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基于系统论视阈的分析

2023-02-08 17:21陈红梅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规主体机制

陈红梅,鲁 涛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2018 年8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1]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2]这些论述彰显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立良法”到“行善治”的鲜明趋向。由此,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作为党内法规执行领域的关键一环,逐渐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然而,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当前学界主要运用要素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本解读法等对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进行研究,使得研究内容多止于内涵解读、逻辑推演等宏观应然层面,缺乏具象全面的分析视角对其内在机理、运行特性等理论性问题以及现实困境、优化路径等实践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基于系统论的视阈,剖析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系统特质,分析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困境,提出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完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学界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系统特质

随着20 世纪30 年代新技术革命浪潮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以系统论为代表的研究方法不断向社会科学领域渗透,并逐渐成为一种认识复杂事物的研究范式。系统论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可以被视为一个由多个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和结构的系统,并且系统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开放性等重要特征。[3]基于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参与主体涉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并且由监督、保障等多个环节构成,将系统哲学的思想作为理论指导,从系统论角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进行研究,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有利于揭示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特质。具体而言,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系统特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性

整体性是系统最本质的属性,也是系统论的核心所在。这一属性特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并造成彼此活动的限制、属性的筛选以及功能的协同,从而产生系统的新质态——系统的整体性能。进一步而言,整体性所彰显的是系统的各要素经过组合产生单个要素所不具有的全新功能,并最终形成“1+1>2”的整体效应。在系统论视阈下,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可视为一个由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监控、执行环境、执行资源等若干子系统和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由此,在机制运作过程中只有将各要素有机整合,而非仅注重某些要素,才可以形成整体效应,从而促进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的最优化。例如,纾解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中出现的“执行空转”“执行失灵”等问题,应统筹安排各机制构成要素,即在主体方面凸显党委的执行主体地位,注重党员作为执行客体的深度参与;在监督保障方面强化党内与党外执行监督力度,优化环境与资源对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的保障。若仅注重监督保障要素,则难以系统解决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结构性

系统功能的发挥不但取决于整体性构成系统的要素,也取决于要素之间的结构。这种结构主要指系统中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系统中要素排列结构不同,系统的功能也不相同。自然界中有大量系统结构影响系统功能的客观事实,例如,同属同素异性体的金刚石和石墨,两者虽然都由碳原子构成,在构成要素上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碳原子的结合方式和排列方式不同,从而导致两者功能不一。金刚石的碳原子之间分布间距小,结合紧密,所以质地坚硬而被用于切割。而石墨的碳原子之间分布间距大,结合松散,所以质地柔软可被制成涂层材料。可见,虽然系统构成要素相同,但是因其结构不一,所以功能也不相同。在系统论的视角下,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同样具有典型的结构性特征。如上所述,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虽然由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监控、执行环境、执行资源等若干子系统和要素构成,但是各个要素并非同比例参与系统运作,而是按照一定的结构排列。其中,因机制运作需要作为主体的组织或者人员加以推动方可运行,所以执行主体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中处于中轴位置,总体占比较高。我们可以从制度文本中发现党内法规机制这种明显的结构特性。例如,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多部党内法规均强化党委作为执行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对党委的执行职责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实践经验也表明,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出现问题,往往与执行主体执行动力衰减、作风腐化等现象紧密相关。例如,近年来被查处的“某日报社原党委书记、原纪委书记双双被问责案”,即较为典型地反映出执行主体对于党内法规机制运行的重大影响。在该案中蔡某作为日报的党委书记发现单位中存在腐败问题,却放任不管任由腐败问题在报社内部滋生蔓延,导致整个单位出现严重违纪问题,24 人因违纪被查处。[4]

