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定位

2023-01-21 06:43向汉庆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主体道德

向汉庆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六中全会等多次会议作出重要决策,探讨共同富裕相关主题以解决国内不同阶层之间存在的贫富不均问题。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也不是同时富裕。学者们围绕财富生产、经济制度改革、共享发展等主题从经济学、社会学视角展开研究。当然,共同富裕的研究不局限于此。因为共同富裕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涉及政党自身、政党与群众、政党与政府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既涉及事实判断,也涉及价值判断。这表明,共同富裕是一个政治伦理问题。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人们对共同富裕的实践主体是什么、在何种领域探讨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道德性质和目标是什么等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这种缺乏定位的思考既不利于理论研究,也不利于中国推进共同富裕实践。这就要求我们对共同富裕的主体、领域、性向、目标进行明确定位,以便更好地化解学者们关于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理论纷争,进而推动相关实践活动。

一、主体定位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1](98)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问题从本质上看是执政的正当性问题。这就是说,共同富裕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能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彰显其道德本质。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实践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无不围绕着“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的政治主题。鉴于此,我们将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为人民群众。这样的主体应当是质和量的有机统一。从量上来看,“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2](205)。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具有特定的历史阶段性。在新时代的中国,人民群众除了包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之外,还涵盖资本、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所有者(如民营企业主)。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劳动者无疑是主要力量;对于生产要素所有者,我们既要看到他们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他们可能带来的社会分配不正义,尤其是资本垄断或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为了更深入了解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立足整体视域,从质的层面探讨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

从道德逻辑上看,我们将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为人民群众,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体,主要在于共同富裕实践活动与人民群众具有内在关联性。

首先,人民性是共同富裕的本质属性。共同富裕的本质属性是指共同富裕区别于自由主义、福利主义等西方经济学和社会学所倡导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帕累托最优的根本属性,它始终彰显和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人民性总是与一定物质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并置于具体语境之中。换言之,共同富裕的人民性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超越了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哲学家倡导的抽象的人的本质,从而有效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并通过政治制度充分保障人民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享有各项权利。

其次,人民群众是共同富裕的道德主体。在追求共同富裕的政治生活中,道德主体是指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观念、处于特定的政治关系之中并从事推动共同富裕的政治活动的主体。作为共同富裕的道德主体,人民群众创造社会财富时需要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追求公共价值、反对极端利己主义。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创造社会财富往往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项政治实践活动予以彰显。中国共产党“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3],将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公共价值作为组织的政治实践目标,将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政治实践的道德准则。

再次,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路径。共同富裕所需的社会财富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少数人或部分特权阶层创造的,而是源于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这既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也是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规定。这种社会实践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物质生产实践,这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根本道德路径。正如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4](1002)这表明,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首先围绕物质资料的生产而展开,这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也体现了人类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价值诉求。二是社会政治实践,即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活动。共同富裕蕴含着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这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和运行能够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社会公平正义带来的成果。三是科学文化实践,即创造各种精神财富的实践活动。共同富裕主张人民群众在从事物质生产实践的同时必须丰富科学文化实践活动,创造时代需要的精神文化,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

最后,共享社会财富是人民群众的道德诉求。共同富裕既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劳动、共同奋斗的道德责任,也主张人人享有社会财富,可以说共享发展成果是人民群众基本的道德诉求。但是,财富共享并非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能实现,而是有其特定的道德生成条件。财富及其所有形式实现共享,只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做到。也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具有突破个人“道德限制”的可能,“通过矫正和补偿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5](13)。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处理人与己、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并在这个过程中产生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期待。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将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为人民群众,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殊语境中人民群众具有政治诚信。人民群众作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参与主体,能够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生活中遵照和维护基本的制度规范,积极表达自我诉求,能够有效区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合理界限,在活动中始终诚实、守信,并善于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6](50)。

二、领域定位

在政治生活中,由于共同富裕的实践主体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人,因而对共同富裕提出领域定位的伦理要求总是与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认为共同富裕领域定位应当主要是公共生活。这种领域定位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共同富裕内生于公共生活;其二是共同富裕服务于公共生活。

