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模式下村规民约的功能偏差与优化
——基于W市Q村的田野调查

2023-01-31 13:03王宗涛
社会科学动态 2023年1期
关键词:三治融合规约村规民约

王宗涛 王 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①《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乡村治理要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 的治理观念,以自治 “激发活力” ,以法治 “定纷止争” ,以德治 “春风化雨” ,以 “三治融合” 走乡村善治之路。②《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 “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形成务实高效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 “三治融合” 的现代化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③作为乡村软法规范重要制度载体的村规民约,在构建 “三治融合” 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新发展背景下村规民约所蕴含的时代价值予以深入剖析④,在对其存在的功能偏差进行深入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纾解之策,对于推动村规民约的实施及高效乡村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三治融合” 视域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价值意蕴

村规民约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政策,以传统道德为基础,结合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村民一起协商拟定且对全部村民都有一定拘束力的行为规范。⑤据史料记载,我国村规民约最早可追溯于周代邦国内人民一起听人诵读邦法。⑥北宋《吕氏乡约》记载了 “德业相助,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等诸多规约条款,这被认为是我国最早出现的乡民自治的雏形。⑦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需要重新激活村规民约的发展动力,重新彰显村规民约的治理价值。村规民约是兼备刚性与韧性的协同治理模式的重要载体,其以重协商、促沟通、善调解的独特优势在基层治理方面发挥着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培育法治意识、弘扬乡风文明的独特功能。⑧村规民约将自治、法治、德治的价值属性有机融合为一体,始终秉持 “依俗而治” “依法而治” “依德而治” 的治理理念⑨,在建构高效科学的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参见图1)。这充分彰显了村规民约在完善优化基层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图1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下村规民约功能效果

(一) “准法” :夯实自治之基

所谓自治指的是村民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而村规民约则是村民开展自治所依托的标准与规则,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形式载体。与作为正式管理制度的国家制定法相比,村规民约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 “软法规范” 或 “社会性契约” 的身份出现。 “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是我国传统乡村基层治理的重要方式。⑩伴随着时代演化,现代化发展背景下村规民约的生成体现出鲜明的行政嵌入与乡村内生的二元化特性,这种内生于乡村本土且在乡民日常生活逻辑中造就的规约⑪,由于在制定过程中较为充分地发扬了协商民主,使得制定出来的规约能够符合大多数村民的价值观、风俗习惯,从而更容易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同与遵守,更有助于激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具体来看,村规民约对于乡村自治的价值意蕴主要体现为保障民主自治、落实全面自治及助推有效自治三个面向。

(二) “旧规” :与 “法” 软硬相辅

如果说村规民约是蕴含村民广泛共识的自下而上的 “软治理” ,那么法治就是体现国家治理意志的自上而下的 “硬规制” 。受传统以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稳定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法治在农村治理领域缺乏生存的土壤,导致我国诸多地区的乡村治理多依赖于具有民间法性质的村规民约。在此基础上,有学者主张: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我国本土的资源,注重结合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⑫在我国广袤的乡村地区,大多数乡民规约都发挥着汇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护民利的作用。⑬故制定推广科学合理、务实好用的乡村规约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是对国家制定法融贯于乡村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⑭具体来看,村规民约对于乡村法治的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培育法治观念、填补法律遗漏及调解民间纠纷等层面。

(三) “新俗” :教民铸德润民心

德治是建构高效合理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支撑,缺乏村民道德价值观念的转化,高效的治理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愿景。发端于乡村本土的村规民约,其不仅是村民道德观念的有力体现,亦是蕴含大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合体,自然可为更好地实现乡村德治提供一定的价值,并发挥重要的传承、筛选、更新功能。伦理道德始终以温和委婉的方式教化村民,发挥着如春风化雨般的德治功能。⑮村规民约在将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与与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规范要素有机融合之后,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的方式促进其在广大乡村中的广泛传播,辅之以采取包括劝善和惩恶在内的多种举措,最终实现乡村治理所追求的以教化民、以礼成俗、以罚止恶的目的。具体来看,村规民约对于乡村德治的价值意蕴主要体现在传承良善文化、优化价值取向以及推动移风易俗等方面。

二、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模式下村规民约的建设现状及功能偏差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领域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截至2016年全国已有90%的乡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⑯,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及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给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带来巨大冲击,直接导致村规民约在内容与运行上种种问题的发生。为了更好地了解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体系中重要的发展现状,作者以W市D区Q村的村规民约为分析对象,结合在实际走访中收集到的相关实证资料为补充,对W市D区Q村村规民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为新时期村规民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一)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模式下村规民约的建设现状

