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艺术相结合的AIGC 版权归属

2024-03-19 12:41陈筱贞
法制博览 2024年4期
关键词:赋权使用者人工智能

陈筱贞

浙江开放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2

一、AIGC 艺术产业浪潮与版权立法空窗期

(一)AIGC 艺术产业浪潮

AIGC 即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2 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对其性质的理解,可以认为AIGC 既是从内容生产者视角进行分类的一类内容,又是一种内容生产方式,还是用于内容自动化生成的一类技术集合。[1]AIGC 的应用从图像生成、文本生成、视频转换等领域,迅速拓展至最体现人类智慧和精神的艺术领域。艺术作品旨在给人们以美的感觉,带来欣赏者休闲娱乐的放松和喜爱,包括音乐、文学、绘画、雕塑、戏剧、舞蹈、建筑等作品种类,其版权是指作者因创作而产生并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2]

AIGC 集中在绘画、音乐、文学领域展现出惊人的创造力和潜力。文学创作方面,上海玻森数据开发的古典诗歌生成机器人“编诗姬”,能根据指定词即兴作诗。人工智能系统“微软小冰”创作了引人注目的现代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人工智能还能创作几十万字甚至上亿字数的小说,不断释放内容生产力。绘画方面,2022年美国游戏设计师Jason Allen 用AI 绘画的作品《太空歌剧院》惊艳世界。土耳其艺术家Refik Anadol 将MoMA 博物馆公开档案中的13.8 万多张图片和文字材料输入到AI 中,创造出数百幅色彩斑斓的抽象作品,他称为“机器幻觉”。佳士得与苏富比拍卖会上已将AI 作品投放商业拍卖。上海当代艺术馆和商汤科技联合制作“ArtxAL 系列艺术展”。阿里巴巴人工智能设计师鲁班平均每秒钟作图8000 张,一天作图4000 万张,高效超越人类。音乐领域,美国作曲家David Cope 利用AI 创作出了六千多首音乐作品,已能逼真模仿巴赫、贝多芬、肖邦等的音乐风格。欧洲卢森堡人工智能系统AIVA 读取学习了3 万多首音乐经典作品代码后,可以为电影、视频游戏、广告等娱乐内容创作情感配乐。Boomy 人工智能平台自推出以来,已创作了超过1450 万首歌曲。由上可见,AIGC 正掀起一场巨大变革,将艺术与科技深度融合,并进入产业赛道,谷歌、微软、Open AI等海外巨头纷纷展开AIGC 顶级产品布局,国内BAT、商汤、字节跳动等也积极进入。伴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5G 等技术的提速,AIGC 正掀起人工智能时代的艺术产业浪潮。

(二)AIGC 版权立法的空窗期

我国关于AIGC 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于2023 年7 月印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其中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能够看出,AIGC 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被定性为一种“技术服务”。至于生成内容能否获得版权?版权又归属于谁?均未提及。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不论该作品是否发表。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被称为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九种法律认可的作品形式,囿于创作主体、独创性、智力成果几个要素认定的分歧,均不能将其予以吸纳或对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于20 世纪80 年代即对计算机创作物之版权问题发表过意见,其立场为支持计算机创作物版权保护,同时将计算机使用者定位为作者,但最终没能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修改涉及相关问题的章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简称IEEE)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技术学会于2016 年发布报告就认为若使用者借助人工智能进行了创作,那使用者应当成为版权人,但这仅属专家观点,各国立法均未明确。[3]

2023 年8 月我国华为、腾讯、科大讯飞等首批大模型获批备案,人工智能生成式服务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势不可挡的人工智能产业亟问法律,AIGC 版权该赋何处?在著作权法视域,以文学、绘画、音乐为代表的艺术创作最能体现人类特有的情感和创造力,对其探讨具有AIGC 版权立法的代表性意义。附带说明,对于AIGC 论文版权,目前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大多数国家学术机构明确禁止将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用于学术写作,在这个国际趋势下,本文认为AIGC 论文版权保护不存在讨论的前提。国际范畴会有“著作权”或“版权”措辞不同,但均同义。

