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

2024-01-04 12:07张语桐刘家昆
关键词:威慑力犯罪率威慑

张语桐 刘家昆

(1.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 123032)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是法学界一直具有极大争议的问题。1767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撰写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成安全与秩序的目标,若超过限度即为暴政。并且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非残酷性,国家夺走一个人生命的行为是极其不公正的。此观点一经提出便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废除死刑的观点。至今死刑的存废问题都是极具争论的问题。

有关死刑的废与存问题,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一点便是“死刑是否具有威慑效果”。主张死刑废除论的学者认为死刑并无威慑效果,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而反对死刑废除论的学者则认为死刑是具有威慑效果的,它可以产生恐吓作用,并减少犯罪的发生。

本文的研究便从此争议点出发,根据相关数据和报道,来对死刑的威慑效果进行实证研究。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本文意在通过统计数据研究死刑威慑效果的大小,以及死刑在被限制或被扩张时,其威慑效果是否产生变化。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学者们从人道主义学说、社会契约论乃至犯罪心理学等方面进行了种种辩论,而这些辩论多存在于主观层面。笔者从客观层面,通过数据与实例判断死刑的威慑效力,从较为理性的层面来对死刑的存废问题进行探讨与思考。同时死刑的威慑效果研究也将涉及少许犯罪心理学的知识,这也有助于探讨犯罪者作为犯罪主体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助于完善死刑制度以及减少犯罪。

但本文选取的数据较少,不足以作为死刑是否存废的绝对论证,仅为此问题的一个小切入点提供一些笔者的思考。

二、死刑及其威慑效果理论概述

(一)死刑概述

死刑——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之一,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它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被判处这种剥夺生命的极刑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而这种严重罪行的划分范围争议极大,不过以普遍理论而言,谋杀他人往往会被判以死刑。

资料显示,全世界现已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从古代时便有死刑这一刑罚,且现今也并未将其废除,而是以“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继续实行死刑,这也使得我国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渐减少。

(二)死刑威慑效果概述

死刑威慑效果,是指执行死刑对阻止其他具有犯罪动机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起的震慑与警戒作用。西方学者对于死刑是否具有威慑效果的问题观点不一,其观点大致分为两派,一派持否定态度,一派持肯定态度。

否定派主要观点大概包括如下:一是认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字面意思为若百姓为了某一项追求早已不惧怕死亡,那么统治者就算用尽死刑,也没有作用了。我国古代确有“乱世用重典”的说法,统治者往往在统治动摇之时大肆使用死刑,而效果皆是不好。二是认为,于激情犯罪者而言,死刑只会刺激其进一步犯罪,在已经触犯了死刑的前提下,会产生“既然我已经要死了,何不再进一步犯罪”“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心理,从而使情况进一步恶化。三是认为,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纵使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是有人会认为自己是“那条”幸运的“漏网之鱼”,可以逃脱抓捕与刑罚。四是认为,于职业犯罪者、反社会人格者而言,犯罪是艺术、是爱好,并不在乎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招致死刑;神经病患者则无法律意识,无认知能力,死刑无法对其产生震慑作用。

除了这些观点外,还有生命与自由的选择观点。该观点认为,有些人相比于死刑带来的瞬间痛苦,对终身监禁的漫长性与不确定性更为害怕;还有认为自己是替天行道的观点等,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

但犯罪现象的产生往往并不是由一个简单因素所导致的,其应为多因素变量作用下的结果,若只考虑一个条件,得出的结论并不准确,更遑论以上的诸多观点考虑的皆是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皆是较为理性的正常人类,对于他们而言,死刑可以起到威慑效果。死刑是否可以产生杀鸡儆猴的效果还有待商榷。

