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刑法规制

2023-02-10 10:14吕媛媛
法制博览 2023年1期
关键词:定罪惩罚矫正

吕媛媛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校园欺凌带给未成年的危害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更多的是心灵上的,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不是简单的民事赔偿就可以解决的,这种伤害具有潜伏性,甚至会影响人的一生。在2014年的《美国精神病学杂志》上发表了一项新的研究成果,该研究结果显示,校园欺凌的消极影响可以持续到40岁到50岁,经常受到欺凌的孩子中年以后更抑郁,焦虑、自杀的可能性更大;这篇文章还介绍了英国研究人员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人员跟踪调查了一群在14岁时欺凌他人的学生,研究发现,等调查对象到了32岁时仍有18%的人会欺凌他人,六成以上的人极具侵略性,他们暴躁、易怒、喜欢争论和有暴力倾向,20%的人会实施暴力犯罪[1]。校园欺凌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是双方的家庭都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一、校园欺凌事件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规范规制校园欺凌,只是存在不同法律级别的个别条款。《宪法》只是强调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人格尊严以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应该赔偿;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学校责任与父母的监护责任,但也只是规定了父母与学校的管教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认为校园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有义务制止学生的欺凌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矫治做出了规定。各个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如:《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湖北省和山东省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上述法律规范看似详细,但实则适用性较差。首先,并未规定校园欺凌的具体含义。明确校园欺凌具体含义的重要意义是帮助我们区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只有具备相应的标准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其次,并未规定具体的责任主体。由于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的“舞台”,在我国由于责任能力的限制,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无法受到具体的惩罚,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作为的第三人或者是父母、老师是否承担责任,没有统一的规定;最后,我国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采取的措施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惩罚手段较为缺失,更加注重法律保护。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接连不断地出现以及手段的不断升级,思想教育显然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因为这方面受到的伤害还在不断加剧,并且受害者找不到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欺凌者的威风。

二、我国的《刑法》规制

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未找到相关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字眼,这说明我国的《刑法》并未将校园欺凌纳入到犯罪中,当然,这是由于责任年龄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校园欺凌的回应。“即使是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也应当适用刑法进行处罚”的这种观点当然是缺乏法理根据的,但是背后的原因却是值得法律人深思。面对校园欺凌的危害与负面影响,很显然我们国家正在一步步地认识与成长,但是,不能简单地以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这一事件的发生。

(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对校园欺凌的纵容

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罪犯,即使是情节特别严重也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大重罪才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

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在全国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人数占比不低于70%,而在青少年犯罪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又不低于70%[2]。并且对于这部分罪犯我国采取的是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刑法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犯罪无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在非法律人士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庇护和纵容。在我国公开的有关校园欺凌的判决书大部分是以民事判决为结果,如果是成年人可能会定罪量刑,而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却只是民事赔偿或是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也只是由监护人收容教养,这强烈的反差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

对于不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措施是“事后赔偿、事后追责”的态度,这样“亡羊补牢”的方式并没有挽回损失,也没有遏制事件的发生,反而使大部分欺凌者存有侥幸心理愈演愈烈,成为“累犯或者是惯犯”。但是依照我国现有的《刑法》却不能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处罚,不能对欺凌者产生威慑作用。我国的《刑法》在校园欺凌事件中不能简单地根据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使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我国定罪定性定量相统一

我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要求,不仅定性还要定量。例如故意伤害罪,成年人在定罪时要求达到轻伤以上,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想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程度。重伤程度必须严格按照鉴定的结果来判断,即使是我们主观认为受伤程度特别严重,但是如果达不到重伤的标准,那也是不能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定罪的。另外,“新兴”的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无法准确认定伤害的标准,也是《刑法》规制的“死角”,从这来看,我国的立法者显然没有看到校园欺凌的危害的深远性。校园欺凌的危害比一般的打架斗殴危害性更大,校园欺凌更多的在于对人格的侮辱,对一个人的精神的践踏。未成年的心灵较之成年人更加的脆弱,他们的情绪不稳定,更容易患上抑郁症甚至是自杀。但是,如果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就不能满足公众的期待,在一定程度上会让人们认为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犯意的强化。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达其目的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惩罚以非刑罚方式为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的措施,目的是通过非刑罚方式让未成年人能够改邪归正,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社区矫正制度却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人员的非专业化。社区矫正人员摆脱了司法机关的控制,由居(村)民委员会、监护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学校来进行管理,他们与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系并不亲密,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也不够。其次,监管机制不健全。未成年人是自己去报到的,可能存在报到不及时、矫正工作人员与监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的现象。由于信息交流不及时,工作之间衔接的不顺畅,资源之间也没有共享,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并未达到其真正的目的。

(四)法律救济处于空白状态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监护人与学校在未发生巨大伤害时通常都是私下解决,赔偿了事。但是事后如果真的发生了严重后果,受害者的监护人无法寻求法律的帮助。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即使是抢劫财产等行为也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的阴影,对今后的人生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健全法律救济是对欺凌者的惩罚,避免对被欺凌者造成二次伤害,也是对被欺凌者的安慰。

三、我国《刑法》需采取的措施

校园欺凌中的行为本身从危险性上来看已经达到了入刑的标准,因而将其入刑合情合理,并非对刑法谦抑性的违背[3]。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以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一)明确校园欺凌的含义及责任主体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校园欺凌的含义,这是将校园欺凌纳入《刑法》的基础,此外,还要明确具体的行为方式,到底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违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要降低行为的认定标准并不断细化。我们国家的条文大都只有形式意义,比较笼统、对个别的概念定义也不准确,缺少实质意义,还需要其他来解释说明,有越权之嫌。法律条文必须具体、明确、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还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责任主体,认清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到底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通常都是群体性的,那到底是所有的参与者都要定罪量刑还是只有实施者才能定罪量刑?

虽然法律是预见性的,无法调整所有犯罪行为,但应是动态而反省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变化而变动的[4]。通过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能够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源于英美国家,他指的是未成年人在一定年龄阶段负责任的能力。“恶意”不仅包括罪犯的主观认识,而且包括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保护和教育,缺乏必要的惩罚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越来越早,对犯罪的认识也越来越早,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法治教育,但是仍然不能杜绝低龄化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但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予以处罚。我们不能只一味地保护未成年的欺凌者,那被欺凌者的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借鉴使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时,要限制使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解因欺凌者年龄限制而忽视其主观恶意所引起的公正缺位,彰显出法律对校园欺凌实施者的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5]。

(三)刑事规划机制的配合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可以赋予学校及其他机构一定的惩戒权,但是不能只有权力,权力一旦到了自己的手里没有制约就会滥用。必须让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父母管教子女的责任是重中之重,如果未成年人有欺凌行为,那么监护人要一同进入司法程序,避免监护人存在侥幸心理。各个责任主体必须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的严重性以及后果的危害性,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刑事规划机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要加强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结合,要完善收容教养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根据法律的规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仅凭一方控制校园欺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校的互动、合作与配合[6]。在结合的同时也要与其他法律加以区别。当前,我国的法律对校园欺凌事件以教育为主,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所以,亟需明确《刑法》与其他法律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规制标准。

四、总结

当今,校园欺凌愈演愈烈,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中以保护为主,正是由于这样的态度才使欺凌者有了可乘之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对欺凌者加以惩罚,当然也要以教育保护为主,但也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以警醒。我们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多的惩罚,但是对于校园欺凌这件事来说,完善《刑法》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定罪惩罚矫正
神的惩罚
Jokes笑话
打击奸商,定罪没商量
惩罚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真正的惩罚等
间接处罚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为中心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