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键理论的少年暴力犯罪原因探析
——以韦进木杀人犯罪为例

2023-08-07 11:07王春梅成晓忆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控制能力制约信念

王春梅 成晓忆

一、研究缘起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警方接到报案称:一名11岁少女在上学途中失踪。警方经长时间寻找后在高架桥底发现了该名少女的尸体,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生前遭受过性侵。警方现场勘查和侦查取证证实,韦进木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后经调查,韦进木在13岁和14岁时还曾因故意杀人先后被处以10日拘留和6年有期徒刑,本次杀人是他刑满释放后不足两月重新实施的犯罪!韦进木初次实施犯罪时年仅13岁,低于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即14岁)。是什么原因导致少年自13岁就开启了暴力行凶杀人的犯罪生涯?为何经过惩戒、处罚、教育、改造,他仍恶性不改屡屡犯案?

笔者于2022年8月9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2015—2021年各人民法院公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共1437份。其中,2015年公布判决书472份,2016年387份、2017年196份、2018年141份、2019年117份、2020年93份,2021年31份,这说明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日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如图1所示)我国已然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①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2018 年5 月1 日发布,2022 年11 月16 日访问,网址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99402.html。

图1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5-2021 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变化

犯罪主体低龄化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和特点。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17—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分别为5189人、4695人、5445人、5259人以及816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8.71%、8.05%、8.88%、9.57%以及11.04%,其中2019—2021年呈现上升态势。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说明,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量下降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行为主体低龄化、犯罪手段残暴等特点。例如:2016年6月四川13岁少年故意伤害教师致其重伤案、2016年7月广西13岁少年盗窃未遂后杀害3人案、2017年湖南13岁少年杀害73岁老人案、2018年12月湖南12岁少年弑母案、2019年1月湖南13岁少年故意杀害12岁少女案、2019年10月辽宁13岁少年强奸并故意杀害10岁少女案,2022年7月甘肃8名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14岁)殴打21岁成年男性致其昏迷后将其掩埋案。

针对上述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和特点,刑法学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一条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的降至12岁。这无疑加大了对少年暴力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不仅有利于惩治少年暴力犯罪者,还有助于威慑和警示潜在少年暴力犯罪人。然而必须承认,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的预防作用有限。①张远煌:《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55-56 页。首先,刑法对于潜在少年暴力犯罪者的一般预防作用不可高估。少年暴力犯罪往往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也是少年暴力犯罪人、被害人和情境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而刑法对社会中潜在少年暴力犯罪人仅仅起到心理威慑或者道德教化作用,这种心理层面的影响在有效遏制少年犯罪上难免显得苍白无力。其次,刑罚对少年暴力犯罪人的特殊预防效果也不甚乐观。现实中再犯、累犯的存在深刻表明,并不是所有受过刑罚处罚的人都不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少年暴力犯罪人往往主观恶性较大,倘若不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很难在接受刑罚处罚过程中彻底忏悔或者在释放后真正改过自新。并且,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少年暴力犯罪者暴露在不良环境中,接触其他犯罪人的机会增加,也可能滋生新的犯罪。②吴鹏飞、汪梦茹:《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载《犯罪研究》2021 年第6 期。最后,刑罚是一把“双刃剑”,其预防犯罪的功能非但有限,在特定情形下,还会对受刑人产生一定副作用。正如标签理论所言,“被判过刑”会成为烙印在受刑者身上的标签,即使刑满释放,也会在无形中被社会视作犯罪人,在生活、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或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迫使其迈向犯罪的生涯。因此,受到刑罚处罚会对少年暴力犯罪人以后的生活和发展产生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贝卡里亚曾言,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③[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2、102 页。相对于犯罪后的刑事制裁措施,事前预防体现出的价值追求更高。预防的关键和重点在于采取相对温和的行动或措施,以减少环境中的犯罪诱发因素,达到降低发案数量的目标,或减轻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它强调国家政府、家庭、学校、社区、社会成员在犯罪防控中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态度,属于对社会成员主动的、无创伤性的保护手段。而刑事制裁,无论其形式如何,也无论其多么公平正义,它总是在犯罪行为已然发生且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后对行为主体固有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它强调以追究行为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制裁,属于被动无奈的、具有极端强制性的惩治、矫正或威慑手段。①张远煌、吴宗宪、袁林:《犯罪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版,第278-279 页。此外,正是由于犯罪预防体系之构建与具体预防措施之选择,都是建立在对犯罪成因和犯罪运行机理的科学理性分析之上,方才能够有针对性地限制犯罪诱因、减少犯罪机会,进而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概率。