二、不纯粹的AIGC 版权

(一)AIGC 大模型下主体多元

AIGC 是一种人机结合的新型内容生成过程,有多方主体参与。首先必须有投资方,而且可能不止一家,然后由设计方进行人工智能程序软件开发,再交由运营方负责运营维护;最后由使用方输入指令和意向,生成定制内容。使用者尤其是专业艺术家会根据生成效果反复借助AIGC 进行修改调整,最终形成“人机共生”作品。例如惊艳全球的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AI 生成后,设计师还进行了上千次修改,花费了近80 个小时才完成。学者们主张分析所有参与者的贡献度,版权赋权于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主要贡献者。在达成AI 不适格版权主体的共识后,人类参与者中,关于AIGC 版权归属于谁?仍因创作重要性主次难分、各方利益碰撞,以及赋权规则下的权义一体利弊兼容而让立法举棋不定。

(二)AIGC 涉嫌侵害训练源版权

AIGC 的学习和增强需要持续投喂大量作品作为训练数据,训练源作品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决定AIGC 的能力。依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但如何确认和确保AIGC 数据训练对知识产权的不侵权,法律并未明确。若未经授权,通过“爬虫”技术抓取训练作品数据,进而构建数据库模型,进行汇编、提取、识别分析和训练,会直接侵害源作品的复制权和汇编权,也导致生成内容不受法律保护。近期就有三位艺术家代表美国加州艺术家群体起诉S 公司、M 公司及D 公司的AIGC 技术,控诉他们未经原创作家许可,便贸然使用网络上的50 亿张图像进行AI训练。有人试图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作为侵权抗辩,但AIGC 对作品的利用,既不属于公益性文化传播,也不属于少量课堂教学或个人研究学习,与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情形不符,抗辩不能成立。

(三)AIGC 的雷同生成

AIGC 生成艺术作品的方式会因有不同艺术门类而不同,但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生成,必然会包含数据库中版权作品的部分特征,并有可能对原创作品因雷同而构成抄袭。在最新一项以Stable Diffusion 等AI 扩散生成模型为研究对象的实验中,马里兰大学和纽约大学的联合研究团队指出:利用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的内容与数据集作品相似度超过50%的可能性达到了1.88%。该实验样本量仅限于1200 万张图片,若针对全世界庞大的用户使用量,AIGC 作品的雷同风险将比我们的想象要大得多。

(四)AIGC 作品的版权反哺

充满版权不确定性的海量生成作品在大模型产业中可以用户协议或数据痕迹永存的事实进入再利用,反哺AIGC 训练库用于增补训练源,剧增侵权的叠加和循环。Open AI 公司在ChatGPT 的《共享和发布政策》中提到,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用户提供的内容。这无疑成为规避训练源侵权风险并无偿获取新增训练源的格式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易引发效力争端。AIGC 版权赋权需要将这些叠加的版权不纯粹风险化解。

三、“AIGC+艺术”版权利益博弈与立法价值取向

大规模艺术作品产业化生成和应用中,一方面,公众对作品独创性要求降低,更侧重实用,例如广告背景音乐、视频背景音乐等,相同或相近似不一定影响效果,只要烘托出内容氛围,就得到认可,就有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从作品能被人类解读出情感和表达的读者逻辑,也能够实现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意义。AIGC 能够成立艺术作品,那么版权应赋予谁?立法面临以下利益博弈和立法价值取向分析。

