据地的妇女运动》,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晋绥妇女战斗历程》,第70页。据1941年8月统计,晋冀豫区某地“1940年11月到1941年1月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87件,要求离婚的妇女占全部妇女的四分之一;冀东两个月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11件;××两个月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25件;内邱三个月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11件;和西三个月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28件,其中离婚7件,解决5件。三分区一年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559件,其中离婚471件……四分区一年内经政府及妇救会解决离婚案有76件”。(13)《晋冀豫区妇总会一年来妇女工作总结报告》(1941年8月),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7-4-6。由于妇救会禁止虐待打骂妇女,帮助妇女解决婚姻问题,维护了妇女的切身利益,故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许多妇女主动参加妇救会,或配合妇女干部开展工作,促进了根据地妇女的解放。

然而各边区政府在处理妇女婚姻问题时也出现过一些偏差。首先,新婚姻条例颁布之初,政府对女性离婚诉求多采取支持态度,以致离婚案件大量增加,且以贫农、中农为多。有些群众认为妇女离婚主要是嫌贫爱富,质疑“婚姻条例对男人没好处”(14)《关于反对买卖婚争取自主婚的初步总结》,革命历史资料,山西省档案馆藏, J4-26。;有些群众则将妇救会称为“离婚会”。(15)太行三地委:《陈皙同志传达中央妇女工作会议》,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4-1-23-3。究其原因,正如邓颖超在总结这一时期妇女工作不足时所指出的那样:“(1)妇(女)工(作)与全盘工作尚不能很好结合……妇工和中心工作有矛盾冲突,也阻碍两者结合。(2)一般号召多,具体组织步骤少。妇女工作在运动发展过程中每个关键每个具体步骤,往往不易贯彻深入下去,每每在各种借口之下受到阻碍,甚至有的根本没进行过妇女工作。(3)妇女工作中还存在着形式主义……缺乏在妇女之中进行经常、细致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发动妇女时,偏重于从经济利益出发,缺乏从阶级的政治的战争的各方面进行心理教育相结合”。(16)《岳北妇女运动的开展情况》,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3-8-3。其次,政府在最初解决妇女婚姻问题时多依靠政权力量,仅有少数案例由县区村妇救会干部处理。妇救会的工作方法相对简单粗暴,“凡是妇女中大小问题,一经妇救会发觉,都要采取群众斗争大会或带高帽游街罚款罚鞋的斗争方式去解决”。(17)《晋西北抗战时期妇运发展概况》,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21。在未对群众进行充分思想动员的情况下盲目采取斗争方式,使得被斗者自尊心受到伤害,产生逆反心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晋绥边区“临县堡子峪村一个公公和大伯打兄弟媳妇,结果发动群众斗争,罚公公及大伯背板凳,气得公公上吊死了。保德县一个男人虐待女人,将男人戴高帽游街,男人气不过,半夜将女人杀掉,自己投黄河死了。又如岢岚一妇女,丈夫叫她卖破鞋,她不肯,被其丈夫毒打,妇救会发动了斗争,也照样用毒刺打了丈夫一顿,结果皮破血流,几天不能劳动”。(18)《晋西北抗战时期妇运发展概况》,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21。事实证明,不当的工作方式非但无法妥善解决婚姻问题,反使群众的家庭矛盾趋于尖锐,被虐待妇女经过斗争后受到的却是更重的虐待,而且不当的斗争方式亦使部分落后妇女产生错觉,“认为男女平等即可在生活上混乱,可以不劳动,自由随便,在家庭耀武扬威,促使了一些坏妇女强调条件,争取离婚”。(19)《岳北妇女运动的开展情况》,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3-8-3。这些现象引起群众尤其是中老年妇女的不满。

为解决上述问题,晋西北妇联于1941年2月“召开扩大执委会,提出转变工作作风,提倡家庭和睦的口号,确定以家庭和睦为解决妇女问题的原则,以说服教育方式解决问题”。在这一原则引导下,大部分妇女干部工作方式发生转变,处理妇女婚姻问题时一般均通过召开家庭会议、村中座谈会、批评会等,用调解的办法促使家庭和睦。遇到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维持婚姻的情况时,妇救会又会帮助女性离婚。这种方式在群众中反映很好,群众开始接受并认可妇救会,认为“其是办好事的”。(20)《晋西北抗战时期妇运发展概况》,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21。