对于少年暴力犯罪亦是如此,积极主动地预防远比消极被动地制裁具有更强的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功能。瞄准少年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深刻认识其犯罪行为特点与规律,准确分析其犯罪原因,对症下药,提出预防对策,是少年暴力犯罪的源头治理之道。少年暴力犯罪是少年在独特人格特征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侵害行为。这种独特人格特征的形成受到少年所处微观环境的消极影响。因此,着眼于微观环境层面,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少年暴力犯罪格外重要。鉴于此,本文拟以韦进木杀人犯罪为例,运用社会键理论对韦进木杀人犯罪原因进行解析,希冀对少年暴力犯罪预防提供启示。

二、韦进木杀人犯罪事件的历程和特点

(一)韦进木杀人犯罪事件的历程

韦进木,男,1997年出生于广西桂平某村。幼时,父母离异,他便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再婚后,与韦进木联系较少。父亲长期外出务工,韦进木受同村其他村民的照料长大。但他自小不愿与他人亲近,也没有朋友,常受到其他同龄孩子的歧视与排斥。整日独自在村中闲逛、呆坐,没有入学,不善与他人交流,文化水平低。

2010年11月26日,韦进木13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将4岁男童骗至荔枝林中活活掐死。彼时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故韦进木因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仅被行政拘留10天后释放,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2月12日,韦进木14岁,第二次实施犯罪:将6岁女童带到偏僻路段后持水果刀致其重伤,后欲将其淹死,但因过路村民及时发现而未遂。女童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韦进木则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开庭:被告人韦进木被控故意杀人,强奸案,2016 年8 月3 日发布,2022 年8 月2 日访问,https://mp.weixin.qq.com/s/f3l9qqLEzv7IUTDP7AOMbg。2015年11月26日,韦进木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出狱后韦进木没有回家,而是留在广州,无朋友相伴,仍是整日闲逛,处于无业状态。

2016年1月18日,韦进木18岁,第三次实施犯罪:他骑自行车游荡时,看到11岁少女独自行走便心生歹念,遂将之拖入高架桥底绿化带内,实施性侵后将被害人杀害并逃离现场。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日被批准逮捕,后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韦进木对其故意杀人和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韦进木杀人犯罪的特点

韦进木自13岁起,先后三次实施杀害少年儿童的犯罪,犯罪手段之残暴、主观恶性之大,体现了少年暴力犯罪的一般特点。

1.犯罪手段残暴,暴力杀人不断升级

韦进木三次犯罪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故意剥夺无辜者生命。韦进木初次犯罪以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落入圈套后直接将被害人活活掐死,第二次犯罪同样以欺骗手段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点,再用水果刀重伤被害人,第三次犯罪是将被害人直接拖入高架桥底,暴力性侵后杀害。韦进木三次犯罪行为均运用直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造成严重侵害。且从三次施暴的手段、工具、方式看,韦进木对被害人从言语欺骗到武力粗暴拖拽,从赤手空拳将被害人活活掐死到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从直接致死到性侵后杀害,这些都表明,韦进木暴力杀人犯罪逐步升级。

2.犯罪人初犯年龄小,主观恶性大

韦进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13岁,其同龄人大多思想单纯、想法简单,而韦进木却已迈出了犯罪生涯的第一步,属于犯罪学家索恩伯里(Terence P. Thornberry)所说的早期开始者。①王春梅:《甘蒙系列强奸杀人犯罪的源与流——以生命历程理论为视角》,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 年第6 期。韦进木成长于一个残缺家庭,长期缺乏照料与教育,社会化受阻,年少时就具备了大量犯罪型人格特征。

韦进木多次实施杀人犯罪体现了其主观上的罪恶性。韦进木三次实施犯罪都是将犯罪对象带到易于控制的空间后动手,可见他有充分的预谋和策划。可以说,韦进木杀人犯罪就是他将极强的主观恶性付诸实践的过程。韦进木第二次实施犯罪是将女童捅成重伤后欲将其溺亡未遂,第三次犯罪则是先强奸后杀害,庭审过程中甚至未表露出丝毫悔意,都反映出他对重伤、流血、死亡等场景毫无畏惧之心,对受害者没有怜悯之情,对生命缺乏应有的敬畏。再者,每次犯罪后,韦进木虽都受到了法律的惩戒,但却并未真正悔罪,而是依旧再犯,说明法律惩戒并未消除其主观恶性。特别是,第三次犯罪是其在出狱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再次实施的,可见其主观恶性之大。

