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

  • 商品房预约合同立法完善探讨
    认购书中约定称购房人已经阅读并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该条款不能修改、增加或减少,如购房人因要求修改该条款遭到开发商拒绝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交定金不予退还。笔者称这类条款为限制合同协商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分为两类:一是认为该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购房人协商本约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 民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2023-09-03

  •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的利益平衡
    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只要双方遵循合同约定,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都不会出现过大的争议矛盾。但是一旦出现争议矛盾,就有可能涉及多方的利益,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承包人、施工人等等,在这其中,各方权益纠葛不清,难以在争议中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得各方都满意或者接受。在权益的保护中,购房人的权利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一方,房屋作为购房人的居住场所,其"居住权"的权利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在一个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地产企业即将进入清算破产准备程序时,购

    区域治理 2022年33期2022-12-29

  •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如何认定购房人的优先权实务探析
    务所 蔡东一、购房人优先权的法理基础从理论上看,优先受偿权是特种债权人有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购房人优先权是优先权的一种,优先权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实现优先权才有法律基础。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顺位的担保功能。其次,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受偿权,不能自治创设,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一)从物权期待权看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既然是将来可能获得的权利,在现实的交易中就可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因此,一定要在法律层

    区域治理 2022年3期2022-12-28

  • 房企破产后的购房人优先受偿权保障研究
    等担保物权人、购房人以及普通债权人。企业破产以后,这些人的权益都需要依靠破产财产清偿来实现。然而,房地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是有限的,未必能保障所有债权人的权益。购房人因其经济水平与信息弱势地位,是房企破产债权人中较为特殊与弱势的群体。在商品房预售模式下,如果房地产企业破产,购房人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可能会钱屋两空,危害他们的生存。同时,购房人数量众多,占到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人的一大部分。如果房企破产后购房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则势必会导致民情激愤、社会动荡。目

    上海房地 2022年11期2022-12-12

  • 关于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保护规则的研讨建议
    司法实践中,因购房人违约等原因,消极办理预告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进而影响了预告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法律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仅办理商品房预告抵押权登记业务的存在法律风险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对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权进行预告登记的行为。预告抵押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但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如果出现购房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抵

    辽宁自然资源 2022年1期2022-11-26

  • 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后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探析
    律关系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信息、购房款项、付款方式等,双方由此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购房人如采用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房款,则会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向银行提交相关贷款申请资料,通过银行审核后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但因房屋预售尚未交付,购房人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也无法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只能办理预抵押。开发商与银行间的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是贷款银行向开发商指定购房客户发放个人贷款,开发商为此承担阶段性保证

    法制博览 2022年17期2022-06-16

  • 后《民法典》时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人权利保护研究
    发企业破产涉及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等多类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亦与民生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而囿于集体行动困境、行动能力、议价能力等因素,若对购房人不予以特殊保护,其在破产程序的博弈中就会居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为了实现实质公平,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利益保护给予了诸多关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权批复》)第二条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南海法学 2022年5期2022-04-16

  • 购房人权益优先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基于房地产企业破产的视角
    企业在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购房人的债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能够得到最大可能清偿,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所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即赋予了购房消费者债权更加优先的效力。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施行后,《批复》的规定被废止。承包人优先权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南海法学 2022年4期2022-02-04

  • 买房遇上楼盘烂尾怎么办
    理房产证。如果购房人已经付清房贷,可以凭相关部门开具的开发商注销证明和购房合同原件等资料,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企破产对业主的房屋权利归属不产生影响。第二种是尚未完工的,这种情况下要弄清楚烂尾楼的产权状况。部分开发商为了获取资金,会把在建房屋抵押给银行,一旦楼盘烂尾或企业破产,此时银行就获得了房子的他项权利,购房者虽然支付了房款,但得到的并不是完整产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房企也没有转移所有权,说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1期2022-01-15

  •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人权利保护的 反思和重塑
    断上涨,消费性购房人往往高价购买住房,但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企业往往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烂尾”。陷入困境时,破产的房地产企业越来越多。此时,购房人权益该不该特别保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购房人购买的大多是期房,需要等待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获得交付,发生破产案件时,购房人、承包方、抵押权人等诸多权利人均会提出诉求,利益纠葛错综复杂,需要一一理清。购房人是否具有优先权,其实现优先权的法律路径是什么,值得探讨。一、购房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的现实困境(一)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9期2021-12-01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权利保护研究
    或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能否对其所购房屋行使取回权?对于其所购房屋在何种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什么样的购房人可以被管理人行使解除权、撤销权等等。针对复杂问题,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办过的此类案件中笔者总结了相应解决方案,以便参考实践。一、购房人可以行使房产取回权(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售的“期房”性规定房地产企业与预购房屋人的买卖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标的物不能进行实时交付,即房地产企业将房屋预售给购房人后并不能及时交付,因该房屋具有“预期”性质,实质是房屋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2021-11-25