(一)“AIGC+艺术”版权利益博弈

1.艺术家利益与AI 产业发展的博弈

AIGC 具有强模仿性、高出产率,以及创作成本低的优势,对人类艺术家的创造力和利益正构成冲击。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在技术和资金方面与艺术家个人相比具有压倒性优势,用户广泛且议价能力强,在引导人类审美品鉴走向科技化和实用产业方向的同时,也逐渐消减和替代着人类的创意。如果AIGC 通过牺牲著作权人利益繁荣了艺术市场,降低了公众获取音乐、绘画、文学等艺术作品资源的门槛,短期效果是增加了产业利益,但从长期来看,人类创作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创作积极性会降低甚至放弃。艺术市场会充斥AI 作品而缺乏人类智慧的支撑,人工智能由于没有大量人类原创作品数据的补给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AIGC 的发展也难以为继,最终导致艺术市场与技术市场的双重停滞,甚至倒退。所以AIGC 产业发展必须保护艺术家利益。

2.版权维权成本博弈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作品生成后即法定自动获得保护的权利。在无需强制性注册和审核的机制下,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靠自觉,一旦侵权只有事后救济。这对传统模式下的少量匠心作品比较适合,而在AIGC 数以千万计大规模生产内容的生态里,在其生成的海量作品中发现并举证侵权,具有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尽管《著作权法》有赔偿金额计算依据和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实际合计起来总价不高,产业化的AI 平台仍有值得博弈的心理。而维权成本高于获赔数额时,作者会选择放弃维权,这在我国网络原创音乐方面尤其明显。所以对AIGC 版权赋权应在作品应用链前端确保人类创作者利益,并严格授权程序。

3.版权归属风险博弈

权利与责任的一体化,使AIGC 版权成为烫手山芋。谁拥有版权,谁就该对作品是否侵权承担责任。AIGC 的海量作品,不排除生成相同内容的情形,彼此之间可能会造成侵权,为规避这一无地自容的局面,Open AI 公司通过ChatGPT 的《共享和发布政策》声明,与ChatGPT 共同创作的内容归属于用户,表明其主动放弃作品版权。这种单方放弃,是否为用户接受?用户一经格式合同落入版权风险,能否自救?以上种种问题均需要AIGC 版权赋权规则来破解。

4.跨国应用的版权利益博弈

AIGC 大模型公司的人工智能生成式服务面向全球用户,跨国运营使公司与使用者等其他参与者会有不同国籍。无论将版权赋权于哪一方,均会面临不同国家间知识产权版权利益博弈。美国Open AI 公司的ChatGPT 面向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提供服务,如果版权归属于AIGC 公司,生成内容版权将归属于美国,即使将使用权让与用户,也须直面数据和版权进出口合法合规问题。因此,版权赋权应考虑在增加本国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同时,划清版权人国籍。

(二)“AIGC+艺术”版权立法价值取向

人工智能是未来国际竞争的焦点和经济发展新引擎,国家将其发展作为重要战略。2021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提出“研究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产出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保护规则的核心就是版权赋权,立法如何抉择?本文认为,须结合以下价值取向考虑:

1.契合产业发展利益

产业是人工智能成长的载体和动力,从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从数据训练到作品校验,需要大规模产业、大模型数据才能支撑AIGC 巨大的数据和算力。AIGC 版权赋权须利于产业发展,协调保护投资方、研发方、运营方利益。[4]

2.保护和激励人类创意

《著作权法》滋养着“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以创作人利益保护为价值中心,向社会推广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与发展。AIGC 版权应实现人类创作者的认定与激励,从而消减“AIGC 碰撞艺术”引发艺术家被AI 取代、人类艺术走向消亡的广泛焦虑。

3.实现人类主控意图

从AI 的终极目标来看是“超越人类”,这种“超越”是毁灭性替代,还是增强性工具和手段?关键在于,人类还能否控制AI。我们人类的想象和能力局限于有限世界和视域,AI 能够帮助人类完成超越和提升,但人类不能被其牵制误导,陷入混乱无序,也就是说AI 不能反噬人类利益。保护人的利益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道德伦理准则核心要求,也是立法价值取向,AIGC 版权应赋予人类主控。

