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更道德”的区分之辩

2009-12-04 07:51但昭伟
中国德育 2009年10期
关键词:陆先生伦理学道德行为

我读了陆有铨教授在《中国德育》2008年第10期刊载的《“道德”是道德教育有效性的依据》一文,有些感想,也有些意见。我很同意陆先生一文中的许多观点;但他的核心主张,我则不完全同意。先说我同意他的地方。

一、教育工作者对“道德”

应有清楚的掌握

我同意陆先生的观察,今天道德教育成效不彰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教育者对“道德”的认识不够深入(陆文,23页右栏)。“道德”是个既复杂且抽象的概念,古今中外对“什么是道德”的讨论简直可说是汗牛充栋。可能正是如此,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般老师弄不清楚“什么是道德”的情形;这种情形会使教育工作者基于对道德的不同认知,而采取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作为,教育现场的混乱就是很自然的了。再者,若教育活动所设定的目标过于广泛和抽象(如道德教育的目标是使教育对象成为道德的人,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生命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尊重生命),不免就会让教育工作者摸不着头脑,到头来也就很难达成预期的目标。基于此,我也曾呼吁道德教育的切入点应是老师,一定要先让老师了解“什么是道德,道德在人类社会活动中扮演着什么功能,道德的具体要素为何……”只有老师在这些问题上有最基本的掌握,道德教育才可望进行,否则就会流于空洞、盲目和不知所终的窘境。

我也同意陆先生认定道德关切的是个人的利益、社会生活乃至人类生存的福祉(陆文,24—25页)。我认为道德关切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合理、圆满和顺当。道德的要求在第一步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规范或束缚,正因如此,道德才会开展出一个大家都能营生的社会空间,而在这社会空间中,每一个人才都能试着去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基于这种观点,我主张道德是通过对人的约束来解放人的。我认为这种认知在道德教育中非常重要。我们要让学生知道,排队的习惯会让每一个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达成个人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遵守交通规则会让道路使用人安全迅速地到达目的地;爱护公物会让我们充分且长期的享用到公共设施的便利;见义勇为的举动,以长期的眼光来看,也会保障到自己的安全;孝顺父母的美德,到头来会让我们大家在老的时候可以得到他人的照顾。假如我们让受教者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的实践”是“以义为利”“利人利己”,而不是“损己利人”的行为,那么掌握这种认知的人一定会比较容易产生道德的行为。大体而言,道德的作为与个人幸福生活有密切关联是对的;不管是从正面或反面来看,“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多行不义必自毙”都是对的。

说了我同意陆先生的两点之后,我接着要表达几点不同意他的地方。

二、道德本质与奖励不相匹配?

在陆先生对“道德教育要慎用奖励”的论述中,陆先生指出,奖惩运用于道德教育中,顶多教会学生谨慎(即自保或自利的态度或行径),而不会让他们学会“道德”。此外,陆先生也告诉我们,在道德教育中依据奖惩手段,会让学生把“道德”当作一个工具,而当外在的诱因不足时,学生就不会产生道德的行为了。陆先生特别提醒我们:学校是一个“人为设计的环境”,所以可以做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现实社会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仅可能不会出现,更有可能出现“善有恶报、恶有善报”的情况。言下之意,陆先生告诉我们,假如学生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社会中不管用,那么学生到了社会之后,很快就会把在学校中学到的东西弃如敝屣,道德教育的作用因此也就会失灵。陆先生更进一步指出,须慎用奖励的根本原因,在于奖励与道德的本性不相匹配(陆文,27页左栏)。我对陆先生“慎用奖励”的见解大体接受,但对他“道德的本质与奖励不合”的认定则不以为然。根据我在本文上一小节中的说明,陆先生及我个人都认为,道德关切的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福祉,那么道德实践自然有其内在的酬偿与奖励,反之亦然。假如这个看法成立,那么陆先生一方面认定“道德的行动不仅可满足别人的需要,也可满足自己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却认定“道德的本质与奖励不相匹配”,就是一种矛盾。因为道德的作用既然有利于自己和他人,道德的实践自然会获得好处,只不过这种好处有时候不会在当下或短时间内彰显;道德的行为在长时间累积下,应该是可以獲得酬偿和奖励的。当然,我也必须承认,陆先生在使用“奖励”一词时,所意指的内涵可能与我的想法有些不同。陆先生文章中的“奖励”一词指的应该是教育工作者的特定行为,比如说,给表现出道德行为的学生口头肯定或实质肯定(加分、物质报酬),也就是有形的外在之善的给予;而我所指的奖励(酬偿)不仅包括有形的外在之善,也包括无形的内在之善,如自我肯定、个人内心的满足、人际关系的良好、他人善意的回馈、稳定的社会生活空间的获得等。

