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机制研究
——基于主体博弈与知识螺旋的交互视角

2023-12-29 04:16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核心成员卡脖子联合体

高 武

(湖南城市学院 管理学院,湖南 益阳 413000)

一、问题提出

构建“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是实现我国关键核心领域“卡脖子”技术突破创新的战略举措。“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以实现“卡脖子”技术突破、打破西方技术封锁为目的,由某一领域具有强大科技创新能力的领军企业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供应商等多方主体围绕某一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形成高度协同、深度融合、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区别于外围成员,他们之间不是形式上的简单联合,而是高度互动、密切合作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创新是推动“卡脖子”技术突破的重要动力。国外先进经验证明,提高科技创新联合体创新能力的途径,一是构建内部知识共享创新网络,二是融入全球科技链、产业链,获得有价值的外部知识。“卡脖子”技术攻关是一项极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程,任何单个主体都不可能拥有“卡脖子”技术创新所需的全部知识和能力,需要成员之间通力协作,破除“数据孤岛”现象,进行充分的知识、信息、技术和能力共享,并不断创造新的知识和技术,使零散分布在各个主体的知识经过整合、创新后形成解决问题的新知识体系和新方案,有效提升创新联合体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有国内外学者研究了跨组织的多主体知识共享创新机理,例如,周永红等(2014)[1]认为,知识共享是指拥有某一特定领域知识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与其他成员进行信息和知识的深入交流、传递,从而使个体拥有的私有知识变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过程,知识共享包括了知识的传递、吸收及应用。知识创新是在多重机制作用下知识内容不断更新、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知识共享与创新是密切相连的两大活动。竹内弘高和野中郁次郎(1995)[2]把知识共享创新过程分为社会化、外部化、联合化、内部化四个阶段。亨利·埃茨科维兹(2005)[3]用“知识三螺旋理论模型”分析了大学、产业和政府之间的协同创新。高茜滢等(2022)[4]指出,创新联合体内部的知识共享创新存在合作竞争与利益博弈。Davenport和Prusa(1998)[5]指出,在知识联盟共享创新过程中,互惠、声誉等可以起到支付机制的作用。这些研究分析了一般创新联合体或企业知识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知识共享创新的博弈性和螺旋性,但目前关于“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创新机理的研究仍较少。本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多主体博弈和复杂技术知识螺旋创新的交互视角,对“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之间知识共享创新的政策特征、博弈机理及多重螺旋机理[6]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构成要素与政策特征

以下通过案例分析、系统分析和比较分析揭示“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构成要素与政策特征。

(一)案例分析

苏州市自主可控汽车电子芯片创新联合体是在苏州市地方政府支持和指导下成立的地方级“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旨在集聚产学研用多方顶级创新资源,形成协同创新的耦合力,积极攻关汽车电子MCU芯片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破外企的技术垄断和解决“卡脖子”问题。

1.创新联合体的联盟领导。汽车电子芯片龙头企业国芯科技担任该创新联合体的领导核心,该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比亚迪、上汽、长安、奇瑞、吉利、东风等著名自主品牌汽车。

2.创新联合体的其他核心成员。其他核心成员包括奇瑞汽车股份、龙擎视芯、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长三角集成电路中心、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等。奇瑞汽车是国内汽车龙头企业;龙擎视芯是致力于实现国产自主可控CPU等芯片设计及解决方案研发的公司;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致力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开发、集成和服务;长三角集成电路中心是由复旦大学牵头的高端研究机构,聚焦集成电路关键技术研发;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是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汽车、通信、互联网领域相关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组建,致力于汽车智联网研发。

3.成员分工协作关系。国芯科技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盟领导承担大部分复杂技术的研发以及组织和协调工作;上游企业奇瑞汽车为汽车芯片研发提供实验和应用场景;关联企业龙擎视芯为汽车芯片研发提供技术检测和支撑;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长三角集成电路中心、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等成员单位为汽车芯片研发注入多样化、异质性的知识和技术。主要核心成员既承担独立的创新任务,又为解决共同面临的汽车芯片创新而开展广泛的协同合作,形成有机的知识创新网络[7]。

