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倡廉文化建设之经验反思及路径选择

2023-01-31 13:03宾雪花万璐佳
社会科学动态 2023年1期
关键词:腐败道德文化

宾雪花 万璐佳

反腐倡廉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后的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加强反腐倡廉文化建设,推进反腐倡廉文化形式创新,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新时期反腐败行动的 “治本之策” 。要将解决惩治腐败、遏制蔓延势头作为工作目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 “不敢腐” 、 “不能腐” 、 “不想腐” 。①当前, “三不” 计划中 “不敢腐” 、 “不能腐” 已经初见成效,证明了在政治生活实践中提出的诸多制度设计都得到了有效落实。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并非万能,要实现最后一步 “不想腐” ,则需要公职人员从主观上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主动不为而非被迫不为。因此,反腐倡廉建设除了制度作为骨架支撑,还要有文化作为血肉,从而发挥独特的功能与作用使其完善饱满。

一、反腐倡廉文化的功能及必要性

反腐倡廉文化作为一门近年来刚刚兴起的学科,其内涵众说纷纭。具体而言,腐败原指行为的堕落,制度、组织的混乱,在这里主要是指公权力的异化和变质。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将自身视为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上贡献力量、展示才华。但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随着腐败观念的滋生,其职能发生了异化,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廉,其本义是指堂屋的间隔,后引申为品行方正,廉正,清明。廉洁是国家发展的正确途径,在现代社会中,它对公职人员的要求是 “不取不义之财,不贪不义之利” 。

“文化” 一词最早出现于《易经》: “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其意在于天文是天道自然,人文是社会人伦,文化有 “文治教化” 之义,标志着人类文明和野蛮的区别,是人类社会与历史的沉淀。这是古人对于 “文化” 最古老最有深度的解释。因此反腐倡廉文化是指人们受道德、传统、政策导向的影响,主观上反对腐败,提倡廉政的思想、意识、信仰,并逐渐从个人发展为整个民族的行为方式,最终形成一个宏观大环境。

(一)反腐倡廉文化的功能

文化,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优秀的文化能够引导人们的内心朝着正确的方向变化,并通过人们的身体力行将其影响力扩大到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成为国家的灵魂。具体到反腐倡廉文化而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教化作用。反腐倡廉文化作为社会先进文化的代表,对社会有着强烈的辐射功能和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当今世界,文化的主体、形式都具有多元化的趋势,它可以使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感受到道德观念的指向性,伴随着从众心理,使自身的思想和行为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人人敬畏法律,崇尚廉洁的良好道德氛围,使公职人员和普通群众的思想都得到进一步的升华。②

第二,规范作用。人的行为是在受到思想、观念的影响下作出的,反腐文化是通过一系列的价值观约束人的行为,影响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如何做。当诱惑来临时,人们心中受反腐文化影响而产生的道德准则就会发挥作用,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导向,并加以纠正,从而促进人们形成以国家大局为重,以法律为准绳的意识。

第三,对制度的反作用。反腐文化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其对于反腐倡廉制度具有反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一定时期的意识形态以及价值导向对政治制度及决策活动、执行活动的决定和下发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国家在反腐倡廉文化环境中,可以更具体更清晰地找到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1.文化缺陷

中国是一个拥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中包含许多优良的传统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难以剔除和剥离的封建、消极思想。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制度,其具有地缘特征,这导致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护。因此我们在处理问题时,难免想到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问题,这也就使得社会中很多规范与制度要为 “人情” 让步,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中等级制度泛滥, “官本位” 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一方面,这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父母一门心思地希望子女考取公务员,努力成为公职人员的问题上有所体现,这种特权思想使得官员一味地倾向于掌握权力,而忽视了人民群众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员在办事时存在送礼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的气焰。

除此之外,民俗是中国文化意识形态的一大特色,它是通过民间流传的方式世代传承,并形成一种民族文化,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③民俗通常是基于人们的从众行为自发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种 “笑贫不笑娼” 的消极观念,这里的 “娼” 并不是现代生活所指代的含义,而是指为了富贵生活而不择手段的人,而 “笑贫不笑娼 “的现象” 就反映了只从物质水平上判断人的等级,全然不顾道德的不良习俗。

2.反腐败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权威来源已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数据统计可知,从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至今,全国已裁判的行贿受贿案件已达到4.9万件,其中受贿案件占71.8%。④具体如图1所示。

