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赴日访书事新考

2023-09-16 02:28冯静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光绪学堂法律

冯静

(山东大学图书馆,山东 济南 250100)

董康(1867—1947),原名寿金,字授经,号诵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人,光绪十六年(1890)进士,“余性喜聚书,终日埋头故简,每至几案陵轹”[1]。傅增湘曾评价道:“君嗜书之癖,殆出性成,拓以见闻,遂成绝学。”[2]1074董康曾多次到日本访书,与岛田翰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学界对董康访日次数的认识有7次、8次、至少9次等观点,并不统一,且相关研究集中于1926年以后的活动,缺少对他早期访书活动的发微[3]64-71,[4-5],[6]8-11,[7-8],[9]230-232,[10]73-77。本文以新发现的岛田翰写给董康的一封书信和缪荃孙日记中的相关记载,对董康早期利用公差机会访书和与岛田翰的交游事迹略作考辨,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赴日访书事子虚乌有

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赴日访书之事最早提出者是苏精,云董康先后7次到日本,最早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法律馆内,其次是辛亥革命前后避居,第三次是民国十二年(1923)出国考察。此后便是《书舶庸谭》所记之4至7次[3]70。苏氏并未列出相关史料进行佐证,只是一种假说。

钱婉约则在此基础上提出董康一生8次赴日。其中,第一次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在法律馆编修任上,公差赴日考察日本司法刑律,并为京师法律学堂延聘日籍教授,第二次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夏至岁末,游日本,卜居东京小石川,与岛田翰交,秋日同赴京都、奈良访书[6]8-11。钱氏为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赴日之说增添了具体任务,此说遂成为定论。2018年,王会豪在讨论董康赴日访书事时仍以此论为基础,提出至少9次赴日的新说[10]73-77。

然而细绎史料,则会发现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根本未赴日本,此事纯属子虚乌有,理由如下:

其一,修订法律馆开馆是在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初一日。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朝廷以为“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因而命“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着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11]537。这一上谕的发布,标志着光绪末年清廷律法改革的开始。

旋即朝廷接受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的会保推荐,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1]577。实际上,当时伍廷芳远在国外,筹备修订法律由沈家本一人主持。沈氏即“酌拟大概办法,并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请拨专款以资办公,刊刻关防以昭信守各等因,先后奏明在案”[12]12。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初一日,修订法律馆开馆,律法修订工作正式开始。首先适译各国重要律例,沈家本奏云:“自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日开馆以来,各国法律之译成者……校正者……比较异同,分门列表,展卷了然,各国之法律已可得其大略。”[12]12-13并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开始,对《大清律例》进行修订[13]217-218。因此,光绪二十八年(1902)到三十一年(1905)九月之间,沈家本主持的律法改革以翻译外国重要律法和修订《大清律例》为主,尚未安排人员出外考察事宜。在此期间,董康草拟了改革刑制奏稿,并与张仲和翻译了日本学者高木丰三的著作《日本刑法义解》[14]。

其二,京师法律学堂成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此年三月二十日,因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等奏称“交涉日繁,拟请在京师专设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业,毕业后派往各省佐理新政,并酌拟办法三端”,朝廷遂批准在京师专设法律学堂[13]217。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法律学堂改归学部管理[13]594。七月,沈家本奏请,“大学堂法政专科,甫经豫备,法律学堂暂难归并,仍请责臣管理。自应认真督率,随时咨部察核存案。筹款维持,俾免中废”[13]619,遂又未改并学部。十一月,朝廷在沈家本的奏请下,“将法律馆存款全数拨充法律学堂附设监狱学专修科经费”[13]713-714。

基于以上两条,即可断定钱婉约所云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在法律馆编修任上,公差赴日考察日本司法刑律,并为京师法律学堂延聘日籍教授是错误地将光绪三十二年(1906)和光绪三十四年(1908)董康赴日之事嫁接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之上(详后),因此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赴日考察事纯属子虚乌有,进而可知董康第一次赴日考察是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

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岛田翰奉赠董康《杨诚斋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董康以刑部后补郎中的身份赴日本调查裁判监狱事宜,并且借公差之机,在日本进行访书。其实,派遣董康赴日考察事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就已定下,只不过因“馆事猬集,迟至翌年四月始克成行”[15],与董康同行的还有麦秩严。董康年底归国后撰《裁判访问录》《监狱访问记》二书,沈家本亲为之序。四月,沈家本奏请。十月,董康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馆提调[13]691。