关于共同富裕内生于公共生活,这是一个有关共同富裕起源的问题。我们认为共同富裕主要源于公共生活,是由共同富裕内在要求的财富所规定的。对此,共同富裕强调两点:其一,真正的财富是人自身,强调“个人能力充分发展是最大的社会财富和社会生产力”[7](17)。共同富裕要求人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中能够实现自由全面发展,而这也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其二,财富的“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8](200),并且“为生产而生产无非就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9](127)。可以说,这个意义上的财富是实践中社会关系的产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关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又关注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种价值追求只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生活中才能实现,其原因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生活“是一个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并存的领域”[6](26)。这样的公共生活领域不认同平等主义的主张,但能够接受社会财富分配在量上的差别。因为这种差别从根本上看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且“财富差距的扩大主要来自生产性资本的差距”[10](63)。

关于共同富裕服务于公共生活,这是一个有关共同富裕功能的问题。我们认为共同富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治主体(包括政治组织和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个体)善的行为动机和合理的行为结果能够有效维护公共生活,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就要求:其一,政治主体在公共生活中需要秉持基本的道德尺度,能够有效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长期维持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保证在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中始终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其二,公共生活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发展。政治主体追求自身发展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是政治主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责任,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活力与平衡、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等之间的关系。为此,政治主体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承担生产力发展中的道德责任。

我们将共同富裕的领域定位于公共生活。这样的公共生活包含以下四个属性。

首先,公共生活具有公共性。公共生活的主要内容是政治实践,强调共同富裕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超越了西方福利国家提出帕累托改进所追求的私人利益。这意味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国人民对政治实践提出了更高需求,更加追求实质性地参与政治生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富裕所定位的公共生活内容和外延既伴随着新时代社会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也将在实践中扬弃资本主义虚假的公共性,充分彰显公共生活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所具有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公共生活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将共同富裕的领域定位于公共生活是理性的自觉和实践的必然。这样的公共生活不是封建主义的公共生活,也不是资本主义的公共生活,而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生活。它既要求实践主体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整个社会财富生产和分配的正义作为道德要求,又强调实践主体善的行为动机和合理的行为结果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真正体现公共生活善的本质。

再次,公共生活具有道德约束性。道德约束性是指共同富裕要求公共生活不是无拘无束的,而是有着必要的道德规约,主要表现为个体在公共生活中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内在规定了政治主体的自愿性或非强制性,从而促使主体在追求财富过程中可以实现自我控制。基于这种理解,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责任应当包括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道德责任,这三种形式的道德责任在实践中并非单线性的,而是双向互动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11](24)。如此,共同富裕在公共生活中才能超越理性人假设、最先占有者权利等道德规约下的财富私人占有,使人回归到社会人,彰显人的道德本质。

最后,公共生活具有差异性。共同富裕所定位的公共生活具有这种属性是就政治主体开展的政治实践类型而言的。在追求共同富裕的政治活动中,公共生活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政治主体能够在其中开展“求同存异”的政治实践。也就是说,这种公共生活是包含着差别的空间,能够容纳多样性和个性。它表明:其一,共同富裕所要求的公共生活蕴含着发展价值、秩序价值,而不是单一尺度的政治实践;其二,政治主体开展实践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将共同富裕的领域定位在公共生活并未否定私人生活的重要性,也不否定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关系,更不否定私人生活对公共生活中的伦理准则或要求、制度伦理等所具有的积极功能。相反,私人生活的目标、准则及其变化能够映射到公共生活之中,并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助推公共生活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性向定位

共同富裕的性向定位是指共同富裕的总体性质,它并不是指产生这种政治伦理的社会所具有的性质,而是就共同富裕自身的性质而言的,强调共同富裕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我们的关注点在于人的需要,但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言,“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2](136),即在于行为主体的实践本身,映射到共同富裕政治实践中则强调主体(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行为动机、行为态度、行为目的等内容及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而不是“作为主体的人是什么”的问题。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实践活动来看,以行为为中心的政治伦理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崇尚行为正当性的道义论,主张道义原则;另一类是崇尚行为目的的功利论,主张目的原则。那么,共同富裕的性向定位是道义论还是功利论?抑或这两种政治伦理均不是,而是其他的政治伦理?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弄清道义论和功利论的基本道德主张或原则。