W市坐落于东南沿海,D区是W市的四大主城区之一,D区下辖12个街道、1个镇,总人口97万人。Q村位于D区的东南,以制造皮革产品出名。该村下辖67个组,总计306户、654人,有党员67人。由于该地轻工业发达,该村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已基本实现了产业兴旺的发展目标,但是在构建乡风文明及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方面仍有许多弊病,这也是本文要以该村为分析样本的考量所在,该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历程是东南沿海地区诸多乡村发展进程的一个缩影,因此将该村作为调研对象在W市乃至东南沿海各省区都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文的田野调查主要是围绕D区Q村展开,主要借助发放调查问卷及与当地村干部、村民访谈的途径开展调研。本次田野调查共发放问卷203份,收回196份,有效问卷190份。

第一,Q村村民基本情况。为了使调查结果更加科学合理,此次选取的调查对象由村干部、普通村民、村民代表及村小组组长组成。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作为乡村主体的村民对Q村村规民约建设情况的真实想法,保证此次田野调查的民主性与代表性,在发放的所有调研问卷中普通村民占了最大比例,高达74%。此外,问卷主体还涉及3%的村干部、7%的村民小组组长以及16%的村民代表。同时,此次问卷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5—60岁与20—45岁两个区段,分别占比39%与31%。由此可见本次调研选取的样本极具代表性、科学性。

第二,Q村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知情况。Q村村民对本村村规民约内容性质的了解情况差异较大,根据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Q村村民对本村村规民约内容完全不了解与不是很了解所占据的比例分别为25%与45%,总占比已经超过百分之60%。由此可知,Q村大部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了解不到位,对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使不重视,对主动参与本村事务的管理不积极。另外,就Q村村规民约的拘束力来看,63%的村民对村规民约效力的认可度不高,认为该规定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还有10%的村民对Q村村规民约的效力持否定态度,他们的理由很简单,村委会不是政府,无权制定任何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只有27%的村民认可该村村规民约的效力,他们主张生活在本村的村民应该接受该村规约的约束。通过对调研资料进行分析,不难发现,Q村只有小部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内容及拘束力较为认同,大部分村民由于认知不同,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态度比较冷漠。

第三,Q村村民参与村规民约制定情况。经过对Q村的实际调查发现,在该村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大多数村民由于出于自身认知的局限或由于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村民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积极性不高、关注度不够,对自己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意识上与责任意识了解不清晰,认识不到位。基于此,才导致村规民约制定出来之后,无论是规约内容还是规约效力,均得不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

(二)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模式中村规民约的功能偏差

以对Q村的田野调查资料为分析样本,不难发现,Q村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由于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缺乏村民参与加之村民对村规民约性质内容的不了解,极易导致村规民约出现内容趋同、权威不足的难题,另外由于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可度较低,可能导致规约的执行效力不强及执行不畅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诚如上文所述,以上调研对象虽是D区Q村,但由于D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历程,可以预见我国东部地区很多经济发达的乡镇也许会存在类似问题。

第一,规约制定内容偏差,表现为规范性欠缺、趋同性严重。

作为一种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的日常行为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是村规民约的基本属性。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广大村民普遍参与不足。村规民约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便于治理乡村,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政治任务⑰,另外,Q村村规民约中部分规定不具有适用性,由此引发了乡村地区制定的规约内容操作性不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的产生。如Q村村规民约的第37条:

村民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该由双方先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如若确实协商不成,才可找村委会进行调解,也可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

在乡村实际生活中,村民发生纠纷往往首先考虑的不是维权,而是如何在少吃亏的情形下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引发暴力冲突,本来村委会应该第一时间介入,但要求双方先协商后村委会介入的规定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在D区Q村,经过访谈发现,部分村民认为村规民约的作用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领导的工作检查,没有实用价值,且内容脱离实际。

“我们村子平常没有说过村规民约,只有到乡镇领导检察工作时,村干部才会挨家挨户发放宣传单。” (访谈记录:CM-L-001)

“村民大会倒是偶尔开一次,但是没听过村民大会要讨论村规民约的事,就是有,我们普通村民也很难参与,村干部都是找自己认识的参加。” (访谈记录:CM-M-002)

除此之外,我们在调研中还发现Q村村规民约的起草、表决通过大多不经过当地的村民代表大会,而是直接由D区政府起草规约范本,Q村稍作内容改动就直接冠名以 “D区Q村规民约” ,之后将其发放到每户村民手中,无法体现当地乡村治理的特色,也未融合各村传统习惯法的内容,规约内容架构的雷同使其成了贴在墙上的表面文章。

