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日递交辞呈,为何也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4-01-25 08:02廖春梅
新农村(浙江) 2024年1期
关键词:丹丹劳务用工

编辑同志:

我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由于工作不顺心,我遂决意辞职并提前30天向用工单位递交了辞呈,明确我将在一个月后离职。可我如期离职后,劳务派遣公司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其3 万元培训费用。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

劳务派遣公司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你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已经明确劳动者通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可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因为该法第58条还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鉴于与你具有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你向用工单位递交辞呈,不等于向劳务派遣公司递交辞呈,你没有向劳务派遣公司递交辞呈而离职,自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已为你支付培训费而又没有约定免责条款,或者不在免责情形之列,你自然难辞其咎。

猜你喜欢
丹丹劳务用工
以“灵活用工”破解用工荒是有益尝试
相距多少米
高中数学之美
提升技能促进就业 打造“金堂焊工”劳务品牌
打造用好劳务品牌
林丹丹
“用工难”困扰西部地区:费力气招人 干一个月走人
隐蔽型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English Suffix—ive
儿子签了『用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