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传统文化进行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与价值伦理

2024-01-31 16:11赵世林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民族传统

赵世林

发挥传统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运用传统文化进行社会治理,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也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村落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借助传统文化与乡土社会结构天然而有机的联系,顺势而为,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几乎是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研究的共识。然而,其中除了内容的选择和尺度的把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和环节需要破解:运用传统文化进行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传统文化要素与基层社会结构之间是否存在同构共生关系?这是本文要着力解决的。

实际上,在国家治理之下的地区社会治理,除了国家的主流文化和目标以外,社会治理的目标也会因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和社会结构的特点而有所侧重;某个地区或民族的社会治理,总是在国家治理的目标和体系之下,结合其自身的社会结构和发展阶段的特点,选择阶段性分步实施的社会治理目标。同时,围绕社会治理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实施,基层社会还需要在参与治理的方式、规则、步骤、内容等方面具体且细化,而这些都与文化尤其是传统文化有关,都可以在传统文化中找到答案。在当今社会治理的体系中,基层社区的社会治理更强调民间社会和普通民众的参与,由于传统文化传承的民间性以及传统文化广泛的社会基础,这种社会治理更需要运用“接地气”、有生命力的民族传统文化。鉴于此,结合地区和基层的社会治理目标,传统文化运用在社会治理的层次和维度,可以从这五个方面建构的内容破解这个命题的内在逻辑:第一,价值层面的社会治理目标和意识的整合,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和目标,和谐社会和家国情怀的文化旨归等;第二,伦理和道德层面的社会秩序维护,比如儒家文化和以向上向善力量为基础的社会善治;第三,依据文化逻辑构建的一定的社会组织参与主体,比如传统社会延续下来的民间自组织,按照文化内容组成的社会团体等;第四,意识和精神动力层面的社会组织及动员,比如情感、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文化凝聚力量等;第五,文化行为逻辑支配下的社会主体的社会事务处理,比如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等。这都是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运用和作用的内在机理,构成本文理论和逻辑的起点。

一、传统文化在价值层面具有社会治理目标和社会意识整合功能

文化的连续性和传承性是中华文明的特点,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特征。不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中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社会生活有着广泛的联系性,而其最根本和深层的原因在于文化价值的一致性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统一性,这是传统文化可以运用于当代社会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现今中国的社会治理是党委政府领导下多元社会主体共同推进社会良性运行、和谐发展的过程,各个社会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协商、协调关系,广泛参与社会事务,解决各种问题,化解各类矛盾。在这个过程中,价值目标和社会意识的整合十分重要,尤其是国家意志和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成员中的广泛认同、国家核心价值观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践行。

在基层的社会治理中,首要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国家与社会包括家庭及个人的关系问题,而这一切又是通过政治意识和价值目标的社会整合得以实现的。也正因为这样,学者们普遍认为,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周期性的动荡和王朝更替中始终发挥着修复再造的功能和机制。

毋庸置疑,儒家学说是中华民族精神中的主要文化因子,儒学的德化思想对中国人有着深远的影响,并成为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基础之一。由于儒家文化“和而不同”的宽容和吸纳,避免了狭隘民族性的特点,在历史上促进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对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起着重大作用。

历史各阶段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吏都会通过修建文庙,以文庙为场域开展相应的活动来辐射周边社会各阶层,不断扩大儒家文化的社会影响,也通过不断地灌输、强化中央国家意识和国家价值导向,来凸显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主要精神与道德取向,从而达到中华民族文化核心认同的凝聚作用。