因此本文决定将变量压缩至最小,即只选用社会相对稳定时的相关数据,来对死刑的威慑效力进行实证与讨论。

我国虽尚无这方面的实验研究,但根据司法实践,死刑对阻止其他社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威慑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效应:一是恐吓效应。求生欲作为人的本能欲望之一,普通人在预想到死亡的结果时,在求生本能的支配下,会选择不去违法乱纪。二是破除侥幸心理效应。我国现今的抓捕手段已十分先进,犯罪分子在劫难逃,而对罪大恶极且手段狡猾隐蔽的罪犯执行死刑,将起到破除一些人自恃高明、想侥幸逃脱不受惩罚的心理。三是伸张正义效应。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执行死刑,可弘扬正气,伸张社会正义,打击邪恶势力,鼓舞和激励民众做一名正义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也会对想要犯罪的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但上述这些心理效应是否起到了真实的良好作用还需要运用数据进行进一步佐证。

三、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

(一)实证的来源与统计

1.研究样本的选择

考虑到各国社会稳定性的不同,虽然联合国对各国家的犯罪率有所统计,但其中涉及的变量太多,不利于研究,因此本文将研究的地区缩小至美国这一个国家。

死刑存废在美国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因此在那里存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有的地方实施死刑,而有的地方废除死刑的情况。美国已有23个州废除或停用了死刑,而那些现在仍保留死刑的州,其法律中可直接或间接判处死刑的罪行有谋杀罪、叛国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以及抢劫罪。因此,本文选取的研究样本为2015—2019年美国各州的暴力犯罪和杀人罪(包括谋杀和误杀)发生的数量、犯罪率,选取的自变量为是否存在死刑和城市化程度,以此来对死刑威慑效果进行研究。

2.数据来源

美国联邦调查总局(FBI)每年都会对当年美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犯罪率等进行较为全面的汇总与统计并将其发布在官网上(https://www.fbi.gov/how-we-can-help-you/morefbi-services-and-information/ucr/publications),其数据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官方性、透明性,因此,可作为研究数据源。

3.统计与研究

在收集数据后,对其进行统计与整理,得到了如下图表。

数据分析得出:2015—2019年美国暴力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五个地区,如图1所示;2015—2019年美国谋杀率(包括误杀)最高和最低的五个地区,如图2所示。

图1 2015—2019年美国暴力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五个地区(单位:例/十万人)

图2 2015—2019年美国谋杀误杀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五个地区(单位:例/十万人)

其中橙色部分为已废除死刑的地区,蓝色部分则是未废除死刑的地区,可见暴力犯罪率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中,已废除死刑的地区都占60%,谋杀率最低的五个地区中,已废除死刑的占60%,谋杀率最高的五个地区中,已废除死刑的地区占40%。

因此无法得出在美国这些州与州之间死刑是否具有威慑效果的有效结论,笔者遂将2015—2019年已废除死刑的地区和未废除死刑的地区的暴力犯罪率和谋杀率进行了总和,并根据数据整理出图3和图4两个折线图。

图3 美国2015—2019年暴力犯罪率(单位:例/十万人)

图4 美国2015—2019年谋杀率(单位:例/十万人)

与预想不同的是,美国2015—2019年间,已废除死刑的地区其暴力犯罪率和未废除死刑地区的暴力犯罪率相比,时而高时而低。但总体五年间平均暴力犯罪率仍比未废除死刑地区略低一筹。而谋杀率,已废除死刑地区每一年都比未废除死刑地区偏低。

(二)研究结果

综合上述数据,死刑废除地区暴力犯罪率与谋杀率并未明显高于未废除地区,且谋杀率在废除死刑地区反而更低,因此,可以说死刑作为极刑,对于暴力犯罪与谋杀罪并未起到显著的威慑作用。单纯从威慑效果看,研究表明,终身监禁的威慑效果甚至要强于死刑的威慑效果。威慑理论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理论依据已经被广泛接受,成为公众价值观念的一部分,可是实证研究结论与日常认知并不一致。[1]