四、“AIGC+艺术”版权归属抉择

AIGC 艺术作品中,使用者、投资者、设计者、人工智能及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均存在不同位阶层次的利益。因为人工智能AI 还不具备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能力,目前世界各国都不主张给虚拟人以真实法律主体地位。[5]那么人类主体中,应将版权赋予谁才能够更加合法合理?笔者主张,依对作品创作生成“起决定性作用”的逻辑,将版权赋予使用者较为合理。

(一)开发者归属之剥离

开发者为作品生成设计模型和程序,提供了AIGC 创作的初始条件,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付出了实质性贡献。但因为设计者只设计了既定模型及程序,对于后续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及之后的创作指令没有行为贡献。况且在其设计之后将人工智能出售给投资者或运营者,已经取得了劳动回报,因此,我们可以将开发者从版权主体中剥离。

(二)投资者归属之重商主义

投资者组织专业人才团队,规划人工智能程序的研发,并且承担经济与法律上的风险责任,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种贡献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投入与技术的支持,属于非创造性投入,对生成作品的产生仅具有间接作用。若版权归属于投资者,是基于投资回报观的重商主义,投资回报应实现在交易合同和市场风险场域,而《著作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和保护创作方,不包括投资者利益。

(三)运营者归属之舍弃

在AIGC 版权法律空窗期,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多以合同形式主动放弃,他们并不依赖通过作品的版权收入获得利润,更希望以服务换取数据。商业模式上,无论是美国的 Open AI、谷歌、微软等企业,还是中国的百度、阿里等企业,其目标均主要在于通过产品吸引流量和打造生态系统。Open AI、Midjounery 等公司都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声明AI 使用者对AIGC 享用全部权利。在运营者对版权的主动舍弃之下,用户对AI 生成作品的使用、传播、演绎,就无需征得AIGC 公司同意,能减少意向沟通流程和成本,也符合产业发展利益。

(四)使用者归属之选取

AIGC 作品作为一种表达,体现的是使用者的个性化设定和选择,蕴含体现着使用者的思想情感,特别是艺术领域。人工智能系统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只起到辅助自然人创作的工具功能,艺术家需要利用自身的专业造诣不断修缮和优化。AIGC 版权归属于使用者能够激励艺术家的作品创意,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使用者拥有版权,可以实现对AIGC 创作过程及其创作结果的双重控制,更有利于文化艺术在人机交互中提升。2019 年9 月,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AIPPI)通过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明确“AI 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强调了干预者行为对作品成立的决定性意义,这就是一个使用者版权的初步指引。

AIGC 版权归属使用者是署名权与使用权等系列权利一体化赋权。不宜仅将署名权赋予AI,损害著作权权利束的完整统一,放纵运营商对版权侵权责任的规避。更何况AI 不是法律适格主体,不宜赋予署名权。若出于区分AI 作品与人类作品的目的,可采取对AI 作品打标码标注数字水印的方法,并排序交融方式和程度来实现。

五、结语

“AIGC+艺术”不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免费盛宴,而是风险与权利共生的机遇和挑战。将版权归属使用者,用户也会更谨慎地选择与运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牵制AIGC 的野蛮生长,更理性地把AIGC 产业推进效果交给市场。让用户承担终稿版权风险,也可培养用户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提升专业水平,避免AI 带来的人类创作惰性,防范人类智慧的退化和消亡。将人类使用者作为版权人,在作品创作最终环节有修改决定权,可以克服算法“黑箱”的过程不可知与结果的不确定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机结合的艺术会不断拓展边界,开创盛世,AIGC 版权归属使用者能实现人类主控艺术的未来方向。

猜你喜欢
赋权使用者人工智能
“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是否需要付费
论乡村治理的有效赋权——以A县扶贫项目为例
企业数据赋权保护的反思与求解
试论新媒体赋权
2019:人工智能
基于改进AHP熵博弈赋权的输变电工程评价
人工智能与就业
新型拼插休闲椅,让人与人的距离更近
数读人工智能
抓拍神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