在社会主体与社会各阶层的价值整合和精神塑造中,儒家文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功能。儒家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的聚合场和社会价值传承场,通过营造文化环境、创造社会条件,让文化精英、文官集团以及平民阶层形聚一起,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都对儒家文化逐渐接受并推崇备至。儒家文化以纽带的作用,形成牢固的向心力及趋同行为,既缓冲了政治上的矛盾,也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统一的思想基础。文庙是中央政权向地方城镇灌输主流文化的精神标志,通过儒家文化的渗透力,折射着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力。以西南边疆为例,随着儒学在各民族中的广泛传播和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深入影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政治割据一消失,地方势力就会很自然地回归中央政权,这就是儒家文化价值整合功能的重要体现,是儒家传统“大一统”政治价值的具体实施。儒家政治思想中以“以德治国”的“仁”思想影响着各朝代的政治活动,其“德治”主张和“礼治”秩序思想,对现今的政治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由家国文化和“大一统”社会意识发展演变而来的是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和对中华文化“大传统”的传承,这种传承对于跨境民族而言,是民族凝聚力量和高层次认同的价值基础,由此构成了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价值整合。也就是说在沿边境分布的各少数民族的社会治理中,首要解决的是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国家的认同,要在各跨境亲缘民族共有传统文化认同的“小传统”中与“大传统”区别开来,要以中华共同的传统文化和国家认同为社会治理的价值基础,其次才是在具体村落社区的社会治理中“小传统”的具体运用,而不能本末倒置,由此引发出跨境民族基于“小传统”的文化认同与各民族共有的中华文化“大传统”的认同,其间存在着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单一民族“小传统”的“低层次认同”(费孝通)是单一民族形成的重要力量,在其集中分布和居住的地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中,这种认同和价值整合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但不能过于强调甚至放大这种文化认同和价值整合的功能,不能以弱化中华共有文化“大传统”及国家认同为代价,而应该以“大传统”整合“小传统”,以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的共有价值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以增进国家认同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方向和目标。

二、传统文化在伦理和道德层面具有社会秩序维护功能

每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几乎都包含着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内容,作为社会运行和维护的核心要素,其构成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力量。中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和政治文化的社会意识积淀,同时又普遍受到儒、释、道的影响,在其各自的传统社会中,这种文化曾经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和核心价值,其中的伦理道德成为社会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进入现代社会,历经发展变迁,这些传统文化还以朴素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并以社会礼俗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在当今社区和基层的社会治理中,这些传统文化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源,通过新的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价值、目标的整合调适,是可以成为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力量的。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发展,明确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对社会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社会学者在论及中国传统文化时,认为其中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如费孝通认为,外来的政治、经济压力固然是中国文化变迁的重要因素,但传统的力量仍然不可忽视。传统文化本身就蕴含着社会治理的功能,可以为社会善治的实现提供全新的理论思路和可行的现实路径。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高目标,也是社会治理中一种重要的境界和方式,其核心是以文化中所蕴含的崇尚神圣和善良为价值目标,激发人们的道德情感,以道德的力量引领伦理规范行为。而这种“善治”在带有民俗和信仰的传统文化中比较明显,“善治”内涵丰富,往往可以成为维护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内心约束和控制力量。除了儒释道信仰及其所融入民俗生活中的禁忌和戒律外,在西南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民间信仰及其传统习俗也都有这种善治的内涵,比如说“草结”心理和“神的监督”社会心理,在社区生活当中具有重要的伦理和社会良俗的维护功能,客观上起到社会秩序维护的作用。

实际上,价值层面的社会治理目标和意识的整合以及伦理道德层面的社会秩序维护,在国家治理和基层的社会治理中都具有极大的一致性。在中国“家国同构”传统社会中积淀、升华而成的“家国情怀”传统文化,把“爱国”和“爱家”的治理目标有机地结合,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有深厚的社会和文化基础的,关键是要很好地挖掘和传承弘扬;伦理道德层面的社会秩序维护,更多表现在“家风”和“社风”的关系上,只有“家风纯”才能“社风正”,而道德更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构成了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和社会善治的基础,而这一切又都是当前我们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