但本研究并不能说明死刑就完全失去了其威慑效果,由于美国不同地区城市化程度、种族歧视程度、枪支管理程度等的不同,使得影响这项研究的不稳定变量极多,若想得出更详尽的结论,还需要进一步加入更多情况与变量进行研究。

四、启示

(一)综合讨论现代社会死刑的威慑力

死刑是借助人类对于死亡巨大的恐惧心理而具有的强烈威慑力来减少恶性犯罪的发生,死刑的执行把抽象的死刑刑罚具化为可感知的强烈的心理刺激,但是这种刺激又是短暂的,随着对犯人执行死刑刑罚的结束,人们很难再感受当时的震撼与害怕。[2]

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一生遵纪守法,很难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不论死刑是否实施,都不会对其是否决定犯罪而产生影响。而对于部分预备实施犯罪的人来说,死刑并不是能影响他们犯罪的主要因素,甚至由于死刑结果的确定与短暂,还会使人产生“死了算了”这种自暴自弃的想法。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死刑会产生威慑效应,但这对于一些特殊的死刑犯而言,很难产生决定性的威慑力,他们仍然会实施犯罪行为。而针对激情犯罪行为人与情境犯来说,所有刑罚的威慑力都在犯罪过程之中来不及发挥他们的效力。因此,死刑威慑力因人而异,不足以完全消灭犯罪。[3]关于死刑制度的完善与减少暴力犯罪,还应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二)比较终身监禁与死刑作用

首先,二者之间的威慑效果是较难比较的,虽然本文选取的数据显示终身监禁的威慑力略高于死刑,但这仅是美国近几年的数据,对于全球以及其他国家而言都略显片面,每个国家的社会稳定性、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发展程度都有所不同,因此还是要选用更为适合自身的刑罚方式。

其次,由于人们心理的不同,也使得二者之间的威慑力难以比较,纵使有“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的说法,但这世界上既有惜命的人,也有恶劣的犯罪分子为了极大的利益铤而走险搭上性命的,如贩毒罪、叛国罪等。人们心理状态的不同也使得死刑与终身监禁对于不同的犯罪分子而言,威慑效力不尽相同。

但终身监禁确实可以作为死刑的拓展与延伸,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死刑废除的国家直接将无期徒刑上升为法定最高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将无期徒刑作为死刑替代刑予以适用;在保留死刑但不断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国家,无期徒刑占据了那些之前适用的死刑罪名犯罪类型的位置。这也使得终身监禁在死刑屡遭废除和限制的当下,成为死刑极好的替代刑。[4]

最后,随着人权保护学说的发展,人类对死刑也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西方许多学者认为,死刑夺取生命的行为是极其不公正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死刑极为不人道。笔者对此持反对的态度,现代社会对于死刑的判处极其限制,这些年来判处死刑的案例越来越少,而判处死刑的人几乎都是罪大恶极的极端犯罪分子,实施了许多惨绝人寰的犯罪行为。持死刑保留论的学者认为,死刑的执行除了是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安慰,刑法报应论的要求外,还出于道德上的愤怒。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指出,死刑就是社会对特定的犯罪行为的道德义愤的一种表达。[5]同时,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对死刑有着强烈的认同感,撇开“杀人偿命”的报复观念不谈,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也一直是民众极力支持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6]因此,死刑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亦是一种对于受害人被侵犯的人权的一种补偿,这是终身监禁所无法取代的。

(三)预防犯罪并加强防控个人极端犯罪

现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鉴于数据及心理学,在极端的个人心理状态下,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冲动性、偶发性,死刑难以起到良好的威慑效果,相关部门更应加强对此方面的防控,减少悲剧的发生。

五、结语

根据本文对数据的整合研究,死刑对于暴力犯罪行为并没有起到极其显著的威慑作用,虽然此次研究并不能说明死刑完全无威慑效应,但它启示我们,不能仅依靠刑罚来减少犯罪,还应关注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其所处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等,疏导他们的心理,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进而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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