(三)开放性

根据系统论,系统总是处于对环境的开放状态之中,不与环境接触、不向环境开放的封闭系统并不存在。一般而言,系统外的社会思想理念、信息技术资源等可以归入环境的范畴。系统只有不断与环境保持能量交换才能得以维持,并由此更新系统结构,进而实现有序演化。如果系统开放性被破坏,或者系统与环境的边界模糊化,则系统无法获取环境的保障支持和能量供给,最终将走向无序。因此,必须在确立系统与环境边界的基础上,保持系统的开放性,促使系统获得环境的支撑,从而实现有序系统演化。同样的,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作为系统也具有开放性。具体而言,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中的执行主体通过机制之外的政治压力传导、组织动员、宣传教育等方式,受到来自社会文化环境中“忠于职守”“率先垂范”“为人民服务”等先进思想理念影响,从而获得严格执规的内生动力,进而促使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转高效。当然,社会文化环境中负面的拜金主义、个人功利主义等思想意识则通过“潜规则”侵蚀着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进而对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催生“选择性执规”等问题。同时,信息技术资源作为一类重要的环境因素,也对系统运行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良好的信息技术资源可以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制顺畅运作提供支持。许多执行主体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处理海量信息资源,以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运行效率,即反映出信息技术资源作为环境因素对系统运作的支持。实践中,甘肃省纪委监委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排查公款消费记录,获得一批隐藏的线索信息,为查处有关违规问题提供了良好助益。[5]由此可见,系统外部的各类环境因素可以通过某种中介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运行效果,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作为系统并非封闭运作,而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当然,为保障党内法规执行机制有序运行,应对系统运行环境进行适当监测,利用和发挥环境对于系统运行的正向支持,减少环境的负向干扰。

二、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实践困境

系统论强调从整体主义和结构主义等多维视角认识问题,主张运用整体优化律、结构功能律、开放运行律剖析问题本质,这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基于系统论的视角,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主体素养不足

根据系统的结构性特质,执行主体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作中最能动、最活跃的因素,其执规素养对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影响深远。然而,目前部分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执规意识不足,执规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而言,在执规意识方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奉行个人功利主义和庸政懒政的错误理念,以“写报告”“表决心”“开大会”等方式执行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出现“空转”“虚置”等问题。此外,有的执行主体固守“晋升锦标赛治理思维”和机械的“GDP 经济思维”,选择性参与符合地方经济利益的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这种“合意则守,违意则避”的“选择性”执规行为,损害了党内法规制度权威,使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转陷入“优化—回归—再优化—再回归”的循环怪圈。[6]在执行能力方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局限于“听、谈、阅、评”等传统方式,欠缺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执规新工具、新技术的综合能力,并且不讲究执规技巧、执规艺术,生搬硬套地执行党内法规,也导致党内法规效能不佳。[7]

(二)执行客体参与受阻

党内法规执行作为一项系统性的政治活动,不仅需要执行主体组织协调,也内在地要求执行客体深度参与。对此,曾有学者将政治模式分为“地域型”“依附型”“参与型”,并认为“参与型”模式注重政党团体内多主体对政治事务的广泛参与,因此是政治模式演化的目标形态。[8]然而,当前部分执行客体对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参与度和回应度不够,影响了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有序运作。具体而言,有相关调研成果显示,部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为执行客体怠于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对党内法规“认知度”“认同感”不足,错误地认为“党内法规对普通党员没用”“党内法规执行与党员无关”[9]152,从而降低了对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回应度”和“参与度”,导致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处于低效运行的状态。此外,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规范,在调整范围、事项、要求上具有宽、多、严的特征,尤其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有诸多内容涉及调整党员的内心世界、道德修养等,需要执行客体深度参与、积极回应。而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基于个人私欲,对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只是表面上配合参与,实则采取“软抵抗”的态度。显然,这种行为样态虚化了党内法规执行力,不利于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达到预期功能和目标。

(三)执行监控力度不强

党内法规执行机制构成要素的多样性以及机制运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容易使执行主体对机制运行的控制力被稀释,出现形式化执规的问题,而引入并增强执行监控则是纾解上述问题的关键。然而当前执行监控还存在力度不强的现实困境。具体而言,在党内监督方面,部分执行监督主体出于个人利害得失、人情面子等考量,而采取“选择性监督”“象征性监督”的监督方式,使得“领导班子内部互相监督难、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难”[10],进而导致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出现偏差。除同级监督“疲软乏力”之外,由于当前监督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相应的监督衔接机制不健全,下级对于上级的监督以及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监督环节过多、监督难度较大的问题。在党外监督方面,目前在制度上尚缺乏有关新闻媒体、群众以及民主党派等党外监督主体监督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相应配套规定,并且相应的党外监督平台和保障机制也较为粗疏。因此,媒体和群众有时即使发现相关执行线索及情况,也难以通过制度性渠道展开监督,从而降低了党外监督的力度。