儒家道德文化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运用,主要是通过民族间的交流及交往、家庭和学校教育、乡规民约及家训的传递等方式,使儒家道德文化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广泛运用和传承。至今在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还保留着儒家道德文化的内容。从东汉到魏晋时期,内地汉族大量移民迁入云南各个地区,儒家道德文化逐渐在云南传播开来,在经历了唐、宋、元、明清各时期之后,其传播范围不断扩大,传播的同时也促进了各族民族文化的交流、互动与发展,不断衍生和创新出形式多样的传承方式与传承途径。第一,是通过民族间的交流、交往,著名的“古西南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加强了汉族与沿途的少数民族之间文化的交流,这使得儒学道德文化在商贸路上乃至周边地区广泛传播,促进了汉族与云南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文化交往。第二,是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在云南各少数民族中,其日常社会生活中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长者、长辈作为主要的传授者和批判者。在封建中央集权及云南各地统治者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下,儒家道德文化得到发扬,不仅影响着大多数家庭,部分儒家思想直接被写入各民族的村规民约当中,与本民族约定俗成的习惯法等一起规范着当地的社会秩序和各族成员的道德行为。在很多少数民族村寨中,不管发生了什么大事小事,都要请长者来裁决,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显然这种尊老的行为表现儒家道德文化中“孝”思想的体现。现今,家庭是孩子成长中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教育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到了适龄阶段,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现代教育,学校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也随之发展,越来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第三,通过村规民约、习惯法、家训的传递。在儒家道德思想逐渐融入各少数民族文化的过程中,各少数民族将本族的风俗习惯与儒家的道德观相结合,用便于自己理解的方式进行完善和创新,将儒家道德观的内容不断加入自己世代传承的习惯法、村规民约及家训之中,以此来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云南少数民族这些习惯法、村规民约及家训中包含着勤俭、团结、朴素、勤学、走正道等道德内容,有利于促进当地社区的繁荣稳定,少数民族之间团结友爱等①杨志玲,盛美真:《儒家道德文化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承途径》,《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三、依据文化逻辑构建的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在中国,不论是中原腹地还是边疆区域,不论是发达的都市社会还是经济落后的农村乡间,都大量存在着民间团体和社会自组织,如“老年协会”“行业协会”、宗族社会、宗教信仰团体、俱乐部等等,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还有具有民族、年龄和性别社会特征的社会组织,如彝族的“家支”,白族的“莲池会”,傣族的“伙子头”“姑娘头”等等,他们都在当地的社区和民族社会中,依据习俗和传统惯习积极组织、参与各项活动,处理社会事务,维持社会秩序,维护道德伦理;这些社会组织尤其是其中的骨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乡贤”,发挥着社会治理中的骨干和主体作用。

许多社会自组织都是依据传统文化的逻辑建立的,如在云南傣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佛教协会,“儿子头”“姑娘头”等性别、年龄群体,众多的行业组织协会;白族地区按照佛教和民间本主信仰组成的“莲池会”“祭龙会”“洞泾会”、老年协会群团组织等等。随着今天社会环境的宽松,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逐步恢复和完善,这些以传统文化和社会传统为基本逻辑组成的自组织呈现出一个活跃的态势。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广大社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积极引导下他们有序参与各个地区的相关社会事务,或依据传统文化的内容组织社会活动,或按照传统习俗组织相应的仪式,或按照宗教礼仪组织相关的民间仪式活动。在政府和管理职能部门之外,社会自组织主动承担了一些基层或群体的社会事务,包括卫生保洁、社会捐赠救助、伦理道德风尚的宣讲、个人和集体道德模范尊崇的评选表彰等等。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广泛参与,既是云南边疆民族地区传统文化运用于社会治理中的具体参与方式,也是依据传统文化进行基层和社区社会治理的主要行为和实施主体。在历史上“极左”的时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他们中的许多或被强行解散,或被彻底铲除,荡然无存,但随着拨乱反正,社会文化生活回归正常,这些社会自组织按照这种传统文化的逻辑,自发地又组织起来,广泛参与到政府事务中,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卫生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方面。社会自组织有宗教类型的组织,也有按照村规民约和习俗成立的祭祀组织。如壮族的“祭龙”,平时人们只是受人尊敬、德高望重的人,在“祭龙”中进行了广泛的社会组织动员,便形成了祭祀的临时组织。在进行宗教活动的同时,也参与了现实的社会治理,包括宗教仪式活动也对现实的社会治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新时代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是,农村自组织的价值目标又与传统文化有极大的对应性,乡村自组织作为乡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需要充分以文化传统为依托实行自我教化、规范认同、价值整合等,才能实现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的美好愿景。自组织的充分发展,也是乡村社会培育完善的重要体现。以云南为例,云南省大理州喜洲镇上关村的自组织在依托传统文化基础上,在本村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上关村的老年人协会是比较典型的自组织之一,会长是由有知识、有威望的老年人担任,号召力强。老年协会有自己固定的活动场所,多数活动都在祠堂或村庙中进行,场所内备有书报、杂志、棋牌等,供老人平时休闲娱乐。近年来,上关村非常重视老年协会的活动场地建设,计划重新修建活动中心,拓展老年协会的活动项目。开展老年协会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多元,主要有村委会的经费拨款、会员会费的收取、公益组织或相关爱心企业的捐助以及一些本组织的经营性收入等,在充裕的经费支持下,老年协会活动的开展也比较频繁。平日里,老人们在固定场所内活动,在这里下棋打牌,看书看报,喝茶聊天。逢重大节庆日,协会还会自行举办联欢会,丰富老人精神生活,每年最隆重的是九九重阳节。老年人协会十分重视老人的日常生活状况,有老人生病不舒服时,协会主要成员会亲自上门拜访,请医生慰问;遇到有老人去世时,老年协会协调力量,安排葬礼;如果老人家中发生纠纷,协会会长或相关成员会根据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帮助避免纠纷矛盾的更大化。当有老人的合理权益受到侵害时,协会会出面督促村委会协调处理,同时监督村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上关村老年协会能够有效服务辖区内老人晚年生活,较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经常开展尊老爱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关村的社会综合治理起到了维护作用。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这些自组织运用传统文化的广泛参与,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依据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应运而生的这些民间自组织,构成了传统文化社会治理的实施主体,其活动也构成了运用传统文化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行为和具体实施。

