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视角下《专利法》修改对专利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的影响

2024-01-02 11:01蔡祖国孙继华
南海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专利法纠纷公共服务

蔡祖国,孙继华,王 宁

(1.海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海南省社会科学院 自由贸易港研究所,海南 海口 570203;3.海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一、《专利法》修改概述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正,该修正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适值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复杂的变化。在国内,经济发展转型要求以创新驱动发展。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出台,意见的目标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8年,我国重组了知识产权行政系统,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归于市场监管系统,实行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在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思潮来袭;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焦点已从贸易失衡转向了技术转移[1]。2018年7月发生的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争端领域就是中国没有优势的技术领域。2020年1月15日,中美签署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该协议的第一章“知识产权”共有36个条款。协议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强化对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的保护。在此背景下,我国《专利法》修改以加强专利保护、扩大专利运用范围为目标,实质性修改24款条文,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主要内容有专利侵权赔偿、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专利公共服务、专利行政执法及外观设计制度等。在《专利法》修改的推动下,海南自贸港颁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责进一步得到加强。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执法职能也将调整,专利行政管理面临重大变化。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一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动态,深入分析自贸港视角下《专利法》修改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及专利公共服务的影响。

二、《专利法》修改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影响

(一)《专利法》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修改在保留专利行政机关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六十五条)、有权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六十八条)和专利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执法职权类型(第六十九条)的基础上,新增了四点内容。

1.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假冒专利的罚款提高到违法所得五倍以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限由二十万以下提高到二十五万元以下。

2.明确规定了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的职权

第六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机关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行使询问权、调查权、现场检查权。而专利执法部门处罚假冒专利行为时,还有权采取查阅复制资料和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等措施。

3.新增了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能

第七十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明确了管辖权限。

4.明确规定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此次修改保留了第六十五条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增加了第五十二条的“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二)《专利法》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修改的特点

1.对假冒专利执法和侵权纠纷的处理作了明确区分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由专利执法部门查处;对侵权纠纷,由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对于专利执法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向来并无大的争议,但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则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直言,“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在当今时代并无足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建议取消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职能”[2]。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为将专利制度重要性与其保护力度相匹配,应及时修改《专利法》,拓宽专利行政查处与处罚权限”[3]。自首次制定《专利法》以来,从1984年到1992年,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专利民事纠纷的职能呈现出由强到弱的变化趋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职能和行政调解专利纠纷的职能呈现出由弱到强的变化趋势”[4]。而自2000年后,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由过去的以行政裁决专利纠纷为重心转移到了现在的以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为重心”[4]。《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没收侵权产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不仅确认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而且确认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没收”和“罚款”,专利行政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与专利行政执法权无异。有学者支持这一条款,认为针对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恶性侵权行为,缺乏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查处职能,应增加执法机关对恶意专利侵权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专利违法行为的主动查处权,有效遏制大规模、重复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与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法侵害[5]。但这一条款因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功能相同而最终被删除。

2.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有利于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

对假冒专利的罚款提高到违法所得五倍以下,与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相同,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作用。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罚的罚款上限由二十万以下提高到二十五万元以下。考虑到假冒专利违法所得与专利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之间的差异,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专利法》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修改的影响

1.专利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得以强化

一是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22年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较2020年增长了三成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得到进一步强化[6]。二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得到进一步强化。自2021年5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的专利执法数据仅统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数据。这表明,《专利法》由过去的以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为重心转移到了现在的以行政裁决专利纠纷为重心。当前实践中,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17号)的指导案例8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中,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6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9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终结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执法化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行政裁决纠纷的作用和地位(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重复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专利法》所存分歧更加凸显

《专利法》修改对专利行政执法监管的规定所存在的争议或不明确之处给专利行政执法监管带来了困境[7]。这种困境主要在于,如何界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理”,其实质是什么,内涵、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处理程序如何确立或规范。从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章来看,“处理”应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3)《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然而,对于私权性质的专利侵权纠纷,修改后的《专利法》在明确并强化司法执法保护的同时,又增强了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纠纷处理权。是否有必要采取这种二元保护方式?或者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还不够明确?进言之,这种二元保护方式可能会造成执法资源的重复配置,特别是在司法执法职能和效能不断强化的发展背景下,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尚值得商榷。况且,有些地方在对专利行政裁决进行立法时,将行政裁决权向行政执法权扩张,类似并等同于专利行政执法,显然并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从本质上讲,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不是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也不是行政查处行为,而是为专利纠纷当事人提供的一种行政服务[8]。而行政裁决是否包含行政调解则尚不明确[9]。将行政裁决向行政执法扩张,显然与其本质不符。