就道义论而言,它根据行为自身的正当性来衡量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道义论在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逐渐形成,将上帝的意志作用于具体的道德规范之中来规范行为主体,成为行为主体应当遵循的绝对命令。但这种道德规范依靠对上帝的信仰来维持,是非理性的。随着时代发展,这种道德规范在康德那里得到进一步阐释,并成为道义论重要的理论。康德对这种道德规范设定了意志原则、实践原则、立法原则等诸多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有基本的旨向,即无条件的实践原则。这个原则将实践中行为动机的善良意志作为判定行为是否应当、是否具有善性的原点,认为只有那些纯粹自在的意愿才能构成行为善的动机,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道义论一经问世,在得到认可的同时也受到攻击,它无法诠释现实生活中善意的谎言、个人幸福等诸多道德现象。事实上,每个人追求幸福生活是一个社会良好秩序的表现之一,也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单一的道义论无法有效解释共同富裕,无法阐述人民群众在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实践中所具有的创造力,也容易受到功利主义者的抨击。

就功利论而言,它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衡量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功利论在西方社会具有较大场域,形成的理论成果也颇多,其中边沁和密尔关于功利的论述尤为经典。他们的主张与道义论不同,认为行为的道德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只有一个,即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道德原则。它表明,人追求幸福生活的行为是否正义,不是由人的主观动机所决定的,而是基于行为本身带来的结果。只要行为结果能够带来最大的幸福或最小的痛苦,则该行为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为此,功利论者在追求福利最大化的政治实践中,评判个体或者政府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及一项政策是否合理和正当,都以此为依据。遗憾的是,他们“真正关心的是分别代表各人利益的效用的总和,而不涉及分配问题”[13](92),因而在社会生活中遭到批判。批判者认为功利论容易造成行为主体为了追求结果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行为方式或手段的道德性,也容易造成行为主体自身价值追求的片面化。

与功利论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共同富裕强调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具有功利论特征,但从共同富裕的主体、领域等方面来看,与功利论具有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共同富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群体;其二,共同富裕注重财富的生产、分配,更强调人自身是最大的社会财富,从而在实践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注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是功利论所关注的财富“物”的属性;其三,共同富裕关注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利益,强调利益的整体性,而不是功利论所强调的个人利益。

道义论和功利论各有其存在的道德场域,各有其理论缺陷。那么,共同富裕的性向定位到底是道义论还是功利论?在我们看来,共同富裕的性向定位应当是道义论和功利论的结合,或者说是道义原则与目的原则的有机统一,而不是只能二选一的“非此即彼”。之所以如此,这是由共同富裕的丰富内涵、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内核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首先,共同富裕包含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社会主义民生福祉显著提升、生态宜居宜业条件逐渐形成、党组织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等丰富的内容,这不仅需要社会中人人都劳动,共同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彰显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或义务,也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发展,为人类美好生活创造条件,将美好生活作为关注的中心。其次,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内核是发展价值和秩序价值。正是因为遵循了这两种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才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这显然不是道义论或功利论单独发挥作用所能实现的,而是二者合力的结果。最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明我们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需要处理人与己、人与人、人与社会(或组织)、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有对美好生活的道德追求和道德期待。前者内含道义上的要求,后者则是目的论的体现,共同富裕的性向定位是二者的统一。

四、目标定位

共同富裕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蕴含的政治伦理所内在规定的,这种内在规定性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伦理与封建主义政治伦理、资本主义政治伦理的根本区别,并首先表现在道德目标上。回答共同富裕的道德目标问题,需要搞清楚三个关联性问题:美好生活是什么,美好生活何以能成为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美好生活。