第二,规约实施效果偏差,表现为权威性不足、执行力不佳。

就权威性来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具有 “软法性质” 的非正式制度规范,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查漏补缺作用,具有将蕴含正式制度属性的国家法律政策笼统的语言具体化、清晰化的功能。村规民约权威性的有无,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以及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通常而言,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及文化认知要素都会影响某一制度作用的发挥。W·理查德·斯科特主张: “规制性基础要素—规范性基础要素—认知性基础要素构成了一个统一体,三者融贯于制度要素的内在结构” 。⑱村规民约虽然属于非制度性属性范畴,但其中也蕴涵着某些制度性属性的内容。限制村规民约权威性作用发挥的最根本原因是制度要素理论中规制性要素的缺乏。所谓规制性要素,主要是指借助威胁惩罚的方式,将意志强加于他人,以此保证他人的遵从惩戒、监督等内容是规制性要素的主要表现形式。⑲在对村庄的调查走访中我们发现,该村村规民约的内容中关于强制性、惩罚性内容的规定寥寥无几,纵然是有规定,也只是几句话草草了事。如Q村村规民约第56条:

村民违背规约内容规定的,由村委会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一定数额的金钱。

该规约拘泥于纲领性引导层面,缺少诸如通报批评、罚款没收、公开曝光等手段在内的惩戒性措施。约束力与规制力不足使得广大村民缺乏敬畏心理,最终影响到规约权威性的建立。

就规约的执行功能来看,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多是在 “熟人社会” 的基础上展开,人们日常社交范围仅局限在很小的圈子里,村民之间的交往遵循着 “熟人社会” 的准则。人情关系、传统习俗在维持合理有序的乡村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这些外在条件给村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提供了绝佳契机。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乡村开始出现了异质性和 “空心化” 现象,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中的社会关系和人情往来逐渐淡化,村规民约发挥治理效能的社会基础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在原有的乡村共同体格局被打破的情况下,村民对传统规约的认同感逐渐减弱甚至消失,进而使得村规民约的适用范围逐步缩小,其执行力功能自然大受限制。除此之外,由于许多村委会内部并未设立村规民约执行机构,村委会充当 “村规执行者” 的依据不足,许多村民对于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受到惩处的措施不服气,即使做出处罚也很难实施。同时,村务繁杂,村干部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处理这些事情。⑳

“由于基层任务量比较重,平常大多数的时间主要用来落实乡镇以及政府的工作,很少有时间去执行村规民约,纵然有想法也没空闲。” (访谈记录:CGB-Q-001)

第三,规约法治协调功能,表现为合法性欠缺、协同性不足。

村民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地缘关系中依靠 “亲缘” 关系建立起来的 “熟人社会” ,更加认同产生于乡村本土的传统乡村治理规则,对国家法治的接受程度相对不足,要真正建立起乡村善治体系,可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治相结合。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所独有的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㉑,是一种充满浓厚地域特色的地方性规范。规约中的大多数内容都融合了地方宗族规范与乡村习俗,与注重内容规范严谨的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作为长期生活在 “熟人社会” 中的村民,其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自然高于国家法。由于国家法调整范围的有限性,其无法在调整乡村社会关系时做到 “面面俱到” 。这就容易导致部分乡村地区的村民法治意识尚未完全具备,多数乡民更加信赖 “人治” ,在此种治理理念指导下制定出的规约自然会与国家法之间存在某些冲突。

具体来说,村规民约规避国家法是其与国家正式法之间具有冲突性的重要表现。所谓规避,是指规约在已有国家法律体系之外另成一套体系,而且规约的部分内容与国家正式法之间存在不同之处,这些冲突在土地分配、外嫁女权益维护等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如Q村村规民约第42条规定:凡是本村外嫁女,一律要将其在本村享有的土地份额收回并重新分配;已婚妇女如果再次出嫁到外村,户口必须要迁走。

类似侵犯外嫁女利益之类的问题,本质上是传统乡村社会的伦理观念与现在法治社会的正义观念相冲突的生动体现,是软法与硬法之间违和的表现。

三、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下村规民约的功能优化

村规民约是构建高效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载体,随着快速城镇化对传统乡村发展的巨大冲击,乡村社会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转型挑战。乡村治理模式的变革对完善传统乡规民约的内容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编排,对执行机制与监督保障机制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优化调整,同时对包括示范、舆论监督、惩戒罚则在内的执行手段进行科学设计,最终实现乡村规约与国家法之间并行不悖。