根据图1所示,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反腐败的势头最初呈折线式上升,并于2016年达到顶峰,之后数量有所下降,直至2021年全国行贿受贿案件的裁判数量减少至975件,但这并不能说明现阶段腐败现象已经得到控制。相反,随着反腐败力度越来越大,反腐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腐败分子越来越狡猾,其腐败的方式和手段越来越隐蔽,比如以 “年会中奖” “社区服务” “操纵民主投票” 等方式掩饰自身腐败行为,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图1 裁判年份及相关数据分布情况

另外,根据图2显示,虽然有2.32%的样本缺失主刑种类信息,但在大体上可以看出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少之又少, “从轻优先于从重” 的模式明显,无法有效地预防腐败类型犯罪。总的来说,某些不健康的历史文化以及有待改进的现代法治模式的存在,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新时期下反腐倡廉行动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必须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转变社会风气,移风易俗,采取各种途径进行反腐倡廉的文化建设。

图2 主刑种类及相关数据分布情况

二、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古今之路

党中央和国家高度重视腐败带来的危害,提出了建设清廉政府的号召。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严厉打击腐败贿赂违法犯罪,但是腐败贿赂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究其根由,反腐倡廉文化建设没有追本溯源,应该吸取中国自古以来反腐文化建设的精华、颂扬其长处;此外,反腐倡廉文化建设也没有完全形成常态化建设,易变成跟风式或运动式形式。所以,有必要认识到反腐倡廉文化建设是面临许多现实困境的长期任务,既要在从古至今的反腐实践中摸索着前进,又要与时俱进地调整、吸收前人的实践经验,并为未来的反腐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借鉴。

(一)古代的 “廉政” 思想教化

在我国古代,统治者就高度重视贪腐问题的治理,依靠教育、法令等方式营造反腐败的文化环境,以达到朝政内部清廉,国家长治久安。古代的思想家通过文学创作等方式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关于廉政的警句,如南宋时期的诗人吕本中所写的《官箴》就对为官的基本准则作出了说明: “为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勤、曰慎。” 自此, “清、勤、慎” 也成为了各朝各代为官之道的要求。

在古代思想中,为官的第一准则便是清廉,统治者通常将廉吏作为官员学习的模范。唐朝时期,魏徵作为一个两袖清风的能臣、忠臣,深得唐太宗褒扬。在魏徵去世后,唐太宗曾道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魏徵没,朕亡一鉴矣” 。可见古代明君都会将 “廉” 作为为官的操守和品德,重在提高官吏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其从主观上拒绝贪腐。

但廉政文化与腐败文化是一对永恒存在的矛盾,有廉政就必然有贪腐,和廉政文化相通,腐败文化也同样具有强大的历史沉淀。古代中国拥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并且在明清时期,专制统治到达顶峰。民主制度的缺失、文化牢笼形成导致腐败的土壤深厚,这对社会的影响是广泛的、深远的,仅凭借文人墨客的文学批判是无法有效根治贪官污吏的。

(二)新中国成立时的 “运动反腐”

运动式反腐主要是指依靠政府对人民的政治动员,通过发动大规模的群众式揭发、检举和批斗行为来发现、查处和惩治腐败官员,是改革开放之前主要的反腐方式,其带有很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⑤1952年我国开展了 “三反” “五反” 运动,主要打击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不法资本家,属于早期的反腐运动,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运动反腐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腐败,但其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一些狡猾的贪腐人员认为只要 “躲过一阵子” 就能 “平安落地” 。反腐需要定力,不能只看短期效果,需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将反腐败斗争引入更深更远的层面。运动式反腐是利用人民群众的检举、批斗来进行的,人们通常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贪腐人员进行严厉的指责,过于激进的言论中往往掺杂了感性因素,某些时候会对检举对象的人格造成伤害,或者带有较强的政治煽动性。这对于一个处于成立初期、社会控制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尚且不足的国家来说,可能对国家廉政体系建设造成威胁。

目前 “运动式反腐” 也并非完全退出历史舞台,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展开,参加人员包括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警。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也同样参与学习教育和查纠整改,违纪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次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下而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共历时七个月。现阶段的 “运动反腐” 主要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漫长的反腐过程中, “运动反腐” 就像是一根长钉,通过一次次的短期捶打,从而夯实长期的廉政建设成果。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 “权力反腐”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阶段,发展形势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渐转为市场经济。同时,腐败现象也因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逐渐蔓延。