4.知识共享创新平台。创新联合体成员共建国芯科技—奇瑞联合实验室、苏州汽车电子芯片技术研究院、长三角智能汽车电子芯片协同创新中心等多个知识共享创新平台,有力促进了共同学习、隐性知识的“干中学”和团队创新灵感。

(二)“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主要构成要素是知识共享创新的主体、客体与媒介。

1.“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核心主体。“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除了核心成员,还有非核心成员与合作单位。核心成员包括领军企业、上下游关联企业、其他合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核心成员关系会因为知识共享、协同创新而愈加紧密,呈现一定的共生稳定性。

2.“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客体。指一切有助于推动“卡脖子”技术创新突破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可以通过信息编码进行共享[2];隐性知识具有难以表达性和情景嵌入性,共享难度更大,过程更复杂。共享的知识按重要性还可以分为核心知识和非核心知识[8],核心知识的价值更高、共享难度更大。

3.“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平台、渠道和“场”。包括共建共享的信息平台、数据库、知识库、案例库,对内开放使用的专利技术,不同单位组成的联合研发小组、创新团队,以及跨组织人员交换学习、培训等,推动知识、经验、数据、专利技术、解决方案等在核心成员之间充分流动和即时共享,降低知识共享与搜寻成本,增加知识的流动性、互动性和创新性,产生知识溢出效应,激发团队创新灵感,提升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三)“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政策特征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创新具有与一般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联盟、研究联合体不同的政策特征。

1.以“卡脖子”技术突破为最高目标。“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目的是推动成员主体的知识和技术创新,最终实现“卡脖子”技术的关键性突破,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长远的战略利益,远超一般技术联盟或联合体的商业利润目标。

2.共享知识的范围更广、深度更深。一般技术联盟或联合体很难做到成员核心知识的完全共享,成员为了个体利益或技术垄断优势可能会有所保留;而“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会要求成员毫无保留地共享核心知识。

3.政府参与知识共享创新收益分配与风险控制。一般技术联盟或联合体分配知识共享收益和防范知识共享风险的手段通常是“契约+法律”,以合作契约规定知识开发成本分担、知识共享创新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泄密责任等,出现问题或争议以法律手段解决;而“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政府会参与指导成员的知识共享创新利益分配与风险防范。

4.知识的保密性要求高,很多知识和技术的价值难以估价。一般技术联盟、联合体的共享知识可以根据市场化产品和知识贡献大小来定价;而“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共享与创新的知识一般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保密性要求高,并且“卡脖子”技术创新研发周期长,很多知识和技术很难直接进行市场化定价。

表1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成员知识共享创新不同于一般技术联盟、联合体的政策特征

三、“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博弈机理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是多主体之间的博弈合作,厘清主体的复杂行为动机、优先策略选择与彼此之间的合作冲突隐患,有利于改进制度设计,协调联合体内部关系,提升合作水平。

(一)“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合作动机分析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经过严格筛选,都拥有独特能力和核心知识,但不一定有强烈的知识共享与协同创新意愿,因为各个主体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彼此之间除了合作,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在一定的情景下,不排除部分成员存在“搭便车”和“机会主义”以及损害群体利益满足个体利益的动机。主体之所以愿意选择共享知识,是基于利益满足和风险规避两个原则,以下因素都会影响主体共享创新知识的合作意愿:一是主体预期知识共享与协同创新行为是否可以产生创新成果收益;二是产生创新收益后,积极共享与创新知识的主体能否获得公平的分配;三是有时知识共享的受益方不是贡献知识的主体本身,而是其他吸收知识的主体,这时受益方是否会对贡献知识的主体进行相应的成本补偿;四是其他主体是否会盗用、泄露自己的知识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有无激励约束下“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主体策略选择分析