四、传统仪式发挥着意识和精神层面的社会组织动员功能

亨廷顿曾指出,不同民族的人们常以对他们来说最有意义的事物来回答‘我们是谁’,即用“祖先、宗教、语言、历史、价值、习俗和体制来界定自己”,并以某种象征物作为标志来表示自己的文化认同①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6页。。一般认为,仪式是生活在一定地方的人们对于自己文化、信仰、风俗的特定表达。在彝族社会,仪式是国家、民族、自我认同的纽带,仪式往往能够促进一个村寨、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与认同感。方盛举认为,情感的认同是公民在情感态度上非理性因素输入过程中对政府的一种直观赞美和政治认同;而民族文化与之相反,是一种扎根在人们心中,在精神层面的带有强烈归属感的认同。民族文化在国家层面的社会治理功能中将情感认同和民族文化认同相凝合①方盛举,吕朝辉:《论中国陆地边疆的软治理模式》,《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以彝族祭祖大典为例,彝族祭祖大典是彝族超度祖先亡灵进行的宗教活动,是彝族最为隆重的祭祀活动,它体现了彝族的宗教、哲学、历史、民俗、伦理、文学等各方面的文化,这些文化的方面渗透到族群生活中,从而在潜移默化中起到了社会治理作用。祭祖仪式包括一系列隆重的仪式和歌舞、竞技活动,彝族人民通过这些仪式活动来寄托他们对祖先的敬仰之情。彝族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祭祖仪式强化了氏族血缘认同感,强化了氏族成员同宗共祖的血统观念,不断强化着族群内部认同。祖先的灵魂被当作祭祀的对象,祖先被彝族人誉为保佑家人的神灵,祖先可以保佑家人无病无灾、平安祥和、人丁兴旺。祭祖就是通过叙宗谱、续宗谱、观摩祖姚偶像和各种器皿及家什模型等一系列礼仪,向族人展示本民族历史和祖先的丰功伟绩。特别是“汲圣水”处的地名被载入族谱,成为各氏族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通过举行祭祖仪式、重温历史,人们的心灵得到了先祖的慰藉,觉得自己受到了祖先的庇佑,一切生活中的痛苦与磨难得到了安慰,因而消极的情绪得到了疏导,潜移默化中教化民众牢记族规祖训、与人为善、勤劳踏实、安分守己。这不仅丰富了民众的社会精神文化,也将优秀的民俗族规内化于心,并用仪式性的方式不断重复传递,使民俗文化、民俗信仰世代相传,全体成员享受到精神上的满足,团结一致,形成一个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民族,维持了族群内部的和谐,使彝族族群社会结构更具有稳定性。对祖先的敬畏,族群的认同,表现于仪式各个环节中,因此自然而然地内化为村民的自觉行为规范,进而带动宗族和乡村社会的和睦、和谐。民族文化在这样的过程中逐渐树立自我—民族—国家3个层面的认同,从而实现社会治理。