总之,自华北抗日根据地创建以来,经过根据地政府的不懈努力,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等现象大为减少,妇女,尤其是一些青年男女开始起来反抗旧式婚姻,自主婚姻已成为新婚姻风尚。在根据地各级政府及妇救会的支持下,一些饱受封建婚姻摧残的妇女得以离婚。青年男女择偶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许多未结婚青年男女开始将倾慕的对象转向革命干部,正如当时山西民谣所唱:“不看你那银子,不看你那钱,单看你那革命老经验。”(21)《晋绥边区婚姻制度及执行条例中所产生的效果》,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6。

二、基层干部在新婚姻实践中的二重面相

在中共新婚姻政策的规约及基层干部的努力下,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婚姻习俗发生了改变,许多因婚姻产生的问题得以解决。太行区二江山家庭婚姻纠葛的妥善化解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二江山“结婚后被婆婆、嫂子劝诱做了破鞋,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了”,她从来不参加生产劳动,游手好闲爱打扮,只靠“相好”的给点东西。她丈夫是个老实的农民,减租减息很积极,但对她却没有办法,生产热情大受影响。其家里安装了一架纺花车,动员她参加互助组,她说纺不好,不敢参加互助组。农会主任对她进行说服动员,并表扬“她是好手,只是懒散惯了……动员后她动了心,也没有再叫她二流子的。可是她有个相好的,还是不愿放下,总觉得她男人不好,没心思过时光”。农会则劝说其丈夫要对她好,还劝说其“相好”的与她断绝关系,并在群众大会上表扬她,从家庭贫寒才当“破鞋”讲到抗日政府对积极分子的态度,即对被改造好的妇女的态度。在干部的耐心教育下,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她的思想开始转变,纺织的干劲也足了,“劳累一天后,晚上睡得熟,也不嫌她男人不会和她谈心了。慢慢地她的感觉不同了。她说:‘以前看见相好的好,现在看到那个油头粉面的闲人就讨厌。俺男人已变化得对俺好,俺这会是看见他舒服了。’后来在互助组帮助下买了地,穿上她织的布,她男人也很高兴。老主任又对她性乱进行了教育,她自己也恨起来:‘俺30余岁不生孩子就被这个伤啊!’她渐渐觉悟了,过去她一直闹离婚,现在婚姻家庭问题也解决了”。(22)《太行区几年来妇女纺织工作的总结报告》(1945年9月),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7-5-1。晋绥边区临县的曹大孩与薛福莲于1936年由父母主持订婚,1943年曹大孩参加八路军,1944年薛母借口女儿已大龄生育困难,竟由区干部做主并经双方父母同意将薛另嫁他人。1946年曹从部队回家得知此事,当即向政府提起诉讼。县政府调查后,“以曹大孩为革命军人,功在前线,又薛曹解除婚约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所以退婚不能发生效力,当即判令重新完婚”。而擅作主张的某区干部受到严肃批评,县政府亦因事先未予防范,事后又未发觉而进行了检讨,并决心加强优抗工作以确保革命军人的婚姻。(23)《保障革命军人婚姻,曹大孩与未婚妻完婚》,《晋绥日报》1946年12月27日,第2版。兴县五区魏家滩村主任代表尹性明看到同村抗属刘善喜妻子面貌端方姣好而家境贫寒,就图谋让其改嫁自己并暗中诱惑说:“这是为了两全其美,你家男人不知道几时才能回来,你每天过着这样冻饿生活,怎能等上了”,甚至挑拨其和家人不和,最后竟用1石小米使其改嫁自己。此事暴露后,37名村代表对尹展开斗争,并提出三条意见:第一,罢免其村代表职务;第二,处罚小米2.5石,以救济被欺骗的抗属妇女;第三,村政权保证给全村无地抗属租地,并督促代耕队耕种,解决其生活困难。(24)《村代表仗势欺人 骗娶抗日军人老婆》,《抗战日报》1942年4月28日,第3版。

