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医DNA证据运用的规则研究

2024-03-19 12:41李曼曼石卫胜张二伟
法制博览 2024年4期
关键词:检材鉴定人法医

李曼曼 王 兵 石卫胜 张二伟

1.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河南 周口 466000;2.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河南 周口 466000

在我国,法医DNA 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法定证据类型,已有30 余年的发展历史,被公众与司法领域所广泛接受并认可,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医DNA 证据是“证据之王”,在各类疑难案件的侦破中,均可依据法医DNA 证据进行取证与案件侦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广泛认可了法医DNA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证明效力,但是通过对德、法等发达国家在法医DNA 证据运用的经验借鉴,提醒着我国在运用法医DNA 证据时需要科学对待并理性认识,意识到法医DNA 证据在审查质证中可能存在的运用风险[1]。鉴于此,本研究探讨了刑事诉讼中法医DNA 证据运用问题,着重对法医DNA 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法医DNA 证据的种类与属性

法医DNA 证据是指以生物样本为载体,由鉴定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与法医鉴定技术对遗留在案发现场的DNA 分子遗传信息进行阐释与解读,由此得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解读信息。从证据分类角度,法医DNA 证据可分为鉴定意见与间接证据两类。第一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的其中之一,DNA之所以属于鉴定意见的法定范畴,主要原因在于DNA 样本本身不具有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需要由专家对其DNA 样本进行遗传学检测,获取到DNA 分析信息,才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2];第二类,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同其他证据共同配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DNA证据无法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在案发现场侦查得到的DNA 样本对应的鉴定结果只能证明DNA 样本确属某人或与某人具有血缘关系,但无法认定其为案件犯罪行为人,还是需要与其他犯罪证据共同配合,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最后锁定犯罪行为人[3]。

证据属性是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案件事实效力的根本特征,国内学者通说认为证据需要满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属性[4]。第一,法医DNA 证据需要满足客观性的属性要求,原因是DNA 的存在形式具有客观性,由DNA 样本检测出的DNA 分子信息以及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会因为技术手段或者检测人员的差异而不同;第二,法医DNA 证据需要满足合法性的属性要求,原因是法医DNA 证据在内容、形式与程序等各方面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因此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第三,法医DNA 证据需要满足关联性的属性要求,一是法医DNA 证据可以实现对被追诉人身份的认定,二是法医DNA 证据需要与案件事实存在既定的联系[5]。

二、法医DNA 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生物检材提取与送检规则

生物检材提取环节是法医DNA 证据形成的源头,提取环节的公正性直接关系着法医DNA 证据的可用性,因此对DNA 证据的提取要严格按照提取程序要求开展。DNA 证据提取工作开展前应对现场形式进行充分评估,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应组织勘察人员有序进行证据提取。现场勘察中对于不同生物检材应采用不同的提取方法,第一,应以保护原则为主,对法医DNA 证据而言,任何外部环境因素的进入都可能会导致现场检材受到污染,从而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第一时间采取现场保护措施,禁止现场人员流动;第二,要严格遵循及时原则,案发现场中的生物检材容易受到复杂环境的影响,需要迅速完成检材提取,防止因时间过程或受环境影响导致生物检材产生变化,影响DNA 证据的提取结果;第三,要坚持全面原则,进入案发现场生物检材提取应做到细致全面,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生物物质的地方,凡是人能够接触到的地方都有可能存在生物物质。在提取过程中可运用多波段光源和生物检测仪等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生物检材;第四,生物检材提取后,应立即进行有效保存,以防止DNA 降解或丢失。常用的保存方法包括冷冻、冷藏和干燥保存。生物检材保存中应根据检材的不同性质和要求,提供合适的保存条件,包括低温、干燥和避光环境。例如,涉及血样的DNA 检材应尽快冷藏保存,防止细菌滋生,且必须确保保存期限足够长,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再次进行DNA分析。

法医DNA 证据送检中要严格遵循公正透明、程序参与的适用规则。第一,送检环节应遵循及时原则,对于案发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应及时进行送检处理,防止因保存时间过长影响DNA 检测结果;第二,要保证送检主体的合法性,公安部2017 年2 月颁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中明确要求:“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送检工作中应严格依据送检规则开展工作,从而保证生物检材结果准确性;第三,案件生物检材送检环节必须遵循见证监督原则,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件,需要由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共同参与生物检材送检,从而保证送检环节的公正性与透明性;第四,送检环节应坚持核对交接原则,在法医DNA证据获取中,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单位的送检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从而保证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送检中送检人应根据要求签订承诺书,根据案件情况详细核对生物检材状态,明确送检目的与具体要求,在双方共同确认下保证交接环节的顺利进行。