权力反腐,是指一种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人意志推动的反腐模式,其基本逻辑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力量查处和遏制腐败。⑥在改革开放这样一个转型期,我国先后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具体文件,达到了一定的反腐作用,但这仅仅使公职人员 “不能腐” “不敢腐” ,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权力反腐在本质上既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权威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反腐,也是凭借着领导人的激情而推进的一场反腐运动。其从权力反腐在属性上属于一种非制度性反腐,优点在于便捷高效、执行力强,但仅仅依靠领导权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领导方式的改变以及治理方向的转变都会影响反腐政策的执行,降低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和水平。

(四)党的十七大以来的廉政文化建设

党的十七大强调: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反腐倡廉建设科化水平明显提高,并明确指出要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各省市为了落实报告要求,建立了各种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将廉政教育和人民文化艺术相结合,使百姓收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促进了反腐倡廉文化氛围的形成。⑦

党的十八大则提出 “建设廉洁政治” 的重要任务,要求做到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的反腐总结目标,这 “三清” 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更高要求。会议提出专门从检察机关工作机构中分离部门成立监察委,并和纪委合署办公,做出了成绩斐然的工作。据统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案件380.5万,查处了408.9万人,给予当即政务处分374.2万人,这种实实在在可见的反腐文化有力打击和震慑了一批想腐败还未腐的潜在违法犯罪分子,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委又积极鼓励自首可减轻违法或免除违法犯罪情节,挽救了一批已进入深潭却未陷入深潭的同志。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 “三个坚持” ,确立了反腐败工作的原则,即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 “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通过各级宣传部和检察纪委监察等部门制作一些宣传片,并进行了全方位、无死角的反腐宣传活动,从而构建出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反腐文化。

纵观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之路,明显可以看出相隔几千年的时光,在我党不断吸收历史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反腐倡廉的重心又再次回到了人民的思想文化教育上。但与古代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小农经济基础不同,中国现代社会拥有了以人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发达、自由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为反腐倡廉文化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廉政文化氛围的形成。相比于5000多年的文化积淀,我国进行反腐文化建设仅寥寥几十载,对于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方法研究并未深入,理论欠缺,力量薄弱,腐败文化和廉政文化相比前者影响更为深远,尚未形成良好、成熟的社会风气。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刻把握反腐倡廉文化的着力点,不能将建设内容仅仅停留于 “宣讲教育课堂、廉政书画比赛、学习读本” 等表面,还应主动研究国外廉政文化相关教育经验,拓宽道德教化的广度和深度。

三、国外反腐文化建设的启示

腐败问题不仅仅是各国的一大顽疾,也是世界各国需要克服的困难之一,因此各国政府针对腐败问题都曾采取过适合于本国的反腐措施。我国曾经在二十一世纪初学习借鉴了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所谓 “高薪养廉” ,是指利用很高的薪酬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求利益,但是其实行结果并不理想。《党政干部文摘》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高薪一定养廉吗?》,文中提到: “对于‘高薪养廉’论者最不利的事实是,一个时期以来被查处的巨贪往往都出现在金融、财政、大型国有企业等一些社会公认的高收入行业或部门,或者一些位高权重 、锦衣玉食的高级官员,也就是说,高薪、高待遇不仅没有遏制他们的贪欲,反而使他们的胃口变得更大、更贪婪”⑧。因此我们引进新加坡反腐经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引进他国先进经验的方向上需要有所改变。

(一)美国道德立法

法治属于一种外部强制手段,而德治则属于人们对自身行为的内部约束。美国作为一个西方民主国家,注重制度政策方面的反腐败,以及 “法治” 与 “德治” 相结合,是最早进行政府道德立法的国家。在立法方面,最早在1883年,美国国会就颁布实施了《彭德尔顿法》,授权总统组成专门的道德委员会;1961年,肯尼迪总统提出了公职人员的道德标准指南;1989年美国政府在《政府道德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道德改革法》,针对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高层领导人利益冲突、任职透明度、贪污受贿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 “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政府高级官员以及联邦法官等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如果报告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部门道德官员将对报告人提出忠告,严重者必须辞职或者调职” 。⑨《道德改革法》对于政府官员道德的所有方面都予以严格的规定,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将承担怎样的责任都规定得十分详细。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在1991年进一步颁布了《公务员道德行为准则》,部分州政府也随即颁布了《公务员道德法》。