(四)执行环境负向干扰

根据系统论,系统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运行,良好的运行环境可以促进系统运行顺畅。然而,当前党内法规执行环境存在负面干扰因素较多等问题。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很少”[11]。封建社会所滋生的腐朽文化,如“官本位”思想、人治思维、“潜规则”文化等,在当今社会还有一定残留。受这些负面文化因素干扰,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规国法之上,引发了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问题;还有部分党员忽视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无条件服从上级意志和命令。显而易见,这些行为减损了党内法规制度权威,阻滞党内法规执行机制顺畅运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欧美国家为转移国内矛盾,集中宣传“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等论调,这些论调是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的负面环境因素,使得部分党员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对党内法规丧失敬畏和信仰,缺乏执行党内法规的韧劲和耐心。

(五)执行资源供给不畅

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执行资源是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当前,基于多方面原因,党内法规执行存在资源供给不畅的问题。具体而言,在物质资源方面,部分党组织因资金分类使用机制不完善,而未能在党内法规执行阶段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出现了工作设备老旧、场地紧缺等问题。[12]在人力资源方面,有的地区执规人员不足,并且执规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执规人员疲于应对执规工作,甚至出现“选择性执规”的行为倾向,即选择参与执行难度小,程序流程简单的执规活动,而不愿参与取证困难、情况复杂的执行工作。[13]这种情况削弱了执行主体的组织协调作用,阻碍党内法规执行机制有序运行。在信息资源方面,虽然数据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党内法规执行的信息获取、传递、分析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当前仍存在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信息运用失当等问题,并集中反映在近年来查处的有关利用技术手段隐藏证据信息对抗组织审查,以及虚列开支公款报销违规吃喝等案件之中。[14]

三、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完善路径

系统论视阈下,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各构成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具有整体性特质。因此,需整体强化各要素方可形成跃升效应,实现系统整体优化的目的。据此,优化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应从整体提升各构成要素入手。

(一)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养

针对当前执行主体执规素养不足的问题,可通过构建与完善制度化的执行主体培训机制和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予以纾解。

第一,构建执行主体培训机制。随着党内法规执行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以及由此形成的执规规范化、复杂化趋势,执行主体克服本领恐慌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培训赋能的方式,增强自身执规素养。为此,应构建多向度的执行主体培训机制,这种“多向度”集中体现在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在培训内容上,可将多元化知识体系纳入培训内容。目前针对执行主体的培训内容多偏向于某单一学科的知识技能,容易使执行主体产生知识盲区和技能短板。基于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法治性”属性以及党内法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协作性特点,应将政治学、党建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技能融入培训内容,以提升执行主体高效处理各类执规问题的能力。此外,实践中执规人员往往面对多方压力,处理突发应急情况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将心理学方面的情绪抚慰技能、行为认知理论等知识技能引入培训内容之中,以增强执行主体对于主体心理和行为的认知能力。在培训方式上,可将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有机结合,形成“1+1>2”的整体效应。就功能特点而言,线下培训具有元素多样、生动直观等特点,而线上培训则具有资源广博、便捷性高、灵活度强的优势。因此,培训主体可以依托实体培训基地,采用真实案例研讨、现场模拟演练等情景化的线下培训方式,提升受训主体的理论素养和操作技能,同时利用“学习强国APP”“干部网络学院”等平台,对知识技能进行巩固、延展,强化学习效果。

第二,完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党员领导干部滋生庸政懒政的思想,部分原因在于相应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为此有必要完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具体而言,可细化容错纠错评判标准,构建容错纠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目前有关容错纠错的相关制度多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相关适用情形,致使容错纠错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为此,有必要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情况构建容错纠错正负面清单制度。在正面清单中,可明确可容性错误的类型、情节、范围等;在负面清单中,则可明确不可触犯错误的类型,并标示所在地区和部门不得纳入容错、免责、减责的“重大程序违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事项。例如,为解决具体问题或保障群众利益采取处置措施而造成错误,但全程未谋取私利且能及时纠正、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纳入正面清单范围。实践中“灵活执行型”容错和“事急从权型”容错等,都可酌情融入正面清单。但是对于明知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仍违规操作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多名人员伤亡,同时存在谋取私利情形的应纳入负面清单范围。除此之外,基于容错认定判断因素的复杂性,还可汇编发布容错纠错的指导性、典型性案例,采用“以案促容”的方式为容错纠错研判提供具体可行的参考依据,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勇于担当,积极参与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二)激发执行客体互动参与

