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网络与集体维权行动——以Z省H镇的环境维权行动为例

2010-02-15 16:51高恩新
治理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动员维权

□ 高恩新

一、问题的提出

群体抗争研究是当代中国研究的热点问题。毫无疑问,作为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集体维权行动的组织、动员过程离不开社会关系网络的支持。关系网络结构所蕴含的“资源”决定了集体维权行动的结果,集体行动本身又建构了社会关系网络。已有研究成果在社会关系网络与集体行动的相关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但仅仅解决了社会关系网络与集体维权行动相关性问题,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尚存在深化研究的空间:其一,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城市社区维权行动与社会关系网络相关性的研究,那么作为占集体维权行动大多数的农村集体维权行动与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其二,研究者根据社会关系网络的密度、强度和范围探讨了不同类型的关系网络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但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维度,即链接社会个体成员的网络节点在不同方向上的扩展所形成的关系网络结构是否对集体维权行动产生不同的影响?集体维权行动是如何从不同类型的关系网络中获取资源呢?其三,现有的研究强调“关系网络”在集体行动动员过程中的重要性,将集体行动成功与失败归因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类型和强度,但忽视了影响社会成员行动的重要因素——利益。利益是人们行动的基础,仅有“关系网络”并不能够引发持久的集体维权行动。在集体维权行动中,关系网络是如何与“利益”结合在一起影响了集体维权行动过程和结果,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因此,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地区集体维权行动与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关系、弄清不同结构的社会关系网络对于集体行动过程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借助于发生在Z省农村地区的一起环境维权行动来回答上述问题。

二、社会关系网络与集体维权行动

利益是社会行动的基础,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网络则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合作的纽带。只要社会关系网络能够使社会中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使他们怀有实现共同利益的良好愿望,那么利益与社会关系网络的结合就容易达成集体行动。

关系网络中的个体社会成员之间有不同的连接点,正是借助于成员之间的网络连接点,个体社会成员才能够不断地增加与其他的连接点(行动者)的交往机会,并从交往中获得资源。社会关系网络借助于“连接点”不断地扩散,就形成了社会关系网络的横向结构形态,即以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动者为中心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交往结构。这种横向关系网络在同质性群体、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以及与某个特定“事件”相关的群体之间具有很强的扩张性。但是,由于每一个行动者在关系网络等级结构中的地位、权威以及资源占有不同,个体借助于“连接点”来扩展社会交往行动是否能够有效地增强自我拥有的资源,就会受到交往对象的限制。对于那些在等级结构处于比较低的位置、期望通过与占据高层位置的成员之间的交往来获取某种资源的社会成员来说,必须接受来自于高位置占有者的指导、甚至要服从他们的权力。这样,在高位置占有者与低位置占有者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交往结构,即具有依附性特征的纵向社会关系网络。与横向关系网络的广泛、同质和无边界相反,纵向关系网络具有明显的依附性、狭小和难以短期内形成的特征。纵向关系网络是否能够增强个体成员的资源和社会资本,取决于网络结构中位置较高者所拥有的资源量、网络稳定性以及位置较高者的价值取向。在纵向关系网络中的位置较高者自身所占据的资源以及所能够动员的网络外资源,影响与那些位置较低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如果这种纵向关系网络不够稳定,缺乏强烈的情感联系、认同感或者没有共享的利益,那么位置较低的社会成员也无法从纵向关系网络中收益。更重要的是,高位置的占有者与更大的共同体的规则、价值和程序保持一致,这就导致高位置的占有者往往会按照更高层次的共同体的规则来指导和约束位置较低的社会成员,从而制约了位置较低的社会成员的行动策略选择空间。

在当代中国的农村,当传统社区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追求时,横向社会关系网络(宗族、家庭、姻亲、朋友等)提供了联结分散的利益相关者的纽带。亲缘、血缘、地域因素所支持的合作与互助“道德惯例”成为克服他们采取集体行动困境的有利因素。同样,纵向关系网络也影响乡村社区的维权行动。一方面,占据网络等级结构中较高位置的社会成员需要承担道德义务来庇护那些占据较低位置的网络内成员;另一方面,占据较高位置的社会成员往往会因为自身占有的资源、权力、权威实施对网络等级结构中处于较低位置的社会成员实施控制。纵向关系网络内的“庇护-忠诚结构”促使这些在社会结构中处于较高位置的成员利用自身资源和网络,满足那些较低位置的社会成员的期望和诉求。

