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研究报告
——以构建“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为路径

2023-08-07 1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课题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监护人人民法院监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课题组

家庭教育既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也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出了要求。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党中央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要求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家庭教育的新需求、新期待,开启了家庭教育法治化新征程。上述法律在家庭教育这一极具私人属性的领域,适度引入国家权力,构建起家庭实施、社会协同、国家支持和司法干预“四位一体”的规范体系①苑宁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载《少年儿童研究》2022 年第2 期。。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干预”环节的重要力量,在强化监护责任,促进家庭教育能力提升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法律的宏观性、抽象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如何兼顾家庭教育的私益性与公益性,准确把握工作尺度,正确行使强制干预权力,并积极协同各方力量,完善家庭教育领域“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是面临的重要课题。本调研抽取法院近三年来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观护报告为研究素材,综合分析当前与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权益受侵害关联密切的家庭领域问题要素,并以各地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践材料为样本,系统梳理当前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立足司法机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理论基础,依托前述问题要素与未成年人犯罪、权益受损之间的疏密度,进一步类型化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区分法院开展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及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的业务边界,提出构建“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的设想,并对工作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工作内容、配套机制完善等提出系统性意见,以期推动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一、涉诉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情况

为梳理涉诉未成年人行为特点、家庭教育情况及抚养现状,综合分析当前司法实践反映出的与未成年人犯罪、权益受侵害关联密切的家庭领域问题要素,课题组以2019年以来B地、D地法院少年法庭审结的12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社会调查报告及50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社会观护报告为样本,从刑事、民事两个视角入手,进行调查研究。

(一)刑事案件

课题组梳理分析上述刑事案件材料发现,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前即存在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绝大多数家庭存在教育问题,且家庭结构不完整现象突显。

1.未成年人犯罪前多存在不良行为,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人交往占比最高。在样本案件的120名未成年犯中,犯罪前未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仅15人,存在不良行为的105人,占比高达87.5%。在不良行为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人交往的68人、吸烟47人、饮酒40人、进入夜店、酒吧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28人,多次旷课、逃学14人、夜不归宿14人、观看淫秽视频9人、沉迷网络9人、参与赌博1人。部分未成年犯还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结伙斗殴20人,盗窃6人。

2.多数涉案家庭存在家庭教育问题。样本案件中仅3个家庭未发现存在教育问题;117个家庭均存在各类问题(且有问题并存的现象),占比达97.5%,主要如下:107个家庭存在监护人监护缺失,将子女交由隔代祖辈进行照料抚养,缺少陪伴和教育的情形;15个家庭采用暴力方式教育子女;6个家庭存在过度溺爱,对子女不良行为或其他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或百般袒护的情形。

3.家庭结构不完整现象突显。样本案件中,46名未成年犯在结构不完整的家庭中生活成长,占比为39%。其中,离异家庭33人,占比达71.7%,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去世)11人,分居家庭3人。此外,部分未成年犯来自农村留守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和服刑人员家庭。

(二)民事案件

课题组分析上述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材料发现,父母婚姻关系破裂,易在子女抚养、探望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进而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养产生不利影响。

1.从是否存在不当教养情形看,未发现明显问题的案件仅8件;存在以对方未足额给付抚养费,拒绝配合探望,阻却父母与子女进行正常亲子交流的案件18件;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由祖辈代为抚养的案件10件;双方相互推诿,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案件8件;以抢夺、隐匿子女方式争取抚养权,拒绝对方对子女教育施加影响的案件6件。

2.从案由分布来看,42件存在不当教养情形案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4件,占比56.5%;探望权纠纷11件,占比26%;抚养纠纷5件,占比13%;监护权纠纷案件2件,占比4.5%。

3.从教育方式看,42件案件中(多数案件问题并存),28件存在过分严厉,不尊重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情形;18件存在采用肢体暴力或语言暴力方式教育子女的情形;10件存在将子女主要交由祖辈看护,较少陪伴、教育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况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正确教育和引导。从样本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家庭结构、教养方式、家庭关怀度以及能否及时发现并妥善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等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紧密关联。《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探索多种方式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提升家庭教养能力,有力呵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宽泛,缺乏相关实施细则,导致工作中仍存在认识不同、做法不一的情况。课题组以B地、D地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及媒体报道的各地法院家庭教育指导案例和工作举措为样本,梳理分析当前该项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B 地、D 地的情况

2022年1月至12月,B地、D地法院少年法庭共在182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其中民事案件125件,案由主要涉及抚养、探望、健康权纠纷等;刑事案件57件,主要涉及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案由。案件涉及的家庭教育、抚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生而不养。子女出生后,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出卖、遗弃未成年子女。二是养而不教。父母长期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祖辈,与子女未形成健康的亲密关系。三是教而无方。家长要么过度溺爱;要么过分严厉,采取语言、肢体暴力方式实施家庭教育;部分家长还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间接助长他们沉迷网络不能自拔,甚至遭到不法分子网络侵害。①陈爱武:《从家事到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阐释〉,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2 年第2 期。四是实施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伤害等。针对上述问题,B地、D地法院少年法庭先后对239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共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203份,其中家庭教育指导令38份。

