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韬,秦冠宇,陈丽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 杨凌 712100)
博士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中最高学历层次的教育,着重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学术人才,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我国自1981年开始博士研究生招生,主要以传统考试的方式进行博士生招生,即“统考制”。经过多年的招生实践探索,“统考制”博士招生逐渐暴露出考核不全面、方式不灵活及招生质量不理想等缺陷。大量科研能力优异而应试能力不足的学生失去了继续深造的机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应当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由此,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应运而生。
博士“申请—审核”制是指招生院系对递交博士入学申请的学生进行筛选,对合格者进行能力测试并择优录取。其基本流程包括考生提出申请、递交材料、材料审核、复试综合考核、录取公示。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申请”与“审核”。其中,“申请”指博士申请者向招生院校提出博士入学申请,“审核”是指招生院校对提出博士入学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该制度囊括考生和招生单位两方主体,实现了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招考互动,与博士研究生教育受众少、精准指导等特征相契合,极大地提升了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如今,这项制度进入我国已有十余年之久,已从部分高校的个别尝试,演变为被广泛承认和实行的博士生招生方式。但与此同时,国内博士“申请—审核”制也存在着资格限定[1]、唯论文论[2]等问题,如何优化高校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明晰其下一步的改进方向成为亟待研究的现实问题。
国内学界围绕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展开了充分讨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就我国“申请—审核”制与传统“统考”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申请—审核”制的设计思路。例如,赵文鹤等对“申请—考核”制与普通招考制度进行比较,认为要完善“申请—审核”制要制定科学公平的招生条件,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复试形式和复试内容,要与生源情况结合设计选拔流程,并建立全方位的招生宣传体系[3]。其二是探讨我国“申请—审核”制的优化方向。例如,陈谦提出要依据公平、科学、有效的原则规划“申请—考核”制的发展[4]。何磊等通过现有的“申请—审核”制的发展与之前的模式进行对比,得出要改进研究生学术排名方法、创新研究生动手实践能力评估方法、制定应届硕士研究生材料审核评分细则等途径去完善“申请—审核”制度[3]。郑曌则在制度方面提出了构建招生质量保障机制、构建监察督导机制、构建过程监控机制来对“申请—审核”制进行规范[5]。尽管已有文献对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的构建原则、优化方向进行了讨论,但其结论往往是基于理论层面的分析得出,其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略显空泛。
为此,本文基于笔者个人申请并攻读国外博士研究生经历以及招收和培养国内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实践,以德国哥廷根大学为例,分析其博士“申请—审核”制度的做法、特点及与国内做法的异同,在补充已有研究的同时,试图为我国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优化建议。
德国哥廷根大学于1737年成立,下设农业科学学院、森林科学与森林生态学院、地球科学与地理学院、社会科学学院等13个学院,涵盖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医学、法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全校现有535名教授和4000多名研究助理,承袭着悠久的历史和卓越的学术传统。作为德国著名的研究型大学,哥廷根大学十分注重培养优秀的博士研究生,于19世纪即实行博士“申请—审核”制度,并以其卓越的博士教育而享有盛誉。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哥廷根大学的博士“申请—审核”制度已经成为该校招收优秀博士研究生、保证生源质量的重要途径。
哥廷根大学依托博士项目进行招生,同一个博士招生项目可能会由多个二级学院参与管理。例如,农业经济学的博士招生项目主要开设在由农业科学学院参与设立的林业和农业科学研究生院(GFA)中。此外,根据研究领域的不同,不同的博士项目可能分设在培养学院的不同部门中。各博士项目的申请起止时间、申请条件、负责培养单位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以绿色农业、农业政策等方面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博士项目,可能会被设立在农业科学学院的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系;而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以及生态模拟方面的博士项目则会被设立在森林科学与森林生态学院中的生态系统建模系。