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行中,对于当前执行客体“参与度”和“回应度”不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第一,完善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制度。形成制度“认同感”是提升制度执行“参与度”和“回应度”的观念前提,而制度“认同感”有赖于教育培训的唤醒。正如约翰·杜威所言,教育不是唯一性工具,但却是第一性工具,通过教育可以将团体的价值和目标,有效分配至个人,使其得以思考和选择。[15]为此,有必要完善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制度。具体而言,各级党组织可以依托日常学习研讨会、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三会一课”“微党课”等宣传学习阵地,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党员学习体系之中,引导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结合自身工作领域特点与需要,开展日常自主学习,并搭配相应学习评测机制,以检验学习效果。同时,各级党组织还应将党内法规知识体系列入党员培训班、进修班的必修课程,以促进党员党规党纪意识的培养。例如,句容市下蜀镇空青村党委坚持将党员党内法规学习融入日常,并搭配一定的反馈机制,将党员学习成果、学习记录通过智慧终端反馈至上级党组织,督促党员日常学习党内法规,提升自身党规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9]187除采取上述举措,推动党内法规宣传教育长效化之外,还应突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差异化。事实上,地方党内法规与地方党组织工作实际联系紧密。因此,各地方党组织在宣传学习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特点和工作需要,重点宣传学习本地方、本领域的党内法规,并可与设有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的高校和机构联合制定长期合作计划,量身定制学习方案,以凸显党内法规宣传学习的精准化、差异化。

第二,发挥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作用。基于党内法规调整范围、事项、要求上宽、多、严的特性,依靠单一的强制性惩戒措施并不能充分激发党员参与执规的主动性,而适当运用考核评价工具则有助于从制度机制层面实现对党员参与执规的方向引导、动机激发与行为强化。为此,有必要完善相关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动力激发装置的导向作用。具体而言,在考核指标上,可将执行客体参与党内法规执行情况,按照参与时间长短、过程表现、效果质量等量化因子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之中。在考核方式上,可将参与执行情况统筹列入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之中,并以累进积分的方式,体现执行客体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可将执行参与考核结果与执行客体的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挂钩。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考核结果作为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以增强考核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在配套制度上,可实行执行日志制度,即由党组织统一配发执行参与日志,而党员则在一定的考评周期内,将自身参与党内事务的具体内容、完成情况、自我评价等分类别记录在日志上,并定时提交党组织考评。如此则可保证执行客体参与执行情况有“量”可考、有“据”可查、有“绩”可核。

(三)增强执行监控约束力度

系统内外的监督是保障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作行稳致远的重要因素,为此,有必要通过强化党内巡视监督、健全党外监督配套机制,以增强执行监控约束力度,形成监督合力。

第一,注重运用党内巡视监督。依据系统论的结构性原理,系统结构影响系统功能。当前党内监督模式的固有结构和人情羁绊是形成党内监督结构性矛盾的重要因素。而党内巡视监督具有权威性强、灵活度高等特点,可打破原有结构平衡,形成新的系统结构,从而纾解党内监督疲软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巡视过程中,应将被巡视对象的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纳入巡查范围。对于被巡视对象党规意识不强、执行不力等问题,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追踪巡视结果运用。此外,鉴于巡视监督实质意义上属于垂直监督、短期监督,具有时间范围、方式手段上的有限性,为促使其长效化,应将其融入我国现有的立体化监督网络体系之中,以形成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的整体效应。例如,巡视主体可以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并定期与信访部门、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常态化的协同交流机制,从而增强在工作计划、数据信息、人员培训、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协调沟通,提升监督效果。

第二,健全党外监督配套机制。基于党的执政地位和历史国情,确保党内法规执行效果需形成党内与党外的监督合力,而强化党外监督力量应健全相应的监督配套机制。具体而言,依照党外监督的过程环节,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在前端上,应整合监督信息渠道。对此,监督机关可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的设计方式,在网站中开辟专门的监督举报信息收集端口,以作为线下信息渠道的重要补充。同时,监督机关还可依托现有移动客户端、网络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以设置信息上传窗口、开放后台留言等方式,拓宽监督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除此之外,鉴于监督信息来源多样,监督机关有必要主动引入数据挖掘、“元胞自动机算法”等信息技术,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化信息被动获取为信息主动识别。[16]在中端上,应加强监督信息处理。为提升监督信息处理的时效性以及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监督机关可在监督信息收集端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数据处理设备,负责监督举报信息反馈及后续信息解析处理。其中,反馈的事项可以包括监督举报信息处理进度、处理结果等内容。在末端上,应强化监督保障措施,避免群众因监督举报遭到打击报复。例如,监督机关可将群众举报信息的收集主体和移送主体、处理主体适度分离,并利用技术方法,对举报信息进行数字加密,防止相关信息泄露。