为简化分析“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行为策略选择,将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分为领导成员a和非领导成员b,领导成员a指领军企业,其具有强大的知识资源收集能力、知识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在掌握某项核心技术方面比其他成员具有更大的优势;非领导成员b指上下游关联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其他合作单位等其他核心成员。如果创新联合体能够用制度排除成员对外泄密或出卖共享知识的行为,那么主体剩下的基本策略选择只有两种:积极共享创新知识或消极共享创新知识。在创新联合体的知识共享创新博弈中,领军企业和其他成员都是根据知识共享创新策略带给自己的收益水平和风险大小来选择是否采取积极共享创新知识策略。影响创新联合体成员知识共享与协同创新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包括:

I1:知识共享创新带来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

I2:创新联合体给予积极共享创新知识主体的声誉激励[9];

I3:创新联合体给予的知识创造和转移成本补贴;

I4:其他主体选择积极共享与创新知识给自己带来的溢出收益;

C1:共享知识给自己带来的潜在风险损失。

成员的策略选择空间为(积极共享创新,消极共享创新)[10]。在有限理性条件下,假设创新联盟成员a选择积极共享创新策略的意愿为x,选择消极共享创新策略的意愿为1-x;创新联盟成员b选择积极共享创新策略的意愿为y,选择消极共享创新策略的意愿为1-y,x,y∈[]0,1 。为显示机制设计的作用,下面对比分析有无激励约束机制时,主体的策略选择。

1.无政策激励约束时

如果创新联合体内部不能构建有效机制对创新收益进行公平分配、对知识创造和转移成本进行补贴以及给予积极共享创新的主体声誉激励,那么单方面采取积极共享创新策略的一方收益为负数,因为无法获得奖励和补偿,也无法从对方那里获得有价值的共享知识。如果主体采取消极共享创新策略,而对方选择积极共享创新策略,那么消极的一方可以获得其他主体积极共享创新知识产生的溢出效益,收益为正,因此主体选择消极共享创新策略符合自我利益原则。但是博弈是持续的,在下个博弈环节中如果另一方也选择消极共享创新策略,那么博弈双方的均衡收益为0,最终出现双输局面。无政策激励约束时博弈主体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无政策激励约束下的知识共享创新收益矩阵

2.有政策激励约束时

如果博弈主体一方选择积极共享创新策略,另一方选择消极共享创新策略,只要组织给予的激励效用(预期的收益分配+成本补贴+声誉激励)大于共享知识带来的潜在风险损失,即I1+I2+I3>C1,那么理性行为主体最终会选择积极共享创新策略,从而在创新联合体内部形成(积极共享创新,积极共享创新)的占优策略均衡。有政策激励约束时博弈主体的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有政策激励约束下的知识共享创新收益矩阵

通过以上分析,在有激励约束政策和制度保证时,理性主体会优先选择积极共享创新策略,这种策略均衡结果对创新联合体整体利益是最优的,可以产生1+1>2的知识增值效果和多赢结果。

(三)“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过程的博弈冲突因素分析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过程存在一定的博弈冲突因素。首先,各参与主体的个体目标和创新联合体的组织目标既有一定的交集,也有一定的差异,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并不完全一致。其次,各主体投入了异质性的知识、技术和其他要素,这些知识产权和要素的价值评估很难得到所有主体的一致性认同,可能引发创新收益分配、知识共享成本补偿等方面的冲突。最后,各个主体之间事先签订契约时也很难掌握未来变化的所有信息,导致在动态合作过程中成员之间分工不合理、知识共享“搭便车”、知识侵权等系列问题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群体合作可能陷入困境。

四、“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多重螺旋机理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的知识共享创新是一个反复互动、良性循环,不断推高知识水平、主体能力和协作关系的螺旋上升过程。通过对知识共享创新的多重螺旋机理进行理论分析和仿真模拟,可以明晰关键路径和影响因素。