总的来说,美国是将道德标准直接体现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上,采用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式,为 “道德品质” 增加了一层强制性的色彩,使得道德规范不仅仅是依靠个人内心的信念和觉悟,而且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保障。公职人员一旦违反道德准则,既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个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又面临着道德危机的国家来说,这种制度模式可以有效地控制腐败风险。

(二)英国舆论监督

舆论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意识,它渗透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当然在腐败问题上也并不例外。思想家边沁曾说: “全体公众构成了一个法庭,比其他所有法庭累加起来还要重要,这个法庭虽然会犯错误,但是不会受到腐蚀;它一直努力使自己更加开明,它囊括了一个民族所有的智慧和正义,决定着全体公民的命运,它所作出的处罚无可逃避。”⑩不仅我国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在英国,舆论的监督对政府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使腐败行为更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范围内。英国有许多腐败案件都是由媒体予以披露的,从政府对外政策,到官员购买物品的品牌等等都会被媒体曝光,如果暂且不谈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官员在面对贪腐的诱惑时所要承受的舆论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不仅是新闻媒体,英国政府为了加强舆论的力量,还将群众监督纳入了制度建设中。199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公民宪章事务处,主要负责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比如公民宪章事务处会收集公民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任职评价,并据此评选出优秀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官员的模范代表。⑪

(三)新加坡 “处罚文化”

在新加坡,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合吸烟等行为都会面临高额的罚款,其罚款条文之多、管辖范围之广、处罚之严格,堪称世界闻名,因此,新加坡也被冠以 “罚款之城” 的称号。在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上升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时候,新加坡则采取非常古老的惩罚方式——鞭刑——来对亵渎法律的人进行惩罚。在反腐的问题方面,新加坡政府在高薪养廉的制度基础上,对于官员腐败的处罚也相当严格。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任何数额的行贿受贿罪都可判五年的监禁或折合人民币49万元的罚款,甚至并罚,并且会将惯犯的照片刊登在公共场合的显著位置。由此可见,即使某些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也同样面临严厉的处罚。⑫一些西方国家曾认为新加坡作为一个拥有着先进现代文明的国家不应保留如此残酷原始的惩罚手段,这将侵犯被告人的人权。但有目共睹的是,在新加坡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中,政府对于公民采取的外部强制性约束已经逐渐形成了公民对自身行为的道德要求,从而营造出了廉洁、自律的社会风气。所以,想要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仅仅依靠公民内心的自觉远远不够,同样需要严格的政府法令加持。

综上所述,世界上具备一定反腐经验的国家对于反腐败文化制度的建构,能为当前中国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理论支持。但是更重要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下产生的文化理念并不能完全照搬,否则将会出现政策与执行无法顺利衔接的问题,甚至被西方某些落后、恶俗的文化风气所同化。因此,我国当前时期应当做到的是,吸收国内历史以及国外反腐败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方法,结合中国自身的发展运行逻辑和文化价值观,对以上一般性的措施和理论作出中国特色的延伸,以进一步实现 “不想腐” 的廉政目标。

四、中国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我们在研究反腐文化的本土风俗和外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我国如何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并转化为 “中国经验” 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我们可选择一条由家至国、由行至心的文化建设路径,树立深入人心的文化信仰,从而充分发挥文化反腐的作用。

(一)宣扬家风建设的社会价值

家法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宋朝时期,宗族组织就已经在基层社会普遍建立,家法也趋于成熟。因此基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家庭为单位的国家里,没有单纯的个人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为家庭带来影响,而每个家庭都会培养出符合家庭特性的个人,因此必须要注重优良家风的社会价值。