华北抗日根据地基层干部以贫农、中农为主,且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甚至是文盲或半文盲,传统守旧观念根深蒂固。(25)具体情形可参见岳谦厚、董春燕:《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中共基层干部群体——以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为中心的研究》,《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有些干部不仅对新婚姻政策不了解,甚至到1949年时还“错误地认为屈从于封建压迫与封建束缚的妇女才是‘正经’的,勇于起来争取自己婚姻自由的民主权利的反倒不‘光荣’”。(26)《深入宣传与坚决执行婚姻自由政策》,《晋绥日报》1949年4月24日,第4版。《晋绥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后,在临县的一次讨论会上,“税务局××同志就认为:‘婚姻自主应该有限度,只限于一些未婚的男女青年,已婚的人不能有自主的权利。’后来道理上也虽然被别的同志讲得理屈了,但思想上始终没有很好接受”。(27)《谈谈临县的婚姻问题》,《晋绥日报》1948年11月17日,第2版。这些思想影响到乡村干部对新婚姻政策的执行层面。一些地方妇女提出婚姻问题时,有的干部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的干部则违反婚姻法令,按照自己主观意愿行事。他们“对妇女婚姻的认识上,一般是不从法令政策出发,单纯从旧社会的人情、习惯、观念、认识”等方面来解决问题,不仅没有贯彻新婚姻政策,甚至起了反向引导的作用。(28)《晋城县妇女工作总结》,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5-9。

旧婚姻习俗也对华北抗日根据地基层干部新婚姻政策的执行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包庇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现象较为严重。买卖婚姻是一种落后的婚姻形态,而妇女在以这种方式结合的家庭中地位十分低下。与买卖婚姻相伴的则是早婚。尽管各边区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部婚姻条例,严禁买卖婚姻和早婚,但从当时的报纸和相关档案资料中仍可看到一些县、区、村干部无视婚姻法令而对其予以包庇,个别干部甚至完全按照个人意愿逼迫妇女嫁给自己指定的人。1943年太行区榆社县就发生村干部强迫婚姻的事件:“太谷三区马陵关村贫家女王双莲,自十六岁嫁到榆社四区白壁主村张金兰为妻,受其公婆及丈夫的百般虐待,激起了众人的公愤。故在去年八月,白壁等村的一次大会上,一致通过了王双莲的离婚请求。”正当王双莲为自己的解放而高兴时,白壁村村长白子文却欲将其介绍给自己的好友、工会秘书王三和为妻,遭到王双莲的拒绝。白子文竟勃然大怒,扣押其离婚证明书并威胁称:“你不嫁给他,总不能逃脱我这一关。”王双莲被逼无奈,只得寻求太谷县政府和榆社四区专署帮助,白村长这才交出王的离婚证明书。(29)《白村长强迫婚姻》,《新华日报》(华北版)1943年1月27日,第4版。

第二,与普通村民一样,对推行新婚姻政策持质疑态度,甚至在部分干部和群众中普遍流行“八路军啥也好,离婚不好”的说法。(30)《晋城县妇女工作总结》,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5-9。然而,根据地新婚姻政策的颁行受到广大妇女的拥护,许多受丈夫或公婆压迫的妇女纷纷向政府提出离婚请求。据晋冀豫区妇救总会不完全统计,1941年6月至1942年5月,全区解决的离婚案件达1694件,且这些离婚案件多系女方主动提出。(31)《关于反对买卖婚争取自主婚的初步总结》,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资料,J4-26。大量离婚案件的出现给基层干部工作带来考验,亦进一步加深了部分基层干部对妇女离婚的不满,有的村干部开始对妇女提出的离婚诉求要么置之不理、要么坚决反对。如太岳四分区“垣曲谭家村一个妇女要求离婚,村公所干部不同意,叫该女人说条件,没有条件坚决不能离婚。峪子村赵来方比女人大廿岁,男人比较老实,女方提出离婚,因干部不同情,不拿介绍信不能离婚。晋城五区一个村干部认为不打不骂就不能离婚,现在不好,将来大了就好了”。(32)《太岳四分区妇女工作报告》,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6-11。