3.专利行政执法在实践中遭遇到挑战

一方面,在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规范性问题。一是执法或裁决程序的规范性问题。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或裁决程序性规制有待完善,专利行政裁决法律授权也存在合理性之争。在国家层面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适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但其他类型专利侵权纠纷是否适用尚不明确。二是专利执法听证制度不健全。专利执法听证制度有助于调动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良好专利行政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但目前专利执法听证制度尚未健全。三是执法信息公开性不足。相对于司法信息公开,专利行政执法在立案、查处、听证、没收、查封等执法流程的信息公开上,不仅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在有些地方还存在比较大的缺失,这不利于指导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另一方面,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仅面临着行政执法授权依据不足、流程不规范问题,而且还面临着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养也不匹配等问题,难以满足行政执法需求。

(四)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

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管理系统五年改革实践中开始显现其困境。针对这一问题,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这一轮改革的特点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脱离市场监管系统,成为独立的政府直属机构,其原有的执法职责分离至综合执法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行专业指导。

基于此,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两点建议。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转变管理理念

对于《专利法》修改所明确的假冒专利查处和应要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均无行政执法权和行政裁决权,而综合执法部门也只能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司法执法途径来解决争议。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原有的执法职责分离至综合执法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只能进行专业指导。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转变管理理念。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专业指导能力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建立专业指导机构及指导机制,对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提供专业的判断。还要加强专业指导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其侵权判断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完善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查询的信息数据网络,便于有关执法机构及时便利查询相关信息。

三、《专利法》修改对我国专利公共服务的影响

(一)《专利法》针对专利公共服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在明确“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第一条)的基础上,新增(修改)了两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首次确认了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新增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其中,“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提供专利基础数据”是专利行政部门公共信息服务的两项重要内容。

2.明确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就是要“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第六条新增规定,“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专利法》修改还新增了第四十九条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开放许可制度”。

(二)《专利法》针对专利公共服务修改的特点

1.增加了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相关内容

专利公共服务对提高专利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10]。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是此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也是《专利法》修改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在这次修改前,新一轮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新设立了公共服务司,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此次机构改革的亮点之一。公共服务司主要职责是推动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管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传播利用,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等。《专利法》修改将此次改革成果纳入立法范畴,并予以明确规范,影响深远。

2.着力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在《专利法》修改中,我国改革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局在原专利管理司的基础上组建了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司,地方局也都先后组建了知识产权促进运用部门。《专利法》修改将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写进法案,实际上是对我国专利管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及时回应,并将对我国今后专利公共服务的有效开展指明方向。

3.明确了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及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这实际上也明确了加强公共服务是专利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专利行政保护正在“由过去的以行政裁决专利纠纷为重心——到现在的以行政查处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为重心——再到将来的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4]。我国过去专利行政管理所采用的直接接入专利创造的做法,在《专利法》修改后,正在不断被取消或停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专利技术市场的加快形成。

(三)《专利法》针对专利公共服务修改的影响

1.强化了专利公共服务职能

《专利法》修改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影响。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队伍和能力建设,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层面及副省级城市全覆盖”,“加强知识产权数据开放供给,基础数据开放增加至45种,数据下载带宽提升了三分之二”,而且“首次开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面向各地推广应用专利检索分析系统”,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11]。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强化公共服务,实现“专利、商标证书实现电子化”,公布公告实现“掌上查”,“遴选23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新备案68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实现“新开放11种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向地方服务网点单位配置标准化数据种类增至53种,试点向26家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12]。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上海等地实现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广东促进粤港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互联互通”[11]。“广东、河北、福建等地率先实现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全覆盖,浙江实现跨领域、跨层级知识产权线上‘一件事’办理,山东建设黄河流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2022年,“新增37家地市级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向地方服务网点单位配置标准化数据种类增至53种,试点向26家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12]。

2.专利公共服务在实践中面临挑战

当前,我国专利公共服务仍然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高层次实际需要,也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在顶层设计谋划、公共投入、总量供应、公共资源总量和配置、专利公共服务体系布局、知识产权公共基础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较明显的短板,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公共服务不足[13]。同时,一些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仍存在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念上认识模糊、服务内容把握不准、服务能力水平不足、服务效果亟需提高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四)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