然而,正如前文所言,较低位置的社会成员是否获得对等的反应,取决于纵向关系网络的资源量、稳定性以及价值取向。在今天,乡村社区共同体认同逐渐衰落,可能影响了纵向关系网络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如果不能够从横向关系网络和纵向关系网络中获得期望的资源,他们就必须借助于组织间联系,整合那些分散在周围的行动资源。市场网络交往中形成的社会联系结构弥补了横向关系网络和纵向关系网络的不足。基于市场交换关系而形成的高密度人际关系网络,在乡村社会中成为支配个体行动者社会行动的重要资源。市场交易中的合作关系,长期交往中形成的相互熟悉和信任,成为个体社会成员能够实现外部资源动员的渠道。当代中国乡村社区内部的成员面临相同的遭遇或者利益损害的处境时,横向关系网络、纵向关系网络以及地方市场网络为集体维权行动提供了动员、维持和扩散的资源。虽然各种关系网络的稳定性以及有效性会影响集体行动的绩效,但只要社会成员之间共享特定的“集体利益”和情感,就能够弥补关系网络的内在缺陷。对于集体维权行动的组织者来说,将关系网络和集体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是保证集体行动成功的关键。

三、Z省A市H镇的环境维权行动

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A市政府将化工业定位为A市支柱产业。①按照惯例,本文地名做了匿名处理,从行政层级看依次降低的排列顺序为:Z省—B市(省会城市)—A市(县级市)—H(镇)—G村(行政村)。以精细化工包括农药、印染、医药中间体、化学制剂等产品为主的“竹溪化工园区”就坐落在H镇G村附近。G村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村内居民构成大都是以王姓为主,占所有居民构成的95%。王氏宗族注重教育,出身于该村的多人在大学毕业后在北京、X市以及全国其他城市的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家乡王氏族人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2001年,A市政府、H镇政府、WW(时任G村五村书记)达成出租土地、建立化工园区意向,于2001年3月、5月相继出租土地32亩、110亩。2001年5月,H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将A市东农公司(原A市农药厂)引入化工园区,并将110亩土地中的80亩出租给东农公司。但是WW此时却因在工程承包方面的问题与镇政府、东农公司产生了矛盾。WW积极寻求阻止东农公司进入化工园区。9月中旬,WW通过关系找到了B市制药厂的张某索要了有关农药厂的环境污染资料。2001年10月,WW根据从B市获得的资料草拟了一份名为“给东农画像”的信件。WW与其好友ZYQ乘车到B市,通过邮局将150余份“给东农画像”的信件寄到了G村村民手中。在收到“画像”的当天,WYF就找到了另外一个村民WRJ。WYF和WRJ当晚将“画像”复印了2000多份,并于当夜和第二天在H镇四处张贴和发放。2001年10月20日下午,H镇派出所着手调查“画像”事件。由于WRQ曾经在18日号召村民在呼吁书上签名,派出所通知他去镇里谈话。村民以为WRQ被抓,在WYF的带领下,一百多人的村民集合起来赶到镇政府。众多愤怒的群众将H镇书记推到化工园区,少数群众损坏了部分厂内建筑、机器以及生活设施,造成的损失共计11万4654元,被称为“10·20事件”。

A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依法判处“10·20事件”相关人员WW等人9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A市政府的强力威慑下,村民们退缩了。接下来的两年里,竹溪工业园区内的14家化工企业相继进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但是污染问题慢慢浮出水面,并且越来越严重。至2003年底,化工园区对G村以及附近村庄的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村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发了周围村民对化工园区的不满和怨恨。2004年2月,因“10·20”事件被判入狱9个月的G村村民WYF得知H镇附近N镇李宅村李某因与G村类似的土地问题正在请北京的律师帮忙与政府打官司。李某曾因土地问题被政府判刑,与G村WYF同号,出狱后两人仍然保持联络。WYF得知此事并赶赴李宅村了解相关情况,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的权益。4月份,WYF、WZF、WTJ将相关材料后寄到北京HC律师事务所(李宅村土地侵权案件代理方)。2004年6月中旬,G村村民WZF等人收到了北京HC律师事务所回复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可以就企业占地行为、超期羁押、化工企业违反环境法的责任等问题上,都可以代理委托人(WZF等人)提起法律诉讼,但需支付诉讼代理费用50万元。这他们来说根本无法承担,WZF等人只好向G村老年协会求助,②老年会,又称老年人协会,是农村和城镇地区老年人(男60岁、女55岁)所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对于老年协会的性质和地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在全国各地存在700多万老年人协会。据《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研究,服务功能和维权功能是老年人协会的核心功能。参见:黄乾,原新,2006:“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研究”,《人口学刊》,第3期:24。最终筹款3万7千多元。筹款资金数额与HC律师事务所费用相差巨大,WZF等人试图借助于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路径受阻,WZF等人决定采取上访的途径维权。一方面,WZF在X市的朋友提供了与上访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Z江日报4月16日公告标示竹溪工业园区是属于被省政府明令撤销的行列,增加了上访行动的合法性。7月9日夜,在G村五村召开老年协会,临时决定由WZA、WZF、WHS、WJT四人第二天赴京上访。7月13日,四人到了北京之后,联络了G村在京某大学任教的WZG。在WZG的帮助下,一行四人相继走访了国家有关部门并联系了国内多家媒体。