第三,无视女性个体人身权利,甚至将女性作为参军动员的筹码。有的基层干部为动员乡村青壮年男子参军,“以妇女婚姻收买新战士”(33)《阳城高平晋城三县妇女工作情况介绍》,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4-9。;有的为完成参军动员,强迫女性与新战士结婚。太岳区阳城县南底村村民石起兴1944年娶妻后不久将妻子退回娘家,而到自己参军时,因担心家中无劳力,“提出要把这个女人‘抽’回来才走,被区干部拒绝”。三年后,“石起兴又提出要‘抽’女人,村长栗金容就把女人叫到他家,动员女人回石起兴家,女人再三不愿,村长说:‘你不回就开会斗争你!’女人怕斗争,只好回去”。(34)《南底村长强迫婚姻》,《新华日报》(太岳版)1948年8月3日,第4版。太行三分区农民韩二贵报名参军,并向村干部提出允许他与原福生之妹结婚才走。后经村干部说合,原福生之妹与韩二贵结婚,但须将韩二贵之妹韩四鱼嫁于原福生为妻,这相当于换亲。韩四鱼与原福贵婚后因感情不睦,女方提出离婚,“县府再三调解,女方坚决不同意,只得判离。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提起上诉。此案一年有余结不了!因为如果韩四鱼与原福贵离婚,原福贵之妹就要与韩二贵离婚,而韩二贵是军婚,政府不敢轻下结论”。(35)《太行第三区行政督察公署关于韩四鱼和原福生妹妹换亲一案请示高法院正副院长的信》,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53-5-40-3。

事实上,除旧婚姻习俗对乡村干部执行新婚姻政策造成窒碍外,一些村干部亦背弃了新婚姻法令,并凭借自己主观意愿来解决村民婚姻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村干部为解决妇女外嫁造成本村“光棍”增多的问题,严格限制妇女出村找对象,并对寡妇再嫁百般阻挠。太岳区“晋城五区水东村寡妇和东庄男人自愿结婚,村干部不给写证明信,硬要她和本村人结婚,区公所秘书当介绍人,女的坚决不愿,到区公所领了三次结婚证,区秘书未领给”。(36)《晋城县妇女工作总结》,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5-9。太行区涉县匡门村寡妇王马氏想自主改嫁,但受到本家王永金的阻拦,王马氏遂到区公所告发。区公所调查后,将妨害寡妇改嫁的王永金解送专署查办。(37)《涉县匡门村王永金干涉寡妇自由改嫁》,《新华日报》(华北版)1942年9月11日,第4版。据不完全统计,1941年10月到1942年4月,晋冀豫区四分区共解决寡妇再嫁纠纷案70件,六分区解决52件,再加上7个县统计的294件,总计416件。(38)《晋冀豫区妇总会一年来妇女工作总结报告》(1941年8月),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7-4-6。

第二,一些村干部持单纯照顾贫雇农的观点,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往往偏向贫雇农的男方而牺牲女方的利益。太岳区阳城县“南井沟芦小珍年卅三岁,她男人被敌传去,村干部说她是汉奸女人,强迫出嫁”,她不愿意,借口有4个孩子,村干部便在冬学上斗争她,“并强迫要把四个孩子全给了别人,理由是汉奸后代”。在这种情况下,芦不得不答应嫁给本村贫农杨小升,但因强迫结婚,两人感情不和,勉强度日。(39)《阳城县关于匠礼村妇女工作问题简结》,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5-5。

第三,一些村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无视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法令,以封建伦理和个人主观标准任意评判。对敢于反抗旧式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妇女极力压制,不准离婚。晋绥边区十分区一对夫妇感情不好,丈夫经常打骂妻子,女方到区里提出离婚,区干部以该女“生活乱”为由加以拒绝。她回家后丈夫打得更厉害,该妇女在走投无路之下投井自杀。(40)《晋绥十分区婚姻问题材料》,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35-1-9-10。晋绥边区十一分区解县某村一儿媳被公公赶出家门后生活无着,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他人相好,当她提出离婚时区公所因其“生活乱”不予批准。当地政府还得出一条“经验”:“提离婚的即不是好女人,好女人就不离婚。”(41)《晋南婚姻问题调查材料》,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94-1-10-2。

这一时期,一些家庭频繁出现女方男女关系混乱的情形,究其原因,一是旧式买卖婚姻、早婚造成夫妻关系不和;二是丈夫参军或外出经商导致生活贫困而无力维生,一些妇女只得在外寻找依靠。同时,村干部之所以会有前述问题,一方面归因于旧婚姻习俗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归因于乡村干部文化素质和党性觉悟较低。然而在这两个原因背后隐藏的则是近代中国妇女薄弱的经济基础及对自身权利的搁弃。在晋绥一带就有这样的民谣:“娶到的婆姨买到的马,任人骑来任人打”“针是线管的,婆姨是汉管的”“女人不是人,母鸡不敬神”。(42)《晋绥解放区妇女工作概况》,革命历史资料,山西省档案馆藏, J4-49。这些广泛流传的民谣正是当地女性地位及婚姻关系的真实写照。