参加过景颇族目瑙纵歌仪式的人总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仪式中人们的专注和欢悦情绪到最后都会转化成参与社会事务的动力。在云南德宏盈江县等景颇族社区,每年的农历正月十五前后都要举行目瑙纵歌节。起初,人们进行目瑙纵歌活动只是觉得这是一场简单的娱乐活动,能够给人们带来欢乐,但是,随着举办次数的增加,后来人们发现举行目瑙纵歌后会出现五谷丰登、人畜两旺的现象,而且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年年丰收。于是,景颇族就觉得这是天神的旨意,是天神在保护和庇佑他们,久而久之,目瑙纵歌就成为景颇族人民的一项重大节庆活动。因为有精神寄托,才会有如此盛大的节日欢庆,这来源于他们意识深层次的整合,正是这种精神层面的调动,使得各个社会组织动员起来,全体参与到节日的欢腾之中,紧接着就是繁忙的春耕春播,带领农事活动的骨干往往也是在这些仪式活动中走在前面的、主持仪式的乡民。就此而论,传统仪式对于社区的社会事务和工作而言,既是精神上的准备和调动,更是一种社区社会工作(包括公共事务)前期的组织和动员。

五、在传统文化逻辑支配下的社会主体行为和社会事务处理

西南各民族在历史的发展中形成了各民族自己约定俗成的民族习惯法,同时,习惯法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习惯法包含的领域甚广,包括关于土地、森林、水源等资源的禁忌和村规民约。云南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不仅仅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是反映了整个族群全体成员的意志。它是为了满足各民族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总结创造出的。“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9页。。从云南各民族的史诗、传说、歌谣、谚语中我们得知少数民族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婚姻领域,产生于氏族外群婚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习惯法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除此之外,少数民族习惯法也受到民族禁忌、风俗习惯的影响。禁忌“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②乌丙安:《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79页。。最早的禁忌是源于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低下,很多自然界出现的现象无法得到解释,因此人们对大自然充满崇拜和畏惧,禁忌因此而生。有人认为禁忌与法的关系为法的源头乃在禁忌③田成有:《民族禁忌与中国早期法律》,《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这揭示了习惯法与禁忌之间的密切联系。禁忌的种类很多,包括生产、生活、婚姻、丧葬、社交等领域,禁忌直接影响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和形式。如大部分禁忌本身就可以说是民族习惯法的规范,各族人民必须共同遵守。如拉祜族习惯法规定:家中的神桌,别人不得靠近;家中的火塘,不得以脚踩熄;不准打架斗殴;不能偷窃等等。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婚姻习惯法,婚姻习惯法被誉为各民族的婚姻禁忌,同时也是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如氏族外婚,民族内婚,同姓不婚,异辈不婚,等级婚等。云南少数民族各种禁忌形式,从功能和特征的角度来看,可以限制和预防人潜在的、不利的本能行为,同时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习惯法在云南少数民族运用中,对资源管理的有效方式在村规民约也得到了良好的体现。“村规民约是当地人为管理好当地的公共事务,结合长期积累的生产生活经验,经过集体协商而制订,并为村民广泛认同和遵守,用于管理本社区集体事务的民间协约或规定。村规民约是当地社区利用乡土知识和传统习俗管理本社区事务的主要体现,是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传统法和习惯法的范畴”④梁隽:《村规民约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贵州台江县台拱镇个案研究》,《林业与社会》2004年第3期。。在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管理社区资源及维护社区秩序中,村规民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它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在地化的补充。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经过世代相传,约定俗成为行为规范,起着调节个人、民族之间社会关系的作用。追溯我国历史,村规民约也可谓是源远流长,表现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环境,其性质与内容有所不同,因此发挥的作用也各有差异。村规民约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下的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包含村风民俗、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的相关行为规范,可以起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村规民约大部分以封建礼法为指导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达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随着社会的演变与进步,村规民约得到继承、发展和完善,逐渐实现了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的村规民约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经验借鉴。现代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地区实现村民民主自治的重要手段,比之旧的村规民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更加进步、更加符合现代的法治和德治的精神。而民族地区的新型村规民约由于更具民族特色,特别是自身带有的民族特色的民俗和民风各不相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体系逐渐健全,在维持社区秩序稳定,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并协助实施了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如《森林法》《封山育林管理条例》《护林防火条例》等。但是,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不懂法、不知法的现象,导致“有法不依”,法律条例得不到有效执行。在云南各民族社区,绝大多数村民对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但对村规民约,严格执行、遵守。因为,在公共资源管理中运用村规民约,适应村民自治要求,根据同一地域内生产、生活现实情况来继承和修正传统的共同约定和规范,实现共同遵行、自我约束。村规民约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但它有效维护了当地社区的秩序,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利益。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由封闭走向开放,居民生产、生活方式趋于灵活、多元,拓宽了当地居民视野,对政治、经济的诉求也油然而生。如今信息渠道畅通,与外界联系频繁的居民在拥护村规民约的同时,也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遇到问题倾向于寻求法律。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应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的传统,另一方面应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吻合,使其更加完善,在社区公共资源管理的运用中得到最大发挥。