哥廷根大学博士生的申请条件往往因博士培养项目而异,申请者除了需要满足博士培养项目的专业知识储备、已修学分数量等具体要求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大学本科教育并获得受哥廷根大学认可的硕士学位。非德国国籍或母语非德语的国际申请者,需要提供德语或英语语言证明。除此之外,部分成绩优异以及科研能力突出的本科生也可以申请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哥廷根大学的博士申请者在通过招生委员会初步审查后,便需要自主联系潜在的博士生导师并通过导师的审核,最终才能拿到录取通知[6]。在此过程中,申请者需要向意向导师提供个人简历、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信以及博士研究计划,导师将会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综合考虑,并进行面试考察,最终确定是否发放录取通知。而责任培养学院不会为博士申请者指派导师,这也意味着导师同意接收录取是哥廷根大学博士入学就读的前置条件。导师同意录取后将会上报责任培养单位,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邮件,整个过程接受招生监督审查员的监管。
博士“申请—审核”招生制度所需要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提供给博士申请者的招生参考信息,另一方面是招生录取公示信息。哥廷根大学的招生信息在博士招生项目所在院系的网站上提供,在提供招生要求细则的同时,还会列出详细的招生文件原文、具有招生资质的导师名录等。在录取方面,若哥根廷大学的教授对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或面试交流考查结果满意,通常就会向招生委员会提出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名单,经过上一级领导部门同意之后,博士申请者会收到包含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邮件,最终录取名单也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尽管德国哥廷根大学和国内高校均施行“申请—审核”制,但在招生主体、遴选条件、考核程序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在招生主体方面,哥廷根大学基于多个学院联合组建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单位。多学院联合组建研究生培养单位增加了招生工作管理成本,但更有利于开展跨学科的学术课题招生,增大“申请—审核”制招生选拔复合型学术背景人才的可能性。同时,多学院参与招生也防止招生权力过度集中,利于对招生工作开展监管。对比来看,国内高校博士招生则以传统的单个二级学院为主体,履行博士的招生、培养职能。
在遴选条件方面,哥廷根大学除了要求申请者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提供专家推荐信、博士研究计划和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外,还侧重于考察博士申请者的完整教育背景。例如,哥廷根大学林业和农业科学研究生院的农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申请者,被要求前置学历完成至少100学分的自然科学或经济学课程,且导师也更为看重本科阶段的学分绩点。而国内高校则侧重于博士申请者在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发表,即如果申请者在CSSCI源刊或英文SCI、SSCI源刊等高质量期刊上发表文章,同等条件下往往会更具备竞争力。
在考核程序方面,哥廷根大学以招生导师为主要考核主体,导师在考核程序各环节发挥关键作用。哥廷根大学依托博士项目进行招生,申请时间灵活并以面试为主要考核方式,而不同的博士项目往往与所需的博士研究生的教育背景、知识储备、性格特质等均不相同,由招生导师作为招生考核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导师招生选拔博士申请者的主观积极性,筛选出最适合其研究方向的潜在培养人。与之对比,国内高校博士生招生考核由各校二级学院负责,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均由学院成立的审核小组完成,导师只能在博士申请者通过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后,才能进行最终的筛选和录取,招生自主性受到较大限制。
在信息公开方面,哥廷根大学博士生“申请—审核”制信息公开详尽且及时。哥廷根大学在博士招生项目介绍中会明确介绍入学后所从事的研究课题内容,甚至提供详尽的知识储备要求。还会及时更新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信息,尽最大可能降低招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国内博士生招生信息主要从招生简章中查阅,但其中多是招生的程序性规定,而关于导师最新的招生名额情况、硕博连读名额占用情况、入学后的主要研究方向等更新较慢。且国内高校博士招生存在统考、“申请—审核”、硕博连读等多种招录方式,各种招录方式名额分配情况不透明,若招生导师通过硕博连读等渠道提前录取博士研究生而又未及时发布公告,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则对参与公开“申请—审核”制的考生有较大影响。
国内高校的博士招生工作一般由责任培养单位负责,并在研究生院的领导和监督下完成。各博士学位点主要设立在二级学院,各责任培养单位于每年末左右发布博士招生简章,对次年博士招生进行详细的规定,整个博士招生流程一般可以持续3至5个月。然而,这种博士招生方式在知识生产快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亟须做出相应调适。事实上,知识生产模式理论认为,知识生产的范围在于应用情景,而问题解决的情景在于学科交叉或跨学科。2018年教育部印发《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强调以学科交叉为基础组建高水平团队的重要性,指出要推进跨学科的融通创新。与之对应,在学术科研呈现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背景下,博士招生也需要注重复合学科背景人才的选拔。一方面,可以提供专门的复合学科背景招生计划,为具有复合学科背景的申请人单独设立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这些名额可以针对特定的学科交叉领域或跨学科研究方向,从而吸引具有广泛学术兴趣和知识基础的博士申请者。另一方面,可以组建具有复合学科背景的招生委员会。既可以参考哥廷根大学的做法跨学院组建博士“申请—审核”制招生委员会,也可以引入具有复合学科背景的导师加入招生计划,在材料审核、面试等环节综合把控博士申请人的复合学科背景能力。此外,还要对博士申请者进行综合学术背景评估。除了学术成绩和科研经历,应综合评估申请人的学术背景。鼓励申请人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培养广泛的学术兴趣和知识基础,进而选拔培养综合能力强、具有跨学科思维的学术人才。