对基层干部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与偏向,得到了华北抗日根据地各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高屋建瓴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和偏差产生的内在逻辑机理。从现有档案资料来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的总结通报。该通报指出在基层干部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有:一、草率放任的态度。有些干部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慎重考虑、不详细调查,就轻易判处离婚或批准结婚。如昔东区村干部在反省对婚姻政策执行的情形时,承认在处理群众婚姻问题时存在着“有情结合,无情分散”的想法。这种愿天下有情人都成眷属的观点,必然会使不该离婚的离了,造成离婚问题上的混乱,让一些劳动群众轻易失去妻子,以至于一些县的群众反映:“政府法令都好,就是兴个离婚不好。”二、“不准离婚主义”。“婚姻问题是农民的婚姻问题,这一论点和基本认识在司法干部中是都体会到的问题,但有些干部在执行中把这一问题孤立起来,对任何离婚案件,不问案情、不分性质一律抱着不准主义的处罚态度。在处理时不进行说服教育,调解光会使用扣押的办法。”三、盲目发动群众解决离婚案件。“在1945年的总结中,寿阳等县都提出解决婚姻问题必须发动群众运动,但这是不妥当的。婚姻问题是社会问题,当然仅仅由司法部门一件一件的来解决是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必须经过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的改造以后才有可能。”如襄垣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些地方多采用群众大会的方式,有的甚至开“斗争会”,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四、对区、村解决婚姻案件帮助指导不够,村干部包办婚姻,在离婚结婚问题上存在村本位现象。(43)《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的通报》(1945年10月15日),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53-2-76-3。

针对上述问题,各边区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办法。《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受他方直系亲属虐待或虐待他方直系亲属且不能同居者”,即可向县政府请求离婚(44)《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88-2-30。;《晋绥边区婚姻条例》再次重申,“有虐待压迫或蓄意遗弃”等行为者即可请求离婚,寡妇可以再嫁,并可带走自己名下的土地等财产。(45)《晋绥边区婚姻条例》,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90-2-89。这些条例的颁布,以及边区政府、妇女团体为解除妇女痛苦所做出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根据地妇女的地位。例如,晋绥边区“孝义花寨村有一个贫农,因婚后欠债,生活困难,公婆丈夫总是打骂虐待媳妇出气,妇救会帮助他家实行‘二五减息’,解除了债务,改善了生活,一家人很感激,再也不歧视打骂媳妇了”。(46)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晋绥妇女战斗历程》,第268页。在晋冀豫区,新婚姻条例颁布后“自主结婚的已日益增多,特别是寡妇。据平北里峪一个村的统计,1940—1941年间共有6对夫妇是完全自主结婚的。其中一对是男的在识字班当教员(非本村),女的在识字班上课而熟悉的。后来女的丈夫死了,男的便离了婚与她结婚,感情非常好”。(47)《晋冀豫区妇总会一年来妇女工作总结报告》(1941年8月),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7-4-6。太行区和西县×沟村一妇女丈夫死后,她另找对象要走,婆家向男方索要了300元。临走时,给丈夫“顶门”(即过继)的侄儿要30元、村公所也“扣”36元才让她走。此“问题让司法科发现了,就请妇救会帮助解决。办法是司法科审、妇救会陪审,将每个拿钱的人都进行了批评,钱收回,一律都充公,提出200元给这寡妇,让她自己去处理”。(48)《晋中妇救会一九四一年六月份几个主要的工作的总结报告》(1942年7月),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3-5-2-29。

尽管各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改变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甚至到1949年,一些地方仍有虐待妇女现象。如太行区“长治北董村青年妇女高金则,十五岁结婚后便受全家公婆嫂嫂丈夫虐待。她嫂嫂不做饭,全由金则一人做,并且每天担水碾磨,隔不了三天就得受公婆打一顿。有一次她公公吃饭时吃出一块锅巴,就非让金则吃了不行,她不吃又怕打,只好吃了,并因此罚她给全家每人叩头一次”。(49)《北董部分妇女仍受虐待》,《新华日报》(太行版)1949年2月25日,第2版。

