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精准管控构建“事前、事中、事后”治理体系路径

2024-03-19 12:41石雨农
法制博览 2024年4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毒品行为人

石雨农 李 铎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毒驾”的概念

“毒驾”是指驾驶人员在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与酒后驾驶一样,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为了有效应对“毒驾”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治理体系,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措施。这一体系将有助于预防“毒驾”行为、提高检测效率以及处理违法行为。

二、制约“毒驾”管控成效的主要因素

(一)发现查处难

“毒驾”行为之所以难以发现和查处,是因为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因素和挑战,包括以下几点:

1.隐蔽性高

与酒后驾驶不同,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都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1]。而“毒驾”行为通常不会在驾驶员的外貌上表现出来,因为国家管制类药物的影响通常不会导致服用人出现醉酒症状。这使得警察和交通执法部门难以凭借外观特征判断驾驶人是否有“毒驾”行为。

2.涉及多种毒品类型

“毒驾”中行为人往往会涉及服用各种国家管制类药物,如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等。不同的药物对服用人驾驶行为的影响方式各异,因此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来识别。这增加了查处“毒驾”的复杂性。而且,与酒精醉酒不同,目前尚没有一种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那样迅速和准确地检测各种毒品的方法。

3.法律和法规的复杂性

“毒驾”并非专门的法律词汇,而是描述行为人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的情形[2]。针对“毒驾”的法律和法规因地区而异,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包括哪些药物是禁止的、允许的浓度限值等。这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困难,因为他们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

4.隐私问题

进行毒品测试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因此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这也增加了查处“毒驾”的复杂性。

5.技术挑战、司法流程复杂

开发出有效的毒品测试技术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因为此类药物种类繁多,而且药效持续时间不同。虽然已经有一些药物测试技术,但它们的准确性和普及度仍需提高。此外,由于处理“毒驾”案件可能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包括毒品测试、法医学证据、律师的参与等,可能会导致查处和起诉“毒驾”行为的流程更为繁琐。

总体来说,“毒驾”行为的难以发现和查处主要是因为其隐蔽性、多样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不断改进毒品测试技术、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培训水平,并加强公众教育以提高人们对“毒驾”危害的认识。吸毒场所和吸毒行为往往较为隐蔽,因此相比于“醉驾”行为,“毒驾”行为的发现难度更高。交警部门日常巡逻、盘查过程中难以通过现场观察、对话交谈等初步判断驾驶者是否具有吸食毒品行为,交警部门查车更多是用酒精测试仪查饮酒情况,而不会用专门的毒品检测仪器进行检查。实践中如果没有充分、准确的情报,“毒驾”行为往往无法实现及时查处、有效打击。

(二)技术检测难

与“醉驾”检测不同,“毒驾”查处过程中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未能有效满足工作需求。实践中主要采取尿液和血液检测,耗时较长;唾液检测和指纹等快毒检测技术虽已出现,但并未得到广泛应用,且准确性有待考证,从技术方面不能有力支撑“毒驾”管控[3];此外,与“醉驾”检测不同,“毒驾”的检测方式容易造成行为人抗拒心理,为查处工作形成一定阻力。

(三)执法联动不足

实践中,道路违法行为主要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涉毒行为由禁毒部门负责。“毒驾”查处过程中涉及多警种、多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实践中,由于考核、职能分工、机制建设等原因,执法联动性不足,情报共享程度不高,合成作战与专项行动开展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毒驾”行为的打击效果。

(四)法律威慑力小

目前单纯的“毒驾”行为依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行为危害与法律责任之间并不匹配。“毒驾”入刑的呼声虽然日益高涨,但在刑法层面迟迟未落地。相比于“醉驾”行为,“毒驾”产生的危害性更大[4],但反而在法律责任上小于“醉驾”,未能形成有效震慑,使得“毒驾”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三、事前管控

事前治理阶段旨在预防“毒驾”行为的发生。关键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监管法规、药物测试、智能监测和智能交通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和驾驶人员对“毒驾”危害的认识,鼓励不酒后驾驶、不吸毒驾驶。监管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对“毒驾”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的基础,其中包括对药物、酒精和其他违禁物质的测试标准。药物测试体系的建立允许交通警察和执法部门对驾驶人员进行随机或定期的毒品测试,确保道路上的安全。智能监测技术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可以帮助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风险。

(一)严格车辆、驾驶证办理

“毒驾”的前提是具有驾驶工具,为此在机动车管控及驾驶证申领审核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必须严格遵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存在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部分地区探索的要求涉毒嫌疑人申请驾照一律提交吸毒检测呈阴性证明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操作层面,一方面要增强管控意识,在保障涉毒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同时,增强对其申领驾驶证、购车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情报共享,实现交警部门和禁毒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涉毒嫌疑人动态,在具体业务中加强防控。

(二)落实和加强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是防止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的重要保障,2016 年6 月,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全国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对于吸毒人员风险评估、动态跟踪等方面做了详细要求,各地应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使得具体的管控措施发挥作用。将吸毒人员按照科学标准分级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和类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采取适应的管控措施,实现责任到人,防止脱管、漏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管控要求的人员,完善肇事肇祸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减少和杜绝肇事肇祸的发生。此外,要加快推进吸毒快速检测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为执法工作提供助力。

