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背景下法律体系完善对策

2024-03-19 12:41李佳鑫
法制博览 2024年4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消费者

李佳鑫

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0

消费金融是在经济新常态发展背景下逐渐兴起的一类现代化金融服务模式。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消费金融发展起步较晚,其中必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消费金融法律体系也尚不健全,这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稳定、有序地发展。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概述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至今,呈现出两项特点:首先,消费金融发展空间巨大。当前我国无论是国内生产总值还是社会消费总额,均在持续稳定增长,人民要求社会经济水平及自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愿景也空前强烈,有效带动了经济增长,同时也赋予消费金融巨大的发展空间。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总量、消费结构处于不断变化的趋势,尤其是对教育、旅游、投资、房产、车辆等方面的消费需求、频率明显增加,进而带动内部需求上涨,赋予消费金融巨大的发展前景;[1]其次,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突出。受到电商、互联网的影响,汽车贷款需求、创业贷款需求以及其他方面的贷款需求增加,这推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更加多样化,包括线上消费、线下消费等等[2]。因此,无论是站在消费金融结构、消费金融市场还是消费金融服务的角度上来说,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均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化的发展态势。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一)缺乏健全的消费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其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合规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但上述法律制度大多是按照传统金融业务实施机构监管的,并不涉及行为、功能等方面的监管。现行法律制度关于消费金融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资金监管、个人信息保护、不良贷款中介等方面尚未作出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导致消费金融领域发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阻碍消费金融行业稳定化、合法化发展[3]。

(二)消费金融监管力度不足

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消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要求。但当前消费金融监管力度并不足,部分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商业企业并没有及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消费金融企业的设立需要银保监会的批准,其经营与发展,也需要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部分消费金融企业未持有消费金融牌照,却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导致其并没有得到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不对等的监管加剧了消费金融企业、行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这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领域征信体系建设处于滞后的状态,征信体系内容分散,征信标准缺乏统一性,征信存在信息孤岛,尚未实现有效共享,导致金融消费者对资金的需求难度增加。因信息不对称,致使资金供应方无法真实、全面了解金融需求者的财务状况,这显然会增加消费金融企业风险,造成资金损失。据调查,目前我国仅有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已将信息对接至征信系统,大部分金融公司并未实现有效对接,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4]。

(四)消费金融资金来源单一

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指出任何消费金融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其经营发展资金主要依靠的是自有资金,如股东存款、净利润等,亦可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取资金。对当前我国消费金融业务展开分析可以看出,信贷风险最高的当数耐用消费品、3C 电子类产品等,随着坏账数目的增多,导致消费金融资金自有资金无法支撑经营发展,此时就需要吸收外来资金支撑经营。金融贷款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消费金融企业资金需求,但审批条件非常严格,而且获批额度较低。可以看出,因消费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渠道狭窄,对消费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甚大[5]。

(五)忽视消费金融风险管控

在消费金融,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极大地丰富了消费金融产品及服务,但在这一过程当中却也凸显出了诸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与此同时,绝大部分消费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的,若互联网系统中病毒、被黑客入侵,将会给消费金融企业及金融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归根结底,这主要就是因为消费金融风险管控滞后所造成的,加强风险管控势在必行。

三、我国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完善对策探讨

(一)健全消费金融法律体系

为保障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意义重大,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及现实需求建立具备中国特色的、科学可行的消费金融发展制度体系,并细化消费金融法律细则,确保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满足蓬勃发展的消费金融行业需求。具体来说,首先,要建立消费金融行业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机制,通过财务严格的准入监管措施,提升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及要求,进而规避发生系统性风险;其次,要制定底线监管制度,加快出台关于消费金融利率、费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消费金融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再次,要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对现行消费金融规章制度、自律规范等予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优化法律环境,提升消费金融综合性监管水平;最后,要创新应用“监管沙盒”等新型监管方式,将消费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两者的关系予以平衡,确保监管适度合理,在防范行业风险的同时,提高创新动力,赋予消费金融行业更加强大的发展潜力及动力。

