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

2024-03-19 12:41甘艳君
法制博览 2024年4期
关键词:解纷人民法院纠纷

甘艳君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0

人民法院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中有着先天的优势,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应当承担起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责任。依托诉源治理,发挥调解优势,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基层法院发挥职能优势、参与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维护良好稳定社会秩序的有效路径。当前人民法院在发挥社会治理功能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现实阻力与困境。要实现诉源治理的目标,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公平公正,维护良好社会治理环境,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使审判权,惩戒与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宣传法治思想,以推动国家治理朝着法治化方向前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满足群众多元需求,实现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实施路径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以治理主体的多元促进治理效果的优化。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参与主体。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预防与惩戒犯罪,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稳定健康的社会秩序,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权运行来看,司法权行使是难以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司法权应当实现社会化运行,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法院司法职能的履行必然会受到社会治理环境的影响,也会对社会治理活动展开产生影响,形成相互作用。司法权作为一种来源于社会的权力,应当体现出社会性的特点,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1]。人民法院本身所具备的司法职能,契合了社会治理的要求,也具备了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治理优势。从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推动社会秩序平稳、助力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也有其必要性。再加上法院所具有的中立性、专业性等特点,使得法院可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出独特的功能优势,与其他主体协作,形成治理合力,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包括间接参与直接参与两种类型。一方面,法院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能够以间接方式参与社会治理。通过行使司法审判职能,不仅可以有效预防惩戒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能够有效化解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使社会冲突和矛盾在专业力量的介入下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使社会秩序回归平稳;另一方面,法院可以直接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之中[2]。发挥出法院专业与资源优势,通过创建法官工作室,建设法治图书室,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与法治宣传等方式,提供矛盾调解与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服务在基层社会的拓展与延伸,有效帮助基层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二、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的困境及原因

(一)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所面临的阻力困境

人民法院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发挥出社会治理的功能优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各方面的阻力和困境,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治理方式选择不当

从当前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来看,间接参与是最主要的方式,直接参与的比较少,治理方式选择与群众的期待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待提高。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仍是以法院角度出发,考虑法院自身的工作内容及方法融入社会治理,欠缺群众视角的考量,过度依赖终端的司法诉讼,难免会导致治理方式不够科学合理。

2.治理内容脱离需求

人民法院具备司法优势,可以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职责与任务。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发展,社会主体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解纷需求,而司法规则本身具有的稳定性与一致性,与群众诉求的多元化之间形成了冲突,导致人民法院社会治理的内容脱离群众实际需求。例如,在新形势下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出现,法律关系更复杂,疑难案件增多,当事人的司法诉求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难以得到回应,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融入及优化社会治理的展开也面临难题。

3.治理主体协作不足

现代治理理念强调社会治理中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且多主体之间也要协作共治,以实现治理目标,优化社会治理效果。人民法院基于司法独立的要求,应当保持与其他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的距离,要避免受到行政机关在司法领域的干预与影响。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如何实现与其他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作,也成为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中所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更多的是立足本职工作,与其他主体的关联协作不足。

4.治理效果不如人意

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理环境日渐复杂、变化多元,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应当要适应社会环境变化,与时俱进,创新优化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路径,才能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出现不当的司法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而且会导致社会引导出现偏差;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处于正当司法的主观追求,可能会导致客观上偏离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司法活动的展开,因种种因素制约,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也成为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面临困境的原因剖析

1.角色定位的异化与错位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主要是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存在异化与错位。法院本应是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常被当作社会治理的主体。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是被动为之的,但在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却被赋予了过多主动去展开的社会治理责任,由此也导致法院在社会治理中与政府工作趋同化,与法院的性质、职能及本质背离。

2.解纷运行的低效与无序

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过程中构建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是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有效途径。但实践中,法院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低效、无序的情形,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难以凸显法院的专业优势,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化解。在解纷机制运行过程中,与基层群众需求结合不足,难以从群众视角出发,提供有效的解决处理问题的方法,因此也难以满足多元的实际需求。