我以为,道德的行为获得奖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两者之间可以匹配。只要我们不要给学生“道德的行为每一次都可以获得奖励”“道德的行为一定可以获得有形奖励”“道德的行为马上可以获得奖励”的印象就可以了。

三、在“道德”与“更道德”之间

我最不同意陆先生的地方在于他对“不道德”“道德”与“更道德”之间的说明。在他文章中的第二节“道德教育的目标应该是‘道德”中,他的论点大致如下。第一,与“道德”相对的是“不道德”,而这种相对矛盾的状态就正是道德发展的动力;但一般人却以为道德发展的动力是“道德”与“更道德”的矛盾,因为一般人有这种想法,所以他们就误以为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在追求“更道德”。第二,道德没有层次;道德具有同质性,凡是真正称得上“道德”的,都没有本质的区别(陆文,25页右栏),如果道德有层次,那么我们就得替不同的层次找到标准,但我们无法找到这些标准;一般人所谓的“道德底线”就只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所谓高尚的道德就是平凡的道德。第三,有些人把道德行为的作用或影响当作是“不道德”“道德”与“更道德”之间的差别标准,但这些人的认定是不对的,这是因为道德行为作用或影响的大小与我们拥有的资源有关,但个人拥有资源的多少与道德本身无关;每个人,不管他拥有资源的多寡,都可以成为道德的人(陆文,25—26页)。第四,道德认知的发展不等同于道德的发展,所谓道德发展,不是由道德的低层次向高层次的纵向攀升,而是处理、对待不同领域道德问题的横向拓展。不管是哪个领域的问题,“道德”都应该具有相同的特性,即同质性 (陆文,26页左栏)。我希望我正确地勾勒了陆先生的主要论点,在这个前提下,我要提出一些不同于陆先生的看法。

整体而言,陆先生的观点与我们一般人的常识相左。在我们一般人的想法中,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固然是可能的(虽然有时不是那么容易,如向路边乞丐施舍,我就不太能判断是不是道德,但大体而言,济贫扶弱的举动是道德的,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在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中,我们也还可以更进一步分出高低层次。我要说的是,在我们一般人的想法中,不仅道德的行为或状态有高低层次,不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也有高低层次。我举几个例子来支持我的说法。

在儒家的伦理学系统中,存在的层级与道德的层级往往是同一回事,我们经常会以存在层次或道德层次来定位一个人。简略地说,根据存在层级的高低或道德修养的高低,中国人会把天地间的人和物划分为:圣、贤、君子(士、大丈夫、仁人志士)、常人、小人、乡愿(伪君子)、动物、植物、无生物(东西)等几个层级。我们在谴责或推崇一个人的时候就大致按照这种层级来进行。说一个人是圣人,就表示这个人的存在层级或道德修为的状态高于另一个是君子的人;说一个人是乡愿,就表示这个人比真小人还糟;说一个人是“禽兽不如”,就表示这个人的道德行为连禽兽或小人都比不上。即便是在某一特定的道德层级上,中国人还是会再细分。如在《论语•子路》中,孔夫子就把“士”这一层级又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能“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的士,“宗族称孝,乡党称弟”的士及“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的士。这样的分法,就使我们很自然的会去认定“道德”之上有个“更道德”的东西。同样的,在一般中国人的认知中,不道德的状态或行为也可再细分为诸如“小奸小恶”和“大奸大恶”,在此不须多说。