与此同时,老年协会一些成员试图利用政府内部官员的私人联系渠道寻求污染赔偿、加强环境监督。据WZA日记显示,时任A市人大副主任的金某系A市本地人,曾经在H镇从生产队长一步步做起,对H镇人民有很深的感情。8月15日,WXH、WRT等老年协会代表一行5人来到A市,找到了金某并得到承诺帮忙。此后自8月到9月份,G村老年协会数次派人与金主任联络,尽管金主任数次表示明令化工园区停工,然而最后都不了了之。通过私人关系联络X市省高院的一位副院长的事情也没有取得实际性进展。到了9月份,WZF、WZA等人已经明白靠私人关系这条路走不通了。剩下的就是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然后去上访。2004年9月,在WZF的朋友介绍和联络下,中国化工报记者翁国娟几经辗转来到了H镇,深入化工园区采访,写出了《南江,是谁让你如此满目疮痍》的报道。

在漫长上访中,WZF等人不但面临时间拖延带来的污染损害日渐严重的问题,更严重的是资金问题。11月初,G村老年协会开会商定必须再次筹款,并决定扩大筹款范围,向位于南江下游、深受化工园区污染危害的C市筹款。春节过后,面对多次上访都毫无结果的困境,WZF等人决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WZF在X市做律师的朋友帮忙起草了一份通知并与2005年2月28日送到各政府部门和园区企业手中。但这份“最后通牒”性质的函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2005年3月23日晚,面对化工污染问题束手无策的G村村民只能采取最后的手段:组织老年人搭棚堵路。至3月29日,搭棚的规模由原来的7个扩散到17个,并且附近几个村的老人也开始加入了搭棚行列,沿工业园区4个角落将所有的进出口都堵了起来。C市部分市民、商人、村民在资金、食品、饮用水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支持。

A市政府想了各种办法试图劝阻搭棚。凡是和G村有点关系的公务员,不单单是在A市、甚至连在B市的,都叫回来做沟通工作,但是没有任何效果。4月6日,A市政府抓捕了10多名维权积极分子。4月10日凌晨3时,A市组织执法人员2000多人到达搭棚现场,在强行拆除竹棚的过程中,因传言“一名老人被执法车辆轧死”而与群众发生冲突。事发当时,2000多名执法人员被相继赶来的3万多名群众围困。在执法人员撤退的过程中,引发暴力冲突,导致10多名村民、4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受伤,60多辆各种型号车辆被毁,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此事被称为“4·10事件”。事后,在上级政府的干预下,维权积极分子被释放,地方政府领导人被撤职,化工园区被撤销。从集体行动目标的角度来看,G村村民成功地将污染严重的化工厂赶出了自己的家园。

四、讨论:社会关系网络与H镇集体维权行动

(一)关系网络与“共意动员”