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还体现为文化主体行为中的社会事务的处理,就拿“剽牛”仪式来说,整个剽牛过程中有这么几类人参与其中,一是搭建神台的壮汉,二是颂祭词的“目瑙斋瓦”,三是大董萨及其弟子肯仲与盆弄。这些人都是社会的精英,代表着文化的权威人物,他们参与这个祭祀活动表明他们是景颇族文化的先行者,由他们带头对传统文化进行实践与操作,会形成效仿作用,人们就会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会遵守社会精英所建立起来的某种社会秩序,会认可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管理社会、建立良好社会运行机制的作用。这些文化主体、文化精英在主要的社交场合和社会仪式中承担着重要角色,进行社会事务的处理。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云南在社会治理中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各类社会组织集聚发展方面,已经处于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前列。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锐意进取,先后通过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的地方性法规①何增科:《做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的先行者》,《学术探索》2013年第12期。。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有助于社会组织获得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活动时间和空间、资源和权利;有助于社会组织及成员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并积极参与地方级的社会政策与决策;有助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生活领域方面的职能互补与合作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伙伴关系。云南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方面的这些积极探索,表明云南正在努力做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的先行者,因此,这对云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开展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传统文化都是社会治理积极的、正向的要素的社会资源,实际上在传统文化当中也有许多不合时宜甚至是糟粕的东西。国外与国内的社会现实已然表明,传统文化既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助力,同时也可以变为社会治理的阻力。“文化堕距”理论及其相关研究已经证明,文化包括传统文化也有滞后于社会发展和时代的、消极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最终也会成为社会发展和阻碍社会进步的滞后的力量。“文化堕距”(culturalag)是美国社会学家威廉·费尔丁·奥格本针对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中的一部分落后于其他部分这一现象而提出的理论,具体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集丛中的一部分落后于其他部分而呈现出的停滞现象,也称“文化滞后”或“文化落后”。有些文化及社会传统,因为社会时代变迁,固有的文化观念已不适合现实社会发展,甚至形成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和力量。比如中国的宗族和家族文化,在历史上曾经是社会中积极活跃的因素构成了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基层的组织细胞,进入了现代社会以后,这种文化和社会力量依然存在,运用得好,其中的优秀文化如宗族族规、祠堂、家训等可以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积极力量和因素,但不恰当地加以扩张或放大,又会与现代的基层社会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格格不入,甚至成为这些社会经济发展形成消极的阻碍因素和社会力量。以此而论,传统文化运用与社会治理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文化价值判断和选择的问题,运用中内含着趋利避害的时代命题,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基于文化时代性的选择和具体运用中的尺度把握,也是传统文化运用于当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规则和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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