国内高校的博士招生遴选尤其关注博士申请者的SCI、SSCI、EI、CSSCI等论文发表情况。一般而言,论文发表情况是博士申请者科研能力的重要体现,但唯论文的“申请—审核”制会使博士申请者由重视提升科研能力转变为注重论文发表。这会进一步加剧高校科研的“唯论文”现象。从博士生招生供需角度来看,招生标准“唯论文”往往会引发招生无序竞争,加剧学术研究的功利主义,导致博士招生供需两方“虚假繁荣”[7],甚至在博士招生过程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不利于选拔出真正适合潜心科研的博士研究生。
为此,在“申请—审核”招生过程中要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指标,重点可以在材料审核和面试两个环节进行调整。一方面,在评估申请人材料时,要强调综合素质与学术能力的平衡。即在考虑学术成果的同时,重视申请人的创新能力、领导才能、团队合作等非学术方面的素质。适当提高社会服务、实习经历、学术交流等综合素质材料的评分权重,通过平衡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来全面地评估博士申请者的学术潜力和科研工作适应能力。在面试审核环节,不仅要了解申请者的学术研究内容,还要进一步了解申请者的学术动机、研究兴趣、实践经验、品德性格等方面,以评估其综合素质和交流能力。
从权力关系要素看,我国现行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主要包括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三种权力形态,分别对应导师、院校行政和院校党委(政府代理人)三个权力主体[8]。而博士生培养归根到底取决于导师个体而非集体,在“三权”并置的权力结构下博士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自主权受到较大制约。招生导师是确保高等教育质量和研究水平的重要因素,导师也理应是招考标准的核心制定者,在现行的“三权”并置招生过程中,要适当扩大导师的招生自主权。但同时责任限度理论也认为,个体的责任行为能否最终履行与行为主体的责任能力有着密切联系。这也意味着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同时,要保证导师的招生自主权与其指导的质量和学术能力相匹配,保证招生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为此,一方面,要鼓励导师参与招生培养计划制定,包括拟定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等,提高导师的主动性和参与度,使其在招生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权和专业判断力;建立导师推荐制度,鼓励导师主动挑选和推荐适合其研究方向和团队需求的学生,并为导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提高其在招生过程中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导师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估导师的资质和能力,即根据导师的学术背景、研究成果、指导经验等因素,评估其是否具备独立招生的条件。明确规定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权责和要求,确保导师有条件和精力指导博士生。此外,还应建立独立的评审和监督机构,对导师的招生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在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同时又在招生过程中遵守规定和原则。
国内高校的博士招生信息主要在每年更新的招生简章中查阅,其中涵盖了招生专业、申请条件、材料提交明细以及考核安排等。但招生简章发布后,每年并不更新当年具备招生资质的导师名录,也不会更新各招生导师的最新研究方向、名额剩余情况。在录取方面,主要是根据复试成绩进行排名,导师根据自身招生名额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录取名单确定后在招生网站上进行公布。
然而,从博士申请者角度看,高信息获取门槛的招生院校无形中增加了博士申请者的时间成本和报考难度,在叠加招生过程中因信息公开不充分而引发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国内大部分高校博士“申请—审核”制因信息公开不充分而阻碍了博士生招生的广度,影响了招生效率。一方面,导师招生名额等关键招生信息公布不及时对“申请—审核”制考生的报考产生较大影响,可能会造成优秀人才的浪费;另一方面,导师的研究领域信息更新不及时又可能会造成优秀博士生资源的错配,降低招生效率。
因此,可以建立统一招生信息交流平台,供导师发布招生信息和学生查阅招生信息。既为导师提供宣传渠道,又向博士申请者广泛传递导师的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的覆盖范围和传递效果。建立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渠道,例如举办导师招生咨询会、设立在线留言平台等,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导师的研究方向、指导风格等,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期望和要求。在学校或机构层面,可以加强对博士申请者的报考指导,提供指导信息、讲座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博士申请者进行选择。确保博士生导师招生信息的畅通传递,为考生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导师招生信息,促进双方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帮助导师招收有研究潜力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