在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基于友谊、血缘、业缘等因素形成的朋友圈、家族群体等社会小团体往往能够起到共意动员作用。一个群体成员的共同特征和群体内部联系越大,该群体的组织能力也就越强。(赵鼎新,2006:191)当一个特定的群体或者组织拥有比较好的社会网络基础,那么该群体往往更容易形成“认知解放”,即产生集体行动的认知解释得到定位,从而产生集体行动的意向。在H镇G村环境维权行动中,G村五村书记之所以能够完成“为东农画像”、号召村民签名来迫使东农公司退出化工园区,横向社会关系网络提供了资源支持、成员动员的重要作用。WW借助于与B市制药厂经理张某的个人关系,获得了东农公司生产污染的资料以及制作“画像”的经费;借助于与WRQ、ZYQ、WYF等人的友谊关系网络,WW完成了“画像”的散发,将东农公司的污染恐慌扩大化;(“画像”事件发生时,东农公司尚处于建设阶段)借助于ZYQ、WYF、WRU等人的社会联系网络、特别是家庭关系网络,WW在G村获得了600多份村民的签名,从而形成了集体行动的“共意建构”。在这个阶段,横向关系网络不但起到了共意动员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借助于横向关系网络的运作,WW将更多的社会成员连接起来,将原本基于“私人利益”的行动建构成“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纵向关系网络提供了资源和信息支持。WW借助于与B市制药厂经理张某的关系,或者了至关重要的信息和经费支持。没有张某的帮助,以WW为中心的横向关系网络就难以用专业、详尽的信息说服村民相信他们。因此,横向关系网络与纵向关系网络在“共意动员”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如果说横向关系网络更多起到了人员动员的作用,那么纵向关系网络在资源动员方面的效果更明显。

(二)关系网络扩展与集体行动持续

共同的遭遇、共享的价值观、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联结纽带都有助于形成新的横向关系网络。在H镇环境维权的第二个阶段,当因10·20事件被捕入狱的村民相继出狱之后,共同的入狱经历为他们提供了集体行动的情感因素。几位村民因入狱经历开始加入维权群体,例如,G村的WZF因参与10·20被抓入狱,使他加入G村环境维权群体、成为一个坚定的维权者。而入狱经历使得WZF、WTJ、WYF、WRQ、LCC等人既有共同利益(伸冤、翻案、寻求赔偿),又有情感纽带(狱友),从而结成牢固的维权积极分子团体。首先,正是通过这种新建朋友关系网络,WYF等人才在2004年春天开始新的集体行动。李某的关系网络不但为WFY、WZF等G村的环境维权人员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如介绍北京律师,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新一轮集体行动的信心动力。正是在李某借助于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的刺激之下,WFY、WZF等人才形成新的集体行动意向。其次,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集体行动的范围扩大、集体行动动员的力量也得到增强。S村LCC等人的加入,使得G村的维权者看到自己不是孤军奋战,而且行动集体的扩散带来更多的行动资源。一方面,这种新建横向关系网络有助于减少成员之间的摩擦,增强彼此的信任,扩大了集体行动的动员能力,从而推动集体行动的扩散;另一方面,横向关系网络的扩展吸引一些新的成员加入集体行动,这些新成员自身所在的关系网络所负载的资源、特别是与那些占据社会等级位置较高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纵向关系网络所负载的资源链接有利于集体维权行动的扩散。从集体行动核心群体的建构和维持来看,横向关系网络与纵向关系网络的资源动员和社会动员能够都获得大幅扩展。

(三)关系网络与集体行动组织间联接

戈兰诺维特在分析社会关系网络的强度时发现,“强关系”是支配存在密切互动网络的“小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关系”则有助于在不同的群体和组织之间建立联系纽带。(腾云,杨琴,2007)在H镇G村村民维权的过程,村民之间的“强关系”社会网络也起到了重要的组织联结作用。当WYF、WZF等人无法承担北京HC律师事务所的巨额代理费用时,具有共同利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强关系”社会网络(G村内部高密度人际互动)的维权群体(WYF、WZF等具有入狱经历的村民)与 G村五村老年协会、G村老年总会就站到了一起。这一基于“强关系”形成群体间的联合(G村内部的年轻人和老年人)随后又增强了“弱关系”社会网络之间的联合。S村、M村、R村、J村、L村、T村的老年协会相继加入维权行动中,在经费筹集、派员参加上访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以G村老年协会为名义,维权网络于2004年11月扩展到C市。特别是在搭棚堵路的过程中,以老年协会为中心的“弱关系”社会网络将G村附近各村的老年人、C市市民和商人连接起来,形成了声势浩大的集体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关系”社会网络的有助于地方性社区内部组织之间的联合,而“弱关系”社会网络则能够在更大的范围上连接不同的组织或群体,从而将集体行动的规模扩大化。关系网络的内部整合和外部联合,在水平方向上扩展了关系网络的规模,增强了集体行动动员的能力。与此同时,借助于更加广泛的横向关系网络,纵向关系网络的动员能力也得到增强。G村附近各村社会成员的纵向关系网络也被整合进维权抗争中来,增强了外部的支持能力。