3.外部环境的复杂与多元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中所面临的困境,除了法院自身的原因,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展开也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变化,公众观念也受到影响,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元,表达意见想法更便捷,对法院社会治理成效的评价标准及要求也随之提升,由此也增加了法院社会治理的难度。

三、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发挥的优化策略

(一)厘清角色定位,落实人本治理理念

1.明确法院协同治理的角色定位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出社会治理功能,首先应当厘清角色定位,明确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协同治理”的角色定位,以利于法院更明晰社会治理目标,更好地发挥出自身职能与优势,践行法治要求,推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是专业的司法机构,是矛盾纠纷的化解主体,是惩戒预防犯罪的主力。从法院的职能定位出发,切实发挥矛盾化解者的角色,严惩各类犯罪行为,提出司法建议,协同其他主体共同推进社会治理,才能建构形成立体化、高效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厘清角色定位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注重与其他主体的协同治理,利用法院角色定位与功能优势,促使各方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充分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保障各方主体利益,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环境,提升社会治理的成效。

2.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围绕群众需求而展开,体现出对以人为本治理理念的遵从。社会治理要以人民群众作为出发点,体现出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融入群众、解决群众难题、满足群众需求的特点。法院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会面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多元的需求,因此更应当考虑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通过化解群众中的矛盾纠纷,宣传法治知识与观念,关注群众参与法治的现状,解答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在充分了解群众、积极融入群众、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基础上,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优化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现法治的完善。

(二)强化诉源治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1.强化诉源治理,从源头化解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传统观念的影响与诉讼资源的短缺,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预防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尽可能靠前处置、解决纠纷,实现诉源治理的效果,成为人民法院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各方共赢的有效方式。实践中,虽然各地法院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3],但下一步,仍需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以谦抑、高效的方式处理矛盾,从根本上消除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利因素,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环境。

2.多元实质解纷,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应当积极发挥出人民法庭的优势,主动协同村民委员会、司法所、乡政府,在人民法庭设立“背靠背”调解室,引导纠纷就地化解,针对边远乡镇、交通不便的地区开展巡回调解、巡回审判,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养。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推进各解纷主体之间职能的整合、工作的衔接,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4]。完善非诉纠纷解决中的司法确认程序,加大司法确认力度,以使调解结果得到有力执行。多元实质解纷机制的构建与运行,能够推动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功能的充分发挥,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三)坚持群众路线,善于运用技术优化治理

1.坚持群众路线标准深入社会治理

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优势,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畅通办案渠道,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以有效实现人民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立体式的法治模式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基层法院在融入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更易于发现社会中各类风险、矛盾与问题,因此可以从专业法律角度提出司法建议,以及时填补社会治理的漏洞;立足法院的司法权威与专业优势,深入基层社会进行普法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以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结合群众关注关心的法律问题,依托线上线下各类平台,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层面的指导与建议。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法院的优势,融入社会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

2.灵活运用网络技术,优化法治

互联网时代,为了适应复杂的外部社会环境、应对社会治理难题,应当要灵活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促进法院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法院在诉源治理过程中,可以利用好司法大数据,汇总常见的诉讼纠纷类型,从整体上形成对各类社会问题的把握,以便于有的放矢地采取针对性治理解决措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共享,强化人民法院与其他主体的沟通交流,提升多元解纷机制运行效率;依托网络平台和载体,创新法治文化宣传的渠道和方式,以实现法治宣传的效果,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养;活用“互联网+”工具,接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推动法院各方面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提升,赢得群众认可和满意,突出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优势。

四、结语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契合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多元治理的理念,有利于发挥出法院的职能优势,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与社会秩序维护,能够发挥出司法治理的作用,实现法治的目标,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现阶段,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出了一定作用,但也面临着现实困境。基于此,要充分发挥出人民法院社会治理的功能,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事半功倍的社会治理成效,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化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提升人民法院融入社会治理的能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实现我国社会的长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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