  • 关于房企破产中购房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房企破产中购房人利益保护的概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作为购房人的请求权基础。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人承担的义务是支付全部的房屋价款,房地产开发商的义务则是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对合同权利的保护,而在房企破产程序中,关于购房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典型的利益保护制度。购房人优先受偿权,指的是购房人优先于工程承包人、物权人等其他权利人获得清偿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2021-11-25

  • 浅谈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消费性购房人优先权的实现
    红漫摘  要:购房人权利优先是基于居住利益至上的考虑而做的特别突破,这种突破要求管理人在消费者购房人的识别上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等诸多利益主体,其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安排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文章从购房人缴纳全部购房款的处理;购房人缴纳大部分购房款的处理;购房人支付小部分购房款的处理;购房人违约金、赔偿金、利息损失、房屋差价款按普通债权处理;实务操作必须对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进行严格把握等五部分内容,阐释了实现消费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2021-02-08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权利问题研究
    首当其冲的就是购房人利益。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必须界定购房人身份并分析购房人权利性质,才能更好地保护其权利行使。在主体资格认定上,采用排除法确认其是否具有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购房人享有的权利性质是一种物权期待权,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够得到支持。研究购房人权利问题,对深化购房人权利保护、服务破产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购房人;物权期待权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21年12期2021-01-01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
    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为了保障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可以与开发商约定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购房人往往会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正式登记,在条件成就时需要办理正式的抵押权登记。办理抵押权登记需要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其时间可能很长,为保证能够正常办理,贷款银行会同时要求开发商在办理正式抵押权登记前提供保证。但在司法实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4期2020-12-20

  • 限购令背景下“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对实际和名义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所以应该在限购令背景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防控措施。借名购房出现的各项法律风险分析所有权的争执。无论是一次付清房款,还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都可以在《物权法》指导下进行法律维权。如果购房人出现意外死亡问题,合理继承人又不知道借名购房的事情,这样就会增加合法继承的维权能力。所以实际购买人应该在法律规定指导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登记机关进行房产人的变更。房产转让。城市房价出现增长的现象,需要根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2020-12-08

  • 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研究
    发生,严重损害购房人的权益,也造成了相应的社会问题。为了规范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行为,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4条第2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第45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10条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应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2020-12-08

  •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间接进行虚假宣传之法律漏洞及风险防范
    配套设施等都是购房人重点考虑的因素,甚至有些方面会是个别购房人选择购买一套房屋的决定性因素。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①。因此,不同需求层次的人群购房目的都不一样,例如,注重教育的家庭会为了孩子就学而购买学区房;家有老人的家庭会为了就医方便而购买医院附近的小区房;热爱游泳的人士会为了游泳锻炼购买豪华泳池配套的小区房。对于房开商而言,抓住购房人的需求点,也就抓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2020-11-30

  • 共有产权住房:一种典型的公-私混合财产
    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之间的共有住房,即公与私之间的共有。用建立在私法之上的按份共有理论解释或分析共有产权住房有诸多问题和不适,二者存在价值理念与具体制度的差异。从财产权归属角度,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典型的公-私混合财产,其“权利束”同时具有公与私的属性。基于混合属性,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构建时要兼顾分配效率和投资效率,从分配效率角度要确保其社会福利本性;从投资效率角度要保护购房人私有份额财产权。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抑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我国开始着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6期2020-06-24

  •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间接进行虚假宣传之法律漏洞及风险防范
    ,这不仅侵犯了购房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房产交易秩序。当法律由于滞后性无法事后提供保障时,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人而言,只能做好事先风险防范,避免因房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而蒙受损失。【关 键 词】商品房;虚假宣传;违约;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4.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033-02作 者 简 介:周莉(1989-),女,汉族,四川广安人,本科,四级律师。基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大多数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2020-04-30

  • 论破产程序中购房人的权益保障
    了全部购房款的购房人1.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购房人与房开企业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房者对其所购房屋享有取回权。(二)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与上述情况相反,若房屋未建成未交付,且购房者并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此时购房者与房开企业均为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并未办理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2019-12-13

  • 论商品房按揭性质
    的有三个,一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购房人与银行的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及担保合同,三是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故按揭是一个集买卖、担保、贷款为一体的三方法律关系。一、商品房按揭中的法律关系(一)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通说认为,商品房按揭分为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在现房按揭中,购房人购买的是已建成的商品房,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在期房按揭中,商品房尚未竣工,预购人因购买期房而与开发商之间生成商品房预售法律关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2019-12-13