(四)加强执行环境正向支持

基于系统运行的开放性特质,为保障党内法规执行机制运转有序,应强化执行环境对系统运行的正向支持。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发挥领导干部示范效应。“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中国共产党具有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以上率下、抵御负面环境因素腐蚀的传统。例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中央颁布八项规定并由党员领导干部率先严格遵守,以身教作执行榜样,由此不仅促使党内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带动社会风气转变,形成了“蝴蝶效应”[17]。因此,为净化执行环境,可通过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执行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释放“头雁”引航效能。具体而言,可在党建考核项目中增加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规情况方面的考核,并单独作为一级目录列出,同时在目标责任考核中增加组织协调执规工作的考核权重。此外,还可发掘整理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公正执纪、依规办事、抵御腐化的典型事迹,并集中宣传,以促使党规党纪意识、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在党内形成崇规守规的氛围。

第二,强化党内法规话语体系。为抵御西式话语侵袭,树立制度自信,有必要强化党内法规话语体系。众所周知,话语是对知识的理性表达和对本体问题的揭示,强化话语体系需要相应的学科建设作为基础保障。当前,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学科定位与学科归属较为模糊。为此,可参照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发展历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早将党内法规学确立为独立学科,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党内法规学归入交叉学科门类下成为一级学科。通过这种高位推动的方式,可将多方资源引入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进而强化党内法规话语体系。除此之外,还应完善党内法规话语传播模式。当前,党内法规话语传播多以政党和行政体系内的“单向传播”以及以传统传播载体为媒介的“窄体传播”为主,总体传播深度和广度相对有限。为此,一方面,可扩大话语传播主体范围,将普法宣传单位、社会组织、自媒体、群众等均纳入党内法规话语传播主体范围,并充分调动其传播积极性,走话语传播的群众路线,从而形成“全向放射性型”传播。另一方面,可依托网站、短视频平台、移动客户端等新兴传播载体,并利用其定制性、智能性的特点,将党内法规话语进行分众化、情景化处理,让各类受众群体易于接受,从而促成党内法规话语的“宽体传播”“渗透传播”[18]。

(五)优化执行资源配置保障

党内法规执行资源主要包括以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为代表的硬性资源以及以信息为代表的软性资源两大类别,优化党内法规执行资源配置保障,可以从这两类资源入手。

第一,完善硬性资源的统筹分配。针对当前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调配失当的问题,应完善硬性资源的统筹分配。在物质资源方面,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专项资金和应急资金,并搭配资金划拨机制,以缓解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经费紧张的问题。[19]除此之外,还应提高物质资源利用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应对现有物质资源进行数据化、清单式整理,并建立相应的预算处理制度,防止出现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在人力资源方面,可形成“开放式”的人员管理模式,从与党内法规执行相关的机构中协调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并对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进行类型化、分级化管理,促进工作事项与工作团队的适配,从而提升人力资源利用率。

第二,健全软性资源的利用机制。在党内法规执行中,以信息为代表的软性资源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健全执行信息分析机制。传统执行信息分析方式以依靠人工处理为表征的“人力密集型”执行信息分析机制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烦琐费时、效率低下的局限性。随着依规治党向纵深发展,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广度、深度正逐渐递增,传统信息分析方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将传统方式升级为“信息效率型”执行信息分析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在于执行主体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痕迹追踪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等手段对有关执行信息进行分析,构建执行信息图谱,利用技术手段的“无情”代替人的“有情”,从而降低人工分析的偏私性,提升分析的速度与精度。为此,在人员配置上,可以在执行小组中设置若干技术人员岗位,配置专门的技术人才负责执行信息分析处理。在执行信息不涉密的情况下,执行主体还可以设立技术专家顾问团,或者外聘技术专精团队进行执行信息分析和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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