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2024-03-19 12:41冯雪婷
法制博览 2024年4期
关键词:持有人运营商责任

冯雪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作品可以轻松在网络上传播和分享,但这也带来了侵权问题的增加。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难题。本研究旨在探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并提供可能的对策,以便更好地平衡著作权持有人的权益与网络创新的发展。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明知或应知原则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至关重要。其中,明知或应知原则是一项核心原则,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者的责任。这一原则强调,当侵权者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时,他们应对其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中,明知或应知原则的应用可能会涉及许多复杂情况[1]。例如,一个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管理者是否应当明知某些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这涉及平台运营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监管措施以预防侵权行为。因此,该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到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其合理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此外,明知或应知原则还需要与侵权行为的故意性或过失性结合,以更准确地界定责任。明知或应知原则的正确应用有助于维护著作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网络创新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它促使平台运营商采取积极措施来监测侵权行为,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鼓励用户谨慎使用网络资源。这一原则的灵活性和具体实施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以适应不同背景下的实际情况。

(二)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侵权行为的区分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区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区分有助于确定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盈利性侵权行为通常指的是侵权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来获取经济利益。这类侵权行为往往被认为更为严重,因为它们直接损害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经济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的认定可能更为明确和严格,包括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等。相反,非盈利性侵权行为通常指的是侵权者未谋取经济利益,而仅仅是因个人兴趣或非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侵权者的责任可能更为宽松,通常会考虑到公益和言论自由等因素,以平衡侵权者的权益和著作权持有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对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侵权行为的区分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法律应当为著作权持有人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防止滥用非盈利性侵权行为的权宜之计。这两个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和解释。这有助于平衡著作权持有人的权益与网络创新的推动[2]。

二、责任的归属

(一)平台运营商的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平台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发生场所。因此,平台运营商的责任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变得至关重要。平台运营商往往拥有巨大的用户群体,他们通过平台分享和传播各种内容,包括图片、音频、视频和文字。对于平台运营商,要明确他们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归属,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平台运营商是否有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平台运营商可能会被指控明知或应知用户在其平台上侵犯了著作权。此处的“明知”指的是平台运营商实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应知”指的是他们应该合理地知道这些行为。这涉及平台是否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来监测和阻止侵权行为,例如,建立投诉机制、实施内容过滤或采取技术手段来检测侵权内容。平台运营商的过失或消极行为可能导致他们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其次,平台运营商是否获得了经济利益,或是否主动参与侵权行为[3]。

(二)用户的责任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用户也扮演着关键角色。用户通常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他们的责任归属也需要明确定义。用户侵权责任的首要因素是其故意性或过失。如果用户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这通常会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支付罚金。过失是指用户在侵权行为中没有故意,但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仍然造成了侵权。用户的过失程度可能会影响承担责任的程度。此外,用户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益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用户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这包括通过销售侵权产品、在侵权内容上放置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从侵权行为中牟利。对于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使用原则也需要考虑,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能主张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受到了著作权法的公平使用原则的保护,因此不构成侵权。这通常取决于使用的性质、数量和目的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证据要求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侵权行为的证明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通常指的是明确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明显表明侵权行为的信息。例如,一位用户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这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直接证据并不总是容易获得,因为侵权行为常常发生在数字环境中,并且可以很容易被删除或修改。因此,间接证据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间接证据通常是通过相关的信息和推理来间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例如,通过网络活动的时间戳、用户登录信息、IP 地址等信息,可以用来推断某个用户是否参与了侵权行为。

(二)数字鉴定技术的应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鉴定技术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技术可以用于帮助确定数字媒体的真实性、来源和篡改情况,从而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一种常见的数字鉴定技术是数字水印。数字水印是在数字媒体中嵌入的不可见信息,它可以用于识别媒体的来源和完整性。当嵌入数字水印后,即使媒体被复制、传播或修改,水印仍然可检测出来,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来追踪侵权行为。另一种数字鉴定技术是数据恢复和分析工具。这些工具可以用来检查存储设备,恢复被删除的文件,分析文件的元数据以确定其创建和修改时间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相关责任方[4]。