《专利法》修改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14]。这是新时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重大转变,也是创新发展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

要以《专利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观念,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和职责,健全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专利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职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强化公共服务水平为重要职责,改变以前直接介入乃至干预市场主体行为。除监管执法外,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着力为市场主体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尤其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信息数据服务、高效的政务服务以及市场主体急需的其他服务。这些服务是目前专利服务市场尚未提供或不可能提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对专利服务市场的形成、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培育具有重大意义。

2.要科学谋划国家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分工与协作

在国家层面,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致力于顶层设计,制订和完善公共服务标准,包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及实施方案、国家公共服务质量要求等,以标准化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要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和服务标准,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查”;大力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加快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计,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强大功能支持,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核心功能定位应在于:权力确认(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批、授权等)、权利分配(知识产权的交易、维护、转化等)、权利增值(知识产权的数据管理、加工查询、分析、预警、决策支持)[15]。要推动一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服务平台;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数据中心的建设力度,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共享。要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范围,优化系统服务功能,支持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数据库和地方特色数据库,优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和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积极推进建设开放共享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探索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汇聚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国际交换数据和部委共享数据,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与经济、法律、科技、教育、产业运行等其他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性、基础性、权威性、安全性和共享性,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数据支持,形成一体化的网络支撑。

在地方层面,地方应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加快建设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深化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扩大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面,拓展TISC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功能,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培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中介力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评估、专利预警、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等更具个性化的公共服务供给。

四、《专利法》修改对海南自贸港专利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的影响

《专利法》修改对海南自贸港专利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带来了重大影响。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不仅吸收了《专利法》修改所规定的专利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责,而且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行政裁决职责,将专利行政裁决与专利行政执法合为一体。

(一)《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影响海南自贸港的主要内容

1.专利行政执法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直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了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指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五条)。二是明确了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的类似于司法权的行政执法权(第五十条)。三是明确了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重复侵权行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执法权(第五十一条)。四是明确了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双倍罚款数额的处罚权(第五十四条)。此外,第九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及技术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衔接机制”。

2.专利公共服务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的职责,“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第四十条)。二是规定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导航制度的职责(第四十一条)。三是明确了“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引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第四十七条)。

(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影响海南自贸港的特点

1.专利行政执法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较之于《专利法》修改规定得更为明确。一是直接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而《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这里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专利行政裁决和专利宏观管理。国务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二是直接规定了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采取先行发布禁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双倍罚款等行政执法措施,将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假冒行为等同处理。这一特点明显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专利法》仅规定对假冒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行政执法,而对专利侵权行为只能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这种处理类似于“专利行政裁决”,不能采取禁令、责令停止行为和罚款等行政执法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显突破了《专利法》的规定,对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专利公共服务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较之于《专利法》修改规定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注重的是基础性信息服务和基础性公共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是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培育市场化中介服务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与《专利法》在专利公共服务上的立法呈现了一定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

(三)《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海南自贸港影响存在的问题

1.专利行政执法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已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对专利侵权行为行政执法的授权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包括听证、执法信息公开)、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养不匹配等,个别条款(第五十七条)也与其他法律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随着2023年国家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将归属于综合执法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只需提供业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包括海南其他一些知识产权立法)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规范需要作出调整。

2.专利公共服务方面

《专利法》规范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责落实难度较大。无论是综合服务平台还是综合服务体系,其落脚点都是市场化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提供的指导支持虽然重要,但决定市场化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主要变量是海南自贸港技术市场发展状况及其影响。海南自贸港专利公共服务仍面临较大的挑战。

(四)对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建议

1.专利行政执法方面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仅需要改变观念,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指导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指导人员的培养培训,以确保能有效满足海南自贸港封关后可能产生的专利假冒和专利侵权执法指导需求。

2.专利公共服务方面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有条件和需求的园区建设一揽子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大力培育培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国内外市场主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高增值个性化服务。

五、结 论

《专利法》修改明确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但《专利法》修改所强化的专利行政执法尚有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不足。受《专利法》修改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将禁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等专利行政执法职权均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实践问题。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颁布,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职能将会受到一定影响,《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都应据此做出相应调整。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据此转变观念和职能,并不断提升专业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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