3.被害人均为少年儿童,社会影响恶劣

三起案件被害人均为少年儿童,年龄分别为7岁、6岁和11岁,与韦进木年龄相差6至8岁,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自我防卫能力不足,属于对犯罪人具有一定诱惑力且抵御犯罪侵害能力不足的被害性较强的群体。②陈和华:《被害性与被害预防》,载《政法论丛》2009 年第2 期。韦进木特意选择自己易于控制的少年儿童作为犯罪对象,其心性冷漠残忍可见一斑。

少年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案发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更体现在少年罪犯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尽可能给予少年罪犯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有限,若未能从根本上矫正少年罪犯的犯罪型人格,一旦少年罪犯刑满释放,若与一定的犯因性社会环境相结合,则有可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随着年龄、智力和阅历的增长,其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三、社会键理论的思想内涵

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又被称为社会控制理论或社会联系理论,由特拉维斯· 赫希(Travis Hirschi)在其著作《少年犯罪原因探讨》(Causes of Delinquency)中初次提出。该理论被誉为是控制理论的主导版本。③[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程振强、吴艳兰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11-177 页。赫希认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虽然人性本恶,但若少年与社会建立起了较强的联系,便可有效遏制其越轨与犯罪倾向。这些联系又被称为社会键,分别是依恋(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卷入(involvement)和信念(belief),如图2所示。卷入有利于形成抑制犯罪动机的微观环境力量;信念有利于培养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依恋与奉献既有利于形成微观环境的制约,也有利于少年自控能力的形成。

图2 :赫希社会键理论结构示意图

依恋即少年与家庭、学校和同伴之间的感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依赖。④Larry J Siegel.Criminology:Theories,Patternsand Typologies. Cengage Learning,2018. p.229,279.依恋也是个人对他人意见和感情的关注与考虑。①Shoemaker D . Theories of delinquency : an examination of explanations of delinquent behavior /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76.依恋越深,越不容易犯罪。奉献是指参加传统活动过程中塑造的志向和期望,会增加少年犯罪的代价和成本。卷入即少年进行传统活动所需要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传统活动中的时间和精力愈多,距离犯罪性因素的诱惑越远。信念是指少年内心的道德与法律观念,属于自我控制能力,是社会规范内化的结果,会受到少年成长环境和经历的影响。成长环境越恶劣,社会规范的内化程度越低,越轨与犯罪的可能性越高。上述四个因素在单独发挥作用的同时,相互之间以遵从奖赏为连接形成原因连锁,也能够发挥制约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依恋匮乏导致制约力量薄弱

依恋者与他人的关系会影响个人行为的选择。少年对他人意见和感情重视程度越高,实施越轨和犯罪的可能性越低。赫希将依恋分为: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以及对同伴的依恋。前两者会影响微观环境抑制犯罪的力量和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后者受到与父母依恋关系的影响,并有利于微观环境制约力量的形成。

第一,对父母的依恋。对父母的依恋程度与微观环境的制约力量及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成正比。②崔海英、李卓阳:《社会控制理论蕴含的未成年人犯罪危险因子探讨》,载《犯罪研究》2018 年第2 期。一方面,微观环境的制约力量会随着少年与父母的感情依恋增强而得到强化。与父母的感情依恋较强,意味着少年与父母的相处时间长,处于父母的约束和监督之下,少年受到犯罪性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就弱,出现偏差行为也能得到及时的纠正。还意味着少年需要时刻顾及父母的评价,进而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与父母的感情会影响少年对社会规范的内化程度,即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父母和少年之间的情感联系,是传递父母期望与观念的桥梁。③[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74 页。接受父母的期望会提高少年投入传统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增加奉献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依恋父母的少年必然会实施犯罪,其中还需要特殊经历的介入,赫希称之为学习过程。例如,结交有过越轨行为的朋友、目睹过刑事案件发生或者生活在犯罪高发地区等。