四、事中管控

事中管控阶段旨在处理“毒驾”违法行为。这包括法律程序、康复和教育、数据分析以及公众参与。确保违法行为能够被迅速、公平地处理,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包括吊销驾照、罚款、刑事起诉等。为“毒驾”犯罪者提供康复和毒品教育计划,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数据分析可以帮助政府识别趋势和热点区域,以调整和改进治理策略。鼓励公众举报“毒驾”行为,并建立匿名举报渠道,以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事中管控强调在查处过程中要实现及时、快速和有效打击,增强“毒驾”查处过程中的证据固定意识。实践中,部分地区实行“逢嫌必检”。可建立随机检查点,警察可以在道路上随机拦截车辆,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和毒品测试。这种措施有助于吓阻潜在的“毒驾”者,对于预防“毒驾”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加强联动执法

交警部门和禁毒部门应加强联动执法,增强开展统一联合行动的力度。禁毒部门可以为交警部门提供吸毒行为高发场所、路段,以及吸毒多发时段和一般表现等情况,便于交警部门有针对性部署查处警力;交警部门可以为禁毒部门提供可疑车辆信息、车主、车辆位置等信息,实现跨区域指挥。禁毒部门、交警部门和路政等部门应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形成协同联合小组,及时解决查处过程中的专业疑难问题,实现对“毒驾”的快速、精准打击。

(二)增强证据意识

“毒驾”行为发生快、危害大、行为人抗拒心理强,在查处过程中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查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毒驾”行为时,要注意结合监控、目击者陈述等材料,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要注意对涉事车辆的查扣工作,并根据吸毒人员情况延伸研判,实现“由点到面”的处理。在吸毒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样本的提取和保存工作,并及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毁损和缺失。

五、事后管控

事后管控是确保“毒驾”行为受到适当处理的重要一环,同时也要关注“毒驾”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吊销驾照

针对“毒驾”者,吊销或暂时吊销驾驶执照是一种有效的管控措施,以确保他们不再上路驾驶。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大吊销力度,对于有吸毒行为并驾驶机动车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吊销驾驶证,这样也有利于交警部门对其无证驾驶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能够对“毒驾”行为人形成有效震慑,提高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成本和查处机会。

(二)双重和多重处罚

查处“毒驾”后,“毒驾”行为人除了需要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矫正和处置,吸毒成瘾的,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成瘾严重的进行强制隔离戒毒;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双重和多重处罚,增加“毒驾”的法律成本,并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刑罚等措施,使得行为人戒断毒瘾,减少其“毒驾”可能性。对实施过“毒驾”者进行监测和跟踪,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康复计划,这可以通过随机药物测试和社区监督予以落实,并且可以将司机的行为记录在社区矫正记录中,包括其过往“毒驾”经历。这些记录在将来可能会影响他们的驾驶执照审验。通过开展社会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毒驾”危害的认识,促使人们远离“毒驾”,同时也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和资源,以支持“毒驾”者戒毒和康复。

(三)推进“毒驾”入刑

针对频繁出现的“毒驾”行为,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加快推进“毒驾”入刑,增强“毒驾”的法律成本,提高威慑力。吸毒驾驶行为是抽象的危险犯,这种抽象的危险能够成为可罚的依据[5]。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将行为人的“毒驾”行为认定为“危险方法”存在一定的难度[6]。实践表明,“醉驾”入刑后,全国“醉驾”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公众的意识也明显加强,“毒驾”作为比“醉驾”危害更大的行为,也应当进行刑事评价,实现危害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平衡。“毒驾”入刑,一方面能够在社会上形成高压舆论态势;另一方面也能够在情报、线索、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和立体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四)引入大数据技术

在“毒驾”管控工作中引入大数据技术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从数据分析、预测实时监控等方面都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度。大数据的发展也为“毒驾”治理提供了有效支撑,实践中在“毒驾”管控过程中,应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将吸毒人员情况、吸毒行为时间、地点、车辆状况、路线、驾驶员、视频监控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和处理,通过大数据分析,优化“毒驾”治理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为“毒驾”管控提供参考,实现“毒驾”管控的智能化、科学化和精准化。可以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整合不同来源的数据,如交通摄像头、车辆识别系统、警方数据库、医疗记录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通过即时数据流分析技术检测驾驶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不规律行驶、频繁变道、急刹车等;建立基于数据分析的预警系统,能够在潜在“毒驾”风险出现时及时通知执法人员,以便他们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类工具不太熟悉,可以为其提供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工具,理解数据分析结果,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同时,建立技术支持团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综合而言,引入大数据技术可以使“毒驾”管控更加智能和高效,提高对潜在“毒驾”行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需要注意隐私保护、法规合规等问题,确保科技的运用是在法治框架之内的。

“毒驾”是一个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会导致许多交通事故,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每年有很多人因为“毒驾”丧生或受伤,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每个驾驶者都有责任确保自己处于安全驾驶的状态,“毒驾”是违法行为,构建“事前、事中、事后”治理体系是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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