(一)“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互动方式的效率比较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之间的互动是知识创新螺旋形成的基础,成员互动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以联盟领导为中心的知识共享创新互动模式,其他参与主体围绕创新联合体领导进行知识的共享与协同创新。联盟领导为主,负责分配任务和整合资源;其他主体为辅,只负责某一方面的创新协同工作。成员之间的知识传播和协同创新是两两互动,如图1所示。第二种是多中心分布式知识共享创新互动模式,各成员处于平等地位,他们之间通过多样化的“桥连接”、知识共享场、创新平台进行多对多、即时的知识共享创新,在符合创新联合体章程的情况下,所有成员都可以组织和设计科研任务,并在创新联合体内部调配和使用资源,如图2所示。相对于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的互动频率更高、路径更多、知识共享创新效率更高。因此,“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知识共享创新的互动模式适合采用多中心民主式,而非权威领导式。

图1 联盟领导为中心的知识共享创新模式

图2 多中心分布式的知识共享创新模式

图3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成员知识共享创新多重螺旋模型

(二)“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多重螺旋过程分析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的主要螺旋过程如下。

1.知识共享创新的第一次螺旋:多样化知识的共享、吸收与吸收后的第一次创新。“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成员中拥有特殊知识的一方在一定的激励措施下,积极主动共享知识,在系统内部形成知识的扩散和社会化,知识接收方将共享知识吸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形成综合化的新知识体系,N(S)+ΔI=N(S+ΔS),其中:N(S)为主体原有的知识体系,ΔI为主体接受的新知识,N(S+ΔS)为主体接受共享知识后与原来的知识体系结合、碰撞后创造出的新知识体系。

2.知识共享创新的第二次螺旋:知识创新后的再共享,产业技术与理论成果深度结合,彼此成就对方的知识更新。主体在吸收他人新知识并完成自己知识体系更新后再将新的知识共享给其他主体,形成创新联合体系统内部的第二轮知识共享创新螺旋,将企业的产业技术知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理论成果知识深度融合并相互成就对方的知识更新。

3.知识共享创新的多重螺旋上升:知识共享与创新相互推动,形成良性循环,不断提升联合体整体创新能力,形成创新突破合力。联合体在知识共享创新的良性循环中形成“知识共享→知识系统内扩散与社会化→接受主体吸收消化→吸收后的知识升级创新→知识创新之后的再共享→共享之后的再创新→……”的知识共享创新闭环和多重螺旋上升,所有参与主体不断更新自己知识体系并提高自己的科技创新能力,从而不断提高“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整体知识的数量、质量及协同创新能力,最终实现“卡脖子”技术的关键性突破。

(三)“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螺旋上升效果的影响因素

影响“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成员知识共享创新螺旋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主客体因素、内外环境因素、制度因素、政策因素等,如图4所示。

图4 “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成员知识共享创新螺旋效果的影响因素

1.影响成员知识共享意愿[11]、范围和深度的因素

F1: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组织文化。首先,彼此关系的嵌入度、耦合力、互惠性、感情强度和信任水平都可以提高知识共享的稳定性、内容和质量,降低成员之间知识共享的成本。其次,成员之间如果属于非竞争的伙伴型、配合型、互补型关系,就可以减少联合体内部的知识共享风险,有利于共享。最后,构建开放创新型的组织文化能促进知识共享。F2:目标一致性。当参与主体具有强烈认同的价值观和目标时,参与主体会增进对联合体合作伙伴的信任与认可度,加大沟通频率,扩大知识共享的范围,促进信息交流和经验学习[12];如果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目标和利益,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就难以维持。F3:政策要求。政府因国家创新战略需要,形成“强制知识共享模式”,要求所有知识在核心成员之间完全共享。