共同富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善性,是由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决定的,这个需要不是简单的生存需要,而是有着丰富道德内容的美好生活。美好生活是什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指出,“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14]。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道德期待。这样的美好生活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美好生活应当蕴含休闲劳动的伦理诉求。美好生活不是单一维度的道德目标,它不仅包含了个体对生活品质的道德期待,还蕴含着整个社会对全面协调发展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目标的实现合乎逻辑地需要休闲劳动。它倡导个体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有享受闲暇的权利,认为个体除了拥有“家务劳动时间”和“满足生理需要的时间”[15](41-44)以外,还应当有更多时间发展智力、开展社交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第二,美好生活应当关注人的尊严。美好生活所要求的尊严是指“所有人类都富有价值和意义”[16](5)。这不同于康德所崇尚的人性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也不同于罗伯特·富勒从个人设定排名所认知的尊严,而是以社会物质生活作为基础,是人类物种的尊严、普遍尊严和获得性尊严三者的有机统一。第三,美好生活应当强调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是共同富裕内在规定的,并在中国共产党处理各种政治关系中得以体现。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优化组织内在结构和民主程序,满足实现美好生活过程中人民政治参与的需要;另一方面,广大党员在追求自身价值时不能牺牲他人或集体利益,应当具有高尚的品格,自律、自觉地维护公共利益。

对美好生活作上述界定既是理论和实践的需要,又是政治实践的必然结果。这样理解的美好生活何以能成为共同富裕的目标,其实就是美好生活何以能成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内在根据问题。这种根据是由美好生活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蕴含着共同富裕对秩序价值和发展价值的追求。从秩序价值维度来看,美好生活不是混乱、无序的社会生活,而是有序的社会生活,其主要内容是政治组织内在稳定。这样的价值理念要求个体自由与安全、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以及政治组织整体有序状态的有机统一。从发展价值维度来看,美好生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美好生活要求人能够充分彰显人的内在本质力量,创造出更全面、更合理的对象世界,通过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创造物质条件。其二在于人的解放。美好生活要求逐渐消除人与劳动实践、人与自己的类本质、人与自己的劳动产品、人与人四个方面的异化,主张通过人的休闲劳动和闲暇时间“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7](10),真正实现人的解放。其三在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人关于人本身的理想、目的的说明,也是应该如何对待人的道德标准”[6](80),内含人自身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协调发展、人的关系和人的力量的全面发展。

将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于美好生活是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而如何更有效地创造美好生活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做到:

其一,在发展生产力方面,注重经济稳步发展。具体来看,首先要培育新发展理念,创新经济发展动力,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加大核心技术创新力度,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内生动力。其次要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支持一二三产业均衡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循环利用效率。最后要构建新发展格局,破除制约东西部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生产力发展水平。

其二,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追求公平正义。社会创造财富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分配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为了实现美好生活,我们需要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14],注重完善中等收入群体的薪酬政策,不断优化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格局,加大第三次分配在整个分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其三,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追求城乡共享发展成果。城乡差距问题是马克思关注的“三大差别”之一,也是实现美好生活必须关注的现实话题。它是一定历史阶段城乡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必然产物,也将在城乡和谐发展中逐渐消除。中国的城乡差距直到进入新时代才得以逐步缩小。美好生活要求统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以文化创新推动思想进步,以文明提升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其四,在文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追求精神富足。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生活富裕,还包括精神生活富裕。这就要求不断提升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消费方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均衡比、优质化水平”[18],在发展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破解发展难题和秩序难题探索有效路径。

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定位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中国共产党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自觉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自觉虚心拜人民为师”[19](16),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需要自觉区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道德功能,把握共同富裕的合理边界;需要秉持道义原则和目的原则,做到二者的统一,对共同富裕给予明确的价值定位;需要不断丰富美好生活的道德内涵,明确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道德目标,并为实现美好生活创造条件。只有如此,中国共产党才能在理论上回应共同富裕应当是什么或不应当是什么,以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明确自身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从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创造一个又一个经济发展奇迹和社会稳定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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