妇女遭受虐待一方面与封建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也映射出一些基层干部的不作为。有的区村干部对虐待妇女行为采取漠视态度,有的则对村民婚姻包而办之,以致有群众向政府反映:“父母主婚变成干部主婚对不对?”“村干部包办婚姻对不对?”“变相的禁止妇女出村妥不妥?”婚姻问题不及时解决或错误解决均给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有些妇女因离婚诉求得不到解决而采取偏激的做法。晋绥边区河曲“五区许保祥女人娶过五六年关系不好,男人抽洋烟,不动弹,经常打她……被打以后自杀了。三区向阳坡王占拉女人,丈夫婆婆都见不得,经常被打……工作团介绍去县离婚未准以后,被丈夫打后,服毒自杀了”。(50)《河曲妇女运动总结》,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9-5。上述案例引起边区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如太行区武安二区区公所通知各村“订婚结婚,中间需要隔二十日或一月,不一定要村干部介绍信,有区干部(在村帮助工作的)证明信即可”,并要求村干部“不徇情、不包办、不包庇”。(51)《大家都注意这件事——男女婚姻自由平等》,《新华日报》(太行版)1947年4月11日,第4版。当然,这些规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村干部的不当行为,而要彻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仍需坚持不懈对村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根本上改变封建落后的男权思维和传统的婚姻观念。

三、基层干部在处理自身婚姻问题上的角色错置与复位

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基层干部在处理民众婚姻问题时,自身婚姻状况及婚姻问题亦时刻考验着其法律意识和党性觉悟。从普通群众到区村干部,身份和角色的转换能否改变其根深蒂固的封建婚姻观念?基层干部在解决民众与自身婚姻问题时是否能依法依规办理?事实上,因受战争环境、文化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自身婚姻问题时常常出现不符婚姻条例和不同于他人婚姻评判的价值取向。其主要表现如次。

第一,遗弃妻子或重婚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已婚且夫妻“感情很好,但出来工作后,即不去帮助教育对方使之进步,而抱遗弃离异之态度。有回家打女人,想逼迫其提出离婚的。有抱拖的态度永不理的,有许多不离又结的”(52)《晋绥边区婚姻制度及解决婚姻问题所产生的效果、意见、办法》,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6-1。;“有借口所谓‘离婚不离家’变相重婚者,有借口女方封建落后、脚小、不识字、不能外出工作或家中包办等为理由要求离婚者”。(53)《晋冀鲁豫边区纠正干部离婚偏向并颁发工作人员离婚程序的令》,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98-2-79-3。从表层看,这类夫妻双方政治觉悟相差较大且长期异地生活,似乎是造成部分干部遗弃妻子或重婚的直接原因。但从深层分析,知法犯法才是导致基层干部自身婚姻问题大幅增加的要因。类似问题的频发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人甚至因此坚决反对家人外出工作,认为“一出来工作,就不用指望是个人家了”。(54)《晋绥边区婚姻制度及解决婚姻问题所产生的效果、意见、办法》,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6-1。

第二,早婚及包办婚姻在基层女干部中占有相当比例。晋绥边区县区级女干部16—18岁结婚者占三分之二,许多妇救会干部在13—14岁时就被家庭包办结婚或订婚。(55)《晋西北抗战时期妇运发展概况》,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21-1。同时,区、村妇救会干部的离婚问题也值得关注。许多妇女干部对婚姻不满,参加工作后即提出离婚,一旦离婚要求未果就悲观失望,进而影响工作。“还有个别初离家庭的妇女,一经受训或工作些日子,就要求离婚或者不愿意从事生产工作和家庭的分工,以至发生很多纠纷……某县的一个妇女,过去生活浪漫,又同丈夫不和,要求参加工作,区妇救既未详细调查考虑,即要求县妇救允许提做干部。今年春耕时期,她回家取物,丈夫劝她在家做饭,耕种完毕再回去工作,她不但没有允许,夜间也没有回去,跑到她姐姐家住宿了。次日丈夫让她补补袴子,得到的答复是:‘现在不行,将来还差不多!’丈夫气忿已极,在女的走的时候,就拦在半路把她杀死,逃跑到敌区去了。”(56)张平:《正确解决婚姻问题》,《抗战日报》1942年5月21日,第4版。