假如陆先生没有完全否定我的看法,他仍然可以反驳我道:即使在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中,可以再区分出几个“等第”,也不足以否定道德(或不道德)是同质性的概念;道德与不道德的差异是本质上的差异,而在道德与不道德中的高低等第其实只是“程度”的差别而不是“层次”的差别,更何况这种“程度”的差别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所以道德教育的发展动力仍然是“道德”与“不道德”两个矛盾的双方,而不能把“道德”与“更道德”当作是矛盾的双方。面对如此可能的反驳,我的响应则是: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或状态中又可再分为几个等第,这种不同等第的差别究竟是“程度”的差别或“层次”的差别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道德教育的活动中,我们总是希望学生能朝道德行为或状态中的高等第方向去发展。比如说,我们会希望学生不仅展现出诚实的行为,更希望学生能基于正确的动机来展现出诚实的行为;更进一步的,我们希望学生在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场合中,都能通过道德智慧的运作产生正确的动机,然后表现出诚实的行为。同样是诚实的行为,但依其动机的发动或实践的困难程度,我们仍然可以区分出不同的等级;道德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培养学生产生诚实的行为,更希望这诚实的行为是基于正确的动机,也希望如此的诚实行为能够在不同情况下持续出现。说道德教育的目标应是“道德”是一个简略的说法,说“道德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追求道德,更在于追求道德领域或状态中较高等第的状态或行为”才是较精确的说法。在日常语言中,我们若把道德领域或状态中较高的等第看做是“更道德”,也应该不是不可以的事。

另外,陆先生似乎认为我们无法找到不同道德层次的标准,因此我们无法区分出“道德”与“更道德”。针对陆先生的看法,我认为在道德领域中,即使我们对道德层次的标准没有共识,也不表示没有不同层次的标准。不同的理论凭据会让我们订出不同道德层次的标准;这就好像不同的理论会在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假如我们可以在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上找到客观的标准,我们当然也可以在道德领域中找到高低层次的标准,因此也可以有个客观的基础来说,某种道德行为或状态比其它的道德行为或状态“更道德”。

四、在康德与非康德之间

我认为陆先生在伦理学上的立场上比较接近康德。我之所以如此猜测,是因为康德在他的伦理学名著《道德形上学基础》中,很清楚地告诉我们,凡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称得上是道德的行为),一定是出于善意,假如行为没有出于善意,但却表现出“合乎”道德标准,这样的行为也绝不能称得上是道德行为。

假如我上述的揣度是正确的,那么陆先生在那篇文章中的前后立场可能就有矛盾之处。在本文的一开始,我提到我赞成陆先生认定道德关切的是个人生活需求的满足和社会的生存及圆满。依照这个立场,任何称得上是道德的行为或原则,都必须紧扣着是否能促进个人需求或整体社会的生存。换言之,道德与否的标准在于我们的行为或原则是否可以促成个人需求或整体社会的生存。假如我的推理是有些道理的话,如此的主张,在路数上就比较接近效益论、德行伦理学、演化论的伦理学或儒家伦理学……而不可能是康德伦理学的路数,因为康德伦理学根本就把道德判断和行为与其之所能产生的结果做了切断。依此而言,陆先生在文章中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观点之间有矛盾的地方。他在第一节说明道德的作用时采取了非康德伦理学的观点,但在第二节论述没有“更道德”的观点时,却又采取了康德伦理学的观点。再者,假如陆先生在第一节中对道德的说明是可以接受的话,那么在道德与否的标准紧扣着个人生活需求的滿足和社会生存的认定下,某些行为或判断所造成的结果可能比另外一些行为或判断所导致的结果更好、更适切、更能满足个人的需求和社会的需要,这样的行为或判断就会被我们一般人认定是“更道德”的。

五、道德发展是横向的拓展吗?

至此,我试图指出陆先生的文章的内容前后之间有矛盾的地方,而这个矛盾牵涉到大的伦理系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不是可以忽视的矛盾。

最后,我再简单表达一下我对道德发展的看法。陆先生在他文章中指出,道德发展不是纵向攀升,而是横向拓展,意指一个人能将道德的行为或判断由某一特定领域发展到其它领域。陆先生的这个看法再度与一般的看法不同。一般而言,在道德发展的认知上,我们或者依皮亚杰的看法,认为道德发展指的是一个人由无律、他律终而达到自律的过程;或者依郭尔堡的看法,指的是超越成规的道德发展,而不是陆先生所谓的横向发展。陆先生所谓的横向发展的概念,我觉得有些问题。因为假如我们掌握了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或原则,我们会很自然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场域中加以运用,不会经历到发展过程中基模(或感知方式)转变的痛苦历程。我们一般所谓的道德发展,一定会牵涉到认知基模或感知方式的根本转变,从皮亚杰或郭尔堡的理论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一点。陆先生的看法也许因为有新意,很难为我所了解;陆先生也许是因为篇幅有限,而没有把意思说清楚。不管如何,我寄望陆先生能拨冗另作鸿文,以解我心中种种的疑惑。

【但昭伟,台北市立教育大学教育系教授,主要从事道德教育、教育哲学研究。台北】

责任编辑/赵 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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