2.影响成员发送和接受知识效果的因素

F4:共享知识的特性。知识的粘性和专属性越强,越难共享;相对于显性知识,难以编码和表达的隐性知识更难共享。F5:成员共享知识的能力。拥有知识的一方知识拥有量越多[13],编码、传递、沟通信息的能力越强,知识的溢出效果就越好。另外,接受知识的一方的存量知识越多,学习能力越强,知识吸收效果就越好。F6:创新联合体的网络结构。创新联合体领导的领导能力、权威性和中心度越高,连接各成员之间的“桥连接”越多,成员之间共享知识路径越短,共享活动越频繁,共享效果就越好。

3.影响成员知识协同创新效率的因素

F7:知识协同创新的基础设施。创新联合体知识协同创新的场地、渠道、平台、技术设施越完善,知识协同创新效率就越高。F8:知识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如果创新联合体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较完善,使得选择积极参与知识协同创新策略较不积极参与知识协同创新策略稳定地获得更多收益,那么成员协同创新知识的意愿就强,反之就弱。

五、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研究结论

1.“卡脖子”技术的自主创新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长期深度共享创新性知识,并在共享过程中不断相互学习、模仿、探究和创新,吸收系统外有价值的知识,构建知识共享创新的良性循环与多重螺旋上升通道,方能实现“卡脖子”技术的关键性突破。

2.“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与创新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知识共享的内容是创新性知识、信息与技术,并且要求与“卡脖子”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知识共享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卡脖子”技术创新,核心成员之间知识共享的范围越广、深度越深、频率越高,创新联合体协同创新效果就越好。

3.“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之间存在复杂利益博弈,为规避不当行为,鼓励积极的知识共享创新行为,需要在创新联合体内部构建合作共赢机制、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知识开发和共享成本补贴机制、知识共享创新行为激励约束机制等,引导主体作出正确的决策。

4.影响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效率的因素众多,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有效控制和改善关键影响变量,从而提升核心成员之间知识共享创新的效果和效率,提升多主体协同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

(二)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改进“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动态遴选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在稳定核心成员和提高其关系嵌入度的基础上,对“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成员进行动态遴选,允许部分成员动态进入和退出,以保证创新联合体拥有目标一致、高度配合的最佳成员结构[14];区域性“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应吸纳更多地理临近、能力互补、拥有核心科技能力、能有效支撑“卡脖子”技术创新的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专精特新”中小科技企业,以及地方高校、科研院所成为联合体的核心成员。

2.科学设计创新联合体内部管理模式。“卡脖子”技术创新联合体既是有共同目标的利益共同体,也是允许存在个体利益目标的联盟,适合采用简捷、扁平、高互动的管理结构,营造平等、开放、稳定、共享、容错、创新的合作环境和组织文化,鼓励知识、信息、数据、技术、经验、方法的内部传播与共享,促进跨组织共同学习,通过科研任务招标和认领、协同创新绩效评价与激励等多种手段实现多赢与共同成长。

3.加强知识共享创新行为的激励约束。除了正式的合同与法律手段对创新联合体内部存在的知识侵权进行约束外,还要完善创新联合体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核心成员知识共享创新评价机制、奖惩机制、退出机制等,对积极主动共享创新知识、贡献大的主体,提高其在创新联合体中的地位并在利益分配时向其倾斜;对长期不积极共享创新知识、“搭便车”、违规使用或对外泄密共享知识的主体,通过多种惩罚机制降低其背叛收益[15],甚至淘汰出创新联合体。

4.构建知识共享创新的定价与补偿机制。建立“卡脖子”技术知识产权评价标准,运用多种方法对共享创新的知识价值进行评估,作为知识共享创新收益分配与成本补偿的基础。首先,共享知识的成本补偿可依据知识开发成本、共享过程成本与智力报酬之和进行计算。其次,对于“卡脖子”技术创新成果的收益分配,可根据知识在创新成果中所起的作用比重进行定价,知识的价值=创新成果的价值×该项知识所起的作用比重。最后,对于难以市场化的知识产品,可调查潜在受益对象的最高出价意愿,作为知识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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