正是这一次,董康与岛田翰结识并进行了学术方面的讨论交流。董康在光绪丁未三十三年(1907)仲夏所撰的《刻皕宋楼藏书源流考题识》中云:

丙午夏初,余游日本东京,获交岛田彦祯……时余卜居小石川,彦祯频来寓所,析疑质难无虚日。秋日相与访书于西京、奈良间,纵观古刹旧家之藏,浃旬而返。岁杪回国,彦祯赠影宋钞足本《杨诚斋集》,并约余梓其《旧书考》,别以宋元版若干种相酬,复亲送至小田原而别。[16]396

由此可知:其一,董康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初赴日本,始结识岛田翰,并与之进行学术交流。其二,秋季,在岛田翰的帮助下,董康访查西京、奈良等地古刹旧家所藏的古籍善本,费时十日。此事在民国二年(1913)夏董康给缪荃孙的信中可以得到印证,信中说:

光绪丙午,奉牒游日本,道出西京,夙慕崇兰馆藏书之富,访之于北野别业。主人福井翁,汉医也,抱独乐天,酷嗜经籍,出示宋元旧本,且言凡录入森氏《访古志》者,惨罹秦厄,此皆劫余所续得者也。部帙井然,如登宛委。内大字本《刘梦得集》, 每半叶十行,行十八字,中缝有刻工姓名,书体仿《开成石经》,纸墨并妙,窃谓此书当与东京图书寮《太平寰宇记》,宋景文、王文公、杨诚斋等集,及吾国定府徐公文集(此书后归余,今入大仓),可称海内孤本,归国每与朋辈道及之。[17-18]

其三,董康年底从日本回国时,岛田翰与其商定,在国内刊刻《古文旧书考》。岛田翰赠送董康若干宋元版善本,并送到小田原而别。赠送的善本中即有影宋钞足本《杨诚斋集》。

由北京大学购回并于2020年出版的《大仓文库粹编:和刻本·朝鲜刻本》第九至第十四册即影印岛田翰赠董康之影宋钞足本《杨诚斋集》。据解题,此本133卷,目录4卷,计43册,书高26.8厘米,宽18.2厘米。每半页10行,每行16字,无格,目录一(图1)钤有“岛田翰读书记”“大仓文化财团藏书”朱印。每卷卷末题“嘉定元年春三月男长孺,端平元年夏五月门人罗茂良校正”,书后有端平元年(1234)刘涣炜叔跋[16]219。

图1 目录一

其中,有岛田翰所撰两则题记和给董康的一封书信,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岛田翰奉赠《杨诚斋集》之事的详情。题记一(图2)在第九册书衣背面,云:

图2 题记一

影宋足本《杨诚斋集》一百三十三卷/岛田翰奉赠/授经先生,以为他日券。[19]8

题记二(图3)在第十四册书尾,云:

图3 题记二

此书,日本元禄中从建仁寺藏宋端平刻/本所影钞。宋本凡一百三十三卷,分为四十三册/今校之明版,乃知元、明以来刻本皆佚/其一半,建仁寺之藏概就散逸,是书遂/归于内府。敝著《古文旧书考》所载宋本即/是书也。晋陵董授经先生东渡讲法,与吾/相见甚懽,日以谈古书为乐。地虽异,义似兄/弟。其将归也,奉赠是书以为文字因缘。丙午/冬日,岛田翰敬记。[20]

岛田翰给董康的信在第九册中间(图4),云:

图4 岛田翰给董康的信

授经先生大人阁下:

连日得接/高教,感荷奚堪。兹奉赠影宋/足本《诚斋集》以为赆。书凡四十三/本,盖为元、明以来之佚书。卷尾/记奉赠来由/阁下勿吝一读。专肃敬颂/著安。弟岛田翰顿首。[19]121

由上可知:第一,岛田翰所赠《诚斋集》是在日本元禄中从建仁寺所藏端平刻本影钞,岛田氏曾与明本对校,发现元、明本《诚斋集》内容缺失,建仁寺所藏端平刻本散逸,此本遂成为海内孤本,入藏内府。岛田氏曾对此书做过详细探讨,见《古文旧书考》卷二[16]210-221。第二,董康到日本后,与岛田翰探讨古籍善本,岛田翰当从董康处获得很多国内古籍善本的信息。一则答谢董康,二则作为二人友谊的见证,三则与董康建立学术联系,并以董氏为通道,以便他日再到中国访书,获得更多有关古籍善本信息并结识学人,故而将日本所藏海内孤本《诚斋集》赠送给董康。董康在辛亥革命后避居日本,为解决生计,将自己部分藏书转卖给日本巨富大仓氏,此书遂入藏大仓文化财团。