(四)纵向关系网络与集体行动的资源支持和策略选择

社会网络中的情感、资源和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是一种“互惠关系”。在等级制中,高位置可以对低位置行使权力,而高位置中的行动者也会获得“社会性收益”。在H镇G村环境维权的过程中,纵向关系网络成为 G村维权群体重要的依赖对象。2004年4月,WYF、WZF两人就曾赴X市向出生于同村、在X市做律师的朋友王某咨询。王某不仅提供了重要的知识支持(多次帮维权群体写上访材料、举报信),还直接影响了维权行动策略,如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的人,积极主张G村维权采取上访、特别是到北京上访的依法抗争策略。另一位出身本村、在北京某大学工作的WZG在G村维权人员赴京上访的过程中,提供了信息支持(指导上访人员赴不同的部门上访举报)、资源支持(利用个人关系网络积极介绍、联络新闻媒体报道G村环境污染)以及行动策略支持(与维权精英频繁联络,指导他们下一步的维权活动)。纵向关系网络还将维权精英与政府内部的成员联系起来,试图通过政治权力运作实现维权目标。G村老年协会个别成员利用与A市人大副主任金某、省高院副院长、X市环保执法局局长的私人关系,希望能够通过正式的权力运作来获得环境污染赔偿。这些私人网络为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如信息、信心,影响了集体维权的行动策略。但纵向的关系网络与政治权力的距离以及他们对于更高一级共同体(执政党和国家)规则的理解,是他们更愿意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帮助维权。纵向关系网络所提供的各种资源、信息和策略指导都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考虑维权策略。在这一点上,横向关系网络网络的扩张与纵向关系网络起到不同的作用。横向关系网络的扩展增强了集体动员的能力,提高了抗争群体采取“逼迫式”表达的可能性。当纵向关系网络并不能实现维权目标时,维权群体转身寻求新的行动策略,即通过“逼迫式表达”-搭棚堵路的方式迫使地方政府做出让步。这个时候,纵向关系网络则会退缩到“旁观者”的位置,以减少卷入抗争的风险。

(五)关系网络有效性与维权群体稳定

群体内部社会关系网络的范围、明确程度和行动取向,构成了集体认同感得以建构的基础,成为维持行动集体稳定的关键。在一个乡村内部,社会成员交往密度成为制约维权积极分子行动的重要因素。一个个体进入集体行动的“积极分子网络”,则有可能使他更加重视这种“身份”,从而按照这一“身份”采取行动。如果接受了这一身份——“维权积极分子”,就意味着行为退缩的空间很小。如果退缩,则需要承担很大的社会声望损失。对于WZF、WZA、WYF、WXH等维权精英来说,生活在G村这一特定的地方性共同体内,除了共同利益(环境污染赔偿、环境健康)之外,共享的价值观、特别是对社会声望的追求成为参与集体行动的重要动力。“维权积极分子”、“帮老百姓做实事”的名声成为约束、引导他们行动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老年会在筹款之后仍无法承担50万元律师代理费用的情况下,WZF等人决定利用这些钱到北京上访的一个主要动机就是“如果你把钱收起来,不做点事,把钱退给老百姓,那他们就会骂你没有恒心。”另一方面,维权积极分子内部建构了一个高密度的社会交往网络。这一交往网络的成员在社会身份定位、集体认同感、社会性收益的约束下,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核心群体”,成为维持集体维权行动的关键。在H镇G村,在2004年之后的维权行动中,核心群体成员至始至终都参与集体维权活动。只要维权精英接受了“积极分子”的社会身份,要退出集体行动往往意味着在社会关系网络内部会受到“社会排斥”。这种社会关系网络的“接纳”和“排斥”机制的有效性成为避免集体行动核心群体解体的关键。