四、法律对策

(一)修改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在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时,修改现有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是必要的,因为当前标准存在一些模糊性和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际应用中面临挑战。一方面,模糊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可能导致侵权者逃避法律追责。举例来说,一些侵权行为可能以变种、变形或混淆的方式呈现,难以确定侵权性质。这给侵权者带来了规避法律责任的机会,因为法院或权利持有人难以明确侵权行为。因此,修改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以更具体、明确的方式定义侵权行为,有助于减少漏洞和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目前的认定标准对于在线平台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争议。例如,一些平台可能宣称其只是提供技术支持,不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有任何法律责任。这使得著作权持有人在维权时面临困难,因为他们需要证明平台的明知或应知,而这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通过修改认定标准,可以明确规定平台运营商的责任范围和明知或应知的标准,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力。

(二)强化平台监管和自律

除了修改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对策是强化平台监管和自律机制。在网络著作权领域,平台运营商在侵权行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为它们提供了内容传播的基础设施。当前,强化平台监管和自律的建议是基于多重现实因素的考量。一些平台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在其上蔓延。例如,某些社交媒体平台可能未能有效过滤侵权内容,使得盗版音乐、视频或文字大规模传播。这对著作权持有人构成了直接威胁,因为他们的作品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广泛传播,而平台未能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阻止。

以下是一些关键对策:一方面,法律可以要求平台运营商加强版权监管技术的应用,以预防侵权行为。这包括使用数字鉴定技术,以识别侵权内容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此类技术的使用将有助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并减轻著作权持有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应当要求平台运营商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以确保用户在其平台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这包括规定用户上传的内容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同时设立有效的申诉渠道,以便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这种自律机制有助于平衡言论自由和著作权保护[5]。

五、国际经验借鉴

(一)欧洲法律体系的案例分析

欧洲法律体系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展现出了复杂而多层次的特点,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与教训。欧洲联盟一直致力于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包括涉及版权法、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责任法等多个法规体系。这一法律框架不仅关注著作权持有人的权益,还充分考虑到了信息自由传递的需求。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欧洲法院于2014 年审理的“Svensson”案。该案的裁决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其中关键问题是,链接到合法在线内容的网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此案法院最终判决,简单提供链接到合法内容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突显了在数字时代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信息自由传递之间的难题。它强调了维护信息的可及性和分享的重要性,同时也关注了著作权持有人的权益。

除了案例裁决,欧洲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还不断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数字环境。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是一个有力的举措,旨在推动数字内容的跨境流动,并加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这一战略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验,尤其是在跨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参考点。通过这一案例分析,其他国家可以借鉴欧洲的法律体系,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以维护知识产权并促进网络创新的健康发展。欧洲的实践经验为全球各地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启发,助力于构建更具活力和适应性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二)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探讨

美国的网络著作权法规主要体现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DMCA 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侵权通知和内容删除程序。此法案在平衡著作权持有人权益和网络创新之间取得了一种特殊平衡。其中,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安全港”条款,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一种避免侵权责任的方式,前提是他们采取了特定的措施来应对侵权行为。DMCA 还规定了侵权通知程序,以便侵权方和平台之间的快速解决。美国的这种法律框架在鼓励创新和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等。因此,了解美国的DMCA 以及它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挑战,对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欧洲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案例,其他国家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网络创新的平衡。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还促进了在数字时代更好地进行信息传递和文化创造。

六、结束语

本文系统性研究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重点强调明知或应知原则的重要性,讨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侵权行为的区分,以及责任的归属问题。此外,还提出法律对策,包括修改认定标准和强化平台监管等。最后强调,通过对欧洲和美国的国际经验进行借鉴,能更好地指导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以维护知识产权并促进网络创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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