(二)检验鉴定标准化规则

一方面,应完善DNA 检验鉴定结构资质认定方法。现阶段,我国法医DNA 检验鉴定机构存在着公安部和司法部两套管理体系,现行司法环境下,不同的管理体系无法实现统一管理。为推进法医DNA 检验鉴定的标准化发展,需要逐渐完善第三方法医DNA 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工作应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主体的差异性,容易导致审核标准理解偏差,因此有必要统一法医DNA 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审核主体,可由国家认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相应的审核认证组织机构,专业负责此项工作。此外,当前对于法医DNA 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并不明确,现阶段所使用的标准以公安部2014 年5 月颁布的《法庭科学DNA 实验室建设规范》为主,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参考,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内容比较宽泛,并未提及详细的认证管理标准,因此在管理标准确定中,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对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应作出详细且具体的规制内容,应包含法医DNA实验室场地条件、仪器设备水平、实验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内容。

另一方面,应完善DNA 鉴定人管理机制。DNA鉴定人是法医DNA 检验鉴定的直接操作人员与第一责任人,其检验鉴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操作能力、法律知识与品质道德都会直接影响到DNA鉴定质量。鉴于此,需要对现行DNA 鉴定人管理制度进行优化调整,当前DNA 鉴定人管理制度呈现为分割状态,主要由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进行分管。为改变刑事诉讼中DNA 鉴定人管理制度的弊端,需要统一规范DNA 鉴定人的准入条件,对于鉴定人的学历、专业、职业经历等均需要做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并且需要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此外,DNA 鉴定人管理制度规范化发展中,应做好日常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刑事诉讼中法医DNA 证据获取与DNA 鉴定人具有直接关系,为提高法医DNA 证据的公信力,需要对鉴定人日常工作与道德素养进行日常管理,将影响DNA 鉴定结果的各项因素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DNA 鉴定人通过定期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自身的专业检测鉴定能力、法律素养与道德素养,保证DNA 鉴定人管理工作能够满足刑事诉讼中法医DNA 证据的获取要求。

(三)法庭审查制度与认证规则

一方面,法医DNA 证据的运用需要完善法庭审查制度。第一,完善法医DNA 证据开示制度。在庭审之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证据开示,满足辩控双方庭审质证的需求。同时,针对法医DNA 证据开示,应明确证据开示过程中遇到阻碍时可采取的救济方式以及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庭审过程中若出现新的法医DNA 证据,应采取延期审理的方式,控辩双方在此期间均具有再次申请证据开示的权利;第二,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国内当前并未构建交叉询问制度,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作出类似的规定,该项制度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平衡。完善交叉询问制度,需要明确交叉询问的顺序、主体、对象、内容、方式、范围以及法医DNA 证据询问的重难点,切实保障该项制度的作用发挥;第三,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在重大案件中,对于法医DNA 证据的审查,可以考虑由法医DNA 鉴定专家作为陪审员出席庭审,并由其回应关于法医DNA 证据运用的相关质疑与专业性问题。案件评议阶段,对于专家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专业见解应记录在案。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构建目的在于从专业性上为法官作出正确审判意见提供支撑,在专业问题举证陈述时可以快速明确关键性事实与核心证据,辅助法官走出对法医DNA 证据运用的认知困境。

另一方面,法医DNA 证据的运用需要完善法庭认证规则。第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目前并未针对法医DNA 证据运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检材与样本,从程序上对法医DNA 证据的运用进行规范,使法医DNA 证据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操作完全按照标准的程序规范进行,还需要注意法医DNA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二是排除不符合法医DNA证据检验资质认定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主体必须具备由相关机构认定的DNA 检验资质,严格确保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可靠性;三是排除不符合检验鉴定标准的法医DNA 证据。法医DNA 证据在鉴定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鉴定技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在最终结果表述上也需要标准规范,使法医DNA 证据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四是排除不符合审查程序保障的法医DNA 证据,如法院已经通知鉴定人,但鉴定人拒绝到庭,或者辩控双方需要开示法医DNA 证据的相关内容,但取证方与鉴定方拒绝开示的。第二,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证明力不足的证据采用其他证据进一步完善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法医DNA 证据无法独立证明犯罪事实,国外关于法医DNA 证据的运用均经历了从全面相信、到怀疑与质疑、最后到科学对待的过程,根本原因在于法医DNA 证据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的全部或主要事实,必须配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然而,国内并未构建法医DNA 证据的补强规则,甚至因为对DNA 证据的“完全信任”,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对法医DNA 证据随意采信的现象,因此必须完善法医DNA 证据的补强规则,要求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严格考察,并配合其他证据共同构成闭环的证据链,才能用于认定犯罪事实。

三、结语

我们在极力推崇法医DNA 证据的强大证明力同时,必须意识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乏因为法医DNA 证据运用不当而出现的冤假错案,因此,需要科学、理性对待法医DNA 证据,意识到法医DNA 证据的自身局限性,审视当前法医DNA证据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法医DNA 证据的证明力,还需要以法医DNA 证据运用不当造成的冤假错案为出发点,并在相关法律规范基础上,多角度完善刑事诉讼中法医DNA 证据运用的规则,使法医DNA证据从运用到鉴定、再到审查质证均形成规范的流程与标准,为预防与纠正因法医DNA 证据运用不当出现的冤假错案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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