在众多有关于家风宣扬的事迹中,曾国藩家书对家族的影响最大,他提到了修身养性四大法则:一是慎独则心安,二是主敬则身强,三是求仁则人悦,四是习劳则神钦。可见曾国藩对于个人品德的培养十分重视。在为官之道上,他在信中说道: “予自三十岁以来,即以做官发财为可耻,以宦囊积金遗子孙为可羞可恨,故私心立誓,总不靠做官发财以遣后人” 。这种讲究洁身自好,懂得自我约束的品性正是当下社会所推崇的。当然,曾国藩留给子孙的优良家风也被一代又一代的后人所传承。曾梦佳作为曾国藩第六代嫡传子孙,是一名柔中带刚的女法官,在一次采访中,有位记者曾对曾国藩的第五代、第六代后人未能多出闻达之士而表达惋惜时,曾梦佳笑容谦和地说: “曾家的后代,都是对社会有用的人,都是心平气和的人。曾门,没有逆子。”⑬可见,家风家训更多的是一种底蕴,是骨子里的东西,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当前,针对家风宣传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构建起领导干部家庭成员之间的监督机制。我们经常在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中发现,夫妻一方收受贿赂之后,另一方通常会采取包庇犯罪的措施,一同享受犯罪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为此必须建立家庭 “双监督” ,即家庭外部监督和家庭内部监督。纪委监委应通过跟踪巡察反馈、明察暗访、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深入细致全方位、全覆盖地了解公职人员干部家风情况。对于家风腐败案件要作为反面典型予以通报批评,落实监督成果;对于家庭式贪污腐败,在共犯身份认定的基础上,追究家属的连带责任;对于家庭内部,年长的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廉洁治家,对家庭成员和周围的工作人员从严管理。第二,提高干部家属的思想道德水平。如果一个人的配偶、子女都有着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腐败贪婪的欲望,那么即使其本身为人清廉,也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家人的影响和波及。因此想要为家庭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就要为领导干部的亲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家庭内部的每一个人都要对腐败持 “零容忍” 的态度。

(二)践行公共道德法制化

许多人认为,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法律从始至终都被看作是一种强制执行的工具,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在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自己的品德素质的过程中,法律一直是处于辅助性的地位。但是不同种类的道德并不是一概而论的,一部分是维持人与人正常关系和社会基本秩序的最低要求的道德,另一部分是更高层次的关于怎样做一个更好的人而建立的道德体系。⑭对于更高标准的道德,我们无法用法律强制每个公民做到更好的自己,但最低标准的道德是维系人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纽带,在一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许多人为了经济利益抛弃道德时,则有必要用法律来守住做人的底线,这里的公共道德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义务。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已经尝试将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规范,例如《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中规定: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 ,还有将 “拾金不昧” 的道德规范规定为了物权法中的 “遗失物返还” 规定等等。这些立法形式是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但并不是所有关于个人素质品德的法律条文都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我国民法典中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再如宪法中规定: “在任何时候都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等等,其并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另外,对于一个人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道德水平,也并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予以证明,这种法制化的效果并不理想。

对于公共道德的法制化,尤其是针对腐败问题,必须要明确人们履行法律规范的内容。每个腐败的种子都埋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只有对行为进行细致规范,才能抓住腐败问题产生的道德根源。比如新加坡《公务员纪律条例》中规定: “当公务员收到了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尽快将其交给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人员,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有专人估价后,照价购买” 。这种具体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避免面临利益诱惑的人因为不知晓如何处理无法推辞的好处而失足,又可以为事后作出行为评价的机关提供行为标准,避免对同一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虽然面对各式各样的社会现象,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条文并无法穷尽,但只要原则性的指引和具体完善的规则、判例能有效结合,就能对反腐倡廉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除了完善道德立法的形式和内容,我国还应针对腐败的事前预防问题,加强对道德遵守情况的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执行道德标准的机构,例如美国成立的道德委员会和伦理办公室、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等等。我国可以根据国情,规定由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道德监督的职能,保证反腐倡廉工作不受或者少受干扰,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道德标准得到有效的践行。

(三)加强反腐刑事打击力度

虽然新加坡的 “处罚文化” 在世界上颇具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实践效果具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同样,我国在掀起反腐高潮之际,也加重了腐败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刑法》分则和《刑法修正案》中,贪污贿赂罪总共有十三个罪名,分别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近年来,不乏学者对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和处罚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例如任建明等学者在《转型期中国严重腐败犯罪的表征、惩治得失及对策》一文中提出,在近三十年内,即使排除货币贬值的因素影响,贪污贿赂死刑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在逐年大幅度上升,说明我国腐败问题愈来愈严重,同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却在一步步减轻;⑮并且,我国的刑法条文对腐败分子规定了一定的财产刑和自由刑,但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案件的处罚结果只给予了犯罪分子较重的自由刑,在财产刑方面却较少、较轻,该现象同样不利于打击腐败分子的犯罪行为,在反腐倡廉工作上达到反效果。