(二)加强消费金融的统一监管

现阶段,消费金融行业市场主体较多,不仅有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而且还有一些新型消费金融机构,两者虽均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但所受到的金融监管模式、力度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因监管不对等,加剧了消费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在此背景下,必须由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协调统一监管各类型的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避免消费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套利”的现象。与此同时,在监管工作当中应当重视对新型技术、模式的融合应用,加快构建“科技治理+法律治理”的双层消费金融治理模式,实施功能性、穿透性监督管理,保证消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杜绝监管套利,防范市场乱象。

(三)推进消费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消费金融征信体系,是保障现代互联网消费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石。健全、成熟的征信体系,能够在简化信贷程序、手续的基础之上,提升信贷效率,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征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由政府、司法、工商、金融等多个主体共同搭建征信数据库,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要结合消费金融特征统一征信标准,特别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须将身份识别标准、数据采集标准、征信管理标准等予以统一,方可更好地对接征信数据库并实现数据高效共享。

(四)搭建高效风险控制体系

为规避消费金融风险的发生,应当增强风控意识。首先,信贷前严格审查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然后结合征信情况审批贷款额度,防止审批额度过高引发风险;其次,要对贷款人资金使用途径进行严格的跟踪调查,通过贷款审核并发放贷款资金后,消费金融机构需跟踪调查其资金使用途径,若发现其用于高风险产业投资,必要时可抽贷或停止授信;最后,要做好还款催收工作。针对临近还款日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一段时间予以提醒,若出现逾期现象,应当及时通过催收或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予以应对,防止产生坏账引发风险,从而降低对消费金融机构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保障借款人资金安全,推动消费金融企业、行业良性发展。

(五)拓宽消费金融资金来源

针对当前消费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渠道狭窄所引发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积极拓宽消费金融资金来源,加大市场流动性支持,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要搭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将消费金融企业融资条件放宽,对金融产品发行核准程序予以简化,将融资成本予以降低,以使消费金融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满足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专业化的发展大趋势。以同业拆借为例,该方法虽然不是消费金融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这一融资法却具备较强便利性、快捷性,而且融资成本低,所以受到了诸多消费金融机构的追捧。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得出,同业拆借成本为3%~5%,而ABS 优先级票面利率以及银团贷款利率也基本能达到2%~6%及3%~6%。相比较而言,同业拆借虽然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非常突出,但因高效性、便利性,俨然成为消费金融机构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消费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创新融资模式、路径,构建多渠道和低成本的融资体系,满足消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提升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6]。

(六)健全消费金融企业信息公开机制

消费金融的核心在于消费者金融,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消费者。在消费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健全的消费金融企业信息公开机制也颇为关键。首先,消费金融企业应当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了解消费者实际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的基础之上,为其提供针对性、切合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防止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而引发风险;其次,消费金融企业需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必须做好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或经过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再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或者提供给第三方,实现对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有效保障;最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和处理机制的完善,及时处理消费侵权行为,并依法对金融消费者作出合理的赔偿,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七)严格把控消费金融贷款中介的准入和管理,严厉打击不法贷款中介

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也催生出一批从事周边行业的主体,而提供贷款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主体进行明确限制,这就导致大量自然人和不正规企业、非企业参与其中,居间服务方鱼龙混杂。在此环境下,贷款人轻信“黑中介”的虚假承诺,花费大量费用资金试图可以办理利率更低、金额更大的消费贷款,而“黑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服务费”“手续费”“税点”“押金”等各种名义向贷款人收取高额费用,增加贷款人贷款成本,甚至造成贷款人资金链断裂,家破人亡。基于此,2023 年3 月,银保监会也下发了《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展开为期6 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但若要从根本上治理不法贷款中介,应当从立法制规角度,严格规定消费金融贷款中介的准入机制,彻底封死以个人名义提供贷款居间服务的出路,明确贷款居间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除乱收费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新常态发展环境下,消费金融作为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消费金融在引发众多金融消费者关注和热议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消费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这需要高度重视起来。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及消费金融领域实际情况,加快构建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对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保障金融消费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推动消费金融领域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消费金融消费者
国内消费
新的一年,准备消费!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40年消费流变
知识付费消费者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新消费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