(一)内容优化:提升规约规范、突显规约特色

村规民约的内容规范是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规制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把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融贯于村规民约制定的始终,使村规民约真正做到合乎法理、符合情理、务实好用。同时也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出差异性、多样性、针对性,要充分考虑不同乡村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善于将村民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合适的形式融入到规约之中,形成 “一村一约、村村不同” 的的治理格局。

首先,从方向层面分析,秉持正确的价值方向是制定科学合理村规民约的前提。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既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传统美德,也要对社会价值观中提倡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代表的核心要素进行创新性的转化。将树新风、除陋习、重节俭、反浪费等相关要求在规约内容中予以重点聚焦,对天价彩礼、滥办酒席等问题进行软法规制。同时亦要考虑党和国家在新时代社会发展政策方针,如把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政策性主张融贯于乡规民约的内容安排之中,从而更好地帮助村民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理念。

其次,从内容层面看规约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是检验村规民约能否切实可行的 “试金石” 。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乡镇政府等公权力机关要加大审查力度,确保制定出的规约内容与国家法、党的政策、路线方针相契合。同时也需将不同乡村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别考虑进去,在制定规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乡土习俗和人情习惯,立足于乡村特色,并结合乡村实际发展状况,真正实现规约内容接地气、近民情、顺民意。此外,还要注重对不同村落特色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利用好每个村落的文化积淀,将优秀的村落文化与乡规民约的内容体系有机融合,从而更好地彰显出村规民约特有的文化底蕴、地域特色,真正使其内化为乡民的行动逻辑,得到村民普遍认可与自觉遵从。

最后,从形式层面内容看逻辑严密、体例编排科学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此外,为了使规约内容更加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内在和谐,便于村民记忆,规约内容编排中应减少使用标语式口号、法条型宣讲式标语,同时也要避免不同乡村规约内容高度雷同的情形出现。在村规民约的宣传方面,可采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宣传费方式,如借用编排类似于 “三字经” “顺口溜” 等多样化的文本形式,加深村民对规约内容的理解。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信息手段,借助微信等社交工具,将规约的内容转化为小视频、微电影、声音图片等易为村民接受的方式展开宣传,促进村民将遵守规约转化为自身思想与行为自觉,以期早日实现完善高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目标,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执行改进:优化执行机制,增强规约权威

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是村规民约效力得以发挥的基础和前提。村规民约作为承载乡村治理制度的重要载体,提高村规民约的执行效力,是促进乡村善治的基础与前提。

首先,村民对规约权威性效力的认可是规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故应把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的工作方法融贯于村规民约制定的全过程。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建议,将广大村民关心的问题反馈到规约内容中,从而确保村规民约可以体现民心民意。只有真正体现出村民意志的规章制度才有可能被广大村民认同,成为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行动指南。

其次, “乡贤政治” 一直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内的乡贤长者应充分发挥出模范带动作用,在自发组建相关的评议组织定时对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监管,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考评,更好地维护规约的权威。基层人民政府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指导者,在日常对下辖属地内的乡村事务进行管理的同时,应把监管评估村规民约执行落实的相关事宜当作工作重点,与村内乡贤组建的监督评议机构互相配合,共同推动村规民约相关执行工作的开展,从而达到增强村规民约权威性的目的。

最后,一定的惩戒性措施与激励性措施是村规民约治理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增强规约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不能只提倡 “什么能为、什么不能为” ,更为重要的是对 “违反了应该怎么办” 做出规定。要建构 “有惩有奖、罚奖结合” 的监管模式。一方面应该设立一定的激励机制,鼓励村民积极主动地遵守本村的 “村规民约” ,比如可以设立 “红黑名单” ,对积极落实村规民约要求的相关组织及个人予以褒奖,在乡村宣传栏上张贴 “先进榜单” ,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另一方面,也需建构起配套的惩罚机制,惩罚措施是保障村规规民约得以执行的必要保障,亦是解决村规民约 “软法偏软” 问题的内在要求。村委会作为乡村自治组织的代表机构,可以将本村乡规民约的内容转化为协议书,并请全体村民签字,村民一旦签字就默认其认可并遵守村规民约内容的相关要求,以后如果有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协同推进: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融会贯通