  • 借名买房行为法律研究
    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以他人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由实际购房人负担房款,对房屋行使权力的行为。(一)借名买房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借名买房行为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实际购房人、被借名人以及售房人。在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了两种直接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实际购房人与被借名人的借名关系,另一种是被借名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我国法律未就借名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我国允许借名行为,例如间接代理。但并不能因此推定一切借

    大经贸 2019年9期2019-11-27

  • 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对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上备案对于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性进行分析,通过查验商品房的证件齐全程度、查询所购房屋的权利状况、及时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等方面做以深入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关键词 商品房网签合同 购房人 合法权益近几年,因为商品房交易中所涉及的具体交易金额大,以至于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情况,或者引起大型的纠纷事件,使购房人的权益受到影响。针对此种情况,消费者应当正视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重要性,并了解一系列的验证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合法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26期2019-11-24

  • 福建省8部门联合开展楼市专项行动 ——重点治理开发商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等行为
    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行为。在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重点治理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0期2018-12-22

  • 关于期房抵押对购房人、抵押人的法律思考
    抵押操作时对于购房人和抵押人,都需要重新解读。本文针对期房进行抵押过程中的法律过程,对包括购房人以及抵押人的法律行为及其责任义务进行了分析,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关键词:期房抵押;购房人;抵押人;法律思考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期房抵押方式是重要的销售行式,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巨大影响。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所谓的期房抵押,也就是购房人完成规定的首期房价款支付后,贷款银行会支付剩下的购房款,而购房人要把所购房产抵押给代其还款的银行,当做是贷款偿还的担保。从

    卷宗 2018年23期2018-11-12

  • 论破产案件中的购房消费者优先权
    。本文围绕所有购房人是否全部享有消费者权利,以及优先权受偿的方式、支付基础等进行探讨,以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思路。关键词 购房人 消费者 优先受偿权作者简介:许见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51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房地产纠纷案件日益繁多,开发商破产案件也大幅上升。购房人是否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2018-06-07

  • 买房全程防“坑”指南
    处在弱势地位的购房人,如何避免入“坑”呢?买房前的“坑”虚假广告陷阱多 记者曾“有幸”追踪采访过这样一则广告:买某某别墅,享受开发商提供的24小时热水……这则现在看来简直是开玩笑的广告词(现在别说别墅,就是最普通的保障房也有24小时热水),放在当时简直是做梦一般。但不久后收到投诉,这个项目所谓的24小时热水,竟然是开发商每家每户发的一根快速热水棒!如果说热水棒无厘头的故事并未给买房人带来什么实际损失,那么有的广告则严重地影响到了买房人的购房行为。当时出现了

    新传奇 2018年12期2018-05-14

  • 福建: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積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享受同等权利。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协调、督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endprint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8年1期2018-03-07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取回权初探
    大量在建工程,购房人中有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支付部分房款的,有仅交了保证金、意向金等的,在此情势下购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司法学界颇多争议。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正在承办购房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经过预告登记,且基本完工而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案件,针对其中涉及的购房人取回权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认识。关键词:购房人;取回权;职回权保障;取回权行使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90-02作者简介:宋建君(197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2018-03-05

  • 郑州市不动产上线“首登查询”
    举措不仅满足了购房人所应享有的知情权,让商品房(一手房)的购房者告别了此前办不动产权证书时只得被动等待的窘迫,而且也会让房地产开发商的服务行为更加规范,同时也会倒逼不动产登记部门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据了解,目前,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率先研发上线的“首登查询”新功在全国尚属首例,按照目前常见的购房、办证流程,购房人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这一过程被称为“首次转移登记”,即把先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屋转移至购房人名下。首次转移登记的前提,则是开发商

    资源导刊 2018年10期2018-02-11

  •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取回权初探
    中有相当数量的购房人或自付或贷款,已经付清全部房款。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面,购房人举家倾其所有购房,却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这不仅侵害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那么,在此情势下,购房人有什么样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如何行使该权利?本文进行初浅分析。一、购房人权利性质是一般取回权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可知,当企业破产进入人民法院的受理阶段时,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对当事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作出继续履行或者依法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论贿赂犯罪中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出产证,并收取购房人在中介费外额外给子的好处费,而他们为购房人去的房屋产权证的方式是以贿赂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要求受贿人无视审核材料系伪造的事实,违规办出房屋产权证,故购房人付给蒋某某等人的钱款是基于蒋某某通过违规的方式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但辩护人认为行贿人向受贿人交付的钱款系替购房人转交,并不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行贿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以购房人交付钱款扣除行贿款计算。(三)受贿人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预告登记风险
    二卖风险。如果购房人(借款人)未按法律规定自能够进行所有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正式所有权登记手续,则所有权预告登记失效,预售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此时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再次销售且第三人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银行及购房人(借款人)均失去对该房屋的控制权。2.2 预售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失效—购房人(借款人)处置房屋风险。如果购房人(借款人)在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所有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则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购房人(借