(六)市场网络与集体行动社会动员

特定的空间为社会运动提供了多种支持:传播不满情绪、参与网络联结提高了参与率、对特定的地点赋予“运动象征”的意义、促进不同组织和群体之间就运动策略的模仿以及运动之间的策略协调等。在中国的乡村中,超越于个体私人交往之上的公共空间有多种形式,例如婚丧嫁娶场合、庙会、集市等。在这些社会交往空间中,乡村集市是日常性、频繁互动的交往网络。借助于市场交换,社会关系网络得以建构;而借助于市场交换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往往会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H镇G村环境维权的过程中,这一点非常明显。G村是原来H镇镇政府驻地,是周边十多个村庄日常商品交易的集散地,菜市场更是每日当地居民重要公共活动空间。S村LCC正是通过市场做生意与G村的维权精英建立了广泛的联系,G村的WZF、WRJ等人也是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前者做废旧电线回收生意、后者做塑钢门窗生意)从而与其他村庄建立了重要的人际关系网络。而且,特定空间的聚集也为群众不满的扩散、集体行动的动员、行动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帮助。例如,WYF、WRJ等人借助于集市散发“为东农画像”传单,将污染危害告知周围各村百姓;维权精英通过在菜市场通过张贴标语、口号的形式,呼吁民众支持、参与集体维权活动,起到重要的舆论动员作用。在H镇G村及周围各村村民维权的过程中,G村五村一直是维权精英的核心,这既是因为化工园区靠近五村,也是因为五村的空间地理位置赋予他们的意义。五村处于G村菜市场、G村小学、H镇中学三个地方的联结点,提供了日常生活中村民交往的空间平台。基于这种空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为集体行动向周边村庄、地域、人群的扩散提供了支持。特别是在后期维权行动上,正是基于市场网络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将G村与周围各村、C市靠近G村的各村庄联结起来,形成更大范围的集体行动动员。

五、结论

集体行动的成功是共同利益和社会关系网络有效结合的产物。缺乏集体利益的基础,集体行动会陷入分裂和消退;缺乏有效的社会关系网络,集体行动就会因缺乏资源、信息、机遇而无法取得成功。当代中国农村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为集体行动的形成提供了“支持结构”。但是,社会关系网络在当代中国农村集体维权行动行动中的功能取决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和性质。在地方性共同体内部,横向关系网络往往是刺激集体行动、形成“共意”的基础。地方性共同体内部高密度、强关系的社会关系网络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发挥资源整合、社会动员和组织联结的作用。横向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有助于形成集体认同感,并借助社会声望的选择性激励来维持维权群体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克服集体行动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避免集体行动的快速消解。纵向的关系网络在提供资源支持、策略支持的同时,也往往会因为纵向关系网络的性质(低密度、与社会政治权力拥有更密切的关系)而将集体行动的策略限定于“依法抗争”的范围之内。集体行动要想克服内部资源的不足,市场网络有助于将更多的资源、人员吸引到集体行动中来。因此横向关系网络、纵向关系网络、市场网络在乡村地区编织的社会交往结构决定了集体行动的规模、策略、稳定性和效果。社会关系网络不但提供了情感、资源和行动之间的互动、转换,而且维持了集体行动群体的稳定,确保集体行动能够持续到实现行动目标。

当然,当代中国农村的集体维权行动不单单社会关系网络互动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作为理性的行动者,维权精英和大众如何利用自身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来实现个体或集体利益。在拥有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隐含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能量有多大、行动者利用网络的能力有多大,都决定了乡村集体行动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赖于关系网络来实现资源动员和社会动员的集体维权行动,隐含着很大的风险。如果不能够利用横向关系网络、纵向关系网络和市场网络来扩展集体行动组织者的动员能力,那么集体行动就难以持续和成功。在这个过程中,缺乏有效的“选择性激励”,不能有效地建构“集体利益”,都可能使个体成员的“理性计算”超越“关系网络”的有效约束,导致大批的成员退出集体行动,从而瓦解了关系网络的动员功能。整合的共同利益是集体行动的基础,社会关系网络是连接行动者、维持行动结构、提供行动资源的纽带。因此,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必须将关系网络与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负载在不同关系网络之上的资源整合进集体抗争中,最大化地增强抗争能力,才能保证成功地实现集体行动目标。□

[1]毕向阳,《从草民到公民:当代B市都市运动调查报告》,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06。董运生、王岩,“网络阶层:一个社会分层新视野的实证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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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仕政,“沉默的大多数: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2007。

[4]黄乾、原新,“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研究”,《人口学刊》,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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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的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学海》,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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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鼎新,2006.《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9]Daniel Little,1988:“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Traditional Village”,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thics,Volume 1:42

[10]George Homans,1950:The Human Group,New York:Harcourt,Brace:37-40

[11]Kevin J.O’Brien,Li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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