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夏,董康东渡日本,至年底回国,盘桓将近大半年的时间。在调查裁判监狱公事之余,他结交了日本古典文献学家岛田翰并开展学术交流。在岛田翰的帮助下,访求日本所藏古籍善本,为日后获取日本收购皕宋楼、十万卷楼、守先阁藏书以及日本学界古典文献学等信息提供了条件。同时,他在国内刊刻岛田氏著述,促进了中日古典文献学术文化的交流。

三、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至六月董康赴日事考辨

董康致缪荃孙书云:

筱翁仁丈大人阁下:

都门肃奉寸缄,计达座右。康因延聘商法教师,于月之十一日东航,十九日抵东京,侨寓于松叶旅馆,约有月余留滞……兹从岛田彦桢易得北宋残本《册府元龟》一百册,明文渊阁旧藏,约四百卷;又南宋椠《史记》,狩谷旧藏。旧钞本《五百家播芳大全》,一百卅卷。庆长活字本《群书治要》、《事宝类苑》各一部,均唐土希见之籍,然互易之书亦不在千金以下矣。彦桢为双桂后人,少年校书中秘,以故精校勘之学。曩在岩崎文库典守书籍,兹因岩崎氏物故,被同人倾轧,欲辞职来中国别谋枝栖。讯其所需薪水,每月二百元即可。窃思南中图书馆缔造伊始,任事需人,如得此君襄助其间。一则可杜旧书之外溢,一则可将唐、宋轶出之秘册稍稍收辑。于国粹前途获益良多,且所需甚廉,实优于延聘寻常科学教授万万。又安知东西二京名刹故家之旧藏,不尽为我所奄有,以为皕宋楼之报复也。敬恳长者谋诸午帅,迅赐一函是盼。……侄董康谨启。三月廿五。

赐谕寄日本东京市麴町区富士见町一丁目七番地松叶馆董康殿。[21]

信中提到,董康为法律学堂延聘商法教师,于三月十一日始东渡日本,十九日到达,寓居松叶旅馆。晤见岛田翰,从岛田翰处换得若干种国内稀见善本,并向缪荃孙推荐岛田氏,欲让其在南中图书馆任职。

此信只注明撰写时间为三月二十五日,未云哪一年,因此考定此信写作年份成为判定董康此次赴日年份的关键。钱婉约认为董康一生8次赴日,其中,第一次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在法律馆编修任上,公差赴日考察日本司法刑律,并为京师法律学堂延聘日籍教授,第二次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夏至岁末,游日本,卜居东京小石川,与岛田翰交,秋日同赴京都、奈良访书[6]9-11。

按:董康赴日考察裁判监狱事是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至岁末,与岛田翰定交并访书只是其利用公事之机的个人学术行为,并非是其赴日的主要任务。故钱婉约直接将光绪三十二年(1906)董康赴日考察司法刑律事和此信中言延聘商法教师归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董康京师法律馆任上第一次赴日之事,换言之,即认为此信写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三月二十五日,甚误。桑兵援引钱婉约的研究,但意识到钱氏将延聘商法教师归之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赴日之事有误,故而将其划为光绪三十二年(1906)董康赴日之事,称“1906年夏董康再游日本,延聘商法教授”[22]。

王会豪曾详细研究此信,认为桑兵之说有误,指出此信撰写时间不可能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而应该写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或宣统元年(1909),且更倾向于宣统元年(1909),理由有四:

其一,董康所撰《刻皕宋楼藏书源流考题识》所记“丙午初夏,余游日本东京,获交岛田彦祯”的时间与信中所言“月之十一日东航,十九日抵东京”不符。按:王氏直接将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夏视为董康到达日本的时间,而后以此为据,与信中所说不符。但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即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夏是董康和岛田翰定交之时,而非董康到达日本之时,因为“余游日本东京”一语仅是其与岛田翰定交的一个契机。单就此条而言,不能作为反驳的依据。其实,还有一条材料可以佐证此信并非写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因为光绪三十二年,董康赴日卜居小石川,而信中说其居于松叶旅馆,居住地不同。

其二,董康信中提到的皕宋楼藏书归日本岩崎文库事件。

其三,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二十五日岩崎弥之助“物故”。这两条才是最核心的反驳证据。由此可以断定董康此信写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岩崎氏去世之后。