    小品文选刊 2017年24期2017-12-01

  • 预告登记的效力
    周渊许多购房人出巨资购买房后,在只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之下,房地产公司破产了,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延续预告登記的物权效力,这就造成购房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权衡房地产公司、购房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法律此时应该偏向于保护购房人利益,而在延续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为此笔者分析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他国法律,并提出预告登记制度和破产程序制度之间如何协调融合,以期建立更完善的制度。2000年开始我国房价一路飙升,如今一线城市的房价已经是大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7期2017-08-14

  • 按揭购房,逾期还贷有风险
    按揭贷款购房是购房人在向开发商首期交付一定比例的房款后,剩余房款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进行支付,购房人以所购房产向银行作抵押。具体操作程序是:购房人先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首付款,然后在开发商的担保下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完借款合同,银行直接向开发商发放贷款,购房人开始按月归还贷款,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购房人协助开发商直接为银行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此后,如果购房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房屋按揭贷款,银行随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与购房人解除

    农村百事通 2017年10期2017-06-09

  • 购房人可否因房屋与合同部分附图不符而解除合同
    文/宋成 张剑购房人可否因房屋与合同部分附图不符而解除合同文/宋成 张剑案情简介:2013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购房人)向房产开发商(被告)购买房屋。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出卖

    上海房地 2017年3期2017-04-11

  • 中外房地产预售市场风险担保机制比较研究
    预售;开发商;购房人;风险担保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0-02作者简介:谢辉(1979-),女,汉族,山西晋中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商艳冬(1983-),男,汉族,山东聊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纵览世界各国,房地产预售制度并非只有我國才有,房地产预售制度几乎存在于每个房地产市场发达的国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2017-03-13

  • 隐名购房问题相关理论及实务探讨
    合实际,对事实购房人的利益进行有区别地保护,同时,对借名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某些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隐名购房;隐名代理;隐名购房人;名义购房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国家各项房产限购的政策纷纷出台,很多人为了获得购房或房贷资格而借他人的名字登记购房,这种隐名购房的方式将房屋的法律权属和实际权属分离开来,由此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实际出资人想要收回房屋,或者办理过户手续时,名义购房人则会矢口否认当初双方之间为了购房而进行的约定,想要事实上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2017-01-28

  • 略论购房人按揭“断供”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东 泰安)略论购房人按揭“断供”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刘志学 张 秀(271021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山东 泰安)近年来,随着住房需求的快速增长,商品房交易价格逐年攀升,购房者一般没有足够的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于是转而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缓解购房压力,由开商为购房人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人无力承受每月的月供而终止向银行还款即俗称的“断供”,银行即会解除与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向银行承担提前还款的连带保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2017-01-27

  • 关于住房按揭的法律分析
    及三方当事人即购房人(贷款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而三者相互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购房人与银行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及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间就购房人借款的担保法律关系。1.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是整个按揭购房的核心法律关系,也是其他两个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购房人通常购买的是尚未完工的期房,其对实际房屋交付的状况仅可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和行业惯例,在这个环节中商品房开发商无疑是占据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2017-01-25

  • 预告登记的效力 ——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的利益保护视角
    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的利益保护视角◎周渊许多购房人出巨资购买房后,在只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之下,房地产公司破产了,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延续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这就造成购房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权衡房地产公司、购房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法律此时应该偏向于保护购房人利益,而在延续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为此笔者分析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他国法律,并提出预告登记制度和破产程序制度之间如何协调融合,以期建立更完善的制度。2000年开始我国房价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8期2016-12-29

  • “众筹买房”风险多,律师教你如何防范
    证上,只有名义购房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是属于谁的财产?答:我国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所以,房产证上只有名义购房人的名字,意味着该房屋仅为名义购房人的私有财产。问:众筹买房交易中,房屋实际出资人会有哪些风险?名义购房人会存在哪些风险?答:众筹买房交易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房产登记簿上仅反映名义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这就造成房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