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日趋多元的特点,在现有的多种乡村治理调控模式中,国家制定法和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无疑是两种最重要的调整机制。建设法治乡村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推动落实村规民约与国家正式法律的有机协同是建设法治乡村的必备要件。作为民间法规范色彩浓厚的村规民约与制定法属性突出的国家法律,二者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国家正式法律在乡村治理领域仍存在一些的立法空白,需要具备软法属性的村规民约进行 “拾遗补缺” ,以弥补国家法律在乡村治理领域存在的局限。但诚如上文分析,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亦存在着矛盾冲突。但这绝不是说二者之间只能是相互矛盾、水火不容的关系。相反,由于村规民约有其独特的内在生成逻辑与发展脉络,经过适当调和后,完全可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配合。 “村规民约同时兼具灵活性与形式多元性的双重特征,使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法治力量,国家法的一元空间一般性与多元村规民约的场域特殊性通过民主治理的价值目标实现乡村无缝善治” 。㉒因此,如何纾解二者间固有的冲突,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针对治理实践中规约规避国家制定法的问题,可尝试对村规民约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使二者在内容体系安排上保持一致。村规民约内容的调整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彰显出村规民约内容上的独特性与规范性,不能只为了迎合制定法而忽略了规约本身的特殊性。具体而言,相关国家公权力机关应在规约制定、实行及监督等环节中进行规范,按照国家法的意志对规约进行有选择性的合理变动,保证国家制定法的意志得到充分落实。㉓可分别从制定前进行科学指导、制定中进行合理引导、制定后进行强化监督三个方面依次展开,最终形成规约与国家法协同治理的格局。

其次,针对村规民约排斥国家制定法的问题,可尝试对村规民约中部分违法内容进行 “改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要求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人身、财产权的内容。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款主张的 “不抵触原则” 旨在对村规民约自治规则的外部界限进行划分㉔,给村规民约的内容规制范围设定一个 “负面清单” ,凡是在清单之内的事项村规民约均无权做出规定。这个 “不抵触原则” 可以从规则设置、精神理念、制定权限及法律后果四个层面进行理解。㉕法律是一切规章制度得以建立的根本依据,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性的制度安排,与作为正式制度的国家制定法的内容相协调匹配,是其发挥规制作用的前提。因此,对于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其辖下乡村村规民约内容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村规民约的指导工作。对于传统乡规民约中的 “重义务、轻权利” “多处罚、少奖励” 等一系列违背抵触国家强制法律的内容予以纠正,确保制定出来的乡规民约合法合理又合情,实现为构建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制度载体的目标。

四、结语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人为设计安排的乡村治理的非正式制度,根源于人对期望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需求。㉖村规民约本身就蕴涵着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效能,在构建高效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村规民约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亟需采取合适的措施对困境进行纾解。基于当下乡村治理有效的要求和现实需要,村规民约要以实现善治为出发点,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不断完善与创新,发挥其最优治理效能,为早日实现乡村善治体系的建构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此同时,加大对本土法治资源的重视力度,重新塑造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注释:

① 贺雪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问题》,《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② 刘思思:《 “三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的价值功能、实践难点及完善路径》,《宏观经济研究》2021年第8期。

③ 陈荣卓、李梦兰、马豪豪:《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村规民约:现代转型与发展进路——基于 “2019年全国优秀村规民约” 的案例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5期。

④ 姚保松、周昊文:《乡村振兴视域下村规民约的困境及出路探析》,《学习论坛》2019年第3期。

⑤ 谢秋红:《乡村治理视阈下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探索》2014年第5期。

⑥ 杨守涛、蒋良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行政与法》2020年第9期。

⑦ 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

⑧ 邓彪:《 “三治合一” 乡村治理模式中的村规民约建设研究》,湘潭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⑨⑮ 高艳芳、黄永林:《论村规民约的德治功能及其当代价值——以建立 “三治结合” 的乡村治理体系为视角》,《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2期。

⑩ 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46页。

⑪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⑫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⑬ 沈大友、董敬畏:《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学习时报》2018年1月2日。

⑭ 唐鸣、朱军:《关于村规民约的几个问题》,《江汉论坛》2019年第7期。

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6日。

⑰ 齐飞:《乡村治理不宜再过度强调乡规民约的作用》,《农民日报》2014年4月2日。

⑱ [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70页。

⑲ 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4期。

⑳ 梁文杰:《乡村治理视角下村规民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日照市S村为例》,曲阜师范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论文。

㉑ 柯凯鈇、杨军:《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以福建仙游县家训族规为例》,《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

㉒ 刘俊:《少数民族地区多元 “非国家法” 与一体 “国家法” 包容性研究——以村规民约为例》,《民族论坛》2018年第4期。

㉓ 程信和:《硬法、软法的整合与经济法范式的革命》,《政法学刊》2016年第3期。

㉔ 孙梦、江国华:《断裂与更替:普及时期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兰州学刊》2022年第1期。

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8页。

㉖ 彭忠敏:《乡村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发展的现实困境与重塑路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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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改进的LLL模糊度规约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