其四,王氏依据董康因岛田氏受同人排挤而推荐岛田氏到南中图书馆任职进一步佐证,得出该信所写时间应该是光绪三十四年(1908)或宣统元年(1909)的三月二十五日的结论。但他认为若该信写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二十五日,则此时距岩崎氏去世恰好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岛田氏怎会因受到排挤而迅速产生去意,这有些不太符合常理,因此其更倾向于该信写于宣统元年(1909)。按:还有另一种解释,岛田翰受到同人排挤是之前就有的事,岛田翰早已萌生去意,但在岩崎弥之助的庇护下,还能稍安。但岩崎氏去世后,岛田翰失去庇护,故而以每月200元很低的薪水条件急忙向董康寻求帮助,到中国谋职。因而王氏以此推断董康此信写于宣统元年(1909),稍显武断。

另外,柳和城将此信断为宣统三年(1911),云时任清政府大理院推事的董康,为延聘商法教师事,东渡扶桑[9]230。王会豪的研究显然没有注意到董康此信写作的准确时间。

笔者翻检缪荃孙《艺风老人日记》,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至宣统元年(1909)二月间,载有董康与缪荃孙书信往来的记录,征引如下:

光绪丁未十二月:

七日甲子……发京师法律学堂董寿京信。(481页)

光绪戊申正月:

人日(即七日)癸巳……接法律学堂董寿京回条。(486页)

二月:

十二日戊辰……庆禧入都,讬带……董寿京信……(491页)

三月:

廿一日丙午……接……董寿京信……(497页)

廿四日己酉……发……法律学堂董绶京信。(498页)

四月:

三日丁巳……接董绶京信,即答之,由日本邮局去。(499页)

廿日甲戌……接董绶经日本信。(502页)

廿一日乙亥……发日本松声馆董寿京信、岛田彦祯信。

五月:

(一日)乙酉……发日本董绶经信。(504页)

十五日己亥……阅董受经信,寄《郁泰峰书目》。(506页)

六月:

(一日)乙卯朔……发日本董授经信,寄诗。(509页)[23]

宣统己酉二月:

十五日乙丑……接董寿京信……(12页)[24]

缪荃孙在记录时,时称“寿京”“授经”“绶经”“绶京”,皆是董康。由上可知,三月二十一日缪荃孙接到董康的信和二十四日发出信的地址为法律学堂。此时缪荃孙尚不知董康已东渡日本。到了四月三日接到董康的信,只是由日本邮局去,可能是董康在信中告诉缪荃孙,自己将要东渡日本,可见此时缪荃孙知道董康赴日,所以回信交由日本邮局寄去。

四月二十日,缪荃孙接到董康的信,第二天便回信寄到松声馆董康住处。可知缪荃孙四月二十日接到的信即是董康三月二十五日所撰。信中推荐了岛田翰,并附上岛田翰给缪荃孙的信,所以第二天缪荃孙才给董康、岛田翰回信。一直到六月,董康尚在日本。此后缪荃孙日记中二人联系中断,直到宣统元年(1909)二月十五日,缪荃孙才接到董康的信,表明最晚在此之前董康业已回国,所以缪荃孙并未注明日本或松声馆。由此可以得出:

董康因法律学堂延聘商法教师之故,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月十一日始东渡日本,十九日到达东京。三月二十五日,写信告知缪荃孙自己在岛田翰处换的善本书,并因岩崎弥之助过世,岛田翰失去庇护,为同人排挤,推荐岛田翰到南中图书馆任职,试图通过岛田氏杜绝国内善本外流,收辑唐宋轶出之秘册,并收日本“东、西二京名刹故家之旧藏,不尽为我所奄有,以为皕宋楼之报复也”。

综上所述,目前的研究表明,光绪、宣统间,董康先后二次东渡日本,即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至十二月、光绪三十四(1908)年三月至六月,加上《书舶庸谭》所记,共计7次,学界此前对董康赴日访书之事的认识有误。董康利用公事之机,访求日本所藏中国古籍善本,反映出董氏对日藏汉籍的搜访兴趣,并非突现于1926年之后,而是存在一个长期持续发展的过程。他早期赴日时的访书活动,既为后来的访书铺垫了基础,也是他一生中海外访书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董氏早期赴日访书史实的梳理,也将使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他在海外访书方面付出的艰苦努力,以及他对近代海外中国文献回流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10]77。

猜你喜欢
光绪学堂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毓庆宫光绪书房的使用与陈设
光绪《黔江县志》的药学价值
“戊戌变法”中的光绪和慈禧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森林学堂
宝宝国学堂
宝宝国学堂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