(二)存在的问题

从各地法院做法看,当前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家庭教育指导令签发领域,具体如下:

1.家庭教育指导令适用范围模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上述规定对人民法院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作出规范,明确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可以家庭教育指导令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但由于第二、第三种表述高度抽象,涵摄范围十分广阔,且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何种情形下应当责令”“何种情形下可以督促”进一步作出类型化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只要存在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即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方式开展工作;有的却进一步判断,仅对严重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签发指导令,对于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以家庭责任告知书或法官寄语等柔性方式开展工作。

2.家庭教育指导令内容不一

现行法律对于责令文书样式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并无规定。从各地司法实践看,家庭教育指导令内容繁杂不一。有的为宣示性说教,告知监护人要加强沟通,多关爱未成年子女,提升法律意识,并加强亲子陪伴;有的以“一事一指导”或“组织集中学习”等方式,指令监护人在一定时间内到特定机构或特定网站,接受固定时长、固定频次的家庭教育指导;有的责令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具体内容与探望权纠纷之诉解决的争议事项雷同。此外,各地法院还对是否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不具有强制性,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缺乏法律依据,且不涉及申请或者证据提交,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实质影响;有的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实质为监护人设定了义务,具有指令监护人“为特定行为”的内容,对其人身具有约束力,故应赋予申请复议权,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3.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阶段不清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庭前、庭审及判后哪个阶段签发指导令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在庭审阶段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可以发令,但针对庭前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能否发令存疑。在判后执行阶段,如果可以签发指导令,则发令主体是审判法官亦或执行法官,发令程序是否与庭审阶段相同,各地法院做法亦不相同。

4.违反家庭教育指令的法律后果不明

《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公权力机关对怠于行使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进行适当干预的权力,但对于干预强度、是否具有强制性及违反法院指令的法律后果等语焉不详,导致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从收集的案例看,大部分指令文书并未提及如监护人不按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将以何种方式督促实现,也未告知违反指令的法律后果;少部分责令文书载明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个别文书告知如不按要求接受指导,可能建议并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①苑宁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载《少年儿童研究》2022 年第2 期。

5.专业师资与专项经费保障不力

家庭教育指导涉及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方面领域,对于实施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的观察能力、调查能力、沟通能力及提出对策的能力等有较高要求,需要经验丰富的从业者参与其中。但当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等机构并未广泛设立,法院在确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中,缺乏匹配的专业力量协同开展工作,也缺乏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此外,现有家庭教育指导资源的服务对象多为普通家庭,缺乏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的专业力量。

三、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法理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首先应充分理解该项工作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认真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而提出既契合立法精神,又兼具法理正当性的制度规范化建议。经梳理,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亲权理论

基于儿童权利特殊保护观念的国家亲权理论,是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教育工作的法理依据。该理论的基本内涵在于,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其他监护人没有基于未成年人利益适当履行监护权时,应对未成年人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其中包括协助父母履行监护职责。②陈爱武:《从家事到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阐释〉,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2 年第2 期。从上述内涵看,在国家亲权中,家庭监护是基础,国家监护是保障和兜底,国家只有在其他监护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未能充分照料未成年子女时,才有责任照料未成年人的福利。如果其他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权利滥用或对义务的违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影响他们身心健康成长,其他监护人行使权利则丧失了合法性,国家介入家庭内部自治系统便具有了正当性。③李泊毅:《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化》,载《人民司法》2022 年第3 期。

(二)有限干预理论

家庭是私人领域,国家对家庭领域的干预应当是必要且有限的,并遵循比例原则,其目的是防止公权力过度使用以致侵害个体自由和权利。在保障目的正当的前提下,达到目的的手段也应具备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该理论在国家监护制度中的积极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有替代性措施,国家不应直接介入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存在多种介入措施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家庭关系影响较小的措施。①李福芹:《论我国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构建——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背景》,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 年第2 期。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教育指导是国家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势必造成二者权利的冲突,②林建军:《家庭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逻辑起点》,载《河北法学》2022 年第3 期。故规范司法机关参与家庭教育工作,也应以有限干预理论及比例原则为标准,对司法权力予以合理限制。

(三)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理论

根据个人社会化理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源在于社会化。所谓人的社会化,就是社会使人类个体接受群体生活准则,接受既定的文化传统,从而使人类个体适应组织化的社会生活模式的整个过程。社会化是未成年人人生成长的必修课,假若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就意味着可能会出现越轨行为或者受到侵害。一旦如此,未成年人社会化就面临着中断或者失败。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核心目的是帮助和促进未成年人完成社会化,换言之就是要启动再社会化。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还是再社会化,均需要创建科学的家庭教养方式,给未成年人正确的关爱,积极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科学地培养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因此,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要关注其家庭,解决家庭背后的问题与诱因。