第二,对学校的依恋也会影响抑制少年犯罪的微观环境制约力量与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首先,学校对少年犯罪的制约力量受到少年在学校经历的影响。赫希认为少年实施犯罪是为了缓解不愉快的校园经历所引起的挫折感。而校园经历与少年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相关。①赫希将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的原因连锁总结为:缺乏学习能力→学习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实施少年犯罪。因此,赫希提出只要少年自认能够在学校有良好表现,将学校与自己的前途联系起来,就会受到校规的约束。其次,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受其与父母、教师和学校的关系影响。因为缺乏依恋的现象会从一个环境扩展到另一个环境,②[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114 页。若少年缺乏与父母的依恋那么其与学校的依恋也会薄弱,自然不愿意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在学业上,更无法将学校传递的价值观念内化于心,自我控制能力便会不足。

第三,对同伴的依恋有利于加强微观环境的制约力量。赫希认为越是依恋和尊重朋友的人,越不容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朋友的依恋和尊重受到与父母的依恋关系影响,与父母的依恋关系越紧密,越容易与他人形成良好的依恋关系。反之,少年可能会养成孤僻、自卑的个性,对待他人疏远冷漠。甚至导致少年与其他犯罪人交往,诱发犯罪。③吴宗宪:《赫希社会控制理论述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 年第6 期。

(二)奉献程度不足导致犯罪成本降低

赫希认为个人在传统活动中投入相当的时间与精力,取得一定的成果后便不容易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当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是以失去前期取得的成就为代价,少年遵从传统规则的奉献就沦为了实现个人目标与理想的沉没成本。为了使少年产生上述认知,家庭和社会应当帮助少年建立起个人行为与奖惩之间的联系:遵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和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会受到法律保护,相反,实施越轨与犯罪行为势必会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赫希将奉献分为向成年人身份过渡、对教育的奉献以及对高地位职业的奉献。第一,由少年人向成年人身份的顺利过渡有利于新的微观环境条件形成。赫希认为青少年完成从学生到工作者的身份转变,就能够在失去学校制约的同时,受到来自职场的约束。第二,少年的教育志向越高,实施犯罪的可能越小,这是少年对学校奉献程度较高的表现。第三,对高地位职业的奉献即少年若能够明确自己的职业理想,并愿意为之付出,便能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不论是何种志向,都要求少年付出相当的努力,这意味着进行少年犯罪活动的预期代价就会增加。结合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若在比较后发现犯罪所招致的苦痛甚于犯罪所得之愉悦,便会放弃犯罪。④徐久生:《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费氏眼中的刑法与社会》,载《北方法学》2013 第5 期。对于少年来说,如果其在学习或工作中培养了一定的理想信念,那么在实施违法犯罪将造成理想无从实现的高成本制约下自然不会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

(三)卷入时间较少导致犯罪机会增加

卷入即投入传统活动中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人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理解和吸收一种知识或技能。对于少年来说,在卷入传统活动中付出的时间愈多,其与犯罪性因素接触的机会愈少,就会形成抑制犯罪动机的外部屏障;而其所学的内容,又会塑造其精神,内化为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赫希将少年卷入的传统活动分为消磨时间的工作、运动、娱乐和业余爱好、卷入学校的活动以及卷入工人阶级成年人的活动。赫希认为,少年应当完成学业、参加符合其心智的业余活动,才能减少其与犯罪性因素接触的机会,降低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四)信念缺失导致自我控制力量不足

赫希认为少年犯罪是由缺乏有效地禁止少年犯罪的信念所引起,并进一步提出制约少年犯罪的关键因素是守法信念。⑤[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173 页。信念主要影响少年自我控制能力的形成,包括与法律和法律制度有关的价值观念以及少年所处的阶级。法律和法律制度有关的信念与少年犯罪关系最密切,与父母的依恋程度对此有决定性的影响。①赫希将这种原因连锁表述为:依恋父母→重视有权威地位的人们的评价→形成社会准则约束个人行为的信念。因为少年的“自我控制不是与生俱来的,主要是由于父母在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当的养育行为所致,②屈智勇、邹泓、张秋凌:《基于自我控制理论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6 年第10 期。所以需要父母加以引导,少年才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少年所处的社会阶级是少年将越轨与犯罪行为合理化的结果。赫希认为那些认为好成绩对个人来说不重要的少年相信,那些追求好成绩的少年仅仅是在做自己喜欢的事情。③[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196 页。即实施犯罪的少年是因为犯罪能够给其带来“快感”才选择去犯罪,而非不知晓法律。