因此,在文化建设时期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放松制度和法律上反腐工作的进行。首先,要继续坚持反腐败从严治理,可考虑进一步降低涉案金额的标准。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应当加重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财产刑,避免只刑不罚的现象发生,增加腐败人员的犯罪成本;在尊重被告人生命权的同时,也要对严重腐蚀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必究必惩,从而降低公职人员的犯罪几率,大大强化每个人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的自我心理约束,继续保持 “不能腐” “不敢腐” 的态势。在长期对腐败分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高压政策下, “不敢腐” 的主观心态势必会转化为一种道德习惯,将外部的约束转化为自身要求。其次,中国目前的反腐法律法规与政策虽然数目大,但是条条独立,缺乏整体的合力性,各个规定之间互不连通,缺乏系统的协调性,难以达到聚合作用。因此,应尽快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反腐法律法规体系,涵盖 “政治、经济、个人” 三个方面,贯穿 “事前预防、事中调查、事后惩戒” 全过程,促进反腐倡廉制度间的协调发展,提升反腐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四)将廉洁价值观纳入义务教育

廉政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党组织、国家机关内部教育的重点。表面看来,廉洁教育似乎和孩子的距离很远,对孩子进行廉政教育似乎有针对主体错误的问题,实际上,将廉洁价值观纳入 “小、初、高” 义务教育并非 “言之过早” 。近些年,发生在学生中间的 “腐败” 现象层出不穷,如安徽怀远县一13岁学生五年内通过检查作业、监督学习进度的方式受贿两万余元,其恶劣至极的行为和与之不匹配的年龄让人十分震惊。⑯“小时收针,长大收金” ,一个幼童的行为举止大概率可以看出其成年之后的道德表现,以上这些情况的发生正说明廉洁教育从小抓起已经刻不容缓。

学生阶段正处于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的形成阶段,最容易受到社会、家庭等环境中不良思想的侵袭,也最容易学习和接受优良思想观念的影响,对此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校园内进行廉洁教育宣传。宣传工作面对不同年龄的学生,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发掘学生的兴趣所在,贴近学生的生活经验,宣传方式不应只局限于课堂、读本。对于年幼的学生可以利用课堂情景再现、话剧的方式引发学生讨论,进一步加深廉洁教育记忆;对于青少年学生,应当适当添加法律讲堂,通过讲解真实腐败案例的方式达到警戒效果。第二,严查校园腐败事件。学生腐败现象,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校园腐败行为的监督,对其不轻视、不忽视。一方面,对学生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对其行为加以正确引导,定期检查;另一方面,孩子的腐败行为的根源在于家庭环境和父母的言传身教,在出现学生腐败事件后,应对其监护人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校纪委等部门要与国家机关紧密配合,对 “小贪官” 现象从源头防治。

(五)树立本国文化信仰

宗教信仰是一种社会意识和历史文化现象,在人类早期科学技术并不发达的时候,宗教信仰对人类来说具有解释现象、道德培育、心理安慰等作用。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再解释世界运行的规律,但是其对人的思想、心理、行为的影响依旧存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文化信仰,例如俄罗斯东正教、欧美基督教等等;我国也有自己的信仰文化,比如儒、道、佛。在我国古代,宗教信仰对于官员廉政就具有很大的影响:首先,佛教的 “十戒” 就提倡人们在面对外界的物欲诱惑时要不动心,做到 “不争不贪不求不自私不自利,不趋炎附势” ,这样才能返璞归真,善始善终。其次, 道教的因果报应等观念也为为官之道提供了价值导向,只有 “忠” “孝” “以道为心,以德为体” 才能养生、求福;而儒家思想对于我国古代的文化传统影响最广,孔子提出的 “庶民、富民、教民” 的仁政思想以及孟子的 “民贵君轻” 理论都要求官员要以发展民生为要务,造就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廉政清流,对当时的腐败之风起到了抵制的作用。

