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加大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的着力点

2009-03-13 09:20顾耀昌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反腐败党建

顾耀昌

摘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有效预防和坚决惩治腐败,需加大教育力度、监督力度、改革力度、制度创新力度。

关键词:十七届四中全会;反腐败;党建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09)06-0039-03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这不仅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思路,而且又针对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了反腐防腐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加大教育力度是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的首要任务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更加重视教育的作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是第一道防线。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都是首先在思想道德上出了问题。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问题。大量的事实说明,在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党组织对其长期疏于教育,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因此,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首要任务是加大教育力度,深入持久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艰苦奋斗教育,帮助党员干部增强反腐倡廉意识,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坚持学习,主动接受教育,真正做到一级带着一级学、一级做给一级看,坚决防止和克服只要求别人学、部下学,自己不学习、不受教育的不良倾向。

教育要紧贴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当前,应注重三个方面教育:一是党的宗旨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通过宗旨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想问题、办事情都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决不做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二是公仆意识教育。党员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通过公仆意识教育,使党员干部永远不忘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要运用掌握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决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三是廉洁自律教育。廉洁是为官之德,自律是做人之本。通过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保持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和作风,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决不能放纵自己,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为了提高教育的实效性,要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形式,将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与形象直观的电化教育、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结合起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与重大案件的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与岗位廉政教育结合起来,从而使反腐倡廉教育形式常教常新,内容进脑入心,教育成效不断提高。

二、加大监督力度是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权力是双刃剑,可以用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容易产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权力只有在受到严格监督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正确运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值得关注的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普遍缺“钙”,很难“硬”得起来。因此,建立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制,是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党内监督机制。主要是党的组织监督机制和纪律监督机制。党的组织监督机制是以强化党的组织监督体系来实现的。主要包括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间的双向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员与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现在,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间的监督,往往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实施监督,却不重视、不善于运用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进行监督,致使这种自下而上的组织监督常常成为不起作用、不到位的“软监督”。有些党组织因长期失去下级党组织的有效监督而偏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上一级党组织在实施对所属党组织监督的同时,应特别注意主动接受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属于组织行为。任何党员都必须严格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党组织对普通党员的监督容易做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却步履维艰,特别是“一把手”和专门机构的领导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较为突出。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少数党员干部组织观念淡薄,不是自觉地置于党的组织之中,而是高居于党的组织之上,成为不受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这就需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促其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生活在党的组织之中。党组织也要切实负起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责任。实施党员间相互监督的有效方法,就是成功地运用党内批评的武器,通过正常党内生活,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党员偏离党员标准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纪律监督机制要以严格党的纪律来实施。党的纪律是依据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由党的组织制订的用以制约党员的行为规范。党的纪律监督的强制性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党的纪律监督的有效性必须切实把握好制订纪律的科学性和执行纪律的严肃性。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既要体现作为一个党员所必须做到的,又要提出衡量党员违纪及其轻重程度的量化标准,使所制订的纪律科学可行。

其次,建立党外监督机制。对党员干部监督,党外监督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党内生活有待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建立党外监督机制。党外监督涵盖的方面很广。当前特别需要强化六个方面的监督功能:一是行政监察监督功能。目前在一些党政机关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其实质也是一种腐败现象。要通过加强行政监察,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政风政纪建设,树立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党政机关中某些党员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二是法律监督功能。法律监督是强制性的监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对于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不论其党龄多长、职位多高,都必须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审计、财政监督功能。对党政机关因涉足企事业单位造成收支悬殊过大的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弄清其收入

来源。对贪污受贿者,一经查出,必须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经审计未发现问题,才能办理离岗离任手续。四是干部人事监督功能。用人上的腐败是影响最大、危害最深的腐败。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重视发挥干部、人事部门的监督功能,严格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性原则和规定程序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五是群众监督职能。党员干部长期生活在群众之中,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看得十分清楚。群众监督渗透到党员干部接触群众的每一项活动中。广大群众对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行为深恶痛绝。应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开展群众评议干部活动,重视群众举报、群众意见。六是舆论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具有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党员干部中严重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披露、“曝光”,使各种腐败行为一出现,就受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这样,既打击了腐败分子,又教育警示了广大党员干部。

三、加大改革力度是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动力之源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必须高度重视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反腐败斗争新的形势任务,注重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改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路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制不仅明确了“一把手”的责任,而且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不仅明确了责任目标,而且明确了责任追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这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防治腐败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二是明确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这个方针揭示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坚持惩防结合,突出预防,体现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三是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四是提出了三个“更加注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三个“更加注重”进一步明确了防治腐败工作的重点,深刻阐明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新思路、新要求,对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按照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思路,在预防腐败方面,也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形成了一些成功做法:(1)巡视巡查。部分市、县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对所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巡视巡查,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2)谈话提醒。发现党员干部有不廉洁的苗头性问题,上级党组织及时找其谈话提醒,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3)任前公示。对经组织研究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公示,直接听取本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无问题反映的再正式任命。(4)新任试用。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不称职或有不廉洁行为的,不予重新任命。(5)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届中述职,既述职又述廉,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接受组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6)易地(易岗)交流。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易地(易岗)交流,改变领导干部长期固守一地一岗的状况。

坚决反对腐败,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斗争越深入,越要求加大改革的力度。要从反腐倡廉工作的方法、形式、手段、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继续深化改革,以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我国已进入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反腐倡廉的改革既不能滞后,又不能孤立地进行。要同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改革同步进行。特别是对腐败问题易发部位如房地产、大企高管薪酬等改革,要及早拿出反腐防腐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掌握预防腐败的主动权,促进和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是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制衡具有其他制衡不可替代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制度不好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因此,制度创新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治本之举。制度创新的基础是加强建章立制。制度缺失、无章可循就谈不上制度创新。因此,要着力加强制度的建立,扩大制度的覆盖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党员干部都生活在制度之中,接受制度的严格约束。特别是对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制订严格的相关制度,不仅明确必须怎么做,而且还规定违反制度怎么处理,并将制度公布于众,使党员干部在制度面前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制度创新要注重制度的衔接、配套、完善。反腐败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任务十分艰巨。要有效地发挥制度对党员干部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必须注意制度的配套,使各项制度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更好地凸现整体功能。就某项制度而言,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减少“弹性”、增加“刚性”,既严格要求,又简便易行,使所订制度更加科学、规范、适用。制度创新的立足点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但执行不坚决、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时有所见。有人说,现在很多制度是硬的,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禁止做都规定得明明确确,但执行起来往往下不了决心,动不了真格,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这种执行制度上出现的“软着陆”,导致一些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党内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最主要的,应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功夫。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行制度因人而异,分亲疏、凭感情、看关系,特别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制度在一把手面前苍白无力,维护制度权威性。要建立上下联动、逐级落实的督查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执行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党组织和主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因执行制度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制度是人制订的,执行制度也要靠人去执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自觉接受制度的约束,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确保中央提出的“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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