(五)社会键相互补足制约犯罪

少年暴力犯罪是由一系列“原因连锁”导致的。这与莫顿(Robert King Merton)提出的劣势累积不谋而合,即少年犯罪是一种劣势累积和负向强化的过程。④张婧:《劣势累积:再犯青少年生命历程研究》,载《犯罪研究》2020 年第6 期。因此不能孤立地说某一社会联系的缺乏必然导致犯罪。其中能够有效制约少年犯罪的组合方式,赫希认为是依恋与奉献、奉献与卷入以及依恋与信念。为更直观的展示社会键之间的关系,笔者总结概括如图3所示。

图3 :赫希社会键理论运行示意图

四大社会键分别独立制约少年行为的同时,以遵从奖赏为连接,形成原因连锁也能约束少年行为。独立制约具体体现在:依恋提升少年对他人的尊重程度、卷入减少少年与犯罪性因素接触的机会、奉献增加少年犯罪成本、信念使少年形成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原因连锁分为内圈与外圈两种形式,且均以依恋为起点,尤其是与父母的依恋,因为家庭关系会影响少年与他人的关系。内圈是依恋内化于心,认识指导实践的过程: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 Piaget)曾言:尊重是法律的来源。由于儿童尊重他们的父母和其他成年人,所以会接受他们所传递的行为准则并将之内化于心,形成道德法治信念,树立人生志向,不断投入传统活动。外圈是依恋外化于行,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即少年遵从其接收的行为准则,在此信念的指导下行遵从之事。遵从行为又会受到褒奖,进而少年与父母和社会的依恋关系得以加深。

原因连锁中赫希提出的遵从奖赏贯穿始终。遵从即少年对行为准则的认可与服从,与少年和父母、学校的依恋关系以及对工作的奉献程度成正比;奖赏即社会建立的个人行为与奖惩之间的因果关系。少年遵从普适性的行为准则,便更有可能实现其理想信念,与家庭和社会维持良好的依恋关系。

四、基于社会键理论解读韦进木杀人犯罪原因

赫希发现少年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主要源自于四个社会键,即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四个键分别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微观制约环境及自我控制能力,四个键若是相互结合则形成原因连锁也能制约少年行为。当社会键顺利形成且原因连锁没有断裂时,少年就会受到微观环境与自我的双重制约,反之,制约越微弱,少年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越大。以上重大发现即为社会键理论的思想内核。可以说,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判定少年控制能力的重要指标。社会键理论也成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广泛使用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结合韦进木杀人犯罪的特点以及韦进木家庭残缺、教育缺位、社会实践空白、人生价值观念脱轨、屡教屡犯、不知悔改等具体情况,运用赫希的社会键理论对韦进木开始犯罪和持续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与父母的依恋关系缺失导致制约不足

家庭是青少年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生活环境。①刘宗珍:《专题策划: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 年第2 期。少年与家庭的依恋关系是制约少年暴力犯罪最关键的因素。韦进木自幼父母离异,家庭关系疏离淡漠,这导致制约韦进木的微观环境力量失效且其自我控制能力低下。

第一,家庭对韦进木的约束失效。依恋父母的儿童陷入易犯罪情境的可能性较低,这仅因为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与父母相处上。②[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75 页。家庭陪伴的空白,致使韦进木父母无法有效约束其行为。韦进木在接受审判时,他的父亲非但没有出庭,甚至明确表示不想再管这个儿子,也不会进行赔偿。③搜狐:案件回顾,留守儿童韦进木,11 岁杀人涉案8 起,劣迹斑斑不知悔改,2021 年8 月21 日发布,2022 年6月27 日访问,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603131380369596&wfr=spider&for=pc。缺乏父母管束导致韦进木无从接收最基本的道德与生命教育,严重缺乏同理心,因而其三次犯罪均选择力量弱于自己的少年儿童,且犯罪手段残忍暴力。第二,家庭依恋的薄弱导致韦进木自我控制能力极低。极度缺乏与父母相处的韦进木根本没有机会接收来自父母的价值引导,何谈将价值观念内化于心。根据赫希所画定的家庭依恋关系与少年对他人关系形成的原因连锁,正是由于韦进木脆弱的家庭依恋才导致其幼时并未敞开心扉接受同村村民的帮助,甚至非常抗拒与他人接触。在村内连续发生儿童被害案后,他就被村民怀疑,认为其“不是个好人”。这些不良标签助推了韦进木反社会人格的形成。