第三,与地主富农家庭妇女结婚而蜕变。晋绥边区保德县二分区干部韩振基受地主拉拢并娶其外甥女杨亮花(抗属)为妻的例子就很典型。杨亮花1939年16岁时与某村韩兆贵订婚,次年韩兆贵参加八路军赴延安学习,家信从未间断。杨亮花的舅舅高登云于1944年从傅作义的第三十五军退伍回村后,便唆使杨亮花与丈夫解除婚约,并嫁给区干部韩振基。“从此他们在村里为所欲为,地主家庭成为革命家庭,普通村民无辜被指为‘特务’。随意吊打村民,害死四条性命。韩振基依然将这个由地主把持的村上报县里为‘模范村’,进而成为二分区模范村。”(57)《金钱美女拉拢 振基充当了代言人》,《晋绥日报》1947年1月19日,第4版。后经专署审查,保德县政府于1947年1月判决韩振基与抗属女人杨亮花非法婚姻关系永远撤销,而区干部韩振基则被撤职查办。同时,县政府又派人到韩兆贵家道歉,“承认抗属女人非法离婚结婚政府当时未制止是错误的”。(58)《韩振基撤职查办 取消其与抗属女人的夫妇关系》,《晋绥日报》1947年1月15日,第2版。

第四,灾荒年间强迫逃难妇女与之结婚。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如太岳区晋城五区铺头村武委主任、农会主席、民兵队长、支部书记4人的妻子均属此类胁迫婚姻。(59)《晋城县妇女工作总结》,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12-8-5-9。

针对一些基层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不良取向,1945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通报中就针对“干部离婚问题”特别规定:“为求得适当解决,司法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处理时一定和各系统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单纯判决方式来解决,容易发生偏差。”(60)《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的通报》(1945年10月15日),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53-2-76-3。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三专区亦作出规定:“已有女人者应帮助其进步,如双方条件相差太远,想离婚者,必须双方自愿,向区级以上政府呈请批准,但应防止故意制造离婚条件。今后选择对象必须具备:(1)双方自愿;(2)政治上没有问题;(3)能生产的去独立工作;(4)不妨碍工作,应有助于工作。区助理员级以上政权干部结婚时,必须写呈请书,附双方详细履历自传,经县审查,呈请批准,发给批准证,到县区政府领取结婚证方为有效。”(61)《晋冀鲁豫地区太行三专保健委员会关于干部保健、保育、婚姻、救济、代耕问题的规定、通令、指示、办法》,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66-2-13。晋绥边区基于“干部中存在着一种轻视婚姻法令的思想,觉得自己是干部,可以例外,所以重婚现象非常多”的现实,明确指示:“(1)干部应当首先执行法令,不应该将自己放在法令之外而不遵守法令不顾群众之舆论,任所欲为。(2)对已婚之对方应当采取积极帮助的态度,非万不得已者不应当离婚。若抱一种喜新厌旧,从容貌年龄出发或抱抗战夫妇,暂时解决问题的态度者,均是一种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应当教育干部自觉克服。”(62)《晋绥边区婚姻问题上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及解决意见》(1945年),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1-6-46。对于“因灾荒被迫离散的夫妻”要求重圆夫妻关系的情形,太行区五专区则发出指示强调,“目前,这类情形各地发生很多。如不适当处理,则影响社会秩序甚剧。一般应以避免过多翻案,但又照顾贫农结婚困难,尤其要照顾女方自愿为原则”,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一、灾荒时期男方外出,女方未经正式手续另与他人结婚者,女方仍愿返回前夫家时准其返回;女方如不愿返回前夫家而前夫又系贫苦时,得由后夫酌情赔偿前夫部分损失作为安慰金;二、灾荒时期男方外出,女方被其翁婆或娘家父母出卖而另与他人结婚者,女方如返回前夫家时,其出卖人应酌情赔偿后夫部分损失。女方如不愿返回其前夫家时,出卖人得赔偿前夫部分损失作为安慰金。该买卖行为不得视为一般买卖婚姻。如系反复转卖以图营利者,则应予法律处分;三、灾荒时期女方如系被前夫父母强迫、利诱、欺骗、拐卖,在不能抗拒情况下而与他人结婚者,女方自知情之时三个月内得向政府请求离婚(被卖敌占区,为环境所限不能申请者除外)并得依其自愿或与其夫复合或与第三人结婚,此项买卖行为可不追究。女方如系被其他人强迫、利诱、欺骗、拐卖者,除应处分拐卖人并将所得钱财全部退出交公外(确实无力退者可免),女方如返回前夫家时由拐卖人赔偿后夫的部分损失。如女方不愿返回前夫家时,拐卖人应赔偿前夫损失,以示对拐卖行为之惩罚。女方不得借此与前后夫均提出离异而另与第三人结婚。四、灾荒时期夫与妻未经正式离婚手续,不论协商同意或由男方出卖,如女方退回前夫家时由前夫酌赔后夫部分损失。(63)《太行五专处理婚姻问题的指示》(法政字2号)(1945年6月),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87-1-1-17。