当今我们正处在以马克思主义唯物世界观为主导的文化环境中,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目前正面临着信仰危机、道德危机,物质的丰富导致了人们精神层面的匮乏。市场经济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给我们一些错误的金钱观,使部分人以物质利益为信仰,这种功利性质的信仰对于一个人良好品行的建立是十分不利的。为此一定要重新建立起对自身的精神支撑,树立起科学的信仰,为反腐倡廉文化找回失落的精神家园。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主流的信仰多元化。对于目前社会遗留的道教、佛教、儒教中的有益信仰要予以保留,基于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使其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在保证马克思主义信仰为社会主流的基础上,使多种文化信仰协调发展,引发聚合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共同引导人们形成正确向上的价值观。第二,将马克思主义信仰具体化。如果要问一个人马克思主义是什么,大多数人都无法说出其具体的概念。就像一些人相信 “只要行善,来世就能得到好的轮回” 、 “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 一样,想使得每个人都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信仰,就必须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利弊,将其转化为社会现实,否则就会成为一种虚无缥缈的理想,不具有实践意义和社会意义。马克思主义思想不同于其他唯心主义的文化信仰,人们在信奉后者的过程中,是通过心理慰藉的、抽象的方式来对自身行为进行指引;而前者属于一种唯物主义的精神力量,基于这一特点,人们除了得到心理慰藉外,还需要满足现实需要,才能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信仰在每个人心中的地位。具体于实践,就是要将优秀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上升为社会的模范,给予其更丰厚的待遇,以使得更多的人积极、自愿地加入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队伍。

五、结语

反腐败工作作为世界各国政府公认的政治任务,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等属性,各国都走出了自己的反腐道路。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不断打破禁区,深入反腐败深入区,打破反腐败旧规,构建了新常态的反腐败原则,作为反腐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一方面,加强了打击刑事反腐打击力度,接连破获一些大案要案,不断宣判身居高位的公职人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另一方面,配合中国反腐败实践工作的文化建设领域,积极探索中外反腐败的文化建设经验,提炼历史文化中的廉政思想,结合世界先进的廉政文化资源,弥补当下反腐倡廉文化的缺口,细化廉洁文化发展的形式和手段,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路径,有必要以家国情怀为中心,倡导反腐的家风建设;以法治和道德为基点,倡导公共道德法制化、义务教育化;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去除目前存在的唯钱论、享受论的价值观,重新拾起和树立中国人的文化信仰,构建中国人的精神家园。只有这样的反腐文化建设才能真正贴近人们的生活和内心;只有这样的反腐文化宣传才能不停留于表面形式,人们对于金钱的观念才会趋于正确;只有这样的反腐文化建设,才能使人们在思想上对腐败行为产生免疫力,抵抗各种腐蚀文化。

注释:

① 参见万鹏、赵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2月26日。

②⑪ 参见朱丽霞:《反腐倡廉制度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0、127—128页。

③⑨⑫ 参见陈勤建:《廉政文化与民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6、267页。

④ 由于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系统规范化上网始于2014年,因此,目前各级法院在2014年之前作出的司法裁判文书尚未完全公开,所以2014年以前的数据误差可能较大。

⑤ 参见金飞、刘成晨、陈建平:《反腐模式的转型:从 “制度—文化” 走向 “制度—文化—个人” 》,《领导科学》2017年第32期。

⑥ 参见文丰安:《廉政文化建设在制度反腐中的作用思考》,《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11期。

⑦ 参见金艳:《反腐倡廉制度文化是关系反腐倡廉制度优势的根本问题——〈反腐倡廉制度文化研究〉评介》,《社会科学动态》2020年第6期。

⑧ 参见吕永朝:《高薪一定养廉吗?》,《党政干部文摘》2001年第4期。

⑩ 参见傅辰彦:《哈贝马斯公共舆论思想论析》,《知与行》2020年第4期。

⑬ 参见欧阳倩、陈永刚:《曾国藩第六代嫡传后人谈家风—— “读书明理,谨言慎行” 》,《湖南日报》2015年7月14日。

⑭ 参见回娜、王丽萍:《个体道德境界及其层次性》,《学周刊》2011年第15期。

⑮ 参见任建明、许海莲:《转型期中国严重腐败犯罪的表征、惩治得失及对策》,《廉政文化研究》2017年第2期。

⑯ 参见苟明:《安徽小学生逼同学喝尿调查:有学生被勒索一万多》,《凤凰资讯》2015年5月21日。

⑰ 参见张博:《宗教信仰的当代反思》,延安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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