综上,在与他人依恋关系如此脆弱的环境下成长的韦进木,对他人利益的敏感性低。家庭依恋缺失导致的微观环境制约失灵和自我控制能力低是韦进木初次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奉献与卷入空白导致犯罪成本过低

懒惰的手是罪恶的温床,遵从奖赏越高的少年,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越低。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理想目标,需要通过恰当的手段去实现。然而韦进木由于无人看管即便到了入学年龄,也没有接受教育,投入学习的时间为零。这导致韦进木没有与学校形成依恋、也不存在较高的学业追求,奉献为零,再加上其不需要考虑与任何人的情感连接,犯罪成本可谓极低。被害人的父母也表示过韦进木应该没有受过多少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完全没有犯罪会受到惩罚的意识。④关于庭审时韦进木状态的相关报道均明确写明其眼神木讷、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三四岁的韦进木空有少年的精力而无处释放,只有选择“刺激”的活动以消磨时间。直到2010年11月26日,韦进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韦进木本身就因为家庭依恋的不足缺乏对主流价值和法律的尊重,初次犯罪后不痛不痒的惩罚,使得韦进木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2011年2月12日,韦进木再次将罪恶之手伸向一名女童。

可见,韦进木初次犯罪的次级原因乃是奉献与投入不足导致其犯罪成本极低、所处环境中制约力量微弱,其犯罪只为满足个人欲望,社会危害大。

(三)守法信念失效导致自控能力弱

少年内心信念的形成即依赖于家庭依恋关系的建立,也由少年在奉献与卷入中习得。但对于韦进木来说,其初次犯罪前信念键完全缺失,再犯前信念键淡化,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成长过程中,韦进木未与家人形成正常的依恋关系,无法从父母处接收正确的社会行为准则;又没有入学受教育,认知有限,思想道德未被开化;也没有主动从社会实践中学习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可以说,未形成正确的价值准则和法律意识,缺少约束行为的内心信念,导致韦进木走上了犯罪道路。

韦进木杀人犯罪中,仅有一次因被他人发现而未遂,其自身并不具备主动停止犯罪的能动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严重。2016年,韦进木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监狱有效的监管和积极教育下,韦进木应当对法律产生了较好的认可与服从,也形成了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但是,出狱后的韦进木的自控能力却快速下降,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少年的自控能力一般在8岁左右形成,并长期保持稳定,①王广聪:《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回顾与展望》,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 年版第6 期。而韦进木被释放时已经年满18周岁。出狱后抑制韦进木犯罪欲望的只有服刑期间建立的守法信念,但是单一社会键的建立无法抵抗其他社会键共同缺失带来的失范风险。并且信念需要以遵从奖赏为中介,与其他社会键相连才能持续发挥作用。但韦进木出狱后外部制约环境消失;没有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依恋关系,信念无法维持。而生理上成年的韦进木产生对性的好奇,但心理上未成年的韦进木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韦进木再次处于内外制约均失效的失控状态下。当在个人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的唯一事情是对自身得益的考虑时,个人就陷入了失范状态。②[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年版,第177 页。2016年1月18日,悲剧再次发生。出狱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韦进木将11岁女童杀害。在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韦进木甚至就藏在围观的人群中,足见其对法律的无视。

任何犯罪都是低自我控制能力和适宜的犯罪机会相结合的产物。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469 页。韦进木出狱后外部制约力量消失,信念键抑制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因此韦进木选择继续犯罪,且由于其体力的增长,第三次犯罪危害后果较前两次更大。

(四)社会键缺失过多原因连锁未形成

社会键之间能够相互补充,从而弥补单一社会键缺失给少年带来的越轨风险。但对于韦进木来说,不论是初次犯罪还是后期再犯,四键均同时处于缺失状态,无法互补,导致原因连锁无法形成。