1946年国共内战全面爆发之后,正确处理干部婚姻家属问题成为解放区政府首要任务。为应对日益紧张的战争环境,晋绥边区行署和晋绥军区司令部就对脱离生产干部婚姻作出如下规定:“原则上暂停止批准结婚。如年老有功、残废同志,组织上认为需要结婚者,亦必须经三级军区及野战军区以上和地方专署以上机关批准。”(64)《晋绥行署军区司令部关于目前部队与地方干部婚姻问题与处理家属问题的命令》,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90-2-88。由于战争不断升级,各解放区又对干部结婚的年龄、政治面貌、革命经历、阶级成分、工作能力等做出限制。(65)参见《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干部结婚问题的新决定》,革命历史档案,山西省档案馆藏,A209-1-9-1。事实上,在实际执行中,县区级干部申请结婚亦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随着局势趋于稳定,各解放区对基层干部结婚条件才逐渐放宽,但对违反婚姻法令干部仍予严肃处理,并以此来教育和威慑其他干部的不法行为。

除了严厉惩处部分基层干部在自身婚姻问题上的不法行为外,根据地各级政府还通过报纸等,大力宣传典型事例,教育“干部要学习婚姻政策,首先成为执行法令的模范”。(66)中共吕梁地委党史办公室:《晋绥根据地资料选编》(第四集),吕梁地区印刷厂,1984年,第258页。这也是抗日根据地政府落实新婚姻政策和处理婚姻问题时的常用方式。根据地报纸经常刊登一些关于婚姻问题的群众来信、案件报道、先进人物事迹,这些报道一方面给广大干部提供了行为借镜,另一方面又对有错误行为的干部予以了警示。

结 语

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坚持敌后抗战的同时,在抗日根据地实施新婚姻政策,以解决传统婚姻习俗给根据地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然而华北抗日根据地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新婚姻政策的实践中其角色却具有二重性。究其原因,首先,抗日根据地原有婚姻传统和观念严重制约着基层干部处理婚姻问题的方式。从宣传新婚姻政策到解决群众实际婚姻问题,每一步均须考虑如何与当地习俗相适应,如何尽可能使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群众接受并认可这一政策。其次,基层干部自身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是导致其错误言行的重要因素。贫农、中农出身的基层干部文化水平较低且受封建观念影响较深,处理问题时往往以既有道德标准做出判断。再次,战争环境是根据地婚姻问题不得彻底解决的外部干扰因素。在战争环境下,参军、战勤及生产等尤其重要,而与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婚姻问题不得不服从于“一切为了抗战”的基本原则,或为战时需要做出适度妥协。最后,相关婚姻法律或政策不甚完善,使基层干部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面临很多困难。各边区政府虽颁布过多部婚姻条例,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条例》等,但因颁布时间不同而内容亦有所差异,未能规范统一。此外,战争环境与妇女工作方针的变化和调整,亦使得婚姻中类似的问题前后处理结果有所不同。(67)关于这一变化的详细阐述,参见岳谦厚《边区的革命(1937—1949)——华北及陕甘宁根据地社会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69—394页。

由上可见,要解决基层干部在实施新婚姻政策中的错误言行,一方面必须制定规范的政策法令和并实行严格的惩戒制度,牢牢将基层管干部的权力“扎在笼子里”;另一方面则须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持续进行思想教育,只有彻底改变干部群众的传统婚姻观念,并为干部确立明确的婚姻纠纷处理细则,才能消除问题产生的诱因。从根本上说,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还在于与之密切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的系统性变革。对此,中共早在创建华北抗日根据地之前就有着清晰的认识:“婚姻问题不单纯是一个妇女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为婚姻制度是随着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之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要解决婚姻问题,必须从政治经济的基础上去改变社会制度做起。”(68)《婚姻政策问题提纲》(1948年9月),革命历史资料,山西省档案馆藏,J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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