四、探索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沿着引导、赋能方向制定的自治型法律③刘永林、胡爽、杨小敏:《家庭教育国家立法:基于回应型法的理论解释、实践检视与路向探索》,载《家庭教育研究》2022 年第10 期。,以柔性支持为首要原则,责任承担作为刚性补充,④苏明月、陈新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家庭教育立法》,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2 年第2 期。充分彰显出国家亲权与有限干预理论的有机融合。该法分为“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关于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家支持”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柔性指导、训诫和责令接受指导,干预强度逐步由低到高。当前,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多为未准确理解和把握《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柔性支持为主,刚性责任承担为补充的立法精神,在开展工作时,要么偏于软弱,缺乏强制性,要么“一刚到底”,柔性不足。故推动当前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关键在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形进一步类型化,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法院开展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及强制性家庭教育的业务边界,建立起“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

(一)柔性工作机制——督促性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其目的是促进监护人妥当履行监护职责,提升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从司法实践看,家庭功能异化或部分丧失,未成年人自身长期不良社会交往等偏差行为,都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因素,但从问题要素与未成年人犯罪、权益受损之间关联性看,疏密度仍有不同。根据有限干预理论,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对以强干预手段介入的方式需持审慎态度。故结合问题要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受损关联度,我们认为,对于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或失管失教等问题,但尚未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心理状态或遭受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督促方式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而非以责令方式强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具体如下:

1.个案家庭指导

(1)适用范围

①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以督促方式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②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以督促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③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不当监护行为(包括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行为),但尚未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心理状态或遭受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情况督促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2)督促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诉中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阶段开展督促式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式包括法庭教育、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进行宣教、法官寄语、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法庭训诫等;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邀请教育指导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3)教育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包括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和人格尊严,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积极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群体性家庭教育指导

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庭教育知识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等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营造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也可灵活运用线上直播、新媒体短视频等形式,以案释法,扩大家庭教育宣传的覆盖面。

(二)刚性工作机制——强制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既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不仅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稳定,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痛点和治理的难点。根据前述问题要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受损关联度论述,我们认为对于已经出现犯罪苗头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刚性工作机制,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发现涉诉未成年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①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

②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③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

(2)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发现涉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①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②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伤害危险的;

③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面临较大伤害的;

④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⑤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⑥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程序启动

建立家庭教养情况评估机制。由法院或者法院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家庭抚养、教育现状进行调查评价,法院根据评价结果,依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程序。鉴于该项工作强制程度高,故对于庭前发现的预见性家庭教育问题,不宜采取发令的方式,可采取家庭教育告知书、承诺书等柔型手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在庭审中发现存在前述“适用范围”中所涉情形的,经评估可以启动该程序。

3.责令文书样式及内容

法院可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以裁定方式作出。在内容方面,不宜仅有宣誓性内容而不设定具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的义务,且家庭教育指导令主要是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家庭教养能力,而责令履行探望职责等内容,与探望权纠纷处理事项重合,且涉及民事实体权利,在未经合法程序审理的情形下,即以指导令方式作出裁决,有严重违背程序正义之嫌,故其不宜成为家庭指导令的指令内容。综上,我们认为,指导令首先应写明结合案件情况认定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监护方面的问题及责令其接受强制家庭教育的理由;其次在主文部分写明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地点、次数、时长等,总体应与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具体状况、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相适应。

4.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后果

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成功开展,有赖于接受强制性家庭教育的人员按要求参加指导。对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赋予法院惩戒权的方式实现。如明确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将拒不接受家庭指导的监护人纳入征信系统,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他们予以罚款、拘留;如监护人的行为构成其他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法院应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院如果没有有效的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往往难以真正引起监护人对教育责任承担的高度重视,更不利于切实扭转部分监护人错误的教育观念,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难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目的。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基于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强干预性及惩戒性,我们认为应赋予监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配套机制完善

1.探索建立监督、评估机制

家庭教育指导成效得以保证的关键在于构建完善的跟踪监督及评估机制。跟踪监督、评估体系的完善需要多方合力共同参与。我们建议,在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环节,可以探索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导,民政、团委、妇联、教委等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关于实施效果,可由人民法院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家庭教育内容的实用性、有效性。此外,协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标准和效果评价体系建设,推动该项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

2.完善社会支持体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因此,人民法院需要联合妇联、民政、教委、团委、专门学校等有关单位及组织,积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各部门关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案例,分阶段、分内容确立各自职责,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商等机制,逐渐形成专业整合、多方联动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激发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力。

3.搭建专业师资培育平台

在师资培养方面,建议在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中列入家庭教育内容;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鼓励和推动高校与相关部门协同成立家庭教育研究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同时,做好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专家库,畅通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与司法机关对接渠道,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为涉诉家庭精准开展指导服务。此外,尤其注重培养针对离异重组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和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等家庭开展特殊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力量。

4.专项经费支持

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经费投入、使用标准和筹措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经费支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投入,提升社会组织、个人对家庭教育指导的资助意识,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长效运转提供有效保障。

“家庭教育承载着家风的传承、亲情的延续、代际之间的互动,会形成人格最深层、最私密也是最核心的自我认知。因而家庭教育对于人的发展和影响至关重要,也必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极为特殊的认同关系。”①邓静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宪法逻辑》,载《苏州大学学报》2021 年第4 期。《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规制、促进家庭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家庭和谐、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推动家庭领域“社会一条龙”建设,为未成年人全面成长创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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