在韦进木14岁之前社会键全部处于断裂状态,社会键机制无法运行,自然无法抵抗失范风险。在服刑期间,韦进木的空闲时间被教育和惩戒所占据,投入传统活动的时间增加并习得了社会规范,卷入与信念建立。并且监狱实际上将韦进木与犯罪机会隔绝开来,因此韦进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出狱后韦进木所处的环境发生改变,要么有新的强力外部制约继续抑制其犯罪冲动,要么其内心形成坚定的守法信念抵抗失范风险。但韦进木未成家立业,没有有力的外部制约力量持续进行制约,奉献与卷入降低;本身其性格就内向、自卑,没有与他人形成依恋关系,守法信念无法维持,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社会键的互动关系消失,最终韦进木回到了与初犯前一模一样的状态,教育改造良好的表象也随着社会键抑制力量的减弱而逐渐破灭。

少年的人生经历尚浅,因此其所处的家庭环境是其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④马岩:《生命历程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载《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年版,第853 页。尤其对于少年暴力犯罪人来说,家庭依恋缺失对其造成的极端失控状态是实施轻微越轨行为的少年所无法比拟的。透过本案,恶劣的微观环境条件是少年反社会人格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所谓微观环境即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以及社区环境所共同构成的,与少年成长息息相关的环境因素,其中以家庭环境最为关键。一旦微观环境中不适应社会的因素致使少年产生反社会行为,这种反社会行为就会长期存在于少年的生命进程当中,具有相对稳定性。①[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王明亮,顾婷、牛广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 页。后期如果仅强化对暴力犯罪少年的外部制约,不从根源上弥合少年内心依恋的缺失,其自我控制能力就无法提升,当外部强制力消失后,少年就容易重回犯罪道路。

五、结论

社会键理论将少年放在所处的微观环境中进行考察,为我们深入研究少年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提供了理论框架。运用社会键理论对韦进木杀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其犯罪的原因可以总结概括为:单一社会键缺失与原因连锁未形成导致的微观环境制约失效与自我控制能力低下。这种极端缺乏控制力的状态,导致韦进木犯罪手段暴力残忍,主观恶性大,犯罪的危害性严重。因此,对于少年暴力犯罪者来说,如何在其先天成长环境依恋关系微弱的情况下加强其与他人的依恋关系,形成抑制犯罪的原因连锁;如何搭建和巩固奉献、卷入键以改善其所处环境中的低控制性,避免其陷入极端失控的状态尤为重要。

韦进木暴力犯罪的历程告诉我们:一味地注重对少年暴力犯罪人的惩罚,只是治标不治本。社会键理论所揭示的依恋、奉献、卷入和信念等四个键,独立或者两两结合对于控制少年犯罪所发挥的作用机理,无疑对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提供了启示。从社会键理论出发,少年暴力犯罪预防首先需要关注和加强少年与他人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当少年原生家庭环境出现问题时,及时构建少年与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弥补依恋的缺失。②例如英国在多机构干预理论的影响下探索建立了针对少年犯罪预防的多机构合作政策。该理论认为因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所以应当根据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由不同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相应的控制干预措施。参见史立梅、张丽霞:《基于犯罪预防的多机构合作策略与实践—来自英国的经验及其启示》,载《刑法论丛》2020 年第2 期。以韦进木犯罪为例,韦进木家庭陪伴的缺失可以由其所在的村委会承担帮扶责任,受教育的缺失可以由其当地的学校承担教育责任、出狱后约束力量的缺失可以由矫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从多方面培养坚定的自我控制力量。其次,应当改造少年所处的环境。增加少年参加传统社会活动的机会和时间,适时给予一定奖励,提高少年越轨与犯罪的成本,并使少年越轨与犯罪行为提前暴露在成年人的监督与管理之下,从而达到预防少年暴力犯罪的效果。最后,将针对少年犯罪的情境预防措施与司法预防相结合,借鉴相关国家三足鼎立式的犯罪预防措施,③部分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情境预防、司法预防与社会预防并举的犯罪预防措施。参见彭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预防视角与路径》,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 年第2 期。或者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联合防控机制,④林慧青、张丽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研究》,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 年第2 期。或者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与素质教育,⑤尹琳、黄捷:《日本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及其启示》,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 年第4 期。以构建少年犯罪综合预防体系。总之,少年实施犯罪并不代表少年就是天生犯罪人,如果能够针对少年所处的微观环境进行改造,加强其与他人的联系,增加其犯罪成本,及时发现并干预其失控状态,就能够实现对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避免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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