    恋爱婚姻家庭·青春 2016年10期2016-10-10

  • 关于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实践与完善
    然需求,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降低购房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杭州市预售合同备案的实践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因此从2004年12月16日开始,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通过网上自动备案,即网上合同信息提交的同时完成备案。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购房人在办理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5期2016-06-12

  • 买“五证”不全的房子购房者也有责任
    批买家,这批新购房人就可以做网签,那旧的购房人拿到的就只有债权了。遇到上述情况,购房人自身是有责任的。因为大多买这种房子的购房人事先都知道合同并不合法,贪图售价便宜,用内部购房甚至集资购房的形式购买,这在法律上都是违法的,现在开发商跑了,这个损失就要自己负责。怎样甄别?这种没有资格售卖的楼盘,购房人拿到的肯定不是标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我们经常接到这种案子。廊坊有一个楼盘,刚挖了一个坑,房子就开始卖,售价非常便宜,开发商的合同就是自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15期2016-04-29

  • 沈阳:购房人可单独申办房产证
    方申请”,即由购房人单独申请办理。《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盖有企业印鉴的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提供给购房人,金融机构应当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供给购房人,由购房人单独申请办理商品房房证。对于有贷款的房屋,商品房办证时不再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房证办结的同时抵押权登记信息自动记载于登记簿。实行“单方申请”后,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决定何时申请房屋登记,不再受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时间的制约。《通知》中强调,任何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3期2016-03-25

  • 律师教您买房卖房“避险术”
    出资人(除名义购房人外)的风险。“这其实跟上面讲述的‘借名买房’一样。”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房产登记簿上仅反映名义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若名义购房人未按照先前签订的众筹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售房,而是私下将房产进行出售并完成过户交易,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是名义购房人的风险。由于房产登记簿上或贷款合同中仅显示名义购房人的信息,因此在“众筹买房”中名义购房人也会因实际

    新传奇 2016年40期2016-02-04

  • 『众筹买房』风险多,律师教你如何防范
    证上,只有名义购房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是属于谁的财产?答:我国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所以,房产证上只有名义购房人的名字,意味着该房屋仅为名义购房人的私有财产。问:众筹买房交易中,房屋实际出资人会有哪些风险?名义购房人会存在哪些风险?答:众筹买房交易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房产登记簿上仅反映名义购房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这就造成房屋实际出资人和名义

    恋爱婚姻家庭 2016年29期2016-01-28

  • 8月上半月北京房贷市场成交量环比上涨13%
    银行放款情况及购房人的心理预期改变是成交易量上升的主要原因。“伟嘉安捷”指出,8月上半月房贷市场成交量升温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经历上半年以来各项政策调整,促使下半年购房需求持续得到释放。另一方面,随着买卖双方成交入市的活跃,二手房价格在政策“红利”下也呈现企稳态势,业主让利空间逐渐缩小,也让很多购房人的心态出现明显松动,使得不少刚性购房群体果断出手购房,导致成交量上涨。

    中国证券期货 2015年9期2015-05-30

  • 房子面积缩水,我该如何维权?
    面积据实结算,购房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面积误差超出3%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所对应的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购房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所对应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人。你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少了10平方米,误差比超出了房屋总面积的3%,因此,你既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那么你有权要求开发商

    婚育与健康 2014年3期2014-07-23

  • 商品房假按揭司法处理的法律适用及规则完善
    不是为了使名义购房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假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套取银行资金。其二,名义购房人的身份或者材料可能是虚假的。名义购房人既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利害关系人,也有可能是开发商虚构的购房主体,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商投入的开发资金也较多,除了少数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较为充足以外,大多数中小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都很有限,因此,防止开发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和资金链断裂就成为中小房地产开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10期2013-04-07

  • 房产中介不规范引发买卖纠纷多
    了防止售房人、购房人出现“跳单”行为,在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和要求购房人签字的《买卖看房确认书》中大量使用格式条款,限制售房人、购房人自由选择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的权利,为售房人、购房人设定高额的违约金责任,免除自身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对包含上述限制委托人权利、加重委托人责任、免除房产中介公司义务内容的格式条款既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售房人、购房人注意,也不作特别说明和解释,而是采取种种方式诱导、

    法庭内外 2013年9期2013-02-23

  • 房地产企业破产对购房人的影响
    也会切实关系到购房人的利益。而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其中的制度安排又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对购房人的利益,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哪些影响,也是理论和实务界所需关注的话题。《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制度的适用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更需阐明。本文试从现行法的角度,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通过逐层逻辑分析,对相关制度进行理顺,从不同房屋建设进度、不同购房方式、不同价金支付比例、不同房屋占有主体、是否预告登记等方面对制度的安排